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沙湾区2022年-2024年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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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沙湾区2022年-2024年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服务 |
项目编号 | 511111202200010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预算金额(元) | 1800000 |
最高限价 | 1800000 |
合同履行日期 | 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算,签三年,若前一年考核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
采购需求 | |
允许联合体 | 否 |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1 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2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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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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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2年05月20日 —— 2022年05月27日 上午时间: 09:00至12:00 下午时间: 14:00至17:00 |
地点 | 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或乐山市政府采购网获取 |
方式 | (1)通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选择本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注: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为正式供应商。 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注册地址:乐山市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settleCategory=1&entranceType=121 (2)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或乐山市政府采购网获取。 注:“四川政府采购网”或“乐山市政府采购网”或“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将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捺印的《供应商报名介绍信》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629119689@qq.com (报名资格以本邮箱收到供应商报名介绍信资料时间为准,超过报名时间获取的视为无效报名。)后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或“乐山市政府采购网”或“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采购文件。 《供应商报名介绍信》内容、要求及格式详见附件1。 3、 采购文件免费获取,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本项目供应商需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到开标场地参与开标。 |
售价 | 0 |
四、响应文件提交 | |
截止时间 | 2022年05月31日 14:00 |
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54号玉龙居1号楼6楼 |
五、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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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2年05月31日 14:00 |
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54号玉龙居1号楼6楼 |
六、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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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七、其它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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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补充事宜 | 无 |
其它补充事宜内容url | |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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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地址 | 乐山市沙湾区德胜大道95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聪 。联系电话: 0833-3443312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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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44号6楼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杨先生 。联系电话: 17740911739 |
3.项目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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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杨先生 |
项目联系电话 | 17740911739 |
附件信息:
定稿-磋商文件(服务类)-沙湾区2022 年-2024年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服务.doc定稿-磋商文件(服务类)-沙湾区2022 年-2024年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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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告知函(展鹏乐山).jpg防疫告知函(展鹏乐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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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以四川政府采购网编号为准
沙湾区2022 年-2024年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服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代理机构: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2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1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4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7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2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3
第八章 评审方法57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67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乐山市沙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委托,拟对沙湾区2022 年-2024年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以四川政府采购网编号为准。
2.采购项目名称:沙湾区2022 年-2024年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服务。
3.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本级财政资金,每年60万元,三年共计180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网和乐山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2.2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
注: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本项目不涉及)
2、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本项目不涉及)
3、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获取期限:2022年 5 月 20 日9时00分至2022年 5 月 27 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2、获取方式 (1)通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选择本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注: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为正式供应商。
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注册地址:乐山市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settleCategory=1&entranceType=121
(2)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或乐山市政府采购网获取。
注:“四川政府采购网”或“乐山市政府采购网”或“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将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捺印的《供应商报名介绍信》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629119689@qq.com (报名资格以本邮箱收到供应商报名介绍信资料时间为准,超过报名时间获取的视为无效报名。)后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或“乐山市政府采购网”或“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采购文件。 《供应商报名介绍信》内容、要求及格式详见附件1。
3、 采购文件免费获取,磋商资格不能转让。本项目供应商需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到开标场地参与开标。
附件1:
供应商报名介绍信
致: 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兹介绍 代表我公司在贵单位办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报名。
请予以接洽!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箱:
(公司名称)(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介绍信中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邮箱,请填写完整,如因供应商填写不完整造成通讯不畅,后果自行承担。
