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59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05/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szc-321300-hzjs-c2022-0012
预算金额60万元
招标公司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招标联系人戚永强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许益0527-84227585
中标公司毓鹞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300-HZJS-C2022-0012
二、项目名称: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毓鹞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4幢地下1层04室-3
中标(成交)金额:伍拾玖万元整(¥:59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产地 |
单价(元) |
数量(套) |
1 |
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 |
泰林、HTY-SUPER SD5、浙江杭州 |
295000.00 |
2 |
五、评审专家名单:李刚、张薪苠、朱伟光(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885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0527-84363063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平安大道9号
联系方式:戚永强 159512418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中港雅典城南门向西200米商铺14号
联系方式:0527-842275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益(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电话:0527-84227585
十、附件
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采购文件.doc 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采购文件.doc
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专家信用承诺.docx 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专家信用承诺.docx
政府采购
\n竞争性磋商文件
\n项目名称: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
\n项目编号:JSZC-321300-HZJS-C2022-0012
\n采 购 人: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n采购代理机构: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2022年05月
\n目 录
\n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1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4
\n一、总 则5
\n二、竞争性磋商文件5
\n三、响应文件的编制6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9
\n五、无效标、废标、串通响应认定条款10
\n六、磋商程序及最终报价12
\n七、成交及合同签订14
\n八、验收及付款15
\n九、质疑与投诉15
\n十、评分办法16
\n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17
\n第四部分 参考合同24
\n第五部分 附 件30
\n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n项目概况
\n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宿迁市中港雅典城南门西商铺14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5月25日16: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一)项目编号:JSZC-321300-HZJS-C2022-0012
\n(二)项目名称: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
\n(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四)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60万元
\n(五)采购需求: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采购数量2台(详见采购需求)。
\n(六)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 1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
\n(七)本项目采购的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n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n□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
\nR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规定情形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评标程序“条款),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n(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求提供声明及信用承诺);
\n(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n(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本公告“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n(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n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磋商申请均将被拒绝。
\n三、评标办法
\n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细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部分。
\n四、供应商信用信息
\n(一)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
\n(二)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评审结束前。
\n(三)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评审现场查询信用信息,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网页截屏应当留有(或注明)查询时点的网页地址和网络时间标记。信用查询记录(网页截屏和《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情况说明》)由采购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确认。
\n(四)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n五、获取采购文件
\n(一)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时间:2022年05月15日9:00至2022年05月20日17:30。
\n(二)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提供的时间内,现场获取或邮箱获取
\n联系人:张璐 联系方式:0527-84227585
\n邮箱:1544669830@qq.com
\n联系地址:宿迁市中港雅典城南门向西200米商铺14号。
\n(三)本项目分1个分包。
\n供应商未按要求获取磋商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磋商的,后果自负。
\n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n(一)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2年05月25日16:00:00
\n(二)磋商地点:宿迁市中港雅典城南门向西200米商铺14号
\n(三)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下同)前将纸质响应文件递交至磋商地点。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n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
\n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五日。
\n八、其他补充事宜
\n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0527-84363063
\n九、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称: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n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平安大道9号
\n联系方式:戚永强 15951241801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称: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址:宿迁市中港雅典城南门向西200米商铺14号
\n联系方式:0527-84227585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许益(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n电话:0527-84227585
\n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n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n | \n内 容\n |
\n1\n | \n(1)项目名称: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n(2)项目编号:JSZC-321300-HZJS-C2022-0012\n |
\n2\n | \n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n |
\n3\n | \n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天。\n |
\n4\n | \n响应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n |
