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拟公开转让持有的池州市贵池区百牙路、长江中路、东湖路、团结小区、天都清华园、齐山新村17套住宅房产,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池州市贵池区百牙路、长江中路、东湖路、团结小区、天都清华园、齐山新村17套住宅房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的17套住宅房产分别位于贵池区百牙路(百牙小区)、长江中路34号(交通局宿舍楼、交通局海事局宿舍楼)、东湖路西检察院宿舍、秋浦西路团结住宅区(团结小区)、长江北路天都清华园、万罗山路齐山新村小区,本次转让标的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通水、通电,混合结构,未通燃气;现为闲置状态,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户型 | 装修情况 | 建筑面积 | 所在 | 评估价 | 转让底价 | 标的 |
N0122FC240037 | 贵池区百牙路1号楼501(百牙小区) | 二室一厅 | 简装 | 63.04 | 5/5 | 365,632.00 | 365,7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38 | 贵池区百牙路1号楼502(百牙小区) | 二室一厅 | 简装 | 61.98 | 5/5 | 347,088.00 | 347,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39 | 贵池区长江中路34号1幢101(交通局宿舍楼) | 二室一厅 | 简装 | 61.22 | 1/3 | 336,710.00 | 336,8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0 | 贵池区长江中路34号1幢302(交通局宿舍楼) | 二室二厅 | 简装 | 75.89 | 3/3 | 440,162.00 | 440,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1 | 贵池区长江中路34号1幢303(交通局宿舍楼) | 三室一厅 | 毛坯 | 75.89 | 3/3 | 440,162.00 | 440,2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2 | 贵池区长江中路34号2幢东101(交通局海事局宿舍楼) | 一室一厅 | 毛坯 | 52.61 | 1/5 | 294,616.00 | 294,7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3 | 贵池区长江中路34号2幢东301(交通局海事局宿舍楼) | 一室一厅 | 简装 | 55.98 | 3/5 | 324,684.00 | 324,7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4 | 贵池区长江中路34号2幢东401(交通局海事局宿舍楼) | 一室一厅 | 毛坯 | 55.98 | 4/5 | 319,086.00 | 319,1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5 | 贵池区东湖路西检察院宿舍503室 | 一室一厅 | 简装 | 38.28 | 5/5 | 228,340.00 | 228,4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6 | 贵池区东湖路西检察院宿舍504 | 一室一厅 | 简装 | 38.28 | 5/5 | 228,340.00 | 228,4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7 | 贵池区东湖路西检察院宿舍505 | 三室一厅 | 简装 | 94.59 | 5/5 | 553,919.00 | 554,0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8 | 贵池区东湖路西检察院宿舍506 | 三室一厅 | 简装 | 83.35 | 5/5 | 493,432.00 | 493,5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49 | 贵池区东湖路西检察院宿舍509 | 三室一厅 | 简装 | 83.35 | 5/5 | 493,432.00 | 493,5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50 | 贵池区团结住宅区10幢301(团结小区) | 三室一厅 | 简装 | 70.39 | 3/6 | 449,792.00 | 449,8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51 | 贵池区团结住宅区10幢401(团结小区) | 三室一厅 | 简装 | 70.39 | 4/6 | 449,792.00 | 449,8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52 | 贵池区长江北路天都清华园6幢503 | 二室一厅 | 简装 | 91.62 | 5/7 | 556,958.00 | 557,000.00 | 公告中 |
N0122FC240053 | 贵池区齐山新村30幢701、701阁楼 | 四室二厅 | 毛坯 | 169.21 | 7、阁楼/7 | 417,438.00 | 417,500.00 | 公告中 |
注: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底价含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可以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方式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相关贷款政策信息,确认是否具备贷款资格、可贷款的额度等。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评估机构: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20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恒估价(池)其字(2023)第0080号)。
5、评估对象:池州市贵池区团结小区10幢301、10幢401,池州市贵池区长江路34号2幢301、401、101、1幢303、302、101,池州市贵池区百牙路1
号楼501、502,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167号5幢604,安庆市大观区宝善庵4幢504,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西检察院宿舍503、504、505、506、509,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北路天都清华园6幢503,池州市贵池区齐山新村30幢701、701阁楼住宅用房及池州市贵池区南湖杏园B-1(B)幢36-3商业用房市场价值。
6、资产评估结果: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7、评估备案机构:池州市财政局。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详见“转让标的简况”。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受让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按照选择的价款支付方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1)受让方以“自筹资金”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①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②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受让方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支付转让价款方式:
①在报名前,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贷款的各项政策信息,确认是否具备贷款资格、可贷款的额度等。
②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自行向银行提交《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贷款资料,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如需转让方提供资料的,转让方配合提供。
③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不少于30%的资金作为首付款,且该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扣除拟贷款金额的余额。
④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贷款的全部手续,并付清转让标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
⑤如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贷款未能成功办理,则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通过自筹资金付清转让标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且受让方应承担将房屋权证转回至转让方名下的一切费用。
⑥标的首付款、银行向受让方发放的贷款均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现场查勘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面积、质量、外观、结构、消防、土地性质、权证、权属情况等方面的提出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如受让方选择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支付转让价款,须在贷款合同生效后另行携带贷款合同),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具体移交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应配合办理房产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采取以“自筹资金”支付转让价款的,则受让方同意在付清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过户事宜,同意具体时间由转让方统一安排并以其通知为准;如受让方以“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支付转让价款的,则在付清转让标的首付款且在贷款获得银行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开始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贷款等手续。
(4)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受让方自行办理燃气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标的移交日前的水、电及物业费(如有)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日后的水、电及物业费(如有)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承诺:如转让标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公告列示建筑面积存在差异,则以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期限以权证登记为准),且不调整转让价款。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1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1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每个标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均为人民币5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6)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
1、对于每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对于每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八)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九)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一)产权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1、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如受让方采取“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首付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566-2023567
传 真: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池州市贵池区百牙路、长江中路、东湖路、团结小区、天都清华园、齐山新村17套住宅房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附件:标的照片.rar
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