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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蓬家园商业街S5栋101-201、102-202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
紫蓬家园商业街S5栋101-201、102-202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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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AEECJ00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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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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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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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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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1月9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8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1月9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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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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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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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家园商业街S5栋101-201、102-202出租 |
1-2层(一托二) |
钢混 |
209.64 |
3 |
12.3873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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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紫蓬家园商业街S5栋101-201、102-202; 2.标的权属情况:由肥西县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紫蓬镇人民政府处流转,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 3.本次出租标的房屋按现状出租,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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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中式连锁快餐,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2. 不能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如有损坏按照原价给予赔偿。 3. 出租的范围仅为紫蓬家园商业街S5栋101-201、102-202内部,不包含周边绿化面积、道路、停车场等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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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按季度预付,租金自第三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本项目有2个月免租期(租期外)。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前三个月成交租金之和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当日缴纳,合同终止且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按约返还房屋以及承担相关责任后(若有)退还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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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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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 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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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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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用电、防盗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不得挤占消防通道。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本次招租成交价仅为房租租金,不包含综合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为2元/月/m2;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物业、燃气、通讯(网络)等相关费用。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八)《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九)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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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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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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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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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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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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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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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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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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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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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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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 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在合同签订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仅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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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6882508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551-68841335)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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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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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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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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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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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沈勇,联系电话:18096615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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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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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舒杰,联系电话: 0551-68825087(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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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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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标的外观照片(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一: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受让方。