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
预算金额37万元
招标公司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
招标联系人舒昕0731-28789511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腊春0731-2250956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项目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2022年12月05日
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 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
3、委托代理编号:2980-20221205-1444
4、采购项目预算:370,0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6、评标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1年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1.62%;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名称 | 最高限价(元)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标的预算(元) | 节能产品 | 进口产品 |
包1 | 0 | 其他服务 | 详见磋商文件 | 1 | 370,000 |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1)具备中国银行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或集团公司);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本项目允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的须提供其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提供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承诺函原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本项目允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的须提供其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提供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承诺函原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2年12月05日 至2022年12月12日,
每日(8:30-12:00,14:30-17:00)(北京时间), 在
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自行进行网上下载 获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
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自行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7日 09:0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楼开标室
3、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7日 09:00
4、开标地点: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楼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投标说明
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舒昕
2、电话:0731-28789511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
(2)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117号
(3)联系人:舒昕
(4)邮 编:/
(5)电 话:0731-28789511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建业路城市风景18栋2楼201室
(3)联系人:王腊春 刘昉吟
(4)邮 编:412007
(5)电 话:0731-22509568
(6)电子邮箱:/
附件下载:
磋商文件--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doc磋商文件--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doc
磋商文件--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doc磋商文件--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doc
委托代理编号:JYCZ202202135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采购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第一章磋商邀请1目录2022年12月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建业
口F
三、响应文件8二、磋商文件7一、说明6磋商须知正文6磋商须知前附表3第二章磋商须知3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20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16七、其他规定15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14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1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0
三、服务承包范围24二、项目背景:24一、项目概况:24第五章采购需求24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22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0
九、验收要求:28八、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26七、服务承包范围26六:付款方式:26五、验收要求:26四、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24
四、服务方案37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34二、保证金33一、磋商响应声明30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29十、付款方式:28
第一章磋商邀请九、最后报价44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43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41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39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38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3、采购代理编号:JYCZ2022021352、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1、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一、项目概况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委托代理编号:JYCZ202202135)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1 | 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 1 | 项 | 370000.00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二、供应商资质要求:是否支持联合体投标:否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1)具备中国银行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或集团公司);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本项目允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的须提供其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提供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承诺函原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即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2日。磋商文件及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采购人对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上发布,供应商自行下载。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磋商文件售价0元/份,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供应商需以现金形式缴纳,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它任何形式缴纳的费用),售后不退。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2日(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自行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相关附件,通过网络下载的磋商文件资料与书面磋商文件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采购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五、联系方式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楼开标室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12月17日9:00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7日9:00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联系人:王腊春刘昉吟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建业路城市风景18栋2楼201室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31-28789511联系人:舒昕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117号
银行帐号:13454000000020460开户行:华夏银行株洲支行账户名: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保证金汇至:传真:0731-22509538联系电话:0731-22509568
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银行帐号:13454000000008249开户行:华夏银行株洲支行账户名: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服务费汇至: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 |||
一、说明 | |||
第二章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特定资格条件:(1)具备中国银行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或集团公司);(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本项目允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的须提供其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提供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承诺函原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3)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采用公告邀请方式。 | |
第二章第2.3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自行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相关附件。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适应。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1.服务要求;2.合同条款。 |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 |
第二章第26.3款 |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之和≥ 10 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 |
第二章第26.4款 | 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 | 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5.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人民币:370000.00元 | |
第二章第17.1款 | 保证金 | 陆仟元整; | |
第二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一正二副,电子文档一份。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第二章第22.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建业路城市风景18栋三楼开标室。 | |
五、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的产品(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否。□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在采用综合评审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分4% ,价格 4% ;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保证金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代理协议向采购人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 |
第二章第41款 | 其他规定 | 无。 | |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 |||
第三章第2.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提示:评审标因素“技术”项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为便于计算,应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列) |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评审因素 | 权值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技术 | 详见评分细则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商务 | 详见评分细则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报价 | 详见评分细则 |
第三章第4.2款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 3家。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6.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 |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 |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磋商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磋商通知,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联合体形式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勘察(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等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累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采购进口产品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通知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0.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三、响应文件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3.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一般要求
