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山东省本级】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采购神经外科手术器械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采购神经外科手术器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000000202202009442、A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采购神经外科手术器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航天卡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A地块商务办公综合楼617室、618室
2.被投诉人:山东政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省胸科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55号806室、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46号
3.相关供应商:上海普康众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起投诉。1.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的回复函中并没有向投诉人提供中标产品能证明参数满足要求的材料,例如:产品检验报告、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标签等证明文件,不能说明相关供应商中标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在公示中标信息中相关供应商的报价明细表器械生产厂家只填报了淮安澳福手术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手术器械厂,如在标书及答疑中用其他厂家资料代替则涉嫌混用资质虚假应标,应依法追究其责任。2.动脉瘤夹钳215mm,枪型,单关节,簧式,标准型,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3.软轴牵开器920mm,床梁软轴固定架,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4.通条600mm×Φ4,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5.显微刀240mm×3.8mm×16°,枪状半月形,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6.鞍隔刀230×4mm,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7.垂体窥镜80×11mm,无齿,双外翻,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8.显微刀210mm×6mm×24°,直型,尖角形,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9.颅内外搭桥手术器械包(显微持针钳、显微剪、显微镊、消毒盒)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10.乳突牵开器150×22mm,活动式3×4钩,活节带齿,头弯11°,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中关于质疑答复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1中关于相关供应商涉嫌混用资质虚假应标的部分、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投诉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鉴于该项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未标注所有货物的原产地及制造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中标结果无效,鉴于该项目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该项目相关供应商投标无效,鉴于该项目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0000000202202009442、A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采购神经外科手术器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航天卡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A地块商务办公综合楼617室、618室
2.被投诉人:山东政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省胸科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55号806室、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46号
3.相关供应商:上海普康众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起投诉。1.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的回复函中并没有向投诉人提供中标产品能证明参数满足要求的材料,例如:产品检验报告、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标签等证明文件,不能说明相关供应商中标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在公示中标信息中相关供应商的报价明细表器械生产厂家只填报了淮安澳福手术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手术器械厂,如在标书及答疑中用其他厂家资料代替则涉嫌混用资质虚假应标,应依法追究其责任。2.动脉瘤夹钳215mm,枪型,单关节,簧式,标准型,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3.软轴牵开器920mm,床梁软轴固定架,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4.通条600mm×Φ4,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5.显微刀240mm×3.8mm×16°,枪状半月形,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6.鞍隔刀230×4mm,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7.垂体窥镜80×11mm,无齿,双外翻,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8.显微刀210mm×6mm×24°,直型,尖角形,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9.颅内外搭桥手术器械包(显微持针钳、显微剪、显微镊、消毒盒)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10.乳突牵开器150×22mm,活动式3×4钩,活节带齿,头弯11°,中标产品与招标要求不符,存在重大偏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中关于质疑答复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1中关于相关供应商涉嫌混用资质虚假应标的部分、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投诉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鉴于该项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未标注所有货物的原产地及制造商,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中标结果无效,鉴于该项目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该项目相关供应商投标无效,鉴于该项目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