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体育学院营养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营养品黄芪红景天铬酵母软胶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食用葡萄糖结晶果糖金桔果糖三钠盐粉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牛磺酸咖粉艾尔欣胶囊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碳酸钙D-氨基钙胶囊硬脂酸镁分离乳清蛋白粉乳清蛋白粉纯肌酸粉一水肌酸碳酸氢钠多维矿物质泡腾片叶酸泛酸钙葡萄糖酸锌焦磷酸铁低聚麦芽糖低聚糖复合白固体饮料桃粉海藻糖维生素C烟酰胺氧化镁氯化钾食用盐水苏糖麦芽糊精谷氨酰胺粉L-谷氨酰胺胶原蛋白肽支链氨基酸速溶粉大豆肽粉异麦芽酮糖维生素B6甜菊糖苷灵芝提取物灵芝西洋参白砂糖能量启动泵维生素B2乳粉浓缩乳清蛋葡萄糖复合维生素B1氯化钠柠檬酸钠葡萄糖酸镁L-天门冬氨酸钙羧甲淀粉钠血红素铁胶人参甾醇压糖果磷脂酰丝氨酸葡萄仔提取物明胶鱼胶原蛋白聚维酮乐捷片薄膜包衣聚乙二醇二氧化钛小麦肽
金额
72.33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0/10/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201202074523
预算金额74.19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体育学院
招标联系人龙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先生028-84510079
中标公司北京瑞思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72.3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体育学院营养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详情请点此链接: 202.61.88.152:9002/view/staticpags/jggg/2020-09-30/e1a9c2843c6f4b0294e5e522fab22a4b.html
一、项目编号 | |||
510201202074523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体育学院营养品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北京瑞思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3层1601 | ||
中标(成交)金额 | 723,328.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货物类:名称: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黄芪红景天铬酵母软胶囊;规格型号:盒、瓶;数量:3、60。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曾庆伟、曾庆佑、郑亚飞(业主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再下浮20%收取。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8680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本项目备案号: SCZC304948_20200085 ,采购预算品目为A99 其他货物。本项目共4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监督机构:四川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28-86723190 。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体育学院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2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龙老师;联系电话:028-85097065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8-84510079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先生 | ||
电话: | 028-87333799-0(报名相关事宜咨询)、028-84510079-8014(采购项目相关事宜咨询)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 | 附件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074523
成都体育学院营养品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成都体育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二〇年九月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4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4
二、总 则.................................................................................................................................................... 8
三、磋商文件............................................................................................................................................. 10
四、响应文件............................................................................................................................................. 11
五、评审......................................................................................................................................................14
六、成交事项............................................................................................................................................. 14
七、合同事项............................................................................................................................................. 16
八、磋商纪律要求..................................................................................................................................... 18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18
十、其 他.................................................................................................................................................. 18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2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5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9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3
1.总则........................................................................................................................................................53
2.磋商程序............................................................................................................................................... 53
3.综合评分............................................................................................................................................... 59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60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60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61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62
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67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成都体育学院委托,拟对成都体育学院营养品采购项
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
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074523。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体育学院营养品采购项目。
3.采购人:成都体育学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74.1934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成都体育学院专业运动员营养品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自
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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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9.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项目。
资格条件要求详见本文件第三章,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详见本文件第四章。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
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88 号 3 栋 7 层 1 号(花样年•香年广场)获取。
获取方式:现场获取或通过邮件方式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15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现场报名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邮件方式报名时,请将汇款凭证、获取磋商文件须提
供的资料、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地址、所购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等信息
传至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
的错误信息,对自身参与本项目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供应商欲修
改报名信息,请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填写报名登记表)。
九、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2020 年 9 月 27 日 10:30 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
11:00(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88 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 栋
16 层开标厅。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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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2020 年 9 月 27 日 11: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
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88 号(花样年·香年广场)3栋 16 层。
十三、本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详见第二章磋商须知)。
十四、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体育学院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 2号
联 系 人:龙老师
电 话:028-85097065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高新支行
账 号:5100 1406 1370 5152 6738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88 号 3 栋 7 层 1 号(花样年·香年广场)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28-87333799-0(报名相关事宜咨询)
028-84510079-8014(采购项目相关事宜咨询)
电子邮件:sczz@sczz84510079.com
202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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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号
确定邀请磋商的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即首次递交响应
1 供应商数量和 文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方式
本次邀请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方式: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本项目备案号: SCZC304948_20200085 ,采购预算品目为
采购预算
2 A99 其他货物,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74.1934 万元。
定向采购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4.1934万元(大写:柒拾肆万壹
3 最高限价 仟玖佰叁拾肆元整),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
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
商最后报价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
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
低于成本价 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
4 不正当竞争预防 详细陈述。
措施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
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
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
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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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
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
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
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格式详见第八章
小微企业(监狱企
响应文件格式《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
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视同小微企 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八章 响
5
业)价格扣除和失 应文件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
信企业报价加成 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或者扣分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
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
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
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
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提供进口产品的作无效响应处
6 进口产品
理。
国家规定的优先、 强制采购范围(若有)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7 强制采购范围
(节能、环保) 优先采购范围(若有)详见磋商文件第九章。
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5%。
8 履约保证金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
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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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保函到期日必须不短于 12 个月。
收款单位:成都体育学院。
开 户 行:建行成都青羊支行。
银行账号:51001446436051506118。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注: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
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
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