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受让方,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受让方,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受让方。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受让方。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一、 计租面积
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 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附件2商铺位置示意图)。甲乙双方确认,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以前述面积为基础,任何其它方式的测量均不影响对该面积的确认。如前述约定之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出租人不予退还/承租人不予多缴误差之租金数额及其他费用。乙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视察过该租赁商铺,对该租赁商铺的实际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及设施状况表示满意并同意接受。
二、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自交付日开始计算(详见附件《商铺交接确认书》、《商铺交付标准》),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 / 个月,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三、 租金标准、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1 租金
三.1.1 乙方应支付的租金标准具体如下(该金额包含增值税):
租赁年度 |
月租金(元/㎡/月) |
月租金额(元) |
合计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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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 综合物业服务费
3.2.1乙方应按照租赁场所的计租面积向甲方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该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人民币 2 元/月/㎡,该综合物业服务费包含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用、垃圾清运费(建筑垃圾清运费不在此列,需另行缴纳)。
3.2.2综合物业费起交日期按租赁场所交付日起算。
三.3 其他费用
3.3.1 乙方在租赁场所实际产生的电费、水费、燃气费等费用(统称为“公用事业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署时的公用事业费收费标准为:水费单价人民币 3.4 元/m³,电费单价人民币 0.8 元/度,燃气单价人民币 / 元/m³。如公用事业部门调整公用事业收费标准的,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调整上述公用事业收费标准。
3.3.2租赁场所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由乙方自行清运。
三.4 费用支付
3.4.1甲乙双方确认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周期为 季度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固定租金及综合物业服务费,其后,乙方应于每个结算周期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预付下一个结算周期的固定租金及综合物业服务费;
3.4.2 如公用事业费由甲方代收代付的,则由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代收代付给相应的公用事业部门。乙方应按甲方之《付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乙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个自然月发生的公用事业费。如乙方自行开户缴费的,由乙方按公用事业单位的缴费通知自行支付。
3.4.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或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3 ‰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延迟超过30日仍不予支付或补交上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3.4.4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户 名: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0010314379466600000019
三.5 无论乙方选择何种租金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均不得因商业街内的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商铺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商铺等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任何款项。
三.6 乙方足额交纳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合规票据。
四、 品牌、经营项目
四.1 乙方承诺商铺之用途仅为经营 (业态为: ,品牌为 (品牌授权文件见附件4))。
四.2 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商品类别或项目,或者擅自改变该商铺的上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四.3 在开业日前,乙方须自行取得并向甲方出示所有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与乙方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或授权、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有关要求/条件的一切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后的证照)、注册证书、税务登记证、授权经营证明、卫生许可、环保审批、排污许可文件、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文件的原件,并向甲方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备案。且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始终维持上述证件的有效性,且每一次根据法律要求的年检或更换之后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也须在年检或更换后立即交给甲方备案。
四.4 乙方提供的授权经营证明应当包括不限于商标注册证、经营授权书等文件(需品牌商标持有方、授权方盖章或签字确认),授权应当具有连贯性、时效性。若涉及转授权事宜的,转授权方必须具备相应转授权权限;授权经营期限原则上应当覆盖本合同租赁期限,若有特殊情况授权期限不能覆盖租赁期限的,乙方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至少7日向甲方补充提供新的授权文件,若乙方未能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5 乙方确认,独立承担商铺因办理(或未能办理)上述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如有),且甲方无须为乙方的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不得以办理(或未能办理)上述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或甲方同意开业、进入该商铺等为由主张减免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及合同义务等),且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四.6 乙方保证,本合同期间,乙方为其 (英文为 / )商标及所经营商品及/或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含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乙方保证在任何时候该商铺内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务均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不论乙方是否实际支出了赔偿或处罚款项,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 保证金
五.1 履约保证金
五.1.1 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履约保证金。
五.1.2 存在下述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相应扣除履约保证金或以履约保证金向有关权利主体支付,由此造成的差额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补足,逾期未予补足的,每逾期一天承担应补金额5%的违约金;甲方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综合服务费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5.1.2.1 乙方因违规经营,对商业街造成不利影响,须向政府部门缴纳罚款(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并向甲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
