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明溪县档案局
乙方:福州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1]SMGX[GK]2018063的2018年度档案数字化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1 | 项 | 国内 | 638340 | 638340 | 蓝泰科技 | 服务标准为符合档案管理性标准规范及技术业务性标准规范标准要求; | ||||||
合计: | 63834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捌仟叁佰肆拾元整元(¥63834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完成所有供货,使数据能正常运行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9号;
4.3交付条件:1交货完工期: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完成所有供货,使数据能正常运行使用。 2交货地点:采购人规定地点。。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项目概述及清单 1.1项目概述:本次招标项目内容为明溪县档案局馆藏建国后、民国时期等档案数字化加工,包括:档案借调、目录核校建库、修改或拟写案卷标题、扫描前处理(包括编写页号、档案装订物拆除、注明重份文件、档案保护性处理、填写备考表)、档案扫描、文件级标题采集著录、图像处理、图像质检、档案装订还原、档案实体验收、退卷归库、数据挂接、数据验收、扫描数据备份(数据格式转换及光盘备份)等工作。 1.2项目主要清单: 明溪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建国后档案) 173万页(新增目录著录1条抵1页) A4/A3单价为0.358元/页; 明溪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民国档案)30000页 A4/A3单价为0.30元/页;明溪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民国档案) 5000条单价为2.00元/条;项目工期:合同签订10个月内; 备注:以上数量均为预估数量,最终按实际数量结算。投标报价包含采购方委派的2名协助采购方进行档案检查人员的工资(每人不低于2000元/月),直至项目验收完成止。 1.3本次项目档案扫描主要以建国后馆藏档案为主,需用A4或A3平板扫描仪进行,以扫描仪扫描产生的电子画幅每页计量,大于A3的工程图纸另行计算。 1.4本项目由采购人提供数字化加工场所,地址:明溪县档案局。 1.5本项目在数字化加工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所有设备(设备主要包括:电脑、扫描仪、数字化软件、移动硬盘、打印机等)由投标人提供,投标人报价中不含此项报价。 1.6投标人必须提供项目操作标准及流程、实施计划方案、项目组人员配备及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承诺等材料。 2、 应遵循的业务标准: 2.1.1.管理性标准规范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2.1.3《福建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2.1.4《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中保委[2003]4号); 2.1.5《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 2.1.6《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2.1.7《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 2.2业务性、技术性标准规范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2.2《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 2.2.3《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2017); 2.2.4《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 2.2.5《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民国档案著录细则》(DA/T20.4-1999); 2.2.6《福建省纸质档案数字化操作规范(试行)》(闽档〔2018〕26号); 2.2.7《福建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操作规范》(闽档[2002] 82号); 2.2.8《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与著录细则》(DB35/T161-2002); 2.2.9《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 68—2017)。 3、基本流程与要求 3.1档案借调 投标人与明溪县档案局项目管理人员办理档案借调手续,借出待扫描档案。