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松下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金额
1137.7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0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82]xrd[gk]2017015
预算金额1137.7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林坤忠0591-28769005
公告正文
松下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182]XRD[GK]2017015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0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天和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XRD[GK]2017015松下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长乐市松下镇生活垃圾处理转运承包项目考核评分标准》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清扫服务 清扫服务 1 11377876.98 三年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
合计: 11377876.98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叁拾柒万柒仟捌佰柒拾陆元玖角捌分(¥11377876.98)。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三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松下镇

4.3交付条件:按每月考核后支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项目名称:松下镇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采购项目。(2)服务期限为三年(1+1+1模式),自2018年 1月10日起至2021年 1月 9日止。(3)本合同中标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11377876.98 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柒万柒仟捌佰柒拾陆元玖角捌分 ),共36个月,平均每月经费为人民币316052.14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零伍拾贰元壹角肆分)。(3)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长乐市松下镇生活垃圾处理转运承包项目考核评分标准》执行作业,并接受各村对照评分标准每周不定期巡查一次,接受甲方组织人员每月考评一次,每季度总结一次,结论记录在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服务费用 本合同中标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11377876.98 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柒万柒仟捌佰柒拾陆元玖角捌分 ),共36个月,平均每月经费为人民币316052.14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零伍拾贰元壹角肆分)。 服务费由各个村按比例分摊支付,各村分摊比例如下:松下镇政府15%,垅下村20%,首祉村30%,大祉村10%,前连村4%,山前4%,松下村8%,午山村3%,长屿村3%,榕岭村3%。 2、付款方式 2.1 实行绩效考核制进行付款: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同等级进行付款,甲方在次月10日(遇法定公休节假日顺延)前且收到乙方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后,于20日前以转账方式按月结算支付前一个月作业经费(经考核扣除相应环卫保洁经费后的剩余经费)。 2.2 发放等级 根据月评分数,按照以下档次拨付保洁经费: (1)月考评分低于80的,按照每低一分扣作业经费2000元的标准进行作业经费扣除。 (2)年度平均分达到80分(含)以上,全额发放月服务费,并续签合同。 (3)年度平均分在95分以上,续签合同并按合同金额5%递增年承包金。 2.3 服务经费采取包干制,包干内容包括员工工资、相关保险经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住房公积金)、员工的各种补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高温补贴、岗位津贴)及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费用、清理乱张贴涂写费用、劳保费用、工具材料费、垃圾桶配置费、机械设备维修折旧费、保险费、机械作业费、税费、管理费以及合理利润等全部费用。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10、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定服务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长乐市(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整治范围:(1)乙方对辖区内陆域生活垃圾清运、保洁、转运;(2)建筑垃圾由各村自行负责清理,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协助处理;(3)海漂和河道垃圾另行市场化运作,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协助整治。 14.2保洁时间:主要地段(201省道和融鹤线路面及两侧可视范围、镇政府周边)实行13个小时(6:00-19:00)20分钟保洁制(垃圾落地20分钟内必须清除),30分钟内清运成堆垃圾,接到卫生应急通知后10分钟内到位清理;其他地段实行11个小时(7:00-18:00)30分钟保洁制(垃圾落地30分钟内必须清除),60分钟内清运成堆垃圾,接到卫生应急通知后15分钟内到位清理。 14.3作业质量标准:详见附件2《长乐市松下镇生活垃圾处理转运承包项目考核评分标准》。 14.4承包期内,乙方应按照《长乐市松下镇生活垃圾处理转运承包项目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作业,甲方组织考评人员不定期(每月一次)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作业质量进行考评,并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卫专业管理部门的考评、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情况综合计算考评分数。根据月评分数拨付保洁经费。 14.5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及其上级行政部门和环卫专业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乙方作业管理、作业质量、作业安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评,督促乙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甲方应将每月检查考评情况通知乙方,检查考评结果作为每月发放给乙方承包费用的依据。 (2)甲方及其上级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乙方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劳动法》和招标确定的标准保障作业人员的福利待遇。 (3)如遇重大活动或突击检查需要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做好重点区域保洁保障工作。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在承包期内出现的相关问题。 14.6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招标确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方式及作业规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日常作业。 (2)乙方清扫保洁服务必须做到方案完整,措施有效扎实,管理责任清晰,符合预定要求,针对性、操作性强,计划安排科学合理;遵守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质量承诺、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承诺及规范用工等承诺。 (3)乙方承包服务项目必须配备项目主管、班组长、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内部考核制度,有专门的机构负责项目质量监管,有具体的质量管理考核细则。管理事项明确,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4)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及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 (5)乙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如乙方及其雇佣的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及其雇佣的员工自行承担,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6)乙方应保证保洁人员工资待遇标准不低于现行长乐市相关行业标准。乙方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严格落实《劳动法》,为员工办理相关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各项劳动权益。 (7)乙方所雇佣的员工在使用乙方所属保洁工具与机械设备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如治安、交通事故和劳资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必须马上采取措施补救并及时报告甲方。 (8)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9)在签定服务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合同履行期间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合同终止 (1)合同到期终止 如乙方在服务期间没有发生违约,合同期限结束时本合同终止,甲方须在30日内将剩余款项结清。 (2)合同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解除 由于政策的变化和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互不负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不得分包、转包他人或随意变更企业法人,若乙方因不可抗力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分包、转包他人的,须以书面形式经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承包合同;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对损失金额予以补偿。 乙方应妥善做好服务项目的移交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须在乙方完成善后清理工作后30日内将剩余款项结清。 (3)合同强制解除 经甲方考评(考评方法见合同附件《长乐市松下镇生活垃圾处理转运承包项目考核评分标准》),乙方红牌警告两次或年度平均分未达到80分,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责令乙方退出。 如乙方在服务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甲方依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有权临时接管乙方服务的服务项目,解除服务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在服务期内乙方组织的管理机构、保洁人数、人员素质、机械设备数量与服务要求严重不符,无法完成道路保洁任务,甲方有权强制解除合同。 如经确认在服务期间乙方保洁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未达到招标确定的标准,或组织人员加班未按时足额发放加班费的(按照劳动法执行),甲方有权强制解除合同。 如在服务期间乙方因管理混乱或因违法、违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甲方有权强制解除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人民政府 乙方: 福建天和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长乐市松下镇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陈小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范慧玲
联系方法: 林坤忠0591-28769005
联系方法: 1312400236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行
账号: 账号: 935001010002852224


签订地点:长乐市松下镇


签订日期: 2018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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