2、须附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捺印。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 5 月 31 日14: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 5 月 31 日14: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54号玉龙居1号楼6楼。
十二、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德胜大道95号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344331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44号6楼。
邮编:614000。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7740911739 (报名咨询)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17740911739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7740911739 (财务室)
第二章 磋商须知
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乐山市沙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 采购项目名称 | 沙湾区2022 年-2024年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服务 |
4 | 磋商文件编号 | 以四川政府采购网编号为准 |
5 | 磋商文件编制 | 由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和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
6 | 资金来源 | 经费拨款 |
7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8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9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每年60万元,三年共计18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参与报价为无效报价。 |
9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每年60万元,三年共计180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10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11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4.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12 | 评审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13 | 联合体磋商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14 |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 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
15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严格按国家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
16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7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 |
18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及分项明细报价。 |
19 | 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 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文档1份。 响应文件内容需逐页盖章。 |
20 | 签字盖章 |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
21 | 响应文件的装订 | 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分别装订。 |
22 | 响应文件封面的标注 |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包号(如有);并分别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
23 | 响应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包号(如有)。 |
24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54号玉龙居1号楼6楼。 |
25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
26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 |
27 | 磋商文件、评审工作咨询 |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7740911739 |
28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公章和介绍信原件或扫描件盖公章)到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司财务办公室领取成交通知书。若不能现场领取成交通知书的,也可以以邮寄方式寄出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740911739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54号玉龙居1号楼6楼。 成交供应商逾期不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由此引发的成交供应商权益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
29 | 供应商询问 | 供应商询问由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7740911739 |
30 | 供应商质疑 |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7740911739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31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投诉受理电话:0833-344727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3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 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与代理机构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磋商报价。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人民币36000元。(服务费用构成情况:人工工资费、税费、办公管理费等) 2、代理服务费账户 交款方式:公对公账户 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740911739 (财务室) 收款单位: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020000071397 特别注意:请在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编号”代理服务费。 |
33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 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 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34 | 手持件 | 供应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盖章原件一份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 |
35 |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
36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信息传输业。 |
37 | 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 供应商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并提供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详见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截至响应文件获取截止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前述情形,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乐山市沙湾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展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项目不涉及)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适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乐山市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4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涉及)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发布公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
磋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3.1资格性响应文件:
(1)磋商文件第四章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2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总价报价表;
(3)分项明细报价表;
(4)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履约主要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5)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如适用)
(6)针对本项目的服务及实施方案;(如适用)
(7)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服务计划及承诺等文件;(如适用)
(8)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1份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内容需逐页盖章。(实质性要求)
18.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后报价表(代理机构可现场提供)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将按“第二章总则7.5”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详见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2.2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
注: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注: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1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2015年9月25日以来在四川省或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地区新注册的公司或换过证的公司,只需提供具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具备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证明文件),如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2.1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注:①可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或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②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③非盈利性单位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④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出具银行机构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⑤可提供公司财务制度(复印件)。﹜