\n5\n | \n现场踏勘:采购单位不集中组织投标踏勘现场,供应商踏勘现场可直接与采购单位联系。\n |
\n6\n | \n磋商时携带资料: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磋商,并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提供以下资料:(1)响应文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或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n |
\n7\n | \n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n |
\n8\n | \n不管竞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竞标所需一切费用。\n |
一、总 则
\n(一)采购方式
\n本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n(二)合格的供应商
\n1、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是有能力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n2、合格的供应商必须符合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第二条规定,且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n3、合格的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n(三)适用法律
\n本次磋商及由本次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n(四)磋商费用
\n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承担自己投标所需一切费用。
\n(五)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n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n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n(六)磋商文件构成
\n1、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n2、供应商须知;
\n3、技术响应;
\n4、合 同;
\n5、附 件。
\n(七)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n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按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下同)要求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澄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澄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n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个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3、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供应商收到修改文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不回的视同已收。
\n4、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所有补充、修改和变更文件均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n(八)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n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以使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可能被拒绝。
\n(九)响应文件构成
\n1、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n(1)响应声明及承诺函;
\n(2)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n(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n(4)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格证明资料。
\n2、报价文件
\n(1)报价一览表;
\n(2)明细报价表。
\n3、技术文件
\n(1)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进度安排、设备使用维护及培训方案和验收方案等(格式自拟);
\n(2)货物设备清单(以表格形式列明所投全部设备及配件清单)及主要货物详细技术资料(包括实物样图、使用手册、规格说明等)(格式自拟);
\n(3)货物主要部件、辅材明细表(见附件);
\n(4)拟投入项目人员情况,填写供应商项目管理、技术及售后服务人员一览表(见附件);
\n(5)质量保证及详细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及现场服务措施,本地化服务和质保期结束后相关承诺等)(格式自拟);
\n(6)技术响应偏差表(见附件);
\n(7)其他技术文件。
\n4、商务文件
\n(1)供应商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提供业绩成交通知书、合同及验收资料;
\n(2)其他商务文件。
\n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n注:(1)以上资料为非中文时应提供中文译版;(2)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n(十)响应文件格式
\n供应商需按照上述响应文件构成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竞标函、授权委托书、报价一览表等材料。为方便评审,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和页码。
\n(十一)响应报价
\n1、本项目报价为分次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作为第一次报价,不公开;以最后报价作为评审价。
\n2、本项目不接受备选的响应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报价应包括:设备本身、调试费、人工费、服务费、税金以及交付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一切费用。
\n3、报价注意事项:
\n(1)价格一律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单位;
\n(2)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到报价的因素,一旦磋商结束最终成交,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供应商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
\n(十二)磋商保证金
\n本项目无需投标保证金。
\n(十三)响应文件有效期
\n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n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于原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磋商保证金将无息退回,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第十二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n(十四)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要求
\n1、响应文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封面显著处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n2、除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要的修改处必须有供应商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n(十五)响应文件的密封和装订
\n1、除特别说明外,全套响应文件的书面部分均使用A4规格纸张无线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n2、供应商应将全套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并应在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件外层正面需注明供应商名称、响应项目名称等字样,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n若响应文件未按第(十四)条款和第(十五)条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将作为无效标处理。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n(十六)响应文件递交的方式
\n1、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磋商地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误投或过早开启的概不负责。
\n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供应商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必须书面委托)出席会议。
\n3、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修改磋商文件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的截止日期为准。
\n(十七)响应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
\n1、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n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
\n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参与磋商会议的。
\n(十八)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n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可以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n2、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文件必须在截止时间前送达。
\n3、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n五、无效标、废标、串通响应认定条款
\n(十九)无效响应条款
\n1、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要求或未按规定提交资质证书的;