5.1.2.2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综合服务费、其他费用的;
5.1.2.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
5.1.2.4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有权不以履约保证金抵作租赁期限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五.1.3 履约保证金的交还
五.1.3.1 因乙方违约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于解除合同时,没收该履约保证金而不予交还。
五.1.3.2 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或非因乙方违约原因双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于以下条件经甲方确认全部满足之日起七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五.1.3.3 乙方已结清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综合服务费、其他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应付费用;
五.1.3.4 乙方已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交还商铺;
五.1.3.5 乙方以该商铺作为注册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相关证照、许可证或其他登记注册的,乙方已完成相关证照或登记注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使该商铺可重新作为工商注册地以及相关证照、许可证注册地供其他主体使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变更或注销所涉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批、登记或备案等证明文件);
五.1.3.6 若乙方办理了有关该商铺的水、电、燃气、天然气、通讯、网络等的转户或开户手续的,乙方已办理完毕相应的转户或销户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转户或销户所涉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批、登记或备案等证明文件);
五.1.3.7 乙方发放的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或其他与该商铺有关的会员卡、预付款类卡及类似卡片、资格证件的交还以及退费问题已经完成,被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已经解决(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证明文件);
五.1.3.8 乙方与甲方及/或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如有)已妥善解决,且无纠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1.3.9 乙方向甲方交还了甲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六、 商铺交付
六.1 本合同项下的交付日为 年 月 日。届时甲方按交付日现状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工程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届时若该商铺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则约定交付日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乙方应当于甲方最终确定并书面通知的该商铺交付日期接收该商铺,且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赔偿或补偿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
六.2 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付清应付费用后,自行前往商业街与甲方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并按照附件3的格式签署《商铺交接确认书》。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交付日接收该商铺,或拒绝、拖延签署《商铺交接确认书》,则本合同项下交付日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日期确定;若甲方未调整交付日的,则以6.1条约定的日期确定。
六.3 商铺的验收:
六.3.1 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该商铺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乙方应于签署《商铺交接确认书》前提出。否则,除非《商铺交接确认书》记载该商铺交付时的瑕疵,《商铺交接确认书》签署后,视为乙方确认该商铺已经满足交付条件,甲方就此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六.3.2 乙方同意,若商铺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修的,则应视为商铺符合交付条件,但甲方应在实际交付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此外,甲方无需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六.4 乙方已查验并充分认可该商铺状况,同意不因商业街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商铺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商铺(如涉及)等原因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或综合服务费。
六.5 如乙方进场后甲方拟在该商铺内增设共用设施设备或通道,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六.6 乙方进场及商铺交付确认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计量仪表、公共设施及相关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补交欠缴的相关费用。
七、 招牌、广告及品牌推广
七.1 关于招牌和广告牌设置事宜,乙方应当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乙方设置招牌及广告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设置的招牌及广告牌被拆除(例如城管强制拆除等)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2 如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或广告牌,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3 乙方可按照如下约定在该商铺内设置招牌(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灯箱等)和宣传物品(包括设置电子显示屏、橱窗、横吊幅、张贴物、展板等):
七.3.1 该商铺门头仅用于设置店铺招牌,且店铺招牌规格、标识应按照甲方的批准方案规范设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不予干涉。宣传物品仅可设置于该商铺内,严禁在该商铺外设置;
七.3.2 招牌及宣传物品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无夸大或虚假内容,仅限用于乙方商品或服务展示,不得用于与乙方经营无关的用途;
七.3.3 乙方设置招牌及宣传物品的报批(含内容报批)、安装、使用、更换、清理、维护、保养和安全(包括因天气、地震等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招牌的施工须与外装施工同步完成),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七.3.4 乙方在该商铺内设置招牌、宣传物品时,应做好防水防漏及安全防护工作。由于乙方施工、设置、安装店招等因素造成的建筑物漏水或对建筑物结构、外墙部分造成其他损害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3.5 为保证商业街整体外观品质,除本合同已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出现以下情况,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纠正。:
七.3.5.1 在商业街幕墙上设置任何招牌及宣传物品;
七.3.5.2 在该商铺外围墙体或围档上设置任何宣传物品;
七.3.5.3 在商业街幕墙与该商铺外围墙体或围档之间设置任何招牌及宣传物品;
七.3.5.4 透过商业街幕墙或该商铺外围墙体或围档看到任何乙方宣传物品等任何情况;
七.3.5.5 其他不符合商业街整体外观品质的情形。
七.3.6 该商铺的外墙面、楼顶的使用、收益权由甲方或商铺开发商享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该商铺外墙面和楼顶,否则视为严重违约,且甲方或商铺开发商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涉及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3.7 该商铺外的促销
如乙方利用商业街其他公共区域举办商品促销、展示等活动,应与甲方协商并与甲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使用。该等活动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因举办上述活动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
七.3.8 乙方保证该商铺入口及周边通道不得堆放杂物或其他影响商业街形象的物品。如经甲方允许占用部分通道,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确定的范围,不得超线占用通道。由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4 为整体宣传商业街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在基于租赁关系事实的对外宣传和广告中,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七.5 无论任何原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未予纠正的,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金标准5%的违约金,如届时为第一个租约年首期,则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首期之后的其他各月租金标准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未纠正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 商铺维修和紧急状态
