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1202101749
预算金额654万元
招标联系人唐艳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晟越容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卢老师028-63927896
中标公司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642.0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8 10:23

一、项目编号
510101202101749
二、项目名称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中标(成交)金额 总价:6420696元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办事窗口集成终端(超级柜台)、排队取号一体机、政务服务一体机、政务服务一体机自助打印扩展终端、无人值守工作台、自助取件柜、政务文件递送机器人、样表机、样表机支架、信息查询机、信息展示机、拾音摄像头、鱼眼摄像机、半球摄像机、人脸门禁、综合管理一体机、网络视频录像机NVR、图像控制器、图形工作站、POE交换机(基于局域网的 供电系统)、政务外网接入交换机、核心交换机、接入交换机(市级入驻部门专网接入)、万兆光模块(10Gbps的光模块)、无线控制器、无线AP、POE交换机、无线网络升级实施服务、政务服务大厅1楼智能显示系统。服务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服务要求:设备质保期:自设备终验合格之日起1年;软件运维期:自软件终验合格之日起1年。服务标准:本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澄清(变更)文件的约定执行履约验收。标的名称:政务外网网络信息点位、语音信息点位、委办局专网点位、安全防范监控点位、门禁点位、终端设备点位;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服务范围:完成本项目涉及的所有信息化点位改造;服务要求:信息化点位免费运维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服务标准:本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澄清(变更)文件的约定执行履约验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罗明超,孙敬锴,吴德言(采购人代表),姚旭,李东旭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成加合理利润原则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7036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最高限价及预算为人民币654万元;2本项目已进行需求论证;3.本项目备案计划号:(2021)3585号;4.本项目监督投诉单位:成都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61882648。5.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根据《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增补“蓉采贷”政策合作银行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成财采发〔2020〕20号),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成财采[2019]17号)。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 青羊区草市街2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唐艳;联系电话:028-86947356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四川晟越容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香年广场T2栋3408号
    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老师;联系电话:028-639278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卢老师
    电话: 028-63927896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附件
    2.评审文件: 附件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免责申明:本网站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由信息发布者负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