\n2、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n3、响应文件份数、签署、装订、盖章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n4、法人或授权委托人不参加磋商仪式及质询事宜的;
\n5、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差,未对磋商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的;
\n6、其它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取消的响应文件;
\n7、供应商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的;
\n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n(二十)废标条款
\n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十一条规定情形除外);
\n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二十一)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处理
\n磋商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磋商活动的有效供应商仅有2家时,若磋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可继续进行磋商活动,或宣布终止。
\n(二十二)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条款
\n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n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n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n5、在规定时间内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n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n(二十三)恶意串通响应的情形
\n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竞标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n2、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情况;
\n3、供应商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n4、供应商之间协商响应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n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竞标;
\n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n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竞标或者放弃成交;
\n8、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n9、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n10、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n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n1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1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n1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n六、磋商程序及最终报价
\n(二十四)磋商仪式
\n1、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采购单位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情况参与监管。
\n2、供应商应委派法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活动,参加磋商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签名报到。
\n3、磋商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
\n4、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对检查未通过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其响应文件。
\n(二十五)磋商小组
\n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于磋商前半天内,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磋商小组,其组员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独立完成评标工作,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询、评审、推选成交候选人。
\n(二十六)磋商原则
\n“客观、公正、审慎” 为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将根据这一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
\n(二十七)磋商程序
\n1、磋商小组首先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
\n⑴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n⑵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标。所谓重大偏离是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所述服务质量、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重大偏离的认定须经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
\n2、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3、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
\n4、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签到顺序通知有效供应商磋商。
\n5、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有效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n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有较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n7、供应商未及时参与磋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磋商资格。
\n(二十八)最后报价
\n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有效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及服务承诺。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作为评审的依据,同时为最终成交价。
\n2、参与最后报价及服务承诺的人员须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核对身份证)。
\n3、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高于限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n4、在采购内容和采购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供应商次轮报价及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首轮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须按总价下调比例,调整各分项价格(不可竞争费用除外)。
\n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n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制造业
\n(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n(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n(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n注:①参加投标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
\n②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二十九)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n在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二十一条)情形的,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n(三十)磋商过程保密
\n1、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磋商小组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n2、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n3、在磋商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有专门工作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联络。
\n4、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对磋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n七、成交及合同签订
\n(三十一)确认成交供应商
\n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n(三十二)标后审查
\n1、采购人将在签订合同前对成交候选人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包括成交候选人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成交候选人响应文件及补充承诺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以及对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风险的其他因素。