八.1 商铺的维修
八.1.1 租赁期内,甲方应使公共区域各项设备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八.1.2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检查该商铺的运行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天然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乙方同意不因此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八.1.3 该商铺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但甲方不因对该商铺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甲方对该商铺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商铺的结构部分、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商业街的公共部位/区域(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八.1.4 租赁期内,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或甲方认为的紧急情形时,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无须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或损失;
八.1.5 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天然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商铺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并承担全部修缮费用,甲方就此不承担任何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确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在工程质保期(自商业街投入使用两年内,不累计)内,由甲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八.1.6 乙方应聘用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维修商及时修复商铺损坏。如乙方不及时修复的,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垫付了该等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八.2 紧急状态下安排
八.2.1 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商铺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或中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
八.2.2 因发生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命令,导致该商铺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中止运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2.3 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商铺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商铺开发商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3 商业街或该商铺内的任何部分因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他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他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破坏,甲方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仅赔偿乙方有形财产损毁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4 如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商铺的水、电、煤气供应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或商业街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租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八.5 乙方原因导致该商铺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6 因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九、 乙方责任
九.1 自交付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商铺的商铺结构、外墙、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九.2 乙方不得以下列理由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综合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九.2.1 商业街内的公用设施、设备、管线等位于乙方商铺内或与乙方商铺相毗邻;
九.2.2 商业街内公用通道、楼梯穿越乙方商铺或与乙方商铺相毗邻;
九.2.3 商铺周边或相毗邻商铺的业态或经营业务;
九.2.4 乙方经营状况、商业街内其他商铺的经营状况、商业街周边环境等客观因素;
九.2.5 乙方不得就其与甲方之间的管理合同项下的纠纷要求减免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
九.3 对于设置于或通过该商铺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九.4 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商铺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九.5 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商铺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缩短该商铺及其所在建筑物、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九.6 乙方在该商铺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要求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或其他行为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索赔或遭受其他损失、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及责任的(含甲方为解决纠纷支付的各项费用),乙方应予以承担并负责赔偿。
九.7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如乙方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周边商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认定或具备法定资质机构测定为超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如因环保问题涉及任何检测费用或行政处罚,乙方应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九.8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商铺水、烟、燃气等物质外泄,或发生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乙方发生不良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的营业状态并进行处理,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害)给予赔偿。
九.9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九.10 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质量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违约责任。
九.11 乙方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损害商业街原有建筑主体结构、消防分隔及该商铺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封堵、损坏商业街的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在甲方监督下合理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九.12 对于乙方放置于该商铺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13 甲方向商业街或该商铺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对该商铺或其内财物的保安或保管义务。除非甲方存在过错,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商铺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九.14 乙方明确该商铺编号及其所在楼栋号系甲方自主编排,将不因该等编号与公安等部门确定编号存在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九.15 乙方同意,如乙方欠付租金、综合服务费、公共事业费等,在欠费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该商铺内乙方商品、货物及设施设备不得转移出该商铺。
九.16 乙方应对其发放的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或其他与该商铺有关的会员卡、预付款类卡及类似卡片、资格证件等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纠纷进行及时解决,若造成顾客、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九.17 乙方有义务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应做到:
