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洞头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DTCG20240110001
二、项目名称:洞头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临海路1号1幢205室
被投诉人: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城西路46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洞头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采购编号:DTCG20240110001)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本案现已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及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及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我局认定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企业,同时,考虑到从业人员数据为年度性数据,该认定适用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因此,对投诉事项1、2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3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也不属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因此,对投诉事项3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洞头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采购编号:DTCG20240110001)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4月2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许鑫
3、联系电话:0577-63387968
附件信息:
洞财采罚[2024]51号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284.2 KB
二、项目名称:洞头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临海路1号1幢205室
被投诉人: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城西路467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中路2号(杨业综合楼)1003室东首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13楼1302-A室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邑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洞头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采购编号:DTCG20240110001)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本案现已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及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供应商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及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我局认定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企业,同时,考虑到从业人员数据为年度性数据,该认定适用期限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因此,对投诉事项1、2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3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也不属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因此,对投诉事项3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洞头区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处置服务项目(采购编号:DTCG20240110001)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4月2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许鑫
3、联系电话:0577-63387968
附件信息:
洞财采罚[2024]51号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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