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Z2024055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门智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12/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Z2024055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门智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年第8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Z2024055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门智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号:CQS24C0082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CQS24C00822采购时间:2024年09月03日
二、项目名称:Z2024055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门智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
被投诉人1: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园华龙大道1号
被投诉人2:重庆千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82号天王星D1-2栋7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属于为了赢得中标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3-4为:投诉人提供的“等级保护测评三级证书”及“承诺函”满足招标要求。若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存在不明确或错误,且这些不明确或错误的内容并未影响到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整体理解,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而不是直接扣分。直接扣分且未给予澄清机会的做法,可能剥夺了投标人纠正错误或解释不清之处的权利,从而影响了投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2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4成立。
由于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
2024年第8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Z2024055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门智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号:CQS24C0082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CQS24C00822采购时间:2024年09月03日
二、项目名称:Z2024055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门智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
被投诉人1: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园华龙大道1号
被投诉人2:重庆千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82号天王星D1-2栋7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属于为了赢得中标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3-4为:投诉人提供的“等级保护测评三级证书”及“承诺函”满足招标要求。若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存在不明确或错误,且这些不明确或错误的内容并未影响到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整体理解,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而不是直接扣分。直接扣分且未给予澄清机会的做法,可能剥夺了投标人纠正错误或解释不清之处的权利,从而影响了投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2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4成立。
由于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庆开放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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