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购质疑复函〔2019〕62号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9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深圳疫苗仓储配送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市疫苗仓储配送”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3324)有关问题,我中心已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
投标供应商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经理、质管员、验收人员及项目团队的相关人员共29人,劳动合同均非在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同时其社保在另一独立法人主体购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法律法规关于人员的相关要求。
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其投标文件中涉及的人员所属的其他法人主体(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实际投资与管理关系;劳动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各主体之间不存在法律连带责任关系,若投标人出现违法行为,法律上无法清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证明,只能证明其与关联公司的车辆资源共享,不存在人员的共享问题。《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委托配送企业应当书面承诺随时接受委托方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非其主体人员作为疫苗仓储配送项目的主要成员,特别是质量管理、疫苗验收人员,已经违反相关法规的要求,存在再次委托的情况。
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段琢合同(社保证明)主体实际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合同(社保证明)主体实际分别为:质量经理刘志华、项目经理陈宜平、专项客服龚常义、仓库经理薛晶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主体实际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疫苗验收员黄惠丹、汤嘉敏和配送员冯光生、李杨发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主体实际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信息专员阴建意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主体实际为顺丰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文员吴露、设备管理员王宇平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主体实际为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订单管理员蔡建辉、高伟涛和出库复核员张俊杰、配送员冯文谦、高嘉豪、江柏银、江金河、李跃超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主体实际为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仓储管理员黄贤达、李志威和配送员曾庆锟、冯伟军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主体实际为深圳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配送员黎锦、罗建、韦机、张春良、张国灵,合同(社保证明)主体实际为深圳市鑫锦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国家对投标人的法人主体和项目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配置相关岗位人员,质量负责人及相关岗位人员需落实岗位职责,从而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独立的法人主体承担本企业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符合深圳市采购中心在本次投标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相关要求。因此,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非其主体所有的人员,且投标人与其他法人主体无实际投资与管理关系;其他独立法人的人员参与项目是不符合本次投标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因此,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应无效,所列资料不能获得对应的评分分数。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中“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项目负责人具备医药与物流管理相关的资质(如执业药师、执业医师、物流师等)。具备医药执业资格,提供证书材料,得25分;具备物流相关资质,提供证书材料,得25分。2.项目负责人具备医药物流管理经验,同时提供社保证明和工作经验证明,得5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购买的项目负责人的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的社保证明、相关证书、工作经验证明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3.社保证明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医疗保险,证明资料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4.工作经验证明为项目合同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可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拟安排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项目主要团队配置架构包括且不限于质量管理人员、疫苗验收人员、养护员、仓储员、配送员、信息人员、客服人员,项目团队架构完整,资料详实,得40分。2.本项目配送员应经接受疫苗或药品配送培训合格,且具备从事疫苗或药品配送服务经验。符合以上要求的配送员,提供社保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在12人以上,得40分;7-11人,得20分;7人以下,不得分。3.承诺项目团队在合同签定后保持稳定(人员年流动比例低于15%),并在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近2公里范围内设置固定办公地点,得2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购买的该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的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的社保证明、相关证书、工作经验证明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3.社保证明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医疗保险,证明资料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4.工作经验证明为项目合同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可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经理等29人虽为顺丰控股集团旗下企业员工,但与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其缴纳社保的公司也不是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事实上无法保证这些人员作为本项目团队人员参与项目。同时,国家法律对投标人的法人主体和项目人员要求较明确。本项质疑成立,对应的评分项评分作更正处理。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非投标人主体的认证证书、获奖情况、团队成员、知识产权等资源作为自己的资源获得分数。
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ISO证书适用范围不符合要求,评分标准要求证书适用范围是“药品ISO方面认证”,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证书范围非药品,实际是快递服务管理。且ISO证书所有人非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证书所有人实际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证书适用范围不符合要求,评分标准要求“医药仓储配送所需信息系统安全三级或以上等级认证”,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证书适用范围实际为门户网站系统、核心运营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在线业务系统。且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证书所有人非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证书所有人实际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提供的获奖资料分别是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所有,非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所有;提供的《冷藏运输车的车厢结构专利证书》、《一种保温箱体及物流运输设备专利证书》和《存储库系统专利证书》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证书。提供的《保温箱专利证书》、《保温箱专利证书》、《一种保温包专利证书》、《运单异常管理系统》、《安全风险监控系统》、《仓储运营平台》、《客服运营监控平台》、《物料出库解决方案系统》、《客服质量管理系统》和《一种保温箱专利证书》是顺丰科技有限公司的证书。以上证书均非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所有。