九.17.1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装修方案及图纸经甲方事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不因该等审核而对乙方装修行为承担消防安全等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使用劣质、易燃材料,并应在装修材料进场前向甲方提供其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消防系统。
九.17.2 在装修期及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履行如下消防安全责任,否则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九.17.3 乙方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商业街消防相关规范,服从商业街消防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甲方有关消防管理和整改要求;
九.17.4 乙方装修、经营使用材料、设施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商业街消防规范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材料;
九.17.5 乙方不得堵占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商业街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并应在该商铺内配齐消防器具,承担该商铺内各类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义务,不得污损、遮挡、毁坏消防设施。如该商铺内消防设施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17.6 乙方应每日对该商铺进行闭店“三关一锁”(即关水、关电、关气、锁门)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未进行该等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
九.17.7 乙方应制定火灾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其员工消防培训,确保具备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九.17.8 如该商铺存在消防隐患,乙方应立即自行主动整改,予以消除。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未能消除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能源供应、临时闭店等措施),且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九.17.9 乙方应确保其代理人、工作人员、装修及安装人员执行前述保证内容,否则产生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九.17.10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消防等安全检查,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按要求无条件整改。
九.17.11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责任义务,导致出现火灾等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时,产生的任何甲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或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或乙方人员全部承担。因乙方违反国家及当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无论本合同是否约定),导致出现火灾等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时,产生的任何甲方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或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或乙方人员全部承担。
九.18 若任何其他第三人就乙方经营产生的环保、卫生、三污排放等事宜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失窃等公共安全事故或乙方的不良经营行为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则甲方有权选择先向该等第三人作出赔偿后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支出向甲方进行补偿或直接要求乙方对该等第三人的索赔作出补偿。同时,乙方保证甲方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并在甲方因此而遭致任何损失时立即应甲方的要求照实赔偿。本条款适用于乙方、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乙方商铺的其他人员。
九.19 本条前述乙方责任同样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乙方顾客和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人员。乙方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其顾客和访客在该商铺内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十、 甲方责任
十.1 甲方保证拥有该商铺使用权,有权将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该商铺商业经营证照、有关审批部门要求出租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
十.2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等审批手续给予必要协助。
十.3 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内提供商业街配电设备、电源、消防设备等共用设施。
十.4 甲方对该商铺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应合理安排时间,尽可能避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十.5 如商业街内各种甲方提供及应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
十一、 保险
十一.1 乙方应自行为其从业人员、装修、商品、设施设备的人身财产就可能遭受的火灾、爆炸、雷电或其他危险和第三者责任向中国国内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综合险、公众责任险、工程险等保险,且乙方应确保该等保险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同时,乙方应于商铺开业前向甲方出示其商铺的全部保单和已付保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甲方留存);乙方定期更新的保单和已付保费凭证的复印件也应及时提供给甲方。因乙方保险不充分或未及时续保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2 乙方应选择中国国内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十二、 转租限制
十二.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占有该商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转租、分租、转让、赠与、继承、交换该商铺、许可他人或共同使用、合作、承包、借用、共用、联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予他人等任何方式)。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事由发生之日前三个月乙方应当支付租金总额的违约金,乙方承担本合同违约责任。
如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在该商铺采取转租、承包等合作方式,引入第三方经营的,乙方对该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2 发生如下情形时,视为乙方转让、转租行为:
十二.2.1 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共用、占用或实际使用该商铺的部分或全部;
十二.2.2 乙方商铺名称变更;
十二.2.3 乙方经营范围、业态变更;
十二.2.4 乙方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设立经营实体时,乙方转让所持经营实体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十二.2.5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权利继承(继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不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和承担。若因此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提前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十三、 合同变更、终止、解除
十三.1 租赁期限内如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商铺灭失或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2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本合同终止,但双方仍应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履行义务。
十三.3 如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3.1 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及综合服务费,逾期超过7天的;
十三.3.2 当保证金不足全额的80%时,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补款通知后3日内补足金额的;
十三.3.3 除另有与约定外,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款项或其他乙方应向甲方、供应部门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超过【 7 】天的或迟延缴纳上述款项累计超过3次的;
十三.3.4 乙方逾期办理商铺的交接手续,或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商铺交接确认书》,或乙方逾期进场装修商铺超过【 15 】天的;
十三.3.5 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延迟开业超过【 15 】天的;
十三.3.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停业累计超过【 7 】日的;