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验收合格之后满一年且无任何质量问
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三十之日无息全额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
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磋商文件咨询、磋
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中的采购代理机构
9 商过程、结果工作
咨询 联系方式。
对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询问向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询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10 供应商询问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4510079-8014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只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
答复。
1.对磋商文件的质疑: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
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11 供应商质疑
质疑时间: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2.对磋商过程和结果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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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
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对磋商过程质疑时间:为磋商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
对磋商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磋商结果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
3.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
疑均不接受和回复。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8-84510079-8014
注:供应商按要求领取磋商文件的,为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
供应商,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
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
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根据相关规定,本磋商文件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交
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再下浮20%收取。
2.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办理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
转账、电汇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支付。
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及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凭证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邱女士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联系电话:028-65783579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花样年•香年
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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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
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的要求,符合通知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各
级财政部门公示的银行或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品,自
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选择“政
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需向代理机构进行登记。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四川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28-86723190
14 供应商投诉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 37 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
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体育学院。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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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
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
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
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提供承诺函原件加
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行承诺)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
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
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黄芪红景天铬酵
母软胶囊。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并进
行承诺)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可以与其他承诺一
并进行承诺)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
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
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
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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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
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
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应以非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否则作无
效响应处理。
7.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
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
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对以下有关知识产权进行承诺,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
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
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
产权。
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
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
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同时应当在响应文
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供应商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
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
的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因供应商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
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
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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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
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
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
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
清或者修改。
10.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
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
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
时间。
10.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
在 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
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1.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
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
或者召开答疑会。
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
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
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
为无效处理。
11.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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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
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否则作
无效响应处理。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所
有证明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章)
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应包括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以外的所有
材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
13.响应文件的语言
13.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竞争性磋
商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
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3.2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供应商响
应文件中提供的外文资料未翻译成中文,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
14.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
量单位。
15.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6.响应文件格式
16.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7.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按无效响应处理。资
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
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
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数量不足的按无效响应处理。其他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制作。其他响应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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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清楚工整。
17.4 响应文件编制目录并逐页编码。
17.5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除外。
17.6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
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要
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
下属单位印章代替。本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均要求加盖公章鲜章。
17.7 响应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7.8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7.9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10 电子文档
17.10.1 电子文档一份为响应文件 Word 或 WPS 版本,一份为 PDF 版本。电子文档
保存介质使用 USB 闪存盘(U盘)。PDF 版的电子文档可以为按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完成并
加盖相应公章及签名的响应文件的扫描件;也可为加盖了相应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响
应文件电子文档。
17.10.2 若电子文档与书面响应文件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包装、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包装、密封和标
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分别包装和密封。
18.2 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他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
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
章。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8.4 电子文档的包装和密封、标注
电子文档须单独密封包装,且包装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
号、电子文档、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与响应文件一起同时递交。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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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当日截止时间前
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9.2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最后
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19.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19.4 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并
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8.响
应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包装、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
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
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
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
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已
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除外)。
20.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1.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2.确定成交供应商
22.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
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
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
