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主次干道两厢绿化维护外包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8.4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215002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思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主次干道两厢绿化维护外包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215002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25 —— 2024-04-24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范围: 1、茶亭镇主次干道两厢绿化、茶亭镇机关及原东城机关庭院绿化修剪维护。 2、对雷雨雪等恶劣天气出现的倒树、断树等情况进行及时处置。 3、对主次干道出现的死树进行及时更换 2、履行方式: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规范化作业流程开展绿化养护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签订合同后,根据考核验收标准,采购人现场签证数据和成交供应商单项报价,按季度支付,在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内支付上一季度费用。(考核标准在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提供)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长沙思典劳务服务有限公司:8201010000323774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确保日常有一支具备园林绿化技能的劳务人员承担工作,且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日常维修所需机械设备。 2、维护所需机械设备、车辆、生产工具等物资全部由乙方购置(费用自理),乙方一线维修人员必须足额配备,满足维修管理需求。 3、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乙方如果没有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出现工伤,由乙方自行承担医药费及相应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只负责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4、乙方所提供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着装统一,整洁,举止文明,动作规范,形象良好。 5、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态度不好,工作能力差的队员。 6、制定培训方案,不断提高队员的素质,要求经常对队员进行岗位培训,同时对队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提高工作质量。 7、人员管理要求: 施工人员应服从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及供应商的双重管理。施工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服从根据工作需要做出的统一安排调配,遇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必须积极作为。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对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提出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屡教不改者,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人民政府有权随时提出更换施工人员。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2、乙方必须确保日常有一支具备园林维护技能的劳务人员承担工作,且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日常维护所需机械设备。 3、在承包期内乙方聘请的劳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4、乙方人员工在工作期间,若因乙方管理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内,若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报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