招标
标的3: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白云路386号家属院3号门面(晨光文具店)3年租赁经营权
金额
4.61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5/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湘国资〔2024〕068号
预算金额4.61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标的3: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白云路386号家属院3号门面(晨光文具店)3年租赁经营权
正在竞价
当前价:4.616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
挂牌价:4.616万元/年
保证金:2.308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5月22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6月04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一、特别说明
1、各位竞价人已办理竞价手续参加竞价,务必于竞价日前对标的的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包括亲自查验标的、了解标的现状。竞价人一经报名成功,即表明对该竞价标的的现状等情况已作全面了解,对竞价标的现状无任何异议,完全接受标的的质量和权属现状,标的已依法进行展示。未咨询、查勘或对竞价标的不了解而参加竞价的,责任自负。竞价成交后,竞价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出租房屋暂未办理产权证书。竞价人、出租人提供的权属资料、图片、建筑面积、标的介绍等所有文件仅供参考,不代表竞价人及出租人的承诺,标的以现状进行竞价。竞价人在竞拍前应对标的物现场踏勘,做充分了解。一经参拍即视同认可不动产权证的证载建筑面积及实际使用面积的现状,无论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是否牵涉到公共使用部分或未完全使用的部分,竞价人均对租赁面积及实际使用面积无异议。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变成交价格及佣金。竞得人已明确知晓本次租赁标的为整体租赁,无论竞得人租赁期间是否全部使用租赁标的物,均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额租金。涉及的房屋供水、供电重新装表等手续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办理。
3、竞价人明确了解到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年限和建筑物用途、规划现状(含限制、控制性规划)、经营业态要求以及房屋现实状况等,并不要求出租人和竞价人改变上述现状。
4、所有经营范围的工商注册、消防及其他相关经营证照均由竞得人自行办理,出租人可协助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竞得人擅自改变用途,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5、标的交付前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标的交付后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安全管理费、卫生费、水、电、气等一切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6、竞价成交后,竞得人与竞价人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后的15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承租押金给出租人。竞得人与出租人就租赁经营权的具体约定,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详见公告附件。
7、本次拍卖的租赁经营权总租期为三年(不含装修免租期),免租金装修期 1 个月。合同为一年一签,出租方有权在年度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对承租人进行考核评估若在租赁期内发生拖欠租金或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的情况,出租方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
8、租金由竞得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至出租人指定账户,出租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竞得人须在成交并签订《租赁合同》后,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和承租押金至出租人指定账户(竞价保证金可转租金和承租押金),之后按照年度缴纳租金,竞得人必须提前一个月交付下一年度租金。
10、竞得人成交后,原租赁户的清退工作由竞得人负责。若因原租赁户占用无法按时交付,租赁合同签署时间顺延,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承租过程中,竞得人不得进行整体转租,转借,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发生的一切人工费、运输费、其他费用等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当经过出租人同意,且在改造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加建任何临时建筑物,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竞得人违反承诺从事限制经营的项目(业态)的,出租人将要求予以整改,竞得人不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1、出租人给竞得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具体以现场移交清点为准)自然期满损坏,竞得人应及时上报出租人审定后,协助出租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等处理,竞得人不得擅自处理。租赁期满,竞得人应对出租标的、出租人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完整完好交回,竞得人新添置的设施、设备等均以“来装去留”的原则处理,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竞得人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12、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文本,具体以双方签字盖章版为准。
13、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环保、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竞得人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人监督检查。
14、竞得人应建立和完善场地使用安全、消防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15、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合同,竞得人须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参与竞租,竞得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未竞价成功的应及时办理有关退租手续。
二、拍卖佣金
拍卖人按照 3 年租期成交总价累加计算拍卖佣金,由竞得人竞价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另行支付到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钰龙支行,账号:8100 0013 1776 0000 02)。收取标准详见拍卖人与出租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三、其他事项
1、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按要求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是对竞价成交的书面确认,不影响竞价已成交的事实与法律效力。竞得人成交后不得反悔,若有反悔,除所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须向拍卖人支付该拍卖标的成交价10%的经济损失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竞价人在成功报名竞价本次出租标的后,应保证应价且应价不低于标的起拍价(其他竞价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价人报名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如因出租人原因撤回竞价标的或另行委托拍卖,或因突发的不可抗力情况等其他原因导致拍卖会在2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举行,则在确定无法举行拍卖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额退还竞价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本次竞价自行终止。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承租人需具备良好的信用资质,不存在出租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相关经营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1、意向竞价人请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按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租交易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竞价人必须是具备相关经营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价人不具备竞租资格,一经发现,出租人有权取消其竞租资格、承租权,并没收其竞租保证金、承租押金:
(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以往承租出租人经营性资产期间,曾恶意拖欠租赁费用的;
2、本项目标的4、标的5的特定资格要求:
(1)竞价人具有专业超市或生鲜超市经营和管理经验,提供超市物业租赁合同、超市加盟合同等。
租赁用途要求
(1)经营业态限制:租赁标的物不可从事易燃、易爆、有毒化工等危险品的项目,不得经营有噪声、环境污染等行业且不得经营足浴、KTV、SPA等项目。
(2)经营业态要求:
标的1招租业态为特色餐饮(含早餐、中午和晚上做简餐并可以送盒饭);
标的2招租业态为打字复印等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标的3招租业态为办公用品店(主要经营品牌办公文具和日杂等方面的物品);
标的4招租业态为生活超市,竞得人必须经营的货物类别包括食品类和百货类,具体如下:
食品类:休闲食品、膨化食品、奶粉、饼干、烟酒、饮料、冷饮、干果、粮油、调味品、罐装制品、熟食、特色小吃、糕点、主食厨房、面包、蛋糕坊、腌腊制品。
百货类:洗涤日化、办公文具、纸制品、陶瓷玻璃制品、日杂用品、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箱包、体育用品、玩具、鞋类、床上用品、针织、妇女用品、服装、图书音像、小家电。
标的5招租业态为生鲜超市,经营业态要求有完善的生鲜自营体系,生鲜经营面积不得低于租赁面积的50%。完善的生鲜自营体系是指由竞得人自行组织实施生鲜类业态的经营;生鲜的范围是指蔬菜、水产、肉类、粮油、水果、南北货、炒货、净菜、海鲜冰鲜、冻品、腌制品、豆制品、水发、禽蛋等主要农副产品。
标的6招租业态为经营品牌五金、水暖器材等日杂店。
如租赁用途不符合经营业态要求,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其竞租保证金、承租押金。
竞得人的经营业态应符合辖区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如需特别许可的,竞得人自行办理相应资质。在未报告出租人同意,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时,不允许改变租赁用途。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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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竞价人请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按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租交易活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竞价人必须是具备相关经营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价人不具备竞租资格,一经发现,出租人有权取消其竞租资格、承租权,并没收其竞租保证金、承租押金:
(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以往承租出租人经营性资产期间,曾恶意拖欠租赁费用的;
2、本项目标的4、标的5的特定资格要求:
(1)竞价人具有专业超市或生鲜超市经营和管理经验,提供超市物业租赁合同、超市加盟合同等。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出价记录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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