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026年如皋口岸查验单位通勤车租赁服务成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5 13:53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服务类 |
名称:2024年-2026年如皋口岸查验单位通勤车租赁服务 服务范围:如皋市口岸办公室需租赁3辆大巴车(其中1辆48座及以上、2辆35座及以上),保障如皋口岸查验单位(海关、海事、边检)工作人员日常上下班,其中1辆(35座及以上)为如皋市区方向、2辆(1辆35座及以上、1辆48座及以上)为南通市区方向,起点为如皋口岸联检大院和如皋保税物流中心 服务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车辆应为本公司所有。 2、供应商提供的车辆:燃油型车辆-国家排放标准应不得低于国五;电动型车辆,续航里程≥300km、总行驶里程≤20000km(含),且在南通市区、如皋市区或长江镇建有专属充电桩(提供佐证资料,如有作假,取消资格)。 3、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提供的车辆信息需与投标时提供的车辆信息一致(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实),所提供的车辆在服务期限内不得随意更换,如果在当年服务期间内采购人发现五次及以上使用非合同约定车型(车辆)或五次及以上出现不准时、投诉等问题,采购人有权决定不再续签下一年合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车辆的,须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4、供应商拟提供本项目的驾驶员名单,驾驶员均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A1证、年龄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驾龄不低于5年,未发生过严重交通,且未被公安交管部门处以刑事拘留及以上刑罚。签订合同时需提供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合同时驾驶员名单需与投标时提供的驾驶员名单一致,原件供核实)。 5、供应商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应就车辆的卫生保洁、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服务监督、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做出服务承诺。 6、供应商提供本项目服务用的车辆到达指定停车位置后,不得随意离开,如确需离开,须跟采购人报备。 7、供应商应设有“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平台,并安排专职人员监控车辆运行。 供应商根据采购单位的具体要求开展委托工作,接受采购单位指导并对其负责;完成本项目后,应按采购单位要求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拟定费用通知单,经采购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凭据。 服务时间:自2024年02月01日起至2027年01月31日,租赁期为3年,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服务标准: (一)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该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范要求。 (二)供应商应加强对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按GB/T 18344-2001,的规定及原车使用说明书规定,定时进行日常维护。在租赁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时,及时召回进行有效维护并即时提供替换车,保养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三)供应商租赁服务车辆的保险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用车单位的要求足额投保,另须提供乘客险或乘客意外伤害赔偿数额承诺(格式自拟),所涉及的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如发现成交供应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在项目采购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标准修改,应按照新国家标准实施;如本采购文件规定高于国家标准,无论新旧标准,均按本采购文件规定实施;如本采购文件规定低于国家标准,无论新旧标准,均按国家标准规定实施。如本采购文件内有内容相互矛盾,以高标准高要求的为准。以上有关风险等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并承担。 |
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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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姓名:
项目经办人联系方式: 18994167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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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如皋市大司马南路八号如园商务大厦十七楼
项目经办人姓名:
项目经办人联系方式: 1395130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