\n2、采购人若发现成交候选人在竞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故意隐瞒公司不良信誉和财务状况,以及存在可能对合同圆满履行造成风险的其他因素等,则按规定取消其成交资格,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n3、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n(三十三)成交通知书
\n1、成交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n2、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n(三十四)签订合同
\n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及服务承诺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n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建议取消其成交资格,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n(三十五)履约保证金
\n本项目无需履约保证金。
\n八、验收
\n(三十六)验收
\n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专家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n九、质疑与投诉
\n(三十七)质疑
\n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超出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出。
\n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
\n3、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n(1)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2)对本项目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n(3)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n(1)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n(2)质疑函内容符合相关的规定;
\n(3)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n(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n5、质疑函的必备内容
\n(1)质疑函必须注明质疑人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联系人及电话;
\n(2)所参加项目的具体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n(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n(4)提起质疑的日期;
\n(5)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n(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n6、在法定质疑受理时限内,质疑人将质疑函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送达招标采购单位。
\n7、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认为质疑函内容、格式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
\n8、对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人员,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n(三十八)投诉
\n1、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n2、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n3、对不符合质疑投诉条件及虚假、恶意质疑投诉、举报将予以驳回,并记录诚信管理档案,降低诚信等级。
\n十、评分办法
\n综合评分法
\n1、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磋商小组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要求,对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n2、初步评审。磋商小组首先按照下列指标对各供应商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为无效标,不再参与评审。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评审因素\n | \n评审标准\n |
\n响应声明及承诺函\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信用信息\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联合体响应\n |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n |
\n供应商资质\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报价一览表及报价\n | \n格式、填写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n |
\n技术标准和要求\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其他\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3、详细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打分。磋商小组组长对各评审专家的打分情况进行复核无误后汇总。
\n(三十九)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要求,对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项目采用百分制,评审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n注:在本项评分标准中材料提供复印件的,供应商须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中标后,采购单位有权对原件进行进一步核实。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评审因素\n | \n分数\n | \n评审标准\n | |
\n报价分\n | \n投标报价\n | \n35分\n | \n以最低投标报价做为基准值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5。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n |
\n技术响应\n | \n技术参数响应\n | \n25分\n | \n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25分,供应商应根据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对招标要求的技术参数逐条响应,并在“响应偏离表”中逐条列明,若未提供或未列明偏离情况的对应项按负偏离处理。★为重要参数,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 3 分,扣完为止。其他未列明参数有一项不满足的扣 2分,扣完为止。若响应偏离表与投标文件参数不一致,以响应偏离表为准。本项最高25分,最低 0 分。\n |
\n企业业绩、信誉\n | \n企业业绩\n | \n15分\n | \n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有一项业绩得 3分;本项最高得 15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 (主要内容、标的、数量、金额等需清晰可见)、验收资料,否则不予加分。\n |
\n企业业绩、信誉\n | \n第三方信用报告\n | \n2分\n | \n信用得分=2*综合得分(即政府采购信用评估报告分分值)/100,以提供的经宿迁市信用报告服务行业协会审核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估报告为准。经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请到信用宿迁网“宿迁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专栏”查询。(信用宿迁网址http://cxsq.suqian.gov.cn)。\n |
\n项目实施方案\n | \n设备交付、安装方案\n | \n10分\n | \n根据该项目提供符合采购方情况的设备交付方案和安装调试方案。根据其完善性、可实施性、有效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要求:具有明确的交货时间,方案全面,可实施性强,设备交付安装安排合理,时间进度安排合理,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0-7(含)分;方案较全面,可实施性较强,设备交付安排较好,时间进度安排较好,符合采购需求的得 6-4(含)分;方案一般,可实施性一般,时间进度安排一般,设备交付安排一般,通过后期优化能实现采购要求的得 3-0(含) 分;其余或不提供不得分。\n |
\n项目实施方案\n | \n验收、培训方案\n | \n9分\n | \n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货物验收标准、方案、人员培训及技术指导方案进行评定。方案完全满足采购文件对验收及培训的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完整详实,能够针对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而细化制定,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进度安排,健全培训机制,且优于采购需求,得 9-5(含)分;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对验收及培训的要求,方案完整,为本项目的实施而制定的措施较齐全,方案表述有一定偏差,但不影响实质性意思表达,得 5-3(含)分;有验收及培训方案,但方案内容笼统,没有针对本项目细化制定,不过承诺通过后期优化能够实现采购文件的要求,得 2-0(含)分。没有内容或其情况不满足采购文件需求的不得分。\n |
\n项目实施方案\n | \n售后服务\n | \n4分\n | \n对满足招标要求的服务承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进行评分,方案详细、服务范围广泛、响应及时、服务体系完整、齐全,得 4-3(含)分;方案详细、服务范围广泛、响应虽有滞后性,服务体系完整,但能基本确保业务稳定运行的,得2-1(含)分;方案略笼统、服务范围狭窄、响应滞后、服务体系虽完整,得1-0(含)分。没有内容或其情况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的不得分。\n |
注:竞标文件中未提供评分标准中涉及的证书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竞标人公章)的,否则相应条款不得分。
\n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n一、项目概况
\n1.项目名称: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