档案借调应逐卷清点,案卷封面的档号与调卷单开具的档号应一一对应,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应做好交接记录。 3.2扫描前处理 3.2.1 编写页码: 3.2.1.1对未编页号或页号编制不规范的案卷重新编号,统一采用2B铅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并将原来编错的页号用黑色水笔划掉。页码有变动,目录有修改、补录的,案卷封面的件数、页数和起止时间的内容要修改。 3.2.1.2一份文件若有主页和浮贴,先编主页号,后编浮贴页号,如浮贴内容与主页内容无关,先编浮贴页号。 3.2.1.3应在统一位置书写页号,且不压盖档案内容。左装订的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右装订的卷,正面编在左上角,背面编在右上角;上装订的卷,正面编在右下角,背面编在左下角。 3.2.1.4已经编过页码的档案,或原有页码为连续性页号且清晰可见,不再重新编页码,如有跳号或编号出错的情况,应重新编页码,并在数字化工作单中加以说明; 3.2.1.5筒子页按正、反两面顺序编制两个页号。 3.2.1.6折子页档案按自然页编页号 3.2.1.7一份文件在卷内被其他档案材料分开排列位置不连续,必须调整文件顺序,由此造成页码不顺的,需就受影响的部分重新编号。 3.2.1.8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空白表格(两张以上相同的空白表格)、白纸及废草稿纸不编页号。 3.2.1.9如确认是废草稿纸,若卷内图文与前后文件没有任何联系的可以不编页号,但如果文件的内容能够连接,也可按顺序编号。 3.2.1.10案卷遇有特殊情况,由档案馆项目管理人员决定是否重新编号。 3.2.2 档案装订物拆除 3.2.2.1逐卷拆除档案中的原金属装订物(如:金属夹条、回形针、订书订、大头针等)及一般线装物(如:后期装订线等),档案中的精装书籍及成精装书籍状装订的档案不得拆散,可用零边距扫描仪挂边扫描。 3.2.2.2拆除档案装订物时可使用相应工具,对筒子页和其他粘连页面用小竹签等工具小心撕揭剥离,但不得损毁档案,若粘连过牢,需经档案馆项目管理人员确认保持原貌;对无破损但折皱不平影响扫描质量的纸质档案应先进行压平等相应技术处理。特殊装订且拆除装订后需恢复的档案,在拆除装订物时应采用拍照等方式记录档案原貌,以便于恢复。 3.2.3重份档案的处理: 同一全宗内,出现成本成册的重复档案(形式与内容完全重复),应将重份档案在目录中标注说明,并在备考表上说明情况,提示扫描时不予扫描;同一案卷内,出现的重复文件,应将重份文件置于备考表后编页,并在备考表上说明情况,提示扫描时不予扫描。 3.2.4档案保护性处理: 档案保护性处理是对确定扫描的档案,逐卷检查实体,对档案的破损、霉坏等需裱糊的案卷作出评定,并在备考表和目录著录项上说明情况,能够扫描的先扫描,而后进行专业修复。前期档案由于时间久远,纸张载体质量差,损毁较严重,对其进行修裱,包括喷潮、上浆、托裱、上墙、挣干、裁切等。裱糊数量低于该卷总量的3%不收费。 3.2.5填写备考表 凡经数字化前整理的档案,应填写备考表,并由整理、编页、检查人员签名(盖章)。在备考表中除标明文件页数、重份等情况外,还可注明特殊档案和需要说明的情况。如邮票、商 标、案例、书稿、手稿、名人手迹、实物档案及特殊文种。 3.3目录核校建库 3.3. 1逐卷核对档案实体卷封与电子目录的对应信息(档号、题名、时间、责任者、文件编号、解密划控等),以实体档案为基准在确保电子目录信息准确无误后,按挂接要求审核目录数据库。如无数据库,按照《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与著录细则》标准要求建立数据库。如有不规范、不准确的要修改、以前无目录或著录漏录的要补录,并确保扫描图像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100%挂接正确,并将正确的数据导入档案馆现有档案数据库中。 3.3. 2数据格式选择必须符合福建省档案馆档案数据格式的要求。 3.3.3个别原来没有卷内目录的卷,要把补录的目录打印出来制作成卷内目录归入卷宗,原来目录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打印目录,重新装订。对不规范、不准确文件题名(含英文档案),须依据《福建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操作规范》,进行修订或重新拟写。并做好所修改案卷目录的台帐登记备案工作。 本次目录著录有较少部分为民国档案目录著录,著录标准须依据《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进行修订或重新拟写。 3.3.4档案扫描 3.4. 1扫描方式 3.4. 1.1采用A3平板扫描仪按档案编定的次序逐卷逐页扫描,可根据档案幅面大小,选定区域进行扫描,并按档号排列原则逐层以单页形式保存。 3.4. 1.2超过A3幅面的档案,必须根据档案页面选择A2或A0扫描仪另行扫描。扫描完成后,将扫描形成的电子档案按原档案顺序插入该卷电子档案的相应位置。 3.4.2扫描质量要求 3.4.2.3每一卷(宗)档案的扫描均为卷内文件。每份文件中,只扫描文件处理单或领导(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单、正文、附件等。草稿、重复件及无关材料应予扫描。 3.4.2.2无论页面大小均自然平展开进行扫描,筒子页、折子页均作一个画幅来扫描,并以画幅作为扫描的计量单位。 3.4.2.3必须按照案卷标明的页码顺序进行扫描,扫描时做到不缺页、不重页、图像内容完整,包括文件上的正文、页码、有关标记等必须纳入扫描图像范围。 3.4.2.4纸张暗黄发黑、字迹不清的档案,或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应通过数字化系统调整亮度、对比度、分辩率等技术参数,直至图像清晰为止。