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3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代理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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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
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3.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供应商
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供应商响应文件应
当认定为无效。[供应商承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
录或者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进行
情况说明)]。
23.2 若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
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
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
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
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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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
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
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
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
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
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
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
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否作作无效响应处理。
28.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
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
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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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
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
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拒签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
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 成交人与采购人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
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
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以及成都体育学院校内制度《成都
体育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成体院【2017】149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供应商可在
http://zcglc.cdsu.edu.cn/gzzd/cgzd/xxcgzd/2017-12-20-259.html 查阅《成都体育
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依据《成都体育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成体院【2017】149 号),本项目采购金
额 10 万(含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须进行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合格后,组织技术验收
部份的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最终的履约验收。
最终验收时,供应商代表必须参与验收。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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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
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
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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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
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
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变化导
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政府采购政策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及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本项目不再发布更正公告、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本磋商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
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39.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
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供应商必须承诺符合其要求,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40.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
财采[2018]123 号)的要求,符合通知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各级财政部门
公示的银行或融资机构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
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
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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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9.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项目。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
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
1.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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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
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
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具体
金额标准详见《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
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
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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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①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则为身份证;②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1)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
(2)财务状况报告:①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
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出具报告机构、人员的证照)复印件②供应
商内部出具的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银行
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注:a.以上①②③提供任意一项即可;b.供应商成立时间至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为止不足一年的,提供任意时间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
件即可;c.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
件即可;d.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
商公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①加盖供应商公章;
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
(1)2019 年以来任意 1 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税收缴纳的承诺函原件
(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
的复印件);
(2)2019 年以来任意 1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社保缴纳的承诺函原件
(注:证明材料可为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
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加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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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公章。)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按磋商文件要求报名成功(代理机构出具的报名登记表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联合体参与磋商的,作无效处理。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①授
权书按本磋商文件第八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提供,并按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印
章;②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
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首次递交响应文件
当日之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
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
注:
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相关证明材料签字或盖章的,应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
效证明材料;
2.上述内容中涉及承诺函的,供应商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一并进行承诺。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
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
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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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若未将用于资格审查的证明材料装订入资格性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将
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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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
要求
一、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参数 数量 单位
1、规格:不少于 6克×30 袋/盒"。
2、主要成分:食用葡萄糖、结晶果糖、金桔
1.6-二磷酸
1 3 盒
果糖三钠盐 粉、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牛磺酸,口味:
金桔味。
1、规格:0.5 克/粒×60 粒/瓶技术参数:玛
咖粉、蝙蝠蛾拟青霉菌粉、枸杞子提取物。
2 艾尔欣胶囊 375 瓶
2、▲L-盐酸精氨酸,每百克中粗多糖含量不
低于 3g。
1、规格:不少于 0.5g/粒*90 粒/瓶
氨基葡萄糖
3 硫酸软骨素 2、主要成分:碳酸钙、硫酸软骨素、D-氨基 85 瓶
钙胶囊 葡萄糖盐酸盐、硬脂酸镁。
1、规格:≥744 克/桶。
分离乳清蛋
4 20 桶
白粉 2、80%优质分离乳清蛋白与水解乳清蛋白。
1、规格:≥300 克/瓶。
5 纯肌酸粉 122 瓶
2、主要成分:一水肌酸。
1、规格:不少于 4.0g×20 片/支
2、主要成分:碳酸氢钠、维生素 A、维生素
多维矿物质
6 D、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 197 支
泡腾片
素 B12、维生素 C、叶酸、维生素 E、泛酸钙、
葡萄糖酸锌、碳酸钙、焦磷酸铁、牛磺酸。
1、规格:不少于 50 克/袋。
2、主要成分:食用葡萄糖、低聚麦芽糖、白
低聚糖复合
7 12550 袋
固体饮料 砂糖、桃粉、海藻糖、维生素 B1、维生素 B2、
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维生素 C、烟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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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酸钙、牛磺酸、氧化镁、氯化钾、食用盐、
水苏糖。
1、规格:不少于 1800 克/桶。
2、主要成分:食用葡萄糖、低聚麦芽糖、白
砂糖、麦芽糊精、低聚果糖、维生素 B1、维
低聚糖复合
8 507 桶
固体饮料 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维生素 C、
烟酰胺、泛酸钙、牛磺酸、氧化镁、氯化钾、
食用盐、水苏糖。
1、规格:≥454 克/桶。
分离乳清蛋
9 2、主要成分:分离乳清蛋白粉、乳清蛋白粉 18 桶
白固体饮料
(含乳铁蛋白)。
1、规格:≥300 克/桶。
10 谷氨酰胺粉 12 桶
2、主要成分:L-谷氨酰胺、胶原蛋白肽。
1、规格:不少于 10.5g×15 袋/盒。
2、技术参数:支链氨基酸速溶粉(L-亮氨酸、
11 支链氨基酸 20 盒
L-异亮氨酸、L-缬氨酸、磷脂)、大豆肽粉、
异麦芽酮糖、维生素 B6、甜菊糖苷"。
1、主要成分:灵芝提取物、西洋参提取物。
灵芝西洋参
12 126 瓶
胶囊 2、规格:不少于 0.4 克/粒×60 粒/瓶。
1、主要成分:低聚麦芽糖、葡萄糖、一水肌
酸、海藻糖、白砂糖、瓜拉纳提取物(0.98%)、
β-丙氨酸、烟酸、维生素 B1、维生素 B6、
13 能量启动泵 662 瓶
维生素 B2。
2、▲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
3、规格:不少于 300 克/瓶。
1、主要成分:乳清蛋白粉、乳粉、乳清蛋白
浓缩乳清蛋
14 粉(含乳铁蛋白)。 8 瓶
白固体饮料
2、规格:不少于 907 克/瓶。
15 葡萄糖复合 1、主要成分:葡萄糖、低聚麦芽糖、牛磺酸、 69 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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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 维生素 C、维生素 B1、维生素 B6、氯化钠、
柠檬酸钠、氯化钾、柠檬酸、葡萄糖酸镁、
L-天门冬氨酸钙、葡萄糖酸锌。
2、规格:不少于 50 克/袋。
1、主要成分:▲血红素铁(含量:不低于 1080
毫克/100 克)、淀粉、硬脂酸镁。
血红素铁胶
16 137 瓶
囊 2、规格:不少于 45g(0.5 克/粒*90 粒)/
瓶。
1、规格:不少于 60 片/瓶。
2、▲主要成分:每片含植物甾醇≧300mg、
人参甾醇压
17 30 瓶
片糖果 人参提取物≧80mg、磷脂酰丝氨酸≧70mg、
葡萄仔提取物≧20mg。
1、规格:不少于 60 片/瓶。
2、成分:黄芪提取物、红景天提取物、氧化
黄芪红景天 黑铁、铬酵母、甘油、纯化水、蜂蜡、大豆
18 铬酵母软胶 60 瓶
油、明胶。
囊
3、▲主要成分:含量(每 100 克含):红景
天苷≧180mg、铬≧7.6mg,。
1、规格:不少于 60 片/瓶。
2、成分:氨基葡萄糖盐酸盐、鱼胶原蛋白、
硫酸软骨素、碳酸钙、羧甲淀粉钠、聚维酮
19 乐捷片 K30、羟丙甲纤维素、硬脂酸镁、薄膜包衣预 12 瓶
混剂(羟丙甲纤维素、聚乙二醇、二氧化钛)。
3、▲主要成分:(每 100 克含):盐酸氨基葡
萄糖≧37.5g、硫酸软骨素≧12.5g、钙≧12g。
1、规格:不少于 250 克/桶。成分:L-谷氨
酰胺、小麦肽。
20 谷氨酰胺粉 30 桶
2、▲主要成分(每 100 克含):每 100g 含谷
氨酰胺≧90.2g、肽≧6.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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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1)交货期:签订合同后14个工作日内。
(2)质量要求: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
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
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4)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货物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须提前向采购人提供合
