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紫望高速公路竣工检测、三施高速公路定期检测招标已由贵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黔发改交通〔2016〕1205号批准建设、贵州三施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第2021-21期定检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批准,项目业主为分别为贵州紫望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三施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25%:75%,招标人为贵州紫望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紫云至望谟高速公路已于2019年12月31日建成通车,线路全长73.926km,设计时速为80km/h,路基宽度24.5m,双向四车道。设7处互通式立交,服务区1座,停车区1座(未开通)。起点位于紫云县城以西辽菁村,接已建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紫云西互通,终点位于望谟县坝算村,顺接已建望谟至安龙高速公路;沿线经过紫云县城、松山、火花、四大寨、望谟县边饶、新屯、打易、坝算等乡镇。贵州紫望高速打易至郊纳全线采用二级公路建设标准,设计时速40公里/小时,整体路基宽度8.5米,其中过打易集镇K0+000-K2+000路段为最大化利用老路、控制拆迁、减少工程数量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指标,设计速度30公路/小时,路基宽度8.5米。
三穗至施秉高速公路已于2019年7月1日全面建成通车,线路全长63.413公里,其中建设里程长44.972公里,共线段长18.44公里,双向四车道。设计时整80Km/h,整体式路基宽24.5m、分离式路基宽2×12.25m,路线全长63.4Km。起点位于三穗县屏树,起点与三黎高速公路顺接后与沪昆高速形成十字交叉,经三穗县德明、塘冲、镇远县茄洞等地至羊满哨,与思南至剑河高速公路交叉,之后利用思剑高速北上至柏杨坪,经施秉县甘溪,于施秉县城南与余凯高速施秉连接线顺接。全线设置屏树(枢纽)、下德明、杨满(枢纽),镇远(枢组)、柏杨坪、甘溪、施秉7处互通式立交。
2.2招标范围
2.2.1贵州省紫云至望谟高速公路竣工验收检测服务(含2021年定期检测),竣工验收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且满足黔交质〔2017〕76号文要求:
(1)竣工外观检查:路面工程、路基工程、隧道工程、特殊桥梁(包括成桥状态复测)及其他桥梁工程;现场复核交工验收预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等的处理情况,对相关合同段、路段或结构物进行重点查看。
(2)竣工内业资料审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应覆盖各合同段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关键指标和竣工复测指标,以及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有关资料;对桥梁荷载试验、桩基检测、隧道衬砌地质雷达等有关资料进行重点抽查。
(3)竣工检测服务同时包含2021年定期检测服务,按照《贵州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技术状况检查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运营期路面自动化检测和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定检报告1份,并将定检资料录入系统。
2.2.2贵州省三穗至施秉高速公路2021年定期检测服务,全线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隧道、沿线设施定期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将定检资料录入系统。
2.3服务期限
2.3.1紫望高速公路:180日历天,自项目业主实际通知进场之日起算。
2.3.2三施高速公路:自检测服务任务书下达之日至计划检测项目按签订合同要求全部完成且经验收合格,提交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录入系统为止。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3.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具有交通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机构资质;
3.1.3具有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认量认证证书),且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列的检查能力范围应涵盖本次招标范围所含的竣工检测和定期检测工作。
3.1.4投标人进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jtsyjc.net)”中的试验检测机构列表,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列表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提供网页查询截图)
3.1.5紫望高速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检测工作经验,持有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站)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至少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试验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紫望高速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检测工作经验,持有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站)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至少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试验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施高速项目负责人(兼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检测工作经验,持有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站)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至少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试验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1.6投标人信誉要求
3.1.6.1投标人须为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单位。申请人信用评价等级的最终引用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规定,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1)从业单位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最新信用评价等级;(2)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最新信用评价等级。
无上述2种信用评价等级时,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综合评价A级对待;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申请人可在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查询本单位的信用评价)
3.1.6.2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正文中1.4.4条”中任意一条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3.1.7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正文中1.4.3条中任意一种情形。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21-4-20 00:00至2021-4-26 23:59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下载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图纸或技术资料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05-11 9:30,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阳市遵义路65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
7.投诉、举报
7.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7.1.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7.1.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7.1.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7.1.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7.1.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7.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7.2.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7.2.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7.2.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厅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交通运输厅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厅不予受理。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0851-85992250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0851-86852701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0851-86501071
