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八条规定,现将本局对苏州维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空调更换项目”(采购编号SZZHJ2018-Y-G-007)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苏州维科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桃花坞大街89号4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投诉人: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江星路756号天元辰广场902室
法定代表人:彭牧
二、 基本情况
经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空调更换项目”(采购编号SZZHJ2018-Y-G-007),被投诉人于2018年8月13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期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标书发售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采购项目预算为180万元。本项目共有10家供应商至被投诉人处获取招标文件,其中包括投诉人。本项目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补充通知,澄清现场勘察事项;于2018年9月4日发布补充通知,暂停采购;被投诉人于2018年9月29日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采购编号SZZHJ2018-Y-G-007-A),于2018年10月23日发布终止公告,采购任务取消,终止招标活动。2018年8月2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审查,本局受理了投诉人提出的以下投诉事项:1、“招标公司对质疑事项1回复含糊其辞未明确此参数限制投标品牌,我司投诉此条标准为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而设置,具有明显排他性”;2、“招标公司对质疑事项2回复为合理要求,我司投诉其为定牌招标”;3、“招标公司对质疑事项3回复未明确品牌厂家,我司投诉其明显排斥国产品牌具有排他性”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苏园财购决[2018]022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