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因发票不合格或瑕疵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税务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至收到成交供应商相关发票、凭证资
料以及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全额货款的支付结算。
(5)质保期:营养品货物保质期应超过10个月(含10个月)。
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须承诺在成交后交货前出具同一商品、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的中
国反兴奋剂中心出具的反兴奋剂检测报告,且报告结果为“阴性”的检测报告。(供应
商须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售后服务:在交货时,派工作人员讲解使用方法用量。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 2天内响应到场,3天内完成更换,并承担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
供应商 3次更换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用户有
权退货并追究供应商人的违约责任。
注:
本项目主要标的:1.6-二磷酸果糖三钠盐、黄芪红景天铬酵母软胶囊。根据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相关规定,本项目主要标的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将
在结果公告中进行公告。
注意: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
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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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项目要求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项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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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针对第五章、第十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
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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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强制要求的,
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
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
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
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
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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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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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温馨提示: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资格性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
三、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如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则应通过年
检,如有有效期的则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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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性响应文件组成材料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的要求提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原件”
的要求提供,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
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磋商文件第四章“财务状况报告”的要求提供。
(三)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的
要求提供,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
(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
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为承诺函的,应提供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的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因违
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按磋商文件第四章“(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提供承诺函原件的,可单独提供,也可按第八章“承诺函”格式
内容与其他承诺内容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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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
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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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即可,供应商无须提供。
(八) 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按以下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授权 (被授权人
姓名、职务) 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磋商
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
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职 务:
日 期:
说明: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时才能生效,不允许粘贴。2.响应文件均由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格性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
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样式(仅供参考):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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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一)其他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其他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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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其他响应文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温馨提示:
一、其他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其他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
三、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则应通过年检,
如有有效期的则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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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响应文件组成材料
(一)报价函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决定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采购,总报价详
见报价一览表。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为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其他响应
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
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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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函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知晓全部磋商文件的内容,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
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或者(供应商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与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供应商: ;与我单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相关供应商:
(说明:填写 “(1)供应商名称1;(2)供应商名称2 ;(3)……”) 。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
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没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情形。
六、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
有效的、合法的。
八、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
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符合其要求。
九、我方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
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
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若我方成交,我方承诺按照本磋商文件约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视为
虚假应标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
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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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 货物 品牌规格 制造 是否属于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号 名称 型号 商家 进口产品
合计金额(大写):
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的格式及本项目采购内容,详细报出各类货物的
价格,不得漏报,否则视为已包含在合计金额中不再单独另行报价,不影响有效性。
3.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
试、检验、培训、税金、知识产权费(若有)和保险等费用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
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如涉及)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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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
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
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说明:
1.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
业。
2.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3.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则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
的有效性。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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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说明:
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为非监狱企业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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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
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说明:
1.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
业。
2.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3.如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则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
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
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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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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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要求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货物名称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说明
注: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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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商务应答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商务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说明
1 交货期
2 质量要求
3 验收标准
4 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
5 质保期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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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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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相关资料(无可不提供)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证书
级别 证号 专业
名称
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证明材料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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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项目的实施方案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由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但应包含不限于:综合评分明细表涉及内容。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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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知识产权承诺函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成都体育学院:
针对以下内容,我方承诺:
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
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
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