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供应商自行提供或提供承诺函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2021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一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注: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承诺书【格式可自拟】(注:原件)。
4.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2021年1月1日以后任意一月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注:1.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以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注: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承诺书【格式可自拟】(注:原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6.1 供应商不得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的承诺函;(原件)
6.2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原件)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7.1.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有效期内、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注:①在有效期内;②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7.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注: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所有响应文件并参加投标的适用;②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授权资格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注:1.以上复印件或原件或承诺函需盖供应商公章。
2.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3.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沙湾区2022年-2024年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服务,共1包。
我区现有地面数字电视前端机房1个,发射基站16座(分别是:1KW基站1座、0.4KW基站1座、0.2KW基站1座、0.1KW基站10座、0.05KW基站3座。其中,前端机房、1座1KW基站和10座0.1KW基站、140公里信号传输光纤线路(含村广播室信号传输光纤线路)。
目前,已形成覆盖全区80%左右区域、90%人口的地面数字电视传输网络。
(二)服务内容
1、地面数字电视前端机房、传输线路、发射基站运行维护;省711发射台1KW基站、美女峰400瓦基站、原谭坝乡后山100瓦基站、原龚嘴镇镇政府200瓦基站、原范店乡五七村100瓦基站、原牛石镇喻坝村100瓦基站、原范店乡李子坪村100瓦基站、原范店乡先锋村100瓦基站、原葫芦镇四峨村100瓦基站、原福禄镇黑牛地村100瓦基站、原福禄镇黄泥坡村100瓦基站、原谭坝乡永丰村100瓦基站、原铜茨乡老街村100瓦基站、原龚嘴镇刘沟村50瓦基站、原福禄镇大岩50瓦基站、原福禄镇观房寺村50瓦基站、前端机房、140公里光纤传输线路维护。
2、各发射点巡查维护(每月至少一次);
(三)采购要求
1、供应商需建立相应的运行维护机构,至少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此项服务,建立的机构和人员报采购人备案。
2、供应商须保证前端机房和各发射点设备及光纤杆线路正常运行、安全播出。
3、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维护工作,出现故障2小时内到达故障地点进行维护工作,设备维修恢复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所有机房、传输网络、用户终端等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要有详细的日志,并装订成册备查并作为履约验收依据。
4、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监督考核,每月报前端机房、传输线路、各发射基站工作运行报表。
5、在维护检修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维护工作,安全事故由成交方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算,签三年,若前一年考核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项目服务地点:乐山市沙湾区本项目涉及所有地点。
3、付款方式:一年一付,签订采购合同后预付第一年合同金额的20%,剩余的80%金额在第一年服务期满结合考核后支付,第二年、第三年以此类推。
4、项目正常运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供应商须承诺成交后在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提供承诺函原件)。
6、验收方法和标准:
①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关于沿用<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市财政采〔20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②项目服务考核验收:半年考核一次。服务期满一年以当年两次考核得分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最终考核评分≥90为优;80≤最终考核评分<90为良;70≤最终考核评分<80为中;60≤最终考核评分<70为差;最终考核评分<60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全额支付当期服务费,每降低一个等次从约定的当期服务费总额中扣除10%,考核不合格扣除当期服务费总额的50%,第二年、第三年以此类推。(服务费计算公式:当年服务费金额×当期考核支付比例)。
考核标准
考核类别 | 设备设施巡查及故障处理(60分) | 维护维修记录(40分) | |||
评分标准 | 故障响应时效: ①出现故障2小时内到达故障地点进行维护工作,超时一次扣2.5分; ②设备维修恢复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超时一次扣2.5分。 | 每月巡查维护,缺失一次扣5分。 | ①没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维护工作一次扣5分。 ②出现安全事故一次扣10分。 | 每月前端机房、传输线路、各发射基站工作运行报表,缺失一次扣2分。 | 所有机房、传输网络、用户终端等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要有详细的日志,缺失一次扣2分。 |
得分 |
(五)、节能环保(本项目不涉及)
以上产品如属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则必须提供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则做无效响应处理。本项目没有强制采购产品。
(六)、合同实质性条款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在不违背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承诺的原则下,就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和增减。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内容: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供应商报价;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商务、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中若没有,请格式自拟。
封面格式(一)正本或副本正本或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二、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作为本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 (招标编号: )(包号: )供应商,现郑重承诺:
我单位不具有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
如经查实,我单位存在限制或禁止竞标情形,我单位自愿接受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同时我单位自愿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而形成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各种处罚与处理。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及承诺书
致:
依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规定,我单位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且同时承诺如本单位成交,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响应、无效成交处理。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xx 年xx 月 xx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
表人(职务:xxx 电话:xxxxxx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期: 。
注 : 法定代表人投标而非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项目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公司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被授权人签字: 。
日 期: 。
注:(1)法定代表人不参与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封面格式(二)正本或副本正本或副本
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报价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日 期: 。
二、总价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报价(元) | 实施时间 | 实施地点 | 备注 | |
1 | ||||||
2 | ||||||
3 | ||||||
合计(元) | ||||||
总价 | 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
注:1. 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人工、保险、培训、税费等实施本次采购项目的所有费用。
2.“总价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印章。
3、如是进口设备,须在表格中标明“进口”。磋商文件未明确“允许进口”的,供应商以进口产品进行磋商时,将视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三、分项明细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格式自拟)