\n2.项目编号:JSZC-321300-HZJS-C2022-0012
\n3. 2台设备,1台设备包括主机1套、灭菌循环管路2根、远程操作平板1台、便携式过氧化氢低浓度检测仪1台
\n4.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1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
\n5.免费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
\n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 30%
\n的预付款;按期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5%;余款 5%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供应商全面履行质保义务后15 日内付清余款(无息)。
\n(注: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预付款规定)。
\n二、技术响应
\n(一)设备清单
\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设备名称\n | \n单位\n | \n数量\n |
\n1\n | \n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n | \n台\n | \n2\n |
(二)技术参数
\n★1、汽化加热型过氧化氢消毒机(非雾化方式、冷蒸发)
\n2、控制系统
\n2.1、彩色触摸屏≥7英寸,可实时显示消毒参数、监控指标
\n2.2、配有密码保护,只允许经授权的人员进行消毒、参数设定等相关操作
\n2.3、支持实时自动存储消毒参数、机器故障报警、消毒结束提示
\n★2.4、内置基于过氧化氢-水二元体系汽液相平衡化学热力学模型的联立方程组软件,可根据所需要消毒的环境条件进行智能计算,自动匹配消毒工艺参数,自动完成消毒;根据浓度、饱和度和作用时间,实时判断消毒过程的有效性,并避免过度消毒所形成的冷凝,以防止对精密设备、仪表的腐蚀,提供内置程序的数据模型和算法文件;
\n3、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进行模块化控制,可无线远程IPAD控制;
\n4、消毒适应空间≥300立方米,灭菌空间≥150立方米;
\n★5、灭菌效果要求:≥150m³空间环境对嗜热脂肪芽孢杆菌(ATCC 12980)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ATCC 9372)达到6个Log的杀灭效果,提供CMA认证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交货时提供原件备查;
\n★6、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3000小时,保证设备的稳定性,提供第三方检测实验室鉴定报告;
\n7、设备同时满足内置散射式和管道循环式两种模式,可根据需要选择(内置散射式灭菌用于空间消毒,管道循环式灭菌用于高效过滤器、传递舱、IVC等的消毒);
\n8、加药:采用耐腐蚀电磁阀控制,速度1-7g/min可调;
\n9、汽化温度≤125℃,空气过滤:H14级高效过滤器。
\n10、消毒剂:采用国产35%食品级过氧化氢溶液作为消毒剂。
\n★11、具备除残功能,消毒后房间内过氧化氢残留量分解至≤0.2ppm(提供具备CMA认证的残留检测报告复印件)
\n★12、配备便携式过氧化氢低浓度检测仪,量程:0-20ppm,具备报警功能,供应厂商需通过检测仪原厂校准能力培训(具有原厂对供应厂商的校准培训文件,提供证明材料)
\n13、最大功率≤2.5KW,噪声≤55dB(A);
\n14、兼容性:对房间材料彩钢板、聚丙烯、PVC地面、硅胶、有机玻璃、环氧树脂地面、铝材、304不锈钢、316L不锈钢及医疗设备无腐蚀性,具有兼容性报告
\n15、尺寸≤400mm*400mm*1000mm(长*宽*高),重量≤45kg
\n★16、生产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和GB/T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证证书。产品安全符合CE认证标准,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CE认证证书。产品电气安全标准符合GB4793.1-2007或GB9706.1-2007标准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电气安全检验报告书及所投标产品检测图片。
\n三、售后服务
\n保修期:验收合格后整机保修2年,维护响应时间: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应答,24小时到达现场。检修后仍无法解决问题的设备,应在2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设备,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n供应商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履行质保义务的,采购人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每出现一次,由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2%违约金(可在质保金或应付款项中扣除)。
\n四、项目实施方案
\n1、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设备交付、安装方案和验收、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等。
\n2、保证重点,统筹安排,遵守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n3、科学安排,合理组织,紧密衔接,加快供货进度。
\n4、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货物安装调试。
\n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及条款
\n合同编号:
\n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n(货物类)
\n第一部分 合同书
\n项目名称: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
\n甲方(采购人):
\n乙方(中标供应商):
\n签订地:
\n签订日期:年月日
\n年月日, (采购人名称) 以 (政府采购方式) 对 (同前页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相关评定主体名称) 评定, (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n1.1 合同组成部分
\n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n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n1.1.2 中标通知书;
\n1.1.3 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n1.1.4 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n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n1.2 货物
\n1.2.1 货物名称:;
\n1.2.2 货物数量:;
\n1.2.3 货物质量:
\n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为原装正品,严禁帖牌、伪造,应为全新未使用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实现投标文件承诺条款。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n1.3 价款
\n本合同含税总价为:¥元(大写:元人民币)。本项目报价内容包括:设备、辅助材料、安装、调试、吊装费、人工费、服务费、税金以及售后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一切费用。
\n分项价格: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分项名称\n | \n分项价格\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总价\n | \n |
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n1.4.1 付款方式:
\n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 30%
\n的预付款;按期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5%;余款 5%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供应商全面履行质保义务后15 日内付清余款(无息)。
\n(注: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预付款规定)。
\n1.4.2 发票开具方式: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
\n1.5货物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n1.5.1 交付期限:签订合同后1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
\n1.5.2 交付地点:甲方指定;
\n1.5.3 交付方式: 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方式由乙方视情况自定实施方式,费用自负。
\n 1.6售后服务
\n1.6.1保修期:验收合格后整机保修2年,维护响应时间:接到报修通知后2小时内应答,24小时到达现场。检修后仍无法解决问题的设备,应在2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设备,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n1.6.2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履行质保义务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每出现一次,由乙方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2%违约金(可在质保金或应付款项中扣除)。
\n注:乙方投标承诺中售后服务方案优于上述要求的,优先执行投标承诺内容。
\n1.7 违约责任
\n1.7.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交付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0.2%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外,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违约金。
\n1.7.2乙方所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由其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造成逾期交付的,按照本条1.7.1 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n1.7.3非因甲方原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甲方选择继续履行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甲方选择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外,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违约金。