同一份文件内只能采用一种分辩率,以件为采用的最高分辩率为准。 3.4.2.5在同一份档案文件内,清晰度不同,特别是铅笔、钢笔、圆珠笔同时存在的,应以文件主要部分的清晰为准。 3.4.2.6初始扫描时,应尽量将档案纸张放置端正,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纠偏产生的图像失真问题。 3.4.2.7遇有浮贴时,原页若空白的不扫;浮贴加原页扫1页,浮贴揭开后原页扫1页,若有多张浮贴重叠,每张浮贴均需单独扫描。 3.4.2.8档案扫描时不可折角、遮字,不得有非档案的杂物,如头发、纸屑等。 3.4. 2.9图像清晰、不失真、完整、不影响图像的利用效果。 3.4. 3 特殊纸张扫描处理规范 3.4.3.1破损档案由前处理人员填写“破损档案送交修裱登记表”与破损档案一并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待修裱后再扫描。 3.4. 3.2薄透档案用相同大小白纸衬底,再进行扫描;字迹褪变档案扫描时,需要调整亮度、对比度等参数,以扫描后形成的图像中文字清楚为准。遇有字迹完全褪色(只剩划痕)或复写纸字迹且发生浸染时,可扫描该页档案反面,再做镜像文件,如果该页纸张同时老化、破损现象,宜在扫描后再进行修裱处理。 3.4.4实物档案的数字化:对档案中徽标、各种证物等实物档案,采用数码相机进行数字化,所获图像文件必须进行相应的图像处理,以达到本项目要求的图像质量。 3.4.5电子图片的倾斜度不得超出1度,不允许有折叠、遮字或缺损,保持图像的完整,图片端正、无扭曲。 3.4.6要求电子影像数据准确、索引数据准确并与纸质档案匹配,发现扫描图像的排列顺序与档案原件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3.4.7图片命名及组成必须与馆藏实体档案一一对应,并符合福建省档案馆档案管理软件要求。 3.4.8扫描模式: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4.9扫描分辨率:扫描分辨率标准为300dpi。 3.4. 10图像格式:图像文件采用TIF格式保存,并能根据要求输出JPG,PDF、双层PDF格式。 3.4.11扫描登记 认真填写加工流水表单,登记扫描的页数,核对每卷(宗)的实际扫描页数与档案整理时填写的档案页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注明具体原因和处理方法。并提交明溪县档案局项目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理。注明每一页幅面的大小A3或A4,A2或A0,原件缺码的也要注明。 3.5图像处理 3.5.1经数字化所产生的图像文件,按照DA/T31-2017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图像优化处理,使图像清晰、完整,不得出现原件没有的颜色、变形、明显皱纹等破坏图像质量的现象。 3.5.2对扫描后的图像进行逐页纠偏、裁边、排序等处理。以视觉上不感觉偏斜为标准,允许图像倾斜度不得大于1度;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旋转还原,以符合阅读习惯。 3.5.3图像拼接。对大幅面的档案原件进行分区扫描时,应使各分区的大小尺寸相近、分辨率和曝光量一致,相邻图像之间的重叠面积不少于各分区面积的1/20。扫描后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以保证档案数字化图像的完整性,并做好登记工作。 3.5.4将对应同一份纸质文件的单页JPEG图像文件,合并为多页PDF文件并在PDF文件每一页添加“明溪县档案馆”水印标识(水印文字字体、字形、字号、添加位置在数字化操作规范中明确)。图像合并时,要认真检查图像文件的页数、页序,确保图像文件页数、页序与纸质档案实体相一致。 3.6图像质检 明溪县档案局采取巡视检查流水线各环节,以及对中标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案卷的整理分件、编号、图像处理、扫描、数据存储备份等业务的指导等方式进行项目质检。 3.6.1中标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要有专职质检员,按档案扫描的质量要求对扫描生成图像的命名及图像文件质量逐页进行检查,发现漏扫的要及时登记并补扫,并按原档案次序将图像插入原位。 3.6.2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图像,要重新扫描后进行替换,对加工数据自检合格,符合明溪县档案馆数据质量标准的,才能递交明溪县档案局验收。 3.7数据挂接 3.7.1以目录数据库为依据,将每一份文件扫描所得的一个或多个图像存储为一份图像文件。将图像文件存储到相应文件夹时,需认真核查每一份图像文件的名 称与目录数据库中该份实体的档号是否相同,图像文件的页数与目录数据库中该份文件的页数是否一致等。通过每一份图像文件的文件名与目录数据库中该份文件的档号的一致性和唯一性,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实现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的批量挂接,挂接正确为100%。 3.7.2认真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交接登记表单,记录数据关联后的页数,核对每一份文件关联后的页数与档案整理、扫描时填写的页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注明具体原因和处理办法,并提交明溪县档案局项目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理。 