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NCZ002507原州区人民法院智能融合法庭、科技法庭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原州区人民法院智能融合法庭、科技法庭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采购需求
金额
105万元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7/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ncz002507
预算金额105万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2024NCZ002507 项目名称: 原州区人民法院智能融合法庭、科技法庭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分包名称: 原州区人民法院智能融合法庭、科技法庭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分包类型: 货物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1050000.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是

0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合同约定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合同约定

售后服务
按招标文件的内容提供售后服务

安装调试
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服务范围内的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成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3年

培训
投标单位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相关培训服务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货物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是否进口 标的详细参数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备注
是否应当实施
政府强制采购
是否应当实施
政府优先采购
是否应当实施
政府强制采购
是否应当实施
政府优先采购
1 A02019900-其他信息化设备 原州区人民法院智能融合法庭、科技法庭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1 1050000.00 标的1-其他信息化设备:智能融合法庭、科技法庭升级改造,具体标的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附件.docx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货物类

标的物
原州区人民法院智能融合法庭、科技法庭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培训
投标单位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相关培训服务

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0.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履约保证金
13.1 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 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 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甲方责任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乙方责任
5.1 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 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保密
11.1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争议解决
19.1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 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 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附件):验收方案.docx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12.1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包装和运输方式
7.1 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 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 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 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 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售后服务
14.1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安装调试
本项目所有设备需全部安装调试完成

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3年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货物类细则类别
货物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报价得分 30 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除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被拒绝外,最低报价得报价分满分。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商务响应情况 4 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的为无效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得 3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有一项加0.5分,加至标准分为止。
3 技术标响应情况 30 (带 “★” 的为重要技术参数,其它为一般技术指标、参数)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 30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重要技术指标、 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 3分,投标人一般技术指标、 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 1 分,两项减完为止。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参数,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报告、厂家官网截图、产品彩页等) 的扫描件以证明其真实性,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虚假应标的,一经核实,招标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证明资料内容必须清晰可见,不得过分缩印,因内容模糊评委有权视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未按要求提供视为负偏离。
4 供货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6 (1)计划与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有保证进度计划的有力措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6 分; (2)计划与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制定了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4 分; (3)计划与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进度计划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的得 2分; (4)计划与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得1 分。 (5)未提供不得分。
5 质量管理方案与保证措施 6 (1)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制定了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6 分; (2)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4 分; (3)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质量管理体系的得2 分; (4)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没有质量管理制度,得 1分。 (5)未提供不得分。
6 安装调试方案与培训措施 6 (1)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制定了有效的培训方案,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合理,架构完整,各岗人员配置齐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6 分; (2)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 体描述,有培训方案,但项目管理机构不完善,人员配置没有针对 性,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得4 分; (3)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培训方案不 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项目管理机构的得 2 分; (4)方案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没有项目管理机构的,得 1 分。 (5)未提供不得分。
7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 6 (1)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 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的得6分; (2)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4 分; (3)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应急预案的得2分; (4)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没有应急预案,得1分。 (5)未提供不得分。
8 验收计划与保证措施 6 (1)验收计划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 得当,非常细致、全面,验收计划与保证措施 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了完 善的风险预案的得6分; (2)验收计划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科学合理的风险预案,可以满足采购需求的得4分; (3)验收计划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风险预案的得 2 分; (4)验收计划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 证措施和方案,没有风险预案,得 1 分。 (5)未提供不得分。
9 售后服务方案 6 (1)服务承诺全面具体,服务内容详尽,服务体系健全,服务流程具有系统性、科学性,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快速的响应采购人的现场服务诉求,服务人员有相应的资质且经验丰富,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6分; (2)服务承诺全面、内容简略,服务体系健全,有完整的退换货服务流程,现场服务到位及时的得 4分; (3)服务承诺存在描述简单,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体系、问题解决方案表述少的得 2分; (4)服务承诺存在缺漏、描述简单笼统,售后服 务内容空泛,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具体,售后服务响应不够及时的得 1分; (5)无售后服务体系或未提供售后服务的均不得分。
合计: 100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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