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170720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武文勇
公告正文
青浦区盈浦街道胜利路西侧04A-01地块
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 青浦区
地块公告号 201707201
合同编号 沪青规土(2017)出让合同第19号
地块名称 青浦区盈浦街道胜利路西侧04A-01地块
四至范围 东至:胜利路,南至:盈港路,西至:淀湖路,北至:贺桥村路
土地用途 商住
出让面积(平方米) 20959
竞得人/中标人信息
竞得人/中标人 北京远乾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远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上海远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0%;北京远乾置业有限公司:50%。
竞得人/中标人法定代表人 贾鹏翔 武文勇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 2017-09-06
约定缴款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44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 建设要求 1)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住宅套数下限 340
保障房配建比例(%)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6828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 起止深度:建议相对标高-4.0米。单层层高4米,如遇特殊情况不宜小于3.8米。(最终以我局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地下总用地面积:20959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18997.55平方米;
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18997.55平方米,其中:
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15637.55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3360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沪建建材[2016]601号。
全装修要求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31857.68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100%以上,计1676.72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1、该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0.48%(计 2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配置养育托管点,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临街布置,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政府。 2、该地块内应设置不低于用地面积9.5%(计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环境空间,包括:配置开放广场一处,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配置开放绿化空间一处,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公共空间原则上短边不小于12米,沿路布局,不设置围墙,乔木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50%。公共空间中应设置公共艺术作品(设施),包括城市雕塑、装置艺术,经艺术化处理的城市家具和公共设施等,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空间建成后24小时向公众开放,如结合商业部分设置的,权属归受让人所有,由受让人负责运营管理;如结合住宅部分设置的,建成后产权应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负责运营管理。 3、公共通道:地块内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8米、长度不小于142米的东西向慢行交通通道,并考虑与西侧01C-03地块的通道相衔接,确保连续舒适的步行要求、满足机动车应急救助通行要求,并应处理好与相邻地块的关系,通道位置、线型可结合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24小时向公众开放。 4、物业管理、业委会用房权属属业主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绿化管理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商业:20%,住宅:35%,绿化面积不小于6707.00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住宅: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意见》(沪绿容〔2013〕176号)、《绿地设计规范》(DGTJ08-15-2009J11525-2009)执行。。
其他建设要求 /
功能管理 功能业态要求 /
引入行业要求 /
其他功能要求 /
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要求 /
物业持有要求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00%(计8383.6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不少于20年;
3)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5%(计4778.65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建筑节能环保 绿色建筑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项目应按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 08-2143-2014J 12671-2014、《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 08-2139-2014J 12621-2014创建二星级绿色建筑。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4)受让人在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房地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5)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 1、对于允许设置地下商业的项目,地下商业的自持比例参照地上商业的自持比例执行。
2、一、关于公共交通 出让地块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应与附近道路及拟建道路上公交中途站保持安全距离。 二、出租汽车候客站 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DG/TJ08-2108-2012)的要求,在地块范围内根据新建项目的功能及规模配置相应的出租汽车候客泊位,并应与建设项目实行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 三、机动车停车泊位 应根据该地块新建项目的功能和规模,依据青规土专〔2016〕20号文及《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J/TJ08-7-2014),按照三类区域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并在设计方案阶段提交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说明(包括项目位置、用地性质及面积、分类建筑使用功能及其单位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形式、泊位类型及其数量等),项目总平面图及机动车停车场(库)平面图等文件材料。 四、其它意见 项目如停车位超过300个,应开展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并指导方案设计。
3、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根据《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其它类型建筑按10%比例执行。如相关规定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4、地上建筑面积 41918 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 200 平方米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5、商业的单元分割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并应按层集中设置茶水间、卫生间,不得按间设置阳台、露台、管道井等设施。
6、由受让人带建控规编号04A-02的绿地,面积:3645 平方米,建设标准不低于300 元/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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