\n1.7.4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违约金。
\n1.7.5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益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n1.7.6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须按全国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
\n1.7.7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n1.7.8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n1.7.9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n1.7.10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n1.8合同争议的解决
\n1.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n1.8.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登记的地址、联系方式作为通知及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传票等)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乙双方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如出现无法通知、文书被退回、拒收等情形视为对方已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方承担。
\n1.9合同生效
\n1.9.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并签字时生效。
\n1.9.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代理机构、采购处各一份。
\n甲方: 乙方:
\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n住所: 住所:
\n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n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n联系人: 联系人:
\n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电话: 电话:
\n传真: 传真:
\n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n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n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n2.1 定义
\n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n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n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n2.1.3 “货物”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n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n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n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
\n2.2技术规范
\n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n2.3知识产权
\n2.3.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赔偿款等费用);
\n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4 包装和装运
\n2.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n2.4.2 装运货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5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n2.5.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n2.5.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n2.6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n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7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n2.7.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n2.7.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n2.7.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n2.8 质量保证
\n2.8.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n2.8.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n2.9 货物的风险负担
\n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10 延迟交货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
\n2.11 合同变更
\n2.11.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n2.11.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2.12 合同转让和分包
\n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n2.13 不可抗力
\n2.13.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n2.13.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n2.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n2.13.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n2.14 税费
\n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n2.15 乙方破产
\n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n2.16 合同中止、终止
\n2.16.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n2.16.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2.17 检验和验收
\n2.17.1货物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货物交付时,乙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
\n2.17.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n2.17.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18 通知和送达
\n2.18.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n2.18.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n2.19 计量单位
\n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n2.20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n2.20.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n2.20.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n2.21 履约保证金
\n2.21.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n2.22 合同份数
\n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n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约定内容\n |
\n2.6\n | \n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n |
\n | \n合同签订后,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 30%的预付款;按期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95%;余款 5%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供应商全面履行质保义务后15 日内付清余款(无息)。(注: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预付款规定)。\n |
\n2 .22 \n | \n合同份数\n |
\n | \n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代理机构、采购处各执一份。\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第五部分 附 件
\n附件一
\n响应声明及承诺函
\n(采购单位名称):
\n根据已收到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中,特做出如下承诺:
\n一、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
\n二、我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自本项目磋商时间之日起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n三、我方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
\n四、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交付采购单位,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n五、我方若违背本声明及承诺约定,经查实,自愿接受采购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六、我方同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本声明及承诺函上网公开。