3.7.3要求数字化的档案数据能准确的与明溪县档案局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衔接,保证系统提出的档案数据的准确性。 3.8数据验收 3.8.1明溪县档案局按全宗按目录分阶段分批对中标人提交的数据进行验收,数据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不低于10%;同时对于中标人提交的成果(如修改或重拟的目录数据、图像处理结果和数字化加工完成等)和重点环节(如档案入库交接),进行审核验收。 3.8.2提交验收的数据,抽检采取一票否决制,抽检的合格率为100%,达不到验收指标的定为不合格,并全部发回中标人重新自检。若重新发回自检的数据再次不合格,除发回中标人重新自检外,每发回一次扣该批次数据结算金额20%。对验收中检出的错误,中标人应及时、无偿予以纠正。如验收3次后仍不合格,明溪县档案局有权解除合同。 3.8.3一批档案扫描完成提交验收,其数字化转换质量的合格率须达到99%以上(含99%),并在将有质量问题的数据重新处理达标后,给予验收“通过”。 3.8.4全部档案验收“通过”的结论,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3.8.5如全部档案完成后不能通过验收的,视为中标人违约。 3.8.6数据验收合格后,中标人须提供移动硬盘备份一份、BD光盘备份(档案级著名品 牌一式二份)给采购人,并将著录条目和全文数据向明溪县档案局数据库迁移。 3.9数据备份 3.9.1备份范围:将扫描形成的图像文件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备份。 3.9.2备份方式:为保证数据安全,备份载体的选择应多样化,可采用在线、离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多套备份。数据需备2种格式(TIFF格式、PDF格式),TIFF、PDF两种格式分别备份在移动硬盘、档案级光盘上,其中移动硬盘一套,档案级光盘一式二份(硬盘和档案级光盘由中标方提供)。 3.9.3备份标签:数据备份后应在相应的备份介质上做好标签和详细目录清单,以便查找和管理。 3.9.4备份数据检验:备份数据也应进行检验。备份数据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文件数量是否准确等。 3.10 数据移交 3.10.1 移交内容: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档案原文数据、目录数据、数字化工作文档。 3.10.2扫描计量 档案扫描用A4或A3平板扫描仪进行,以扫描仪扫描产生的1个电子为1页计量。每一幅画应与档案实体实际页面一一对应。对于幅面大于等于A3的文件,按以下规则计算:1页A3=1页A4,1页A2=4页A4,1页A1=8页A4,1页A0=16页A4。 3.10.3 移交要求:数字化工作方案、数字化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书等凭证文件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各工作流程所形成的管理台账、报表等数字副本,在移交数字化成果时必须按要求向明溪县档案局移交。 3.11档案的装订 案卷装订前,案卷封面破损的要更换,并按要求书写各项内容,对有修改的卷内文件目录需要重新打印并装订。对修改或重新拟写标题的目录数据必须做好标识向明溪县档案局项目管理人员移交。 3.11.1 装订技术要求 3.11.1.1 拆除档案上的金属物,如书钉、回形针、大头针和金属夹等。 3.11.1.2 恢复装订时,应认真核对档案页码,核对文件排列顺序,发现错误的地方及时纠正,不能处理的上报明溪县档案局项目管理人员,装订成册的档案必须保证每页都装订成功,不得有漏装掉页情况出现。 3.11.1.3经核对无误的档案,应以文件左齐(裁口整齐)、下齐(地脚整齐),靠右侧装订,装订成品必须结实美观。 3.11.1.4 在整理过程中,如遇有小页面或没有足够装订空白页面,如果发现文件无装订边,必须用质地、颜色相近纸张加边后再装订。 3.11.1.5对浮贴在相邻档案纸张上的小签条等小页面档案,如粘连不牢,用档案修裱专用浆糊加固避免脱落。 3.11.1.6对没有预留空白装订边的正常大小页面,用修裱档案专用纸张接边后,再折成与案卷大小一致页面装订。 3.11.1.7所有进行来修裱、托底、接边等处理的页面,须完全干燥后才能进行装订。 3.11.1.8对原来已打孔装订的档案,在装订时尽可能利用原孔装订,不能按原孔而需重新打孔的档案,打孔时严格按照规定沿档案文件左边适当处打孔,确保三点一 线,既不漏页也不损害文件字符。 3.11.1.9档案装订系线时要按照标准方法操作,线不可太长或太短,系线松紧适度。 3.11.1.10 填写登记表。 3.11.1.11案卷装订成册经质检合格后,按全宗分别排序装盒,上交档案管理员点收入库。 3.11.2装订人员要求 3.11.2.1爱护档案,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牢固树立片纸只字都是宝的意识。 3.11.2.2不得仔细浏览档案内容,不得对外传播档案内容,员工之间不得谈论档案内容。 3.11.2.3不得在档案上涂划、擦改。 3.11.2.4严禁将明火、茶水饮料、食物等带入工作现场。 3.11.2.5严格执行《档案装订工作规范》,确保档案装订质量。 3.11.2.