注:1、“分项明细报价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总价报价表”报价合计相等。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期: 。
四、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五、商务应答表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注意:1、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2、未做出明确响应的视为响应。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六、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七、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完成质量 | 备注 | ||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八、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管理 人员 | ||||||||
管理 人员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供应商名称)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请填写: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期: 。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声明适用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规定的要求。
3、非中小企业无须提供此证明。
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期: 。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须提供此证明。
十一、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即,本企业同时 (填写:“满足”或“不满足”)以下条件:
1. 本企业 (填写:“是”或“不是”)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监狱企业;
2、本企业全部产权属于 (请选填: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监狱企业须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企业名称(单位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非监狱企业无须提供此证明。
十二、知识产权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包含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
日 期: 。
十三、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XXXX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十四、信用记录网页截图(实质性要求)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http://zxgk.court.gov.cn)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
3、“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
注:供应商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截至响应文件获取截止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名单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前述情形,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十五、其它实质性要求响应条款
格式自拟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磋商程序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本项目不涉及)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2.5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同时,该条第三款提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其中,“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2.6、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章2.2.5和2.2.6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 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本章2.2.5和2.2.6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2.2.5和2.2.6除外)。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见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1 | 报价 20% | 20分 |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20分。价格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小微企业包含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 | 共同评分因素 | |
2 | 技术方案 57% | 人员配置10% | 10分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机线员),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最多得10分。 注:1、必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2 | 技术方案 57% | 服务方案16% | 16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定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的理解;②重点难点分析;③运维技术措施;④运维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逻辑清晰、表达清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得16 分;每有一项缺项扣4分,每有一项阐述不清晰或描述不详尽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分值可并列。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2 | 技术方案 57% | 应急措施16% | 16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定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应急情况分析及应对方案;②应急服务团队配备;③潜在问题分析;④紧急情况下零部件供应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逻辑清晰、表达清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得16分;每有一项缺项扣4分,每有一项阐述不清晰或描述不详尽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分值可并列。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2 | 技术方案 57% | 交通工具以及运行维护线路15% | 15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定的交通保障及运行维护线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线路规划;②进度安排;③交通工具配置等进行综合评分。内容逻辑清晰、表达清楚、完全符合磋商文件服务要求的得15分;每有一项缺项扣5分,每有一项阐述不清晰或描述不详尽扣2.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或方案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分值可并列。 | 技术类评分因素 |
3 | 服务能力10% | 10分 | 在商务要求的乡镇服务网点数量基础上每多增加一个服务网点加2分,最多加10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提供承诺函原件盖供应商公章) | 共同评分因素 | |
4 | 履约能力12% | 12分 | 供应商提供2017年1月1日以来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得3分,最多得12分。(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盖供应商公章。) | 共同评分因素 | |
5 |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1% | 1分 | 供应商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得1分。 注:①少数民族地区以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为准; | 共同类评分因素 |
注: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表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综合评分明细表。
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X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基本情况
服务期限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万元;
万元;
万元。
服务费支付方式: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涉及)。
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服务并提交工作成果,每逾期一天,应减收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对第三方构成侵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项目磋商文件
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项目响应文件
成交通知书
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注:其他合同专用条款在合同签定时另行约定。
告知书
各相关单位、人员:
根据省、市、区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现对在疫情期间参加我单位组织的采
购活动或进入我单位的、人员作以下注意事项告知: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采用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咨询、资料
领取等工作。
二、相关人员确须到现场的应做到:
1、尽量减少人员数量(参加开标活动的供应商原则上只允许授权代表一人
进入现场),且不要与他人聚集。
2、须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现场。
3、自觉接受和配合我单位工作人员做好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应急处
理等工作。
4、主动向我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四川天府健康通健康码和场所码。
5、到我单位参与投标的人员提前30分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登记等工作。
、天府健康通赋码为红、黄码的来(返)乐山人员不得进入我公司,四
川天府健康通健康码和场所码绿码方能入场。
各单位由于未遵守上述要求而造成相关后果的均自行承担。
特殊时期特殊要求,由此给各单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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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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