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乡镇卫生院分级诊疗全院一体化系统、村卫生室一体化建设(村卫生诊所)
单一来源公示
招标编号:SP201808033
(2018年8月8日星期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相关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通知要求,分级诊疗一体化(医联体)建设项目予以公示,以确定是否有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此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有异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采购人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中心卫生院、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中心卫生院、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心卫生院
2.拟采购项目:建设乡镇卫生院分级诊疗全院一体化系统、村卫生室一体化建设(村卫生诊所)
3.拟采购的货物的说明和预算:
(一)执行标准
(1)建设乡镇卫生院分级诊疗全院一体化系统
乡镇卫生院远程病房(所配备的健康一体机、遥测监护系统、多参HOLTER系统、分级诊疗信息平台、心电分析软件、血压分析软件、睡眠分析软件)可以实现的乡镇卫生院分级诊疗一体化建设功能。
一些常规检查设备,如心电图机、HOLTER等设备配置在各科室,各科室对病人检查后,将采集的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到数据中心。功能科室快速出具分析报告并回传,为临床科室提供最快捷的诊疗依据。
利用健康一体机进行门诊检查、移动查房、公卫体检;并在需要时可以 结合数据资料和县医院专家进行远程视频会诊。通过一体化工作站,完成对于住院病人静态动态数据集中采集、实时中央监护、云端报告浏览;在县医院专家全程指导下完成诊疗过程,并为 患者转诊到县医院进行数据积累。
(2)村卫生室一体化建设(村卫生诊所)
通过一体机为本村老百姓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全面静态检查(心电、 血压、血氧、呼吸、脉搏、血糖、尿液、体温);通过 HOLTER 进行 全面动态检查(动态心电、动态血压、睡眠呼吸)。自动上传数据中心,出具检查报告。
通过一体机远程视频会诊,在村里完成在县医院专家指导下的日常看病诊疗行为,通过携行的一体箱进行上门随访,完成远程专家指导下的常规慢病管理。
为出院后回到村里的病人,在远程专家指导下,完成对医嘱的持续执行。可以配合上级对全村的病人进行慢病筛查,对于查出的病人进行全程动 态管理,严重的送往上级医院,为老百姓解决实际的看病问题。
(二)采购预算
(1)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中心卫生院;资金额度:48万元;
(2)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中心卫生院;资金额度:39万元;
(3)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心卫生院;资金额度:30万元。
4.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及《吉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18号,吉林省伊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进行分级诊疗一体化建设,明确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实现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之间建立上下联通的基础数据采集及及远程会诊系统。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特此申请该项目单一来源采购。
5.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北京海利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9号1号楼401室)
6.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目前伊通县乡村医疗并没有实现县乡村的互联互通与医疗资源共享,人民健康系统工程唯一的落地实施单位:北京海利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研发的硬件与软件平台系统相结合的管理系统及专家平台,具备自主研发的优势及创新性,可以为本项目输入技术研发及管理应用指导,帮助本地区解决分级诊疗建设的初衷与目的,因此在选择上具有单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只能与目标主体进行合作,因此拟进行委托租赁单一来源采购。
7.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臧雪柏 吉林大学 研究员
(2)赵宏伟 吉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教授
(3)母晓风 长春市新技达科技有限公司 副研究员
8.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
9.联系方式:
采购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中心卫生院、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中心卫生院、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18243464449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公招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解放大路810号7楼
联系人:田工
电话:0431-81696339
财政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
10.其他能够提供并且愿意提供本公告拟采购货物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交申请或异议,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申请或异议中随附能够证明拟提供货物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相关具体资料,并确保本中心及财政部门能够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收到。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申请或异议,将不予接受。
11.在公示期内,没有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异议,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有供应商响应了本公告第十条要求,中心将协调采购人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