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灵山县乡村振兴禽类屠宰冷链一体化项目(冷库采购)[QZZC-2023-G1-50003-GXHS(重)的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2/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 疑 人: 北京新盛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2层207
法定代表人: 赵长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北京新盛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2层207
邮编:102629
法定代表人:赵长旺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灵山县乡村振兴禽类屠宰冷链一体化项目(冷库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QZZC-2023-G1-50003-GXHS(重)
采购人:灵山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公司于2023年12月06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原件一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和相关请求,我公司的采购代理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材料,核实相关法律法规,现我公司针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作出以下答复:
质疑事项1:质疑中标结果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该项目没有按照评标得分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本项目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存在不合规不合法操作,该项目应如何进行,因此,此中标结果公告,明显存在违规行为。
质疑事项1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我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我公司确定中标供应商,我公司在收到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综上所述,灵山县乡村振兴禽类屠宰冷链一体化项目(冷库采购)[QZZC-2023-G1-50003-GXHS(重)]的中标公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该质疑事项不接受,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2:质疑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及法规要求公布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质疑事项2答复:
(1)根据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要求。因此投标人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不做硬性的要求,同时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文件,已经在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价格分上设定给予符合中小企业的投标人价格分扣除的优惠政策,投标人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是依据投标人视自身情况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来进行判定。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那么我公司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就不会有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
(2)所以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接受,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3:质疑公布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货物的制造商及品牌的准确性,如“国标”、“定制”等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填写要求,其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做废标处理。
质疑事项3答复:
(1)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中货物名称的制造商及品牌是公开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给出的一个格式内容,并不是属于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第3条带“★”号的内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货物名称的制造商及品牌为“国标”、“定制”是经过全体评标委员会认真核对招标文件及对应图纸,一致认定其能响应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及项目需求的。
(2)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接受,驳回质疑。
四、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函复!
质疑答复人名称: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答复质疑的日期:2023年12月11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1.4 M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2层207
法定代表人: 赵长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北京新盛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2层207
邮编:102629
法定代表人:赵长旺
联系电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灵山县乡村振兴禽类屠宰冷链一体化项目(冷库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QZZC-2023-G1-50003-GXHS(重)
采购人:灵山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公司于2023年12月06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原件一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和相关请求,我公司的采购代理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材料,核实相关法律法规,现我公司针对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作出以下答复:
质疑事项1:质疑中标结果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该项目没有按照评标得分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本项目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存在不合规不合法操作,该项目应如何进行,因此,此中标结果公告,明显存在违规行为。
质疑事项1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我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我公司确定中标供应商,我公司在收到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综上所述,灵山县乡村振兴禽类屠宰冷链一体化项目(冷库采购)[QZZC-2023-G1-50003-GXHS(重)]的中标公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该质疑事项不接受,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2:质疑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及法规要求公布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质疑事项2答复:
(1)根据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要求。因此投标人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不做硬性的要求,同时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文件,已经在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价格分上设定给予符合中小企业的投标人价格分扣除的优惠政策,投标人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是依据投标人视自身情况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来进行判定。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那么我公司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就不会有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
(2)所以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接受,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3:质疑公布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填写的货物的制造商及品牌的准确性,如“国标”、“定制”等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填写要求,其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做废标处理。
质疑事项3答复:
(1)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中货物名称的制造商及品牌是公开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给出的一个格式内容,并不是属于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第3条带“★”号的内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货物名称的制造商及品牌为“国标”、“定制”是经过全体评标委员会认真核对招标文件及对应图纸,一致认定其能响应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及项目需求的。
(2)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接受,驳回质疑。
四、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函复!
质疑答复人名称: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答复质疑的日期:2023年12月11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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