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心医院医疗设备一批采购 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名称 | 最高限价(元)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标的预算(元) | 节能产品 | 进口产品 |
包1 | 1,400,000 | 神经监护仪(一拖四) | 详见采购需求 | 1 | 1,400,000 | ||
包2 | 550,000 | 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 | 详见采购需求 | 1 | 550,000 | ||
包3 | 2,700,000 | 数字化手术室配套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1 | 2,250,000 | ||
数字化手术室配套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1 | 450,000 | ||||
包4 | 1,320,000 | 关节镜 | 详见采购需求 | 1 | 1,320,000 |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所投医疗器械不是自行生产,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所投医疗器械均自行生产的,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1)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所投医疗器械不是自行生产,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所投医疗器械均自行生产的,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1)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所投医疗器械不是自行生产,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所投医疗器械均自行生产的,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1)所投设备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所投医疗器械不是自行生产,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所投医疗器械均自行生产的,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