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4]第9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szc-321200-zfdl-c2024-0017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泰州市人民医院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200-ZFDL-C2024-0017
二、项目名称:泰州市人民医院总院发光字标识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街9号1408室
被投诉人:泰州市人民医院
所在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太湖路366号
投诉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开拓者公司”)对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方公司”)组织的“泰州市人民医院总院发光字标识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200-ZFDL-C2024-001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收悉后,于9月14日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投诉人于9月20日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正式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6日江苏经纬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9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9月9日组织该项目磋商、评审,并于2024年9月10日发布该项目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30日投诉人南京开拓者公司针对该项目向泰州市人民医院、江苏正方公司提出质疑,泰州市人民医院、江苏正方公司于2024年9月1日收到质疑材料并于2024年9月3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南京开拓者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9月12日投诉至本机关。本机关于9月14日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投诉人于9月20日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分别向泰州市人民医院、江苏正方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泰州市人民医院、江苏正方公司于9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
投诉人认为:1.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设定的产品原材料检测报告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和货物质量无关,加重投标供应商负担;2.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事项1、3。
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一、项目编号:JSZC-321200-ZFDL-C2024-0017
二、项目名称:泰州市人民医院总院发光字标识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怡康街9号1408室
被投诉人:泰州市人民医院
所在地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太湖路366号
投诉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开拓者公司”)对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方公司”)组织的“泰州市人民医院总院发光字标识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200-ZFDL-C2024-001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收悉后,于9月14日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投诉人于9月20日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正式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6日江苏经纬公司发布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9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9月9日组织该项目磋商、评审,并于2024年9月10日发布该项目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30日投诉人南京开拓者公司针对该项目向泰州市人民医院、江苏正方公司提出质疑,泰州市人民医院、江苏正方公司于2024年9月1日收到质疑材料并于2024年9月3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南京开拓者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9月12日投诉至本机关。本机关于9月14日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投诉人于9月20日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分别向泰州市人民医院、江苏正方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泰州市人民医院、江苏正方公司于9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
投诉人认为:1.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设定的产品原材料检测报告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和货物质量无关,加重投标供应商负担;2.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事项1、3。
泰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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