应严格按照评标准则要求,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非投标人主体的认证证书、获奖情况、团队人员、知识产权等资源不能获得对应的评分分数。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中“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认证证书并提供证明:投标人通过药品ISO方面认证,得60分;医药仓储配送所需信息系统安全三级或以上等级认证,得4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获奖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获地市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关于医药质量、医药物流、医药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获奖情况。获奖级别为国家级,每获一项得50分;省级,每获一项得25分;地市级,每获一项得15分。本项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奖项照片或获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备或通过授权具备冷库、冷藏车、冷链包材、医药信息系统等国家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有效的产权(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每提供一个产权(专利)证书,得25分,最多得100分。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同质疑事项1中的答复所述,由于国家对投标人的法人主体要求较为明确,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不应使用其他顺丰控股集团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认证证书、获奖情况和知识产权资源来参与评分,本项质疑成立,对应的评分项评分作更正处理。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得分材料。
1.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案例主体非投标人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赛诺菲巴斯德疫苗仓储配送案例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案例实际为成都顺意丰医药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国生物技术集团仓储配送案例(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顺丰医药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案例;
2.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服务经验不符合要求: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鹏新区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等案例实际只有配送服务经验,不具备仓储服务经验,非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服务经验(根据《药品管理法》,存储药品的场所必须经过药品监管部门的正式批复,并标注在其GSP证照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
3.招标文件要求的“区以上城市所有疫苗”是指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即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并且是覆盖整个疫苗产品目录,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只涉及部分疫苗,不符合要求:辽宁成大生物仓储配送案例实际只有部分二类疫苗(非覆盖所有疫苗);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实际只有部分一类疫苗(非覆盖所有疫苗);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实际只有部分二类疫苗(非覆盖所有疫苗);
4.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具备医疗机构配送服务经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业绩案例主体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蛇口营业部快递业务;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业绩案例主体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沙河营业部快递业务;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业绩案例主体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龙岗营业部快递服务;培力制药溯源案例、哈药集团合作案例和华润三九集团合作案例非本项评分内容要求的同类业绩,且华润三九集团合作案例的合同主体非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主体为成都顺意丰医药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评标准则要求,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非投标人主体的同类业绩情况不能获得对应的评分分数;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非区以上城市所有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服务经验不能获得对应的评分分数。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中“投标人同类业绩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投标人具备区以上城市所有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服务经验,提供证明(以合同为准)。每提供一份得50分,最多得100分。2.投标人具备医疗机构配送服务经验,提供证明(以合同为准)。每提供一份得10分,最多得3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作为得分依据。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也可以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公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同质疑事项1中的答复所述,由于国家对投标人的法人主体要求较为明确,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不应使用其他顺丰控股集团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业绩作为投标人业绩,本项质疑成立,对应的评分项评分作更正处理。
四、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不具备深圳及深圳市外100KM(以投标人在深圳的仓库地址辐射)内的符合GSP要求的应急备用冷库: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没有符合要求的地址;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应急备用冷库租赁房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清祥路23号,投标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未包含此地址,即该冷库不符合GSP要求;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平面图。
严格按照评分准则要求,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在该项评分中不能获得“应急备用冷库”的得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中“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冷库:承诺提供给本项目具备符合GSP要求的普通冷库(2-8℃)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低温冷库(-20℃以下)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得40分。2.应急备用冷库:承诺提供本项目使用的,在深圳及深圳市外100Km(以投标人在深圳的仓库地址辐射)内具备符合GSP要求的应急备用冷库,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平面图。其中普通冷库(2-8℃)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得40分;150-300平方米,得20分;150平方米以下,得0分。3.冷藏车数量:承诺提供本项目使用的,深圳24小时不限行通行证的冷藏车辆12辆以上,得20分;8-12辆,得10分,8辆以下不得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均不得分”。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该评分项的评分依据,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明确提供了相关承诺,同时也提供了冷库的租赁合同和平面图,本项质疑不成立。
五、关于质疑事项5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服务网点”的得分要求。
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不符合“合法注册的分公司(或售后机构)”的要求:提供的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顺意丰医药有限公司、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家公司是独立法人,非分公司;提供的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顺路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顺意丰医药有限公司、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家公司与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没有售后服务协议并注明服务的具体内容,因此非售后机构。