权。
我方如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
后,我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
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同时将在响应文件中声明
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我方如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
费用,采购人不再因我方采用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我方已
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了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
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
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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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诚信情况承诺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要求,在递
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 次。
我单位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的有 次。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
日 期:
注:
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据实进行承诺,“无”请填写“0 次”或“零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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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
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
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
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
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
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
解释;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
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 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
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
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
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进行书面澄清影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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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影响评审的;
(3)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
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5)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6)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8)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
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1.4 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完成后,应书面签字确认本磋商文件是否有属
于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
2.2 资格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
格性证明材料(第四章)、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
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资格审查标准如下:
项 目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和财务状况报告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
证明材料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或承诺函原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联合体 非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不属于禁止 符合本磋商文件中《关于在政府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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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磋商的 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
供应商 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
结 论
注:
以上每一项结论均为“合格”的,则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方能允许其参加磋商,
如有任意一项结论为“不合格”的,则供应商不通过资格审查,不允许其参加磋商。如
果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有任意一项不合格的,应载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2.2.2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
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
应商当场宣布。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位时,应当告知供应商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章 2.3.1 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
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家,且
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
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
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
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
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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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
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
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
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
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
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
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4.9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
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
明理由。
2.4.10 供应商退出磋商的,应向磋商小组提供退出磋商的书面说明。供应商不提供
退出磋商的书面说明,也未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表》的,视为其退出
磋商。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两轮(若有,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
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
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供应商可在磋商室外填写最后报价表,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
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最后报价表。
2.5.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不得少于 3家(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除外)。
2.5.3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
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
2.5.4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
人为同一人的可不再提供)。
2.5.5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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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
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
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
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
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畸
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
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8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
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
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
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
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
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
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
低顺序推荐 3家(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除外)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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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注:为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
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磋商小组优先推荐企业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
区的供应商)。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
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
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
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
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
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
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
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
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
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代理人为同一人的可
不再提供)。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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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
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
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
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
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
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最后磋商报价为基准价,磋
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共同评
1 报价 30 分 2、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
分因素
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按照磋商文件须知附表规定执
行。
供应商所投产品完全符合磋商文件 第五章 一、采
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技术参数”要求没有
负偏离得 50 分;其中带“▲”参数为重要参数(共 技术类
技术指标
2 50 分 7 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2分,其余参数(共 36 评分因
和配置
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1分扣完为止。 素
注:带“▲”参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
供应商公章。
1、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 2018 年 1 月 1 日(日期以
验收报告为准)至今由供应商所完成的同类业绩进 共同评
3 履约能力 10 分
行评分,每提供 1份的得 2分,满分 10 分。 分因素
注: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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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复印件,所有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得分。
根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针对本项目的售后
服务综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品使用方法、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响应、退换货方案、售后增值服务等)进 共同评
4 8 分
方案 行评分,方案包含以上内容且内容完善得 8分,每 分因素
有一项缺失或有缺陷或有不切实际扣 2分,本项扣
完为止。
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分; 共同评
5 2 分
的规范性 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分因素
注: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审专家应对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给出详细的评审说明(报价评分项除外)。
3.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
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
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
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
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
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5.1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5.2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4 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
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5 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5.6 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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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5.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6.1 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
回避的规定。
6.2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6.3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
