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清水县财政局关于清水县西华小学改善教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09/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清水县西华小学改善教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TGZC2024-33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清水县西华小学改善教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TGZC2024-330。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宝应县泾河镇曹坝工业集中区宝源路58号。
被投诉人1:清水县教育局。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文昌路。
被投诉人2:甘肃宇森桓茂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御园财富公馆三号楼二单元20楼4室 。
二、基本情况
我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清水县西华小学改善教学条件设备购置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TGZC2024-330)”的投诉书,清水县财政局依法受理。
三、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标人或课桌椅制造商具有“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的得2分。提供符合《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规则家具》(RJGF 203-2022)要求且必须涵盖“课桌、课椅”范围的证书原件扫描件佐证,不提供不得分.4、投标人或课桌椅制造商具有“III型环境声明(EPD)”的得2分。提供符合GB/T 24025-2009《环境标志和声明III型环境声明原则和程序》要求且必须涵盖“金属家具、木家具”范围的证书原件扫描件佐证,不提供不得分。
经核查,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国务院、财政部等机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办法,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有明确的政策导向,鼓励采购具有绿色认证的产品,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资源节约。根据采购人陈述,“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III 型环境声明(EPD)”要求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采购需求,有助于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性能,采购标的与学生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以证明证书的获取和企业的经营年限、规模、收益等指标密切相关。因此,本项评审项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当前采购人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学生课桌椅、生物显微镜),由评委会根据样品的综合情况进行打分:1、所提供的样品须同时提供检测报告,样品和检测报告全部提供的得2分(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鲜章佐证)。2、提供的样品(学生课桌椅)结构稳固、高度可调、材质坚固、表面光滑、无异味、边角圆滑、质量优良、符合招标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提供的样品(生物显微镜)操作简单、标识清晰、在不同放大倍数下观察样本图像清晰、细节分明、视野明亮均匀、调焦功能灵敏准确、放大倍数符合招标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经核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该评分项是采购人基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质量要求而设定的,旨在确保采购到符合特定标准和性能的产品或服务。采购人根据产品的特点,对样品评审要求进行了规定。投诉人的关于该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为主观臆测,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不建议采纳。依据当前采购人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装方案、配送方案、安装调试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紧急预案措施等。以上内容能全部提供的得12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失或方案存在较大缺限者扣2分。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项目及采购需求提供详尽的培训及售后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计划、配备的专职培训人员、培训时效性、培训内容及培训结果、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流程、售后服务承诺等:以上内容能全部提供的得7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缺失或方案存在较大缺限者扣1分。
经核查:结合项目特点和类似投诉事项的判例,认为方案设置的评分标准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需求而设置,技术条件与履行合同相关,并对各评审因素赋分提出具体要求,且对其进行细化和量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不存在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的问题。依据当前采购人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图书清单1 青少年走近伟人丛书---毛泽东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020 许丁心......等。
经核查,《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由于图书的特殊性,采购人从采购需求上需要指定出版社、刊号等内容,而采购对象是依法可提供产品的全国范围内图书经营者,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方面,并不影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视为违反法规有关情形。依据当前采购人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2、本项目开标会议通过钉钉视频会议形式进行,我单位将在投标时间前半小时在“赢标电子开评标系统”上上传钉钉群二维码,请各授权代表及时登录并获取钉钉群二维码加入会议群,并将昵称改为单位名称(可以为公司简称)。如在投标截止时间还未加入本群,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再通知,并视为投标单位认可并知悉开标会议所有内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经核查,本项目以不见面开评标形式进行,网上开评标政策要求开标前半小时以内投标人须登录对应开评标系统进行签到,逾期未上传到指定的网络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开标前投标人须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开评标系统找到相对应系统的开标大厅进行签到。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签到则视为放弃投标。
本项目所使用的开评标系统为“赢标不见面开评标系统”,该系统需要招标代理公司在开标前30分钟进入系统设置项目开标,本环节须上传开标所使用的钉钉群二维码才可设置,设置开标后,潜在投标人才能进入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否则将无法签到最终导致投标无效。
以上要求是按照“赢标不见面开评标系统”及开标流程规定执行。投诉人未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投诉函中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款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鉴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2、3、4、5”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水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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