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湖北咸宁1000t/d竹类生物质热解发电多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进行公开如下:
1 、项目概况湖北咸宁1000t/d竹类生物质热解发电多联产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总占地面积约176亩,建设投资为67411万元。新建2条500t/d处理能力的生产线,采用先进成熟的旋转床热解、油气分离净化和内燃机发电工艺,对竹类生物质进行处理。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处理规模500t/d,二期处理规模500t/d。其中综合楼、备品备件库、综合仓库、变配电室、空压制氮站及综合供水按两期公用考虑,其余按照两期分别建设。竹类生物质处理装置规模为1000t/d;设计年开工时数为8000h。主要产品为上网电量15094.68万度/年;竹炭:67400吨/年;热解油:18673吨/年;竹醋液:55580吨/年。
2 、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2.1 产业政策相符性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20、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06]13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拟建项目为竹类生物质热解气化发电,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故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6]13号)要求。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 [2007]2174号)
五、发展目标(一):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消费中的比重,推行有机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即可再生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二)加快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发展,逐步提高优质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六、重点发展领域 (二)生物质能 重点发展生物质发电。拟建项目为竹类生物质热解气化发电,故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 [2007]2174号)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2 规划符合性1、《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291号)
本工程采用热解技术处理竹类生物质,竹类生物质无需直接燃烧,在绝氧状态下即可分解为气、油、炭资源,并进一步利用这些能源,实现竹类生物质热解发电。本项目从源头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291号)的要求。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拟建项目为竹类生物质热解气化发电,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故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与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相符。
2.3 环境质量现状(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表明,评价区内各监测点的SO2、NO2、PM10、PM2.5的日均值以及SO2、NO2、NH3、H2S、TVOC的小时均值最大占标率均小于1,可知监测期间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相应的标准要求以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对TVOC标准要求。
(2)地表水环境质量:横沟河监测断面氨氮、总氮和总磷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已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体质量标准要求。这主要是由于横沟镇没有单独的污水处理设施,现有镇区没有实行雨污分流,合流制污水量约1.35万吨/d,现有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横沟河,导致水质超标。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现状污水收集处理后排放,将改善横沟河目前水质状况。
(3)声环境质量:拟建项目东厂界和南厂界监测点位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西厂界和北厂界监测点位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敏感点监测点位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4)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表明,三个土壤检测点的pH、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等共九项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的要求。
3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3.1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本次评价的评价等级为二级,评级范围为以厂区中心为圆心,半径为2.5km的圆形区域范围内。
根据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规定,本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点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以及出现最大浓度的概率和次数;全年逐日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的最大地面日平均浓度,以及出现最大浓度的概率和次数; 长期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网格处的地面浓度和评价范围内最大地面年平均浓度;非正常排放情况下,全年逐时或逐次小时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和评价范围内最大地面小时浓度。
拟建项目两期完工后,该项目废气均得到较好的治理,在各种气象条件下,预测因子SO2、NOx、颗粒物、TVOC、CO、NH3和H2S等各项污染物的贡献浓度和背景叠加值均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不会改变周围关心点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厂界各评价点NH3、H2S的一次值浓度均不超标。
根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场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拟建工程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给料粉尘废气、竹炭粉尘废气、油气分离净化无组织废气以及污水处理站恶臭等;故本项目主要根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环境防护距离的设定和计算。通过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公式计算,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0m。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中第7.5条的规定: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按Qc/Cm的最大值计算其所需卫生防护距离;但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气体的Qc/Cm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该高一级,则各无组织源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为:原料储存仓库50m,竹炭储存间50m,油气分离净化单元50m,热解水槽50m,热解油中间槽50m,污水处理站100m。
3.2 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本工程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流程如下:进水--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间及旋流沉沙池--水解酸化池--MBR组合式生化池--紫外线消毒渠--排放至横沟河。本次评价对象为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内容,包括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间及旋流沉沙池、水解酸化池、MBR组合式生化池、紫外线消毒渠等及其他配套工程。
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共考虑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规模5.0万m3/d;二期再增加5.0万m3/d,使总规模达到10.0万m3/d;三期再增加5.0万m3/d,使总规模达到15.0万m3/d。