十三.3.7 乙方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十三.3.8 乙方丧失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需的授权的;
十三.3.9 乙方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被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宣告破产、申请公司清算或被申请公司清算、被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查封的;
十三.3.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或擅自拆改商铺的;
十三.3.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转借、转租、承包、合作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商铺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的;
十三.3.12 因乙方原因,使其他商户或甲方的经营活动遭受损害或被迫中断的;
十三.3.13 乙方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的;
十三.3.14 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商铺的租赁用途或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种类或经营业态;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提前撤铺的;
十三.3.15 乙方未能按照第4.3条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
十三.3.16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超过【 7 】日,乙方仍未纠正的;
十三.3.17 因乙方违反管理规约或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的;
十三.3.18 如因乙方经营产生的环保、卫生、三污排放等事宜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失窃等公共安全事故或因乙方的不良经营行为严重妨碍周边商户或公共环境的;
十三.3.19 乙方在甲方扣减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后未及时补足,超过【 3 】日的;15.3.23乙方装修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未按时向甲方提供备案,违反甲方装修管理规定,或有其他装修的违约行为,经甲方督促未予整改的;
十三.3.20 乙方拒绝撤场或未按照约定时间及条件完成撤场的。
十三.3.21 乙方开业后铺内实际开业经营面积低于该商铺计租面积的【 80 】%的(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
十三.3.22 乙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十三.4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十三.5 支付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租金、综合服务费、其他费用或根据本合同约定任何应付给甲方的费用;
十三.6 按照第十八条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交还商铺;
十三.7 乙方应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次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以商铺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如有逾期,每逾期一日,则按相当于合同期满时或合同解除时当年度的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就该商铺签署的新租赁合同项下因无法提供注册地址而向新的承租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十四、 违约责任
十四.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日进入该商铺开始装饰装修,则自交付日起,每延迟进场施工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内首期之后的其他各月日租金的违约金;延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解除本合同,则除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乙方应自交付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无论届时是否开业。
十四.2 乙方延迟交纳租金、综合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自乙方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应缴纳之次日起,,除违约金外,甲方可以对该商铺暂停能源供应或综合服务,且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第三方因此向甲方索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乙方未足额缴纳欠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因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应付租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款项时,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该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产生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四.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承诺、保证、确认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整改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金10%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如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仍未改正或存在15.3条约定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如有)等各项费用,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放置于该房屋内的任何物品、财产。甲方在留置乙方财产后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如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乙方仍未完全清偿欠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将前述留置物品、财产折价、出卖或拍卖,并对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用于清偿欠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及甲方的处置物品的相关花费。若甲方处置物品取得的销售款足以抵扣前述全部款项和费用,乙方有权收回剩余的前述物品、财产。若乙方未于甲方向其发送书面通知后7日内取回该等剩余物品、财产,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剩余物品。就前述全部事宜,甲方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四.4 乙方违约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下述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十四.4.1 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支付的各项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所在月度4个月固定租金或人民币 20000 元(两者取其高)作为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租金、装修、广告优惠费用损失,为履行本合同投入的装修改造损失,对第三方的违约赔偿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维权成本损失),则由乙方赔偿该损失;
本合同项下若甲方向乙方提供租金优惠或其他优惠服务的,双方特别明确乙方履行全部本合同义务是甲方给予乙方租金优惠或其他优惠的前提,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返还其实际享受到的全部优惠。
十四.4.2 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等)并不免除;
十四.4.3 甲方有权将商铺另行出租;
十四.4.4 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甲方为弥补乙方过失而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对其他商户或其他第三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或违约金等应由乙方如数赔偿给甲方;
十四.4.5 甲方因本合同的解除而遭受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名誉损失、甲方为继续招租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应由乙方如数赔偿给甲方;
十四.4.6 因乙方违约,甲方为追索债权及甲方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以及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四.5 乙方应使甲方免受第三方就乙方行为/失误或在乙方商铺内/边缘地带发生事故而提出的索赔要求或诉讼,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任何因乙方的租赁/经营行为而导致商铺的损害或因第三者的投诉造成甲方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经营、财产或人员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十四.6 本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甲方遭受的损失予以足额赔偿。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就甲方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全部损失提供足额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及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租金、综合服务费、推广费(如有)、能源费等费用、相关财产被损坏的损失、甲方为弥补乙方过失而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金、罚息等及其利息;甲方为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而支付的相关诉讼或仲裁费用及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十四.7 甲方一次或多次未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不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十四.8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十五、 续租