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不能传播、打探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3.11.2.7使用工具时小心谨慎,注意人身安全,避免意外伤害。 3.11.2.8自觉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持工作区清洁整齐,档案及装订用具摆放有序。定期打扫卫生,定期清理一次性口罩、帽子等垃圾。 3.11.3档案实体验收 档案实体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将追究法律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要求,卷内文件颠倒等视为不合格,合格率应达到100%方予以验收通过。 3.12退卷归库 档案扫描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应与明溪县档案局项目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完好如初。 4.项目管理与档案安全保障要求 4.1项目管理要求 4.1.1中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确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具有专科或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负责人经历,并承诺该项目经理在整个项目运行期间必须驻场,在项目未结束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除非采购方要求更换负责人),如确实需要更换的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采购方,取得采购方签字同意后方可。如擅自更换,采购方有权暂停中标人的全部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延误由中标人负责。 项目经理如不能胜任采购方工作需要,经采购方提出,中标人必须在一周内重新调换能够胜任工作的项目经理。 4.1.2本项目配置稳定的专业档案加工队伍,应具有档案上岗资格证人员,专职数据库管理员,专业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采集著录人员,计算机相关专业,熟悉IT硬件架构专业人员。 4.1.3中标方应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需由采购方审定并向采购方负责报告质量情况,质检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采购方有权要求 更换。 4.1.4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中标方完成人员进场,同时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由中标方提供)应到达项目工作场地并完成投标文件中要求的数据采集平台搭建,设备调试,向采购人申请调档。 4.1.5采购人在数字化加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本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4.1.6数字化加工现场要布置协调、整齐,公司名、工作区域均标识清楚,管理有序。工作人员要求挂牌上岗,并遵守明溪县档案局各项规章制度。数字化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参照明溪县档案馆工作时间,未经明溪县档案局同意,不能在非工作时间开展工作。 4.1.7数字化加工现场内所有纸质材料的销毁,必须经过明溪县档案局项目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销毁。分批验收进行数据移交完成后,数据采集电脑、存储等设备上的数据必须在明溪县档案局项目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移交给明溪县档案局。 4.1.8投标人在投标时要特别强调指出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其中包括:服务响应时间、项目完成时间、公司的技术力量、技术服务内容、安全保密措施和质量水平等。 4.2档案安全保障要求 投标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相关规定、福建省档案局的保密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档案扫描工作必须在明溪县档案局规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如档案有遗失、损坏等情况,采购人将视情节情况严重而定,轻者中标人需经济陪偿,重者将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中标人应与明溪县档案局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应做到: (1)与项目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 (2)档案数字化加工后的各种影像、资料所有权属采购方,各种统计资料、影像资料、光盘资料、纸质资料及各种清单等在项目结束时都必须完整移交。 (3)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各项档案资料带出工作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泄密、传播;不得无故查看及讨论档案内容。 (4)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有违法犯罪的记录,不得采用临时聘用人员。中标人必须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签定保定安全协议书。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如需更换应征得采购人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5)中标人必须保证档案内容与档案载体的安全,对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建立工作日志并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建立加工流水表单,该表单应详细记录加工过程及相关内容。完工验收时应提交工作日志、产品质量检验、验收记录等资料。 (6)中标人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措施安全保密工作的可行性、可控性、操作性强,应急效果好,且能按照最新的国家档案局的通知要求进行涉密件与非涉密件的区分。 (7)中标人不得把不属本项目的资料带进工作场所进行操作,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设备维护。 (8)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电器设备,如手提电脑、手机、相机、mp3、mp4及移动存储介质等。 (9)完成项目后,双方均对本项目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保密承担责任。 5、数字化加工软件 5.1中标人应免费提供并在数字化加工过程中使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化加工管理软件。软件具有扫描、图像处理、著录、校对、质检、自动挂接、查询检索、数据转换、数据上传、数据统计、打印输出等功能。在项目运行期间中标人应免费提供数字化数据验收系统给采购人使用,使采购人能顺利对加工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档案实体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将追究法律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要求,卷内文件颠倒等视为不合格,合格率应达到100%方予以验收通过。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1,支付比例(%):30,支付期次说明:(1)自合同签订后中标方进场10个工作日,甲方凭税务发票向乙方预付项目预付款合同金额的30%。 本期项目每2个月结算一次,按照中标方提供的数量甲方进行验收后结算,采购方凭税务发票及证明验收合格的验收单向中标方付款。每期结算扣除金额的5%转为质保金,待项目整体验收后一年内付清。 首期验收结算将预付款转为首期结算款,余下根据实际数量的相关金额再进行结算。支付期次:2,支付比例(%):70,支付期次说明:(2)结算货款时,中标单位应提交如下单证,以便审核: ① 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的全额正式发票; ② 采购人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合格凭证。。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叁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中标方原因未能在合同完成期限前通过合格验收,每延迟一天将对中标人处以项目全部费用0.1%的罚款。 10.4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明溪县档案局 | 乙方: | 福州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9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茶会解困小区47座501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李耀辉 | 单位负责人: | 林琼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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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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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8-2813850 | 联系方法: | 13305916707 |
开户银行: | 工行明溪县支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
账号: | 1404051129100094487 | 账号: | 591902689410703 |
签订地点:明溪县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