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林草湿数据与“国土三调”数据对接融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图集、规划附表,1975000元整。
本合同价格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服务费、咨询费、编制费、外业调查费、差旅费、文本费、修订费、税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规划成果包括:浏阳市林草湿数据与“国土三调”数据对接融合数据库、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图集、规划附表等材料。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应的林地保护利用规范、文件、办法的要求做好规划编制。
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方案》等相关技术标准。
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满足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6.1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浏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
(2)浏阳市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
(3)提供资料清单所需的其它数据(见附件)。
2.提供工作条件:
(1)负责协调安排熟悉当地环境的人员协助乙方技术人员开展外业调查工作。
(2)协调并提供办公场所。
3.其他:
(1)对乙方在工作期间提出的需要由甲方明确的事项给予及时答复。
6.2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确保所有成果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涉密人员范围: 参与此项目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4.泄密责任: 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确保所有成果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4.泄密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6.3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乙方因甲方配合等原因造成工作时间顺延的;
2.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延迟提交成果时间的;
3. 增加或减少研究与开发内容,或对调查内容提出重大调整的;
4.研究与开发经费不能按时到位的。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4、6 条约定,应当按项目合同总经费的5%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5、6 条约定,应当 按项目合同总经费的5%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应另行赔偿。
3.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 按合同总经费的5%承担经济责任。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合同总经费的5%支付违约金。
11.1双方确定:
服务内容:以浏阳市“国土三调”数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结果等为基础实现国土与林地数据的融合(不含外业调查)。依据浏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资源家底,按湖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落实规划基数,以上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评价为基础,分析评估林地保护利用现状问题和风险挑战;明确规划目标,确定林地保护利用总体格局,重点是保护和利用两方面的规划内容,同时突出林地治理体系与重大工程,制订相关保障措施。按照上下联动、逐级协调的程序,完成浏阳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11.2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11.3双方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胡毅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李凤武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分别为甲乙双方负责工作联系;
2.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4双方确定:
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出现因发生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测的技术风险,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
11.5双方确定: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