十五.1 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发出书面续签请求,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未按上述条件续签的,出租方可按评估价格支付承租方装修、设施设备(不可移动的)等投入成本。
十五.2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可在事先通知乙方后,让潜在的商铺的租户在合理时间内参观商铺,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十六、 商铺交还
十六.1 本合同所述的商铺交还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十六.1.1 乙方已撤出在商铺内的所有人员、搬走商铺内乙方所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将商铺及其内的设施设备管线,以正常良好的清洁状态返还给甲方;
十六.1.2 乙方已将该商铺及固定设备、装置和设备恢复原状(如甲方与乙方在该商铺交付时签署交接确认文件的,以该确认文件为准),并经甲方最终的检查和确认。甲方届时另行通知其同意乙方保留的任何内部装修、装潢、装置或设施设备除外。甲方同意保留的任何该商铺内部装修、装潢、装置或设施设备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十六.1.3 若乙方承租的商铺系由多个商铺组成,且甲方交付商铺时,该多个商铺之间存在隔墙的,则乙方在交还商铺前,应将该多个商铺之间的隔墙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所有费用,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必恢复原状;
十六.1.4 乙方已与甲方共同验收了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对损坏部分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或赔偿;
十六.1.5 乙方应于交还日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综合管理和工程资料(如有)的全部原件和复印件,并使该商铺符合交付时状况(参见附件3),经甲方验收确认符合约定后,交还给甲方;
十六.1.6 乙方已将该商铺的所有钥匙交还甲方;
十六.1.7 乙方已办理完毕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十六.1.8 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了书面的《商铺交还确认书》;
十六.1.9 本合同约定或甲方确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商铺交还时的状况不符合前述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的状况符合前述约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六.2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被终止后,乙方于迁出商铺的过程中,不得拆除或损坏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管线,不得拆除或损坏任何以各种形式固定、附着于商铺天花板、吊顶、墙壁、立柱、地面上的一切装饰装修物和设施设备管线等物品(以下合称“不可移动物”),该等不可移动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十六.3 若乙方交还商铺时或交还之后,甲方发现交还的建筑结构状况与交付时的建筑结构状况不同的,或建筑结构、消防系统有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十六.4 乙方按约定向甲方交还该商铺时,甲、乙双方应签署《商铺交还确认书》。如双方签署了《商铺交还确认书》,或虽未签署《商铺交还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商铺(与该商铺同一区域两个以上商家确认乙方连续3日未进入该商铺视为乙方实际撤离),届时乙方在该商铺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丢弃等)。如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赔偿。
十六.5 如乙方未办理交还手续而撤离该商铺,甲方对乙方撤离后该商铺进行清理、整改或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使之符合约定交还条件的,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且上述清理、维修期间,乙方仍应承担按合同终止时该商铺租金标准承担占用费,以弥补甲方此期间租金损失。
十六.6 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未在交还日前撤离并返还该商铺,或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继续占用该商铺的,其占用不能视为合同续期或合同续订。自交还日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铺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并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铺综合服务费标准的100%向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及承担相关公用事业费,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铺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商铺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十六.7 在乙方未及时撤离并交还该商铺情况下,则甲方有权自交还日次日起采取如下措施:
十六.7.1 有权立即进入该商铺,更换该商铺的钥匙及/或采取其它措施收回该商铺;
十六.7.2 有权采取停止能源(水、电、气)或空调供应、控制人员从该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措施,并有权采取任何措施进入该商铺;同时甲方有权在通过全程照相或摄像下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施、设备拆除,并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六.7.3 有权对于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置;对于该商铺内乙方遗留的货品及其他一切物品,甲方有权在进入该商铺后,将该等货品及物品搬离该商铺并按照甲方认为合理的方式予以保存。如自该等货品及物品被搬离后的一个月内,乙方未与甲方就如何处理该等货品及物品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则甲方有权按废弃物自行处置该等货品及物品。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货品及物品可不予保存,甲方可进行及时处理,不受本条上述约定时间的限制;
十六.7.4 将该商铺另行出租,处理所得收益将被用于支付乙方应付的租金、综合服务费、其他费用、处置清理费、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乙方不得就甲方的该等行为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处理所得收益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如有剩余,将剩余部分交还给乙方。
十六.7.5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审批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除乙方应交纳占用费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致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商损失及甲方就该商铺签署的其他租赁合同项下的因无法提供注册地址而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十六.8 甲方通过法律程序索回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因乙方占用该商铺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就该商铺签署的新的租赁合同项下因迟延向新的承租人交付该商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七、 不可抗力
十七.1 如该商铺因不可抗力遭到严重损坏,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商议。
十七.2 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而提前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 通知
十八.1 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
收 件 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地址:【 】
收 件 人:【 】
联系电话:【 】
十八.2 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十八.3 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甲方于该商铺内或外墙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通知或文件届满二(2)日之日,或将通知或文件登报届满[ 5 ]日之日。
十八.4 乙方确认,租赁期限内,该商铺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商铺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十八.5 如甲方选择以中国邮政EMS快递发送函件的,甲方在函件封面空白处明示了函件的名称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诉求、要求、主张等)的,,即使乙方拒收也视为甲方送达完成及有效送达、告知;