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6.4 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
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
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5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义务,不得向外
界透露评审内容。
6.6 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
督。
6.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
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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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成都体育学院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成都体育学院营
养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074523)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
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
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
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下列表格参考适合,可根据实际需求变更)
序 制造 单价 总价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号 厂商 (元) (元)
合计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 RMB¥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
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
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
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
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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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 标准,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
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
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
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
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
由甲方负担。
四、权利和质量保证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合同时自行补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合同时自行补充)
五、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
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
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
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
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 日
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
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
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
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
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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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
同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
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
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
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
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
六、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接到乙方通知和票据凭证资料以及乙方交给甲方
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计算款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元
整)后的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 的价款。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
以后的 日内,提交支付凭证资料给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国库支付手
续,并由其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款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自筹资金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4.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合格满 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
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
面文件后的 日内,递交结算凭证资料给银行并由其向乙方支付价款¥ 元,人
民币大写: 元整。
七、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
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次
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
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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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 /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
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
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
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X 天,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
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
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
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
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
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九、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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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
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
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并经代理机构审核编号后生效。甲方、乙方、政
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其他合同专用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另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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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序 部委
规章名称 规章条文 「较大数额罚款」简易标准
号 名称
国务院组成部门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
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
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
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公安机关办 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
第一百二十
1 公安部 理行政案件程 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
三条
序规定》 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
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
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
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暂
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吊销注册会计
师证书;(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
《财政机关行 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
2 财政部 政处罚听证实 第六条 代理资格;(七)较大数额罚款;(八)法律、
施办法》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
项。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
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 5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5万元
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
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
(四)、(五)、(六)、(七)、(八)、
(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
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教育行政处 权利。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
3 教育部 罚暂行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
办法》 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
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
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
织听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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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
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
《司法行政机 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二)吊销许
4 司法部 关行政处罚听 第二十条 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
证程序规定》 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
上罚款;(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
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安全生产违
应急管 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5 法行为行政处 第三十二条
理部 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罚办法》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
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 1万元以上,
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 3万元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
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 50000
《环境行政处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 5000 元以上罚
生态环
6 罚听证程序 第五条 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
境部
规定》 (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
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 元以
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
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
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的。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人力资
《劳动行政处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源与社
7 罚听证程序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
会保
规定》 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
障部
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网
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工业和 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
《通信行政处
8 信息 第三十条 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
罚程序规定》
化部 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万
元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
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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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一)
《测绘行政处 取消测绘资格;(二)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
第二十六条
罚程序规定》 编制活动;(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四)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
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
自然资 依规定进行。
9
源部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
处罚的案件:(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
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
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
《海洋行政处 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
第四十一条
罚实施办法》 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二)吊销废弃物海
洋倾倒许可证的;(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
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
行政处罚的。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国家卫 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
《卫生行政处
10 生健康 第三十条 证由卫生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
罚程序》
委员会 综合机构负责。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
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
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
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
《交通远输行
交通运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
11 政执法程序规 第七十六条
输部 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
定》