严格按照评分准则要求,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在该项评分中不能获得对应的分数。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中“服务网点”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深圳供应商,或非深圳供应商但在深圳有合法注册的分公司(或售后机构)(分公司的必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售后机构必须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合作合同及售后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原件备查)的,得100分;否则不得分”。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在广州,其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为投标人公司的关联公司而非子公司或售后机构,本项质疑成立,对应的评分项评分作更正处理。
六、关于质疑事项6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大量使用非投标人主体的资质、人员、证书、文件等资料,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嫌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的其他非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专用条款中的关于投标人资格条款的要求。
严格按照评分准则要求,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列资料无效。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同质疑事项1中的答复所述,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了较多的顺丰控股集团旗下子公司的资质、证书、人员、文件,根据国家对投标人法人主体的明确规定,本项质疑成立,对相关评分项的评分作更正处理。
七、关于质疑事项7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在“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评分项得100分不合理。
该项评分准则中的“(3)信息化管理D.提供与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对接案例”要求必须是已经有实际对接的案例,且是与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对接的案例。投标人需要提供其信息系统与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成功对接的案例,免疫规划系统是疾控中心专属使用系统,而与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对接是必须在承接疾控中心仓储委托服务的前提下才能实现。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份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没有跟任何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有对接的案例,也没有跟任何一家疾控中心有疫苗仓储委托服务协议,不存在信息系统上实现了与某家疾控中心的免疫规划系统对接的事实。其在“投标人同类业绩情况”中提供的案例亦无与免疫系统对接的事实,其提供的与区疾控中心的案例,均为配送服务协议,非仓储服务协议。
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不具备“提供与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对接案例”,不能获得对应的分数。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中“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评审内容:根据本项目实施重点难点(全程温度控制、疫苗追溯、信息化管理),制定可行性的合理化建设方案。(1)全程温度控制(20分):包括且不限于冷库温度控制、冷藏车温度控制、冷藏箱温度控制等措施方案,提供相关计量部门出具的冷链设备温湿度的有效验证报告。方案内容完整,得10分;措施方案合理,得10分。(2)疫苗追溯(30分):疫苗追溯系统可实现一物一码管理和追溯,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疫苗从生产、流通、使用、退回等全流程追溯,实现来源单位、流向单位、操作单位及时间的查询,实现疫苗来源单位可校验。方案内容完整,得15分;措施合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15分。(3)信息化管理(50分):信息系统可实现本项目疫苗储存、配送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包括且不限于仓储管理功能、运输管理功能、冷链温湿度监控功能、车辆行驶路线监控功能、疫苗溯源追踪功能、查询功能,具备与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对接能力,具有可扩展能力。A.方案内容;B措施合理,查询功能可实现招标人对疫苗全程的监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C.支持质量异常信息的跟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D.提供与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对接案例。评分标准:根据响应情况进行评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得50分,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得35分,满足以上二项要求得30分,其它情况不得分”。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措施完整,信息合并化及案例完整并有截图佐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八、关于质疑事项8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根据招标文件提供了同类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文件,评分结果为0分。区以上城市所有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服务经验,你司提供有效同类业绩案例:广州市黄埔区疾病控制中心所有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服务合同;具备医疗机构配送服务经验,投标人提供有效同类业绩案例:你司与广东东方新特药有限公司签订了药品物流服务协议,并为其配送医疗机构。投标文件提供了双方药品物流服务协议关键页,并提供了配送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等三个医疗机构已签收的销售货物清单作为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你司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药品物流服务协议,并为其配送医疗机构。投标文件提供了双方药品物流服务协议关键页,并提供了配送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大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后海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三个医疗机构已签收的销售货物清单作为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你司作为配送方(丙方),为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分别配送药品到广东省中医院(甲方)、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甲方)、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甲方)。你司投标文件提供了与上述三个医疗机构的合同关键页,并提供了上述三个医疗机构的销售货物清单作为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
严格按照评分准则要求,你司在该项评分中应获得对应的分数。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所有合同均未能提供反映合同关键信息的材料,仅有合同首页及最后一页,并且所提供的合同主体乙方并不是医疗用户单位。你司所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得分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九、关于质疑事项9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根据招标文件提供了获奖情况的相关资料,但未获得相应分数。关于医药信息系统获奖情况,你司提供了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颁发的《2018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供应链管理第二批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颁发的《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研发机构建设-医药供应链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和广州市商务委员会颁发的《医疗机构WEEM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市级);关于医药物流获奖情况,你司提供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颁发的《广东省现代化产业500强项目》(省级)。
上述获奖情况,均属于你司所有,符合地市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关于医药质量、医药物流、医药信息系统、安全等方的获奖情况,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严格按照评分准则要求,你司在该项评分中应获得对应的分数。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所提供的获奖情况材料中,有些不是关于医疗疫苗运输方面的获奖,不能作为实际得分项,评审委员会核实后做了实际打分处理,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你司质疑部分成立。项目后续有关情况请关注我中心网站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