十八.6 双方一致确认,电子邮件也可作为双方送达通知的有效方式,电子邮件送达的形式包括将函件扫描件发送对方或者邮件内容发送对方。但任何一方需由授权代表且通过指定邮箱发送对方(同时具备)。甲方的授权代表为【 】、邮箱为【 】;乙方的授权代表为【 】、邮箱为【 】。任何一方授权代表或邮箱有变动的,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如没有通知对方而已经通过新的邮箱或授权代表实施的,视为双方无异议)。
十九、 争议解决
十九.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该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2 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继续行使和履行本合同其他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十九.3 若本租赁合同中的某条款被相关法院裁决为无效时,其他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二十、 双方确认
二十.1 甲方保留对商业街和该商铺所在区域的命名权,有权不时更改商业街和该商铺所在区域的名称、商号,而不因此对乙方或第三方做出任何解释或赔偿。
二十.2 甲方有权根据商业街的整体功能布局、定位等要求进行招商策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商业街的整体功能布局对乙方商铺的位置进行调整。
二十.3 甲方保留在装修期及租赁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商业街公共部位/区域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信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商业街公共部位/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二十.4 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各种报告、文件、方案、资料、申请等任何审批或审查,均不会在任何方面增加甲方义务或责任,也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乙方义务或责任。
二十.5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二十.6 本合同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之间及其与法律规定的和任何其他双方约定的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二十.7 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不产生任何代理、联营或合伙等其他关系,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8 甲方无须就下列情况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负责:
二十.8.1 对该商铺或当中任何人员或物品的保安或保管,由甲方所聘用的保安员及管理员或任何性质的机动或电动警报系统均不构成甲方对该商铺或当中任何物品的任何安全上的责任,乙方对该商铺及当中物品的安全时刻负全责;
二十.8.2 因不遵守本合同或管理相关规定或任何人员不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所引致或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或死亡;
二十.8.3 因该商铺及/或商业街规划、建设或不可归责于甲方原因导致该商铺交付条件变更的,在不影响乙方使用该商铺及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甲方无须因此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降低租金,乙方不应以交付条件变更等为理由要求解除本合同;因该商铺及/或商业街规划或建设原因导致该商铺结构或交付条件实质性变更,如果影响乙方使用该商铺或正常经营,双方可解除合同,但甲方无须因此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8.4 因对该商铺、其相邻商铺或商业街进行维修、保养或因对该商铺、其相邻商铺或商业街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商铺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其相关主体发生损失的;
二十.8.5 乙方因经营不善造成利润等经营性损失的;
二十.8.6 该商铺依法被征收或需要搬迁时,本合同于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中确定的日期终止,乙方确认将不主张取得该商铺被征收、搬迁的任何补偿;且甲方无须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或向乙方支付赔偿或补偿(包括提前终止合同、装修装饰及改造补偿、停产停止补偿等)。
二十一、 其他
二十一.1 本合同各条款名称仅供参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以合同内容为准。在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时,对条款的名称不应予以考虑。
二十一.2 本合同内容是在甲方提供文本基础上,经过双方反复协商、充分沟通一致后确定的。如合同条款存在含义模糊的情形,对该等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而不得按照不利于起草者的原则或角度进行解释。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一致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二十一.3 乙方声明本合同签署时,不存在乙方员工同时出任甲方或甲方任何附属、联营或关联公司代理人、雇员或供应商的情况。双方确认,前述乙方声明是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如乙方声明存在任何误导和隐瞒,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二十一.4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二十一.5 如政府部门要求对合同格式和内容作出调整方予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双方应配合另行签署政府部门要求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以完成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双方特别确认,上述备案合同仅为办理备案手续之用,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应以本合同为准。办理上述租赁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十一.6 甲、乙双方特别确认,无论甲方是否取得该商铺的房产证或租赁许可证或办理完毕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租金等交费义务均不受影响。
二十一.7 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十一.8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一.9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10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清单:
附件1:甲方及乙方资质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3:《商铺交接确认书》
附件4:品牌授权文件(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或品牌商标合法使用承诺书)
附件5:商铺交付标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甲方及乙方资质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
该商铺位置示意图
乙方(盖章):
附件3:
商铺交接确认书
年 月 日(下称“验收日”),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租方,下称“甲方”)与 (承租方,下称“乙方”)依据《 租赁合同 》(下称“租赁合同”)约定,在见证方见证下,对位于 合肥 市 肥西 县 紫蓬 镇 托山 路 001 号 楼 层的 号商铺进行了交接验收。
经现场核实,甲方移交的商铺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乙方没有异议。甲、乙双方确认,自验收日起,甲方正式将该商铺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服从甲方的开业安排,确保该商铺在 年 月 日按期开业。
交付方(签章):
接收方(签章):
见证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品牌授权文件(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或品牌商标合法使用承诺书)
品牌/商标合法使用承诺书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兹有 品牌,为本人/本单位进入贵司 紫蓬家园商业街 项目的合作品牌。本人/本单位承诺:
1.该品牌为本人/本单位的自有品牌,已经经过该品牌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本人/本单位拥有对该品牌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
2.本人/本单位承诺:如有本人/本单位自有品牌的,在进场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3.如承诺人违反本承诺或存在侵权行为,贵司有权双方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物业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对该侵权品牌做责令下架处理;
4.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如因此给贵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和赔偿款项贵司有权在相关租赁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同时,本人/本单位承诺贵司有权处理侵权事件,本人/本单位无条件接受贵司的处理方案,并由本人/本单位承担贵司处理方案中发生的所有赔偿款项和处理费用。
承诺人:
2024 年 月 日
附件5:
商铺交付标准
商铺号:
项目名称 |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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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章):
JAVA系统产权交易操作手册_竞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