拟建项目废水排放浓度低于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且废水量(含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只占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能力的0.54%,正常情况下不会影响污水处理厂处理效果。
3.2 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由预测结果可知,全厂项目建成后,厂界昼间噪声预测值在46.0~51.9dB(A)之间,夜间噪声预测值在44.2~51.7dB(A)之间;噪声预测结果表明,拟建项目建成后厂界噪声排放达标,西、北厂界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东、南厂界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 、污染防治措施 4.1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期物料运输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运输建筑材料和施工渣土的车辆应加盖防护罩,限制车速,出场车辆要冲洗,不得带渣出场;主要交通运输道路应经常洒水、清扫,减少道路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周围按规定修筑防护墙、防护网,实行封闭施工;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
(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及施工工艺;将搅拌机、空压机等高噪声机械设备布置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施工运输车辆尽量减少鸣笛;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时间,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施工机械;对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噪声防护用具,并按规定时限作业。
(3)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线建设施工较集中,对各种生产废水,如机械、车辆的冲洗废水以及地面冲洗水等,应设计简易沉淀池进行初步沉降处理后再向外排放。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由工程车辆集中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4.2 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该项目排放废气主要为内燃机燃烧烟气、旋转床热辐射管燃烧烟气、给料粉尘、竹炭储存间周转粉尘、油气分离净化单元无组织废气、各类储槽的大小呼吸废气、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排放恶臭和食堂油烟废气等。热解气通过除尘、电捕焦和干法脱硫后进入旋转床热辐射管和内燃机发电机组燃烧。燃气内燃发电机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满足参考标准北京地标《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6-201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旋转床热辐射管燃烧烟气满足参考标准河北地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中表1非金属加热炉颗粒物排放限值、表2 工业炉窑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新建炉窑的限值要求外排;预处理单元和热解炭仓库分别设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喂料粉尘、热解炭仓库周转粉尘排放浓度和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采用全密闭强制抽风措施,恶臭气体通过风机收集,作为旋转床助燃空气;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规定。
2、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厂区排水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方式。
拟建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竹醋液、旋转床密封浊水、员工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余热锅炉软水制备排水、初期雨水、空压站和氮气站排水和化验室废水。厂区的废水收集系统由三部分组成,①为低浓度废水收集系统,该部分主要收集水封槽浊环水、空压站和制氮站废水、化验室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它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二级A/O反应+MBR膜处理”);②为高浓度废水,主要为竹醋液,废水收集后进入厂区高浓度废水处理单元(“预处理+铁碳微电解+中和+厌氧反应+二级A/O反应+MBR膜处理”)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和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③为清净下水收集系统,主要收集循环冷却塔排水和软水制备排水,直接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本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和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横沟河。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工程主要噪声源为内燃机发电机组、各类风机、各类泵和电捕焦油器等。拟采取基础减震、设置隔声间、厂房隔声,选用低噪设备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①从总平面布置上,充分考虑重点噪声源的均匀布置,将重点噪声源集中的构筑物布置于厂区中央,并利用其他辅助建筑物的屏蔽作用。②编制设备招标书时,对重点噪声源严格控制,向设备制造厂家提出严格的噪声控制要求③内燃机、发电机、给水泵、风机等设备均布置在室内,对设备基础采取减震处理。④送风机进口装设消声器,送风机、引风机等设备基础采取减震处理。对引风机整机加隔音罩与外界隔离,同时采取减振措施。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给料粉尘除尘灰、竹炭转运粉尘除尘灰、脱硫塔产生的固体硫及废脱硫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职工生活垃圾、废矿物油等。
给料粉尘除尘灰、竹炭转运粉尘除尘灰收集后委外综合利用;脱硫塔产生的固体硫及废脱硫剂交给相关单位回收处理;职工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矿物油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因此,拟建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
5 、环评结论及建议湖北咸宁1000t/d竹类生物质热解发电多联产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年修正)》,属于鼓励类。该工程在全面落实本报告书中所确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的基础上可实现“达标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均在标准允许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工程贯彻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清洁生产”的环保方针,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本项目建设可行。
6 、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单位名称:湖北创能生物碳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联系人:程少波
联系电话:0715-8235878
电子信箱:13910392627@163.com
7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1.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
2.征求公众对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的意见;
3.征求公众对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影响的意见;
4.征求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其他具体意见。
8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公众以实名方式,通过电话、信函等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9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本次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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