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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八批案件曝光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1/10/29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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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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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高新区发展环境保障部,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向全社会释放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现公布2021年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聊城高新区文阳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夹心饼干、青豌豆和瓜子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7000元。

二、聊城高新区每日鲜果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2袋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注未见贴有中文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2袋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5021元。

三、聊城高新区华盛副食百货超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2、罚款人民币7000元。

四、山东双优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玩具安全 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GB263870-2011)的玩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20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528元;3、罚款1200元,共计1728元,上缴国库。?

五、聊城高新区天福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案

在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菠菜氟虫腈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6元,3、罚款人民币7500元。罚没共计:7526.6元。

六、聊城高新区玉林大药房有限公司健民店涉嫌假冒专利案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宣传彩页标注的专利号对应的专利权无权,涉嫌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并予以公告;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上缴国库。

七、山东丁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咯菌腈?嘧菌酯花生种衣剂”和“矿源黄腐酸钾”产品,标识的“N农相思”商标尚未正式获准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八、山东云海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咯菌腈?嘧菌酯花生种衣剂”和“矿源黄腐酸钾”产品,标识的“N农相思”商标尚未正式获准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九、聊城高新区许营丙华日杂门市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销售的菠菜氟虫腈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8元,3、罚款人民币7500元。罚没共计人民币7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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