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glon23000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02/01
公告正文
询价单号: RDBTG23020100027 询价单标题: 末煤 大连
币种: 人民币 招标编号: CGLON230005
税率: 13% 询单类型: 采购
定量/定价: 定价定量 询价单状态 已发布
报价开始时间: 2023-02-01 08:58:00 报价截止时间: 2023-02-01 11:20:00
是否定向: 定向 保证金额: 0.0000
招标期限: 物料总项次: 1
供货开始时间: 2023-01-31 供货结束时间: 2023-02-28
采购组织: 轮次: 第 1 轮
物料信息
序号 物料代码 物料名称 型号和规格 说明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交货期
1 A034100053 末煤 末煤...粒度≤30mm,0~3mm部分占比≤30.0%,全水分≤13.0%,干基挥发分≥31.00%,干基灰分≤28.00%,干基全硫份≤0.6%,灰熔融软化温度≥1350℃,低位热值≥5000 Kcal/Kg。...... 500.0000
基本条款
条款类别 条款名称 条款内容
- 质量要求 粒度≤30mm,0~3mm部分占比≤30.0%,水分≤13.0%,干基挥发分≥31.00%,干基灰分≤28.00%,干基全硫份≤0.6%,灰熔融软化温度≥1350℃,低位热值≥5000 Kcal/Kg。
- 验收标准及不合格处理规定 让步接收及商务处理:0.6%<S≤1.0%,以S=0.6%为基准,每上升0.1%,扣罚3元/吨。 1.0%<S≤1.3%,以S=0.6%为基准,每上升0.1%,扣罚10元/吨。 低位热值<5000KCal/Kg,按(5000-实际Q)/5000*合同单价降价处理。 水分>13.0%,以13.0%为标准,超标准≤1.0%,1倍扣重量结算;1.0%<水分超标准≤2.0%,以13.0%为基准,超基准部分1.1倍扣重量结算;水分超标准>2.0%,以13.0%为基准,超基准部分1.2倍扣重量结算。遇有明水直接扣除水分吨位。 粉煤粒度超标准部分按6元/吨降价处理; 干基灰分不合格,超标≤1.00%,每超标0.01%,合同价降低0.2元/吨。 干基挥发分不合格,超标≤1.00%,每超标0.01%,合同价降低0.05元/吨。 灰熔融软化温度<1350℃,合同价降低3元/吨。 超出让步接收范围的商务处理 S>1.3%,以S=0.6%为基准,每上升0.1%,扣罚20元/吨。 干基灰分不合格,超标>1.00%,每超标0.01%,扣款0.4元/吨。 干基挥发分不合格,超标>1.00%,每超标0.01%,扣款0.1元/吨。 如果其它没有形成降价原则的成分(项目)对我公司产品质量造成影响,我公司将保留对供应商追溯考核的权力。针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发生的原辅材料质量异议,除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扣罚以外,还要追加处罚性罚款1000~10000元/次。同月份同一厂家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出现连续3批的相同检验项目不合时,对供方额外考核500元。 通用条款:辅助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潮措施,没有明确水分要求的原辅料,发现潮湿检验水分含量,水分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如同意让步接收时,水分双倍扣重结算。 杂质扣罚通则:当杂质含量<1%时,按杂质实际含量扣重;杂质含量1-2%时,按杂质含量的2倍扣重;杂质含量>2%时,按杂质含量的5倍扣重。 杂质定义:指泥土、杂石、杂物、非金属物等,具体参照该物资采购标准和技术规定中杂质的定义为准,当标准或规定中无明确规定时,质检处参考同类产品国家、行业标准确定。
- 运输及包装 公路运输,一票到厂,供方送货到需方厂内指定卸料地点,数量以进厂检斤为准,汽运到厂且需要需方人工卸货的按平板车卸车费用5元/吨、自卸车的卸车费用3元/吨收取;费用在结算时扣除。发货前将送货信息传送至大特钢供应处执行科。散装,装运过程中做好防护工作,不出现抛、撒、扬尘等现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污染环境。如供方由于运输途中采取防护措施不当造成货物积水或损失等,由供方承担。
- 供货期限 交货期为2023年2月10日前到货完毕。在招标周期期限时间内根据需方实际需求量进行交货(不能耽误需方的正常使用)。
- 报价及付款 投标时请投一票到厂价格(同时报现款和承兑价)。投标单位所报价格含材料费、制作费、运输费及税金等所有费用,并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含税价格基于13%的增值税税率约定,如开票时遇到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则不含税单价不变,含税价格做相应调整。付款时间及发票结算:货到,发票到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付5个月左右银行承兑汇票(需方不贴息)或现款,不接受预付款。
- 违约责任 1.在履行过程中经需方检验发现以次充好、以少充多、弄虚作假等行为,扣减本批次部分货值作为补偿外。2. 供方须严格按合同交货数量交货(合同数量基数±10%)。在合同执行期间遇市场价格上涨或不变而产生供方执行数量未达合同基数下限情况,以合同数量基数为考核标准(不考虑±10%情况),将扣罚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对超出基数数量仍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在合同执行期间遇市场价格下跌而产生供方执行数量超出合同基数上限情况,将按合同数量基数(不考虑±10%情况)予以结算,对超出基数数量按次月市场价结算。