7.2.4招标人受理异议的电话
贵州紫望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13595133107/0851-88305223
8.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紫望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紫云南收费站 |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22层 |
联系人:蔡先生 |
联系人:李文静 |
电话:13885425891/0851-88305223 |
电话:0851-85833273 |
?2021年04月19日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交通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机构资质; 3.具有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认量认证证书),且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所列的检查能力范围应涵盖本次招标范围所含的竣工检测和定期检测工作。 4.投标人进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jtsyjc.net)”中的试验检测机构列表,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列表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注: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强制性资格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最低要求 |
无。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须为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单位(投标人信用等级的确定详见招标公告) 2.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正文中1.4.4条”中任意一条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附录4紫望高速公路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强制性要求 |
最低数量 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检测工作经验,持有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站)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至少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试验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1 |
无在岗项目 |
技术负责人 |
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检测工作经验,持有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站)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至少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试验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1 |
无在岗项目 |
试验检测工程师 |
工程师(含)及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持有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站)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试验检测工程师累计持证专业应涵盖公路、桥梁、隧道专业) |
2 |
投标时无须填报 |
技术人员 |
初级(含)及以上职称,2年(含)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员证书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助理试验师证书。(技术人员累计持证专业应涵盖公路、桥梁、隧道专业) |
5 |
投标时无须填报 |
注:1.本次招标不审查试验检测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投标时无须填报。在合同谈判时,中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查,人员资格条件必须满足上表资格要求。
2.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若有)的复印件,以及社保系统打印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体现社保机构单位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项目负责人在整个招标及检测服务过程中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签订合同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4.紫望高速公路主要人员不能与三施高速公路重复,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满足。
5.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附录4三施高速公路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强制性要求 |
最低数量 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兼技术负责人) |
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检测工作经验,持有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站)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至少担任过一个高速公路试验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1 |
无在岗项目 |
试验检测工程师 |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含)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持有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站)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员累计持证专业应涵盖公路、桥梁、隧道专业) |
2 |
投标时无须填报 |
技术人员 |
初级(含)及以上职称,2年(含)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员证书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助理试验师证书(人员累计持证专业应涵盖公路、桥梁、隧道专业) |
2 |
投标时无须填报 |
注:1.本次招标不审查试验检测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投标时无须填报。在合同谈判时,中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查,人员资格条件必须满足上表资格要求。
2.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若有)的复印件,以及社保系统打印的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体现社保机构单位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项目负责人在整个招标及检测服务过程中不允许更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签订合同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4.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附录5紫望高速公路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的最低要求)
(对投标人主要仪器、设备及软件的最低要求)
要求标准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备注 |
自动弯沉议 |
台 |
1 |
|
自动平整度测试设备 |
台 |
1 |
|
摩擦系数测定仪 |
台 |
1 |
|
路面构造深度自动测定仪 |
台 |
1 |
|
激光或超声波车辙仪 |
台 |
1 |
|
桥梁检测车 |
台 |
1 |
|
相机 |
台 |
2 |
|
越野车 |
台 |
2 |
注:1.同一台仪器设备具有两种及以上测试功能的,视为符合相应数量要求。
2.以上是对投标人派驻到工程现场设备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在此基础上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投入满足要求的各类设备,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予以支付。
3.紫望高速公路主要仪器、设备、设施不能与三施高速公路重复,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满足。
4.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附录5三施高速公路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的最低要求)
(对投标人主要仪器、设备及软件的最低要求)
序号 |
要求标准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备注 |
1 |
路面激光平整度仪 |
台 |
1 |
|
2 |
路面激光车辙仪 |
台 |
1 |
|
3 |
路面激光构造深度仪 |
台 |
1 |
|
4 |
自动弯沉仪 |
台 |
1 |
|
5 |
路面损坏检测系统 |
台 |
1 |
|
6 |
横向力系数测试系统 |
台 |
1 |
|
7 |
回弹仪 |
台 |
2 |
|
8 |
碳化深度测量装置 |
台 |
1 |
|
9 |
钢筋位置及保护层测定仪 |
台 |
1 |
|
10 |
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 |
台 |
1 |
|
11 |
钢筋锈蚀测量仪 |
台 |
1 |
|
12 |
混凝土电阻率测量仪 |
台 |
1 |
|
