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移动执法终端通信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30710005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移动执法终端通信服务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710005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01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天心区书院路枣子园小区9号综合办公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实施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现场交付。 3.3.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3服务期限:3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本合同约定总价为预估合同价,双方根据实际开通业务人数,据实结算。 4.1.2按年度付款(合同签订且移动执法终端通信服务开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预付第一年费用,自开通移动执法终端通信服务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预付下一年费用) 4.2 收款账户: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888801440000385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我公司承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5.2.2整体项目运行维护期3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3.4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所属客户自乙方接甲方函告后,实际开通服务的当月起,合同服务期36个月。 6.1.2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价格、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参数承担保密义务。 6.1.3甲方应当将本合同服务的内容告知甲方提交的相关使用者,并承诺已取得其相关使用者对本合同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认可。 6.1.4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本次办理的“移动执法终端通信服务”终端(含通讯)租赁服务与使用的号码必须对应使用,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时掌握套餐用户的对应情况。如出现未能对应使用的情况,乙方有权不予返还后续话费。 6.1.5其它约定:合同期内甲方用户不可以办理其他预存保底类业务(预存话费送话费、预存话费送礼品等业务,以乙方系统当期可办业务为准),不欠费,不办理携号转网、停机、主动销号、过户、变更捆绑付费关系、托收、携号转网等业务 。甲方应要求甲方客户自办理业务的次月起连续36个月正常在网。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负责处理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并承担相应责任。 6.2.2乙方提供的 “移动执法终端通信服务”终端必须是本合同约定的在中国大陆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正品行货。若要改变“移动执法终端通信服务”终端必须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6.2.3乙方必须跟踪甲方使用人员匹配情况,如发现有不匹配情况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与甲方共同予以解决。 6.2.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甲方套餐资费及相关问题解答 6.2.5乙方负责提供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由该终端设备的生产厂家指定的售后单位按照国家“三包”政策为甲方提供保修、维修服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发布的或未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本合同项下业务的各类业务规范、服务规则、通知、公告等(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身发展需要、市场变化等情况,随时制定、修改并发布新的业务规则,该修订和发布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且双方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修订和发布后的业务规则以乙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邮件、短信、书面通知等合理形式)为准。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有关内容,则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方业务和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乙方业务和服务的,则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使用乙方业务和服务。 7.5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均不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而产生的间接性、结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收入、利润、机会、客户损失,商誉、信誉、数据或数据使用的损害负责。即使某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已被告知或已经意识到这一损害或可能由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7.6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总额之和不超过该责任产生前十二(12)个月期间甲方就导致索赔的服务实际支付给乙方的费用金额。 7.7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乙方依法或依据本合同约定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乙方有权释放甲方所订购服务占用的资源,由此带来的数据丢失等损失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违约行为,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失、受到其他用户、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甲方应对乙方、其他用户或相关第三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7.8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资费的,则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如遇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调整资费的,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为提供服务所做的努力,并同意乙方有权调整资费,资费调整以乙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邮件、短信、书面通知等合理形式)为准。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业务或服务的,视为自愿同意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如甲方提出异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在甲方结清本合同所涉及全部款项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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