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
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
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 1万元
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 万元以上执行。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
《水行政处罚
12 水利部 第三十四条 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实施办法》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
农业农 《农业行政处 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
13 第五十九条
村部 罚程序规定》 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
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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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指定的地点。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
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作出 3
《商务部行政 万元以上(不含 3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
14 商务部 处罚实施 第十九条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
办法》 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
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 3日内向法制机
构提出。 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
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
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国家文
《旅游行政处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
15 化与 第三十八条
罚办法》 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
旅游部
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第
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 1万元人民币以
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5万元人民币以上;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
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确定中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国人民银行举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
中国人
16 行听证的较大 / 款”为:县级支行五万元以上,地(市)级分
民银行
数额罚款幅度 行二十万元以上,省级分行五十万元以上,总
的通知》 行三百万元以上(均不含本数)。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
《中华人民共 记、对公民处 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
海关 和国海关行政 他组织处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
17 第三条
总署 处罚听证 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办法》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
国家市 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
《市场监督管
场监督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
18 理行政处罚听 第五条
管理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
证暂行办法》
总局 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
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
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
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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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
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
《税务行政处 (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国家税 罚听证程序实 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
19 第三条
务总局 施办法 告知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试行)》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
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
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
《著作权行政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国家版
20 处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
权局
办法》 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
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
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
国家广 《广播电影电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
21 播电视 视行政处罚程 第三十八条
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罚款十万元以上(含
总局 序暂行规定》
十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
指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不含 5000 元)以上罚
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万元(不含 3
中国气 《气象行政处
22 第四十六条 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
象局 罚办法》
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
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
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
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
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
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止发行
证券;(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暂停、撤
中国证 《中国证券监
销或者吊销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许可;
券监督 督管理委员会
23 第五条 (四)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五)
管理委 行政处罚听证
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员会 规则》
单独或者合计 5万元以上;(六)对单位没收
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
计 30 万元以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听
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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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
银监会作出的 5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
的 1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 50万元
以上罚款;(二)对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包括:银监会作出的 5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
《中国银行业
作出的 3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 10
监督管理委员
第六十七条 万元以上罚款;(三)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
会行政处罚
得。包括:银监会作出的没收 500 万元以上违
办法》
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收 100 万元以上违法
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 50 万元以上违法所
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
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七)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未达
中国银
到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
行保险
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经
24 监督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理委员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
会
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
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
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 1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 20万
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 30 万
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 10 万元
《中国保险监
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人、组织处以 100 万元
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以上的罚款;(二)对个人处以 5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程序
罚款;(三)限制业务范围;(四)责令停止
规定》
接受新业务;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
吊销业务许可证;(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
华代表机构;(八)撤销任职资格;(九)责
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
表;(十)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一)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
的其他处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暂停
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二)责令暂停经
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国家外 《国家外汇管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四)其他法律、行
25 汇管 理局行政处罚 第三条
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前款(三)项所
理局 听证程序》
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
处以 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罚没款。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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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
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
国家烟 《烟草专卖行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
26 草专 政处罚程序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卖局 规定》
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
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施行。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国家林 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
《林业行政处
27 业和草 第五条 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
罚听证规则》
原局 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
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
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
《违反<铁路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
国家铁 安全管理条
28 第七十六条 以 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
路局 例>行政处罚
的罚款。
实施办法》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
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后,应当进
行初步审查。对拟同意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的,
应当在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按本办法附件七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民航行政机
中国民 《中国民用航
关应当组织听证:(一)不少于人民币 30000
29 用航 空行政处罚实 第四十一条
元的罚款;(二)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
空局 施办法》
(三)责令停产停业。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
盖章。该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
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不属于本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的,不组织听证,由法制职能部门
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
业的;(二)吊销许可证的;(三)较大数额
国家邮 《邮政行政处
30 第四十二条 罚款的;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
政局 罚程序规定》
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
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且在三万
元以上的。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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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
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
《档案行政处
国家档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31 罚程序暂行 第二十三条
案局 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规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
担听证的费用。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
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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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性及实质性评审情况表
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2074523
采购项目名称:成都体育学院营养品采购项目
是否通过 是否通过 最后报价
供应商名称 未通过原因 未通过原因
资格审查 实质性审查 (元)
北京瑞思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是 是 723,328.00
北京冠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是 是 741,866.00
太原芮翼久天商贸有限公司 是 是 735,614.00
呼和浩特市肖氏商贸有限责任
是 是 740,684.00
公司
评审排名及评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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