3、如因非需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对未完成部分的合同量,如需方同意需继续履行的,如市场价格下跌,按交货期市场价格履行,如市场价格上涨或不变,按本合同价格履行,并对逾期交货部分作如下处理:(1)逾期30天内(含30天)补足合同数量基数的,在延期3天内交货不作处罚;延期4—15天(含15天),按延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0.5‰/天收取违约金;延期16—30天,按延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1‰/天收取违约金;(2)逾期30天以上仍未补足合同数量基数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扣除供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未交付货值的5%收取违约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因违约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另行采购货物的差价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1)中违约金的支付;(3)逾期30天以上仍未补足合同数量基数且需方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按延期交货部分合同金额1‰/天收取违约金,直至供方履行完毕合同或因供方的持续逾期导致需方单方面行使合同终止权。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的同时有权扣除供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未交付货值的5%收取违约金,扣除履约保证金及收取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因违约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另行采购货物的差价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1)及本条款中违约金的支付。逾期供货情形下所涉的供方向需方承担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需方均有权从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供方另行给付。未交付货值5%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二者就高执行。
- 投标信誉保证金等要求 本次招标需交纳投标金额的2%作为投标信誉保证金,不交纳投标信誉保证金的没有投标资格(在本单位有欠款的供应商,可以以欠款形式抵值保证金,需出具公函证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信誉保证金待招标结束后立即退还;投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即为中标单位,如中标单位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要求供货,投标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需方经济损失。1、各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投标时,请认真查看招标书内容及附件内的技术协议、技术要求等所有资料后再报价,一旦报价,即表明投标单位已确认了该标书所有条款及附件内所有内容,一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2、投标单位之间进行串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投标单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永久取消投标资格;3、投标单位所供的产品必须是具有生产、制造该产品资质的单位所生产的合格品;4、依据《东北特钢集团标书收费管理办法》,(1)年费会员:从缴费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365天。收费标准:普通会员1000元/年,单份标书最高投标金额200万元;高级会员2000元/年,单份标书最高投标金额1000万元;VIP会员3000元/年,单份标书最高投标金额不限制。(2)非年费会员:按次收费,每次参与投标均需交纳标书费。收费标准:标的额≤1(万元)标书费金额0元;1<标的额≤200(万元)标书费金额200元;200<标的额≤1000(万元)标书费金额500元;1000<标的额(万元)标书费金额1000元;5、投标信誉保证金、标书费请汇至同一账户:户名: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94766566375,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附加信息及用途:投标保证金、标书费用。
- 其它条款 1.合同到期执行完毕或协商终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2.在合同履行期内,供方接到需方送货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发货,并将发货情况传真给需方,需方有权去装货现场察看情况。3.如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需及时通过对方,并在15天内提供证明,经核实属实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4.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尽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受损害方有权向对方追索相应的损害赔偿。5.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6.重要说明:1)、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以及遵守这些条款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一致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2)、 卖方所开增值税发票及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否则,卖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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