\n供应商名称: (盖章)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二
\n(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竞标人名称:
\n单位性质:
\n地址:
\n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n经营期限:
\n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n系 (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法定代表人出席磋商会议的提供,未出席的可不提供。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n单位名称(公章):
\n年 月 日
\n(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n(采购人名称):
\n(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我单位(职务或职称)(姓名)为我单位本次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此次 (项目编号)的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一切事宜,对于该代理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n特此授权
\n(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会议的提供。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n单位名称(公章):
\n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n年 月 日
\n附件三
\n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供应商名称\n | \n | ||
\n法定代表人\n | \n | \n注册地区\n | \n |
\n地址\n | \n | \n邮政编码\n | \n |
\n成立时间\n | \n | \n单位性质\n | \n |
\n注册号或社会信用代码\n | \n | \n注册资本(万元)\n | \n |
\n供应商类别\n | \n | ||
\n开户银行\n | \n | \n账号\n | \n |
\n联系人\n | \n | \n联系电话\n | \n |
\n经营范围\n | \n | ||
\n备注\n | \n |
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n供应商资质
\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证书编号\n | \n资质等级\n | \n证书有效截止时间\n |
\n | \n | \n | \n |
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n附件四
\n报 价一览 表
\n项目编号及名称JSZC-321300-HZJS-C2022-0012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竞标总价¥: 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合同履行期限及免费维保期备 注项目编号及名称JSZC-321300-HZJS-C2022-0012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竞标总价¥: 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合同履行期限及免费维保期备 注
\n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n附件五
\n明细报价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货物名称\n | \n品牌.型号.产地\n | \n单价(元)\n | \n数量\n | \n合价\n(元)\n | \n备注\n | ||
\n1\n | \n | \n | \n | \n | \n | \n | ||
\n2\n | \n | \n | \n | \n | \n | \n | ||
\n3\n | \n | \n | \n | \n | \n | \n | ||
\n4\n | \n | \n | \n | \n | \n | \n | ||
\n5\n | \n | \n | \n | \n | \n | \n | ||
\n…\n | \n | \n | \n | \n | \n | \n | ||
\n报价总计\n | \n | \n¥ \n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n |
注:供应商应分项进行填报,表中表格行数可自行添加。报价应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表中报价总计应与对应开标(报价)一览表中总价一致。
\n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n附件六
\n中小企业声明函(货 物)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n注:非中小企业不需提供此函。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 (签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函。
\n附件七
\n技术响应偏离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磋商文件内容\n | \n响应文件内容\n | \n偏离内容及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单位名称: (签章)
\n1、凡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货物或服务与磋商文件有偏离的(包括正偏离,用+号表示和负偏离,用-号表示),均应在此表中详细列出并说明理由(内容较多的可以标注见响应文件第几页),未在此表中列出的视同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n2、供应商所竞产品如与磋商文件要求的规格及配置不一致,则须在上表偏离说明中详细注明。
\n3、若技术响应偏离表与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不一致,以技术响应偏离表为准。
\n附件八
\n项目实施方案
\n(格式自拟)
\n附件九
\n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
\n(格式自拟)
\n附件十
\n拟选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 名\n | \n | \n年 龄\n | \n | \n学历\n | \n | |||||
\n毕业学校\n | \n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n | |||||||||
\n专业技术职称\n | \n | \n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编号\n | \n | |||||||
\n主要主持的类似项目\n | ||||||||||
\n序号\n | \n项目名称\n | \n合同甲方\n | \n获得的\n奖项\n | \n备注\n | ||||||
\n1\n | \n | \n | \n | \n | ||||||
\n2\n | \n | \n | \n | \n | ||||||
\n3\n | \n | \n | \n | \n |
注:1、响应文件中需按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有关证书证明。
\n2、如成交,项目负责人须本表承诺实施,不得更换。
\n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n供应商项目管理、技术及售后服务人员一览表
\n注:如供应商成交,项目管理、技术及服务人员必须按本表承诺人员操作,不得随意更换。按磋商文件要求附相关人员证书。姓 名本项目拟任职务学 历身份证号办公电话备注姓 名本项目拟任职务学 历身份证号办公电话备注
\n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n附件十一
\n类似业绩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n号\n | \n项目名称及简介\n | \n合同\n签订时间\n | \n获得的\n相关奖项\n | \n项目\n负责人\n | \n备注\n |
\n1\n | \n | \n | \n | \n | \n |
\n2\n | \n | \n | \n | \n | \n |
\n3\n | \n | \n | \n | \n | \n |
\n4\n | \n | \n | \n | \n | \n |
\n5\n | \n | \n | \n | \n | \n |
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n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n附件十二
\n货物主要部件、辅材、耗材明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主要部件及辅材、耗材\n | \n品牌\n | \n产地\n | \n生产厂家\n | \n主要技术参数\n | \n质保期满后优惠价格\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供应商应将所投货物的主要部件、配件、耗材等材料的品牌、产地、相关参数、质保期满后的优惠价格等在表中空白处填列,表中行数可自行添加。
\n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n附件十三
\n磋商所需的其他资料
\n磋商所需其他相关内容(包括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磋商需求中涉及的证件证明及其它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n
附件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形象,现对本人在“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
氧化氢汽化消毒机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郑重作出以下承
诺:
一、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
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
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六、严格遵守评审工作记录,保守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
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七、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答复供应
商询问、质疑和投诉;
八、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行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九、本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专家姓名(签字)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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