13 |
氯离子含量测定仪或化学滴定装置 |
台(套) |
1 |
|
14 |
全站仪 |
台 |
1 |
|
15 |
水准仪 |
台 |
3 |
|
16 |
地质雷达 |
台 |
1 |
|
17 |
桥梁检测车 |
辆 |
1 |
投标人至少有1辆检测车为自有设备 |
18 |
金属超声波探伤仪或射线 探伤机 |
台 |
1 |
|
19 |
裂缝观测仪 |
台 |
1 |
|
20 |
激光测距仪 |
台 |
1 |
|
21 |
越野车 |
辆 |
2 |
注:★1.桥梁检测车为本项目主要检测设备,投标人至少有1辆检测车为自有设备,自有设备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购买桥梁检测车的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不提供则认为不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2.同一台仪器设备具有两种及以上测试功能的,视为符合相应数量要求。
3.以上是对投标人派驻到工程现场设备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在此基础上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投入满足要求的各类设备,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予以支付。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商务和技术评分之和高的优先; (2)技术评分高的优先; (3)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服务期限、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帐,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d.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形式提交,保证保险的格式、开具保证保险的机构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保证保险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 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限价,且报价唯一;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不需提供)、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须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一、技术评审:40分,其中: (1)竣工检测服务技术方案(10分) (2)定期检测服务技术方案(10分) (3)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7分) (4)对被检桥梁、隧道、路面常见典型病害的处治建议(9分) (5)交通安全组织设计(4分) 二、商务评审:50分,其中 (1)紫望高速项目负责人(8分) (2)紫望高速技术负责人(8分) (3)三施高速项目负责人(8分) (4)检测设施和设备(3分) (5)单位检测业绩(20分) (6)信誉评价(3分) 三、投标报价得分(10分)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植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评标标准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40分 |
竣工检测服务技术方案 |
10分 |
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 |
|
定期检测服务技术方案 |
10分 |
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 |
||||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
7分 |
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 |
||||
对被检路基、桥梁、隧道常见典型病害的处治建议 |
9分 |
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 |
||||
交通安全组织设计 |
4分 |
根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要求编写,方案完善可行,措施齐全,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相关图表规范正确。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 |
||||
2.2.4(2) |
商务评审 |
50分 |
紫望高速项目负责人 |
8分 |
满足资格要求得4.8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竣工试验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加1.6分,最多加3.2分。 注: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若有)、合同协议书,或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资料需体现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和岗位,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
|
紫望高速技术负责人 |
8分 |
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已完高速公路竣工(或交工)或定期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加2分,最多加8分。 注:1、同一合同项目同时含有上述多项检测内容的,不累计计分。 2、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若有)、合同协议书,或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资料需体现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和岗位。未按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可。 |
||||
三施高速项目负责人 |
8分 |
满足资格要求得4.8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已完高速公路竣工(或交工)或定期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加1.6分,最多加3.2分。 注:1、同一合同项目同时含有上述多项检测内容的,不累计计分。 2、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若有)、合同协议书,或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资料需体现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和岗位。未按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可。 |
||||
检测设施和设备 |
3分 |
满足资格条件得1.8分,在此基础上,在紫望高速或三施高速每增加1辆自有桥梁检测车加1.2分。 注:提供购买桥梁检测车的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
||||
单位检测业绩 |
20分 |
近五年内(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下述业绩得分: a.每完成一个高速公路竣工验收检测项目得3分,最多得12分。 b.每完成一个高速公路定期检测或交工验收检测项目得2分,最多得8分。 注:1、同一合同项目同时满足a、b两项加分条件时,可分别计分。 2、业绩应附中标通知书(若有)、合同协议书、业主出具的或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完成(或业绩)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计分。 |
||||
信誉评价 |
3分 |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得3分;A级得1.5分;B级得0分,C级扣3分。 |
||||
2.2.4(3) |
投标报价 |
10分 |
招标人设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报价高于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否决其投标,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为开标现场宣读的在最高投标限价85%~100%范围内(含85%和100%)的所有投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和算术性修正发生变化而变化。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15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1=投标人报价得分; F=报价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10;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1≥D,则E=0.2;若D1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技术得分各专家应独立评分,评分一般不得低于评分标准满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含)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若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2名,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具备竞争性,可进入详细评审;若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1名,应否决投标,并按相关规定重新招标。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商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评审计算出得分B;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 (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A+B+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预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