(4)服务方案(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2)保证金(1)磋商响应声明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3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14.2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磋商货物、或为磋商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15.报价14.6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约定)。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保证金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部门:
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有效期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2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24.磋商程序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供应商资格审查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5.初步审查
27.澄清26.4本章第26.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磋商文件前附表。。26.3“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26.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26.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26.偏离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符合性审查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29.磋商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磋商的特殊情形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1.确定成交供应商30.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3.磋商终止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5.保密及串通行为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34.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6.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8.成交通知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7.询问及质疑
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9.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9.签订合同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8.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七、其他规定(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其他规定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0.采购代理服务费
评审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评审方法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1.磋商小组
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3.2最终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最终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最终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比较与评价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价格部分 | 具体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
2 | 技术部分 | 具体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
3 | 商务部分 | 具体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
∑(1+2+3)=1 | 1 |
3.7评分细则3.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项评分因素的得分。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本项所称最终报价为按本章第3.2款规定价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
序号 | 项目 | 计分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一 | 报价30分 | 投标报价 | 30 | 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格,其价格得分计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格/投标报价)×30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响应程度 | 8 | 供应商承诺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项目要求的计8分,每有一处不满足项目要求条款的扣1分,扣完为止。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理赔服务方案 | 12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理赔服务方案内容进行评分,理赔方案内容完善全面、专业合理,切实可行且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计12分;内容较具体、设计较专业合理,可行性较强且符合项目需求的计8分;内容不全面有欠缺、设计欠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计5分;理赔方案欠合理,可行性较差,部分满足项目需求的计3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承保服务方案 | 12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承保服务方案内容进行评分,承保服务方案内容完善全面、设计专业合理,切实可行且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计12分;方案内容较具体、设计较专业合理,可行性较强且符合项目需求的计8分;方案内容不全面有欠缺、设计欠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计5分;方案欠合理,可行性较差,部分满足项目需求的计3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服务措施及投诉处理监督 | 15 |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设有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接受报案、政策咨询、受理投诉、理赔指导等服务,服务承诺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计5分;承诺稍有不足、较科学的计3分;承诺缺失较多、可操作性不足的计1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服务措施及投诉处理监督 | 15 | 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建立并承诺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周到明确,服务流程优化流畅的计5分;内容稍有不足、较流畅的计3分;内容含糊、流程复杂的计1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服务措施及投诉处理监督 | 15 | 3、供应商建立本项目的投诉处理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机制符合事实、操作性强的计5分;机制稍有不足、具备操作性的计3分;机制不全、可操作性不强的计1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专项服务团队 | 6 | 根据供应商拟派本项目专项服务人员情况(如拟派人员数量、专业类别、从业经验等)及拟投入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比较,人员配备充足合理、从业经验丰富的计6分;人员配备较合理、有相关从业经验的计4分;人员不足或配置不合理、经验不足的计2分;未提供不计分。(注:项目服务团队证明需提供供应商上级机构批复的证明文件、团队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毕业证、从业经历、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增值服务方案 | 2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增值服务且经评审小组认定为有助于项目实施的,每有一条计1分,最多计2分;未提供不计分。 |
三 | 商务部分15分 | 类似业绩 | 4 | 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供应商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计1分,本项目满分4分。注:以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否则不计分。 |
三 | 商务部分15分 | 理赔服务质量 | 5 | 根据2019年供应商所在省份银保监局的责任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级情况打分,供应商或其市级及以上公司评为A类(80分及以上)的计5分;B类(8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计3分;C类(70分以下,60分及以上)的计1分;D类(60分以下)的不计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评级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三 | 商务部分15分 | 偿付能力充足率 | 6 | 根据供应商提供2019年年度经外部审计报告的供应商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200%(含)计6分,综合偿付能力150%-200%之间计4分,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50%的计1分。(提供供应商2019年年度偿付能力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本项满分6分。 |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4.2成交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磋商采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见磋商文件前附表。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1)采购项目名称:1.项目信息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乙方)采购人(全称):(甲方)采购合同编号:
(2)具体标的见附件。大写:(1)合同金额小写:2.合同金额(3)项目内容:(2)采购计划编号:
1、。4.付款:方式:地点:合同期限:年月日,年月日;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6.组成合同的文件□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3)响应文件;(2)成交通知书;(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监督管理部门执份,代理机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生效(8)其他合同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1.定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帐号: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2)出具单位(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成交单位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采购文件前附表。1.1合同当事人
3.合同标的及金额2.2合同内容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合同的适用范围(4)“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服务管理的现场,其名称在采购文件前附表指明。(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采购文件前附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4.合同价款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19.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7.成交单位的广告或宣传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6.合同转让和分包
21.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9.解决争议的方法20.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8.不可抗力
2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10.法律适用21.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1.2调解不成可以按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3.合同生效24.1合同未尽事项见采购文件前附表。12合同未尽事项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11.通知
3、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2、项目名称: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1、为有效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医患关系,共建和谐医疗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拟就医疗责任保险服务进行采购。一、项目概况:第五章采购需求25.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赔偿限额:医疗责任保险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法律费用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1、承保对象: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务人员。二、服务要求及说明:6、项目服务期限:一年。5、采购预算:370000.00元;4、委托代理编号:JYCZ202202135
(2)快速现场查勘服务。在接受客户报案后,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全程纠纷、事故的处理。城区保险事故,要求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1)提供24小时电话保险热线服务。全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随时可获得包括咨询、险种介绍、条款解释、投保索赔须知、预约投保以及出险报案等情服务。6、服务标准:★5、快处快赔约定:为体现实行统一投保的重要性,确保建造和谐社会、和谐医院,保障医疗秩序和医院管理正常化,及时化解医患纠纷问题,对于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理赔案件,采购人可自行处理并赔偿患方,供应商有权了解案情并提出建议,但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与患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赔偿处理。4、保险费支付约定:按合同约定。3、免赔设置:绝对免赔率不高于20%。
(3)参与评估。专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与采购人对医疗过程的评估分析会。专员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最终评估结论以采购人的评估为准。专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建议患方按照规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宣传告知。专员受理纠纷后,应当书面告知患方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的办法、途径、程序,积极向患方宣传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教育引导患方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动员患方进行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走司法程序,如双方不同意上述解决途径,专员应进行协商解决。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告知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协商不成时,应当告知患方通过其他正常途径解决。(1)现场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耐心听取患方的陈述,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要求供应商指定专员负责与采购方进行沟通联系,且发生纠纷后,专员应在接到采购人电话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全程参加案件处理(含法定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并向公司报备及报案。专员应尽到以下职责:7、处理流程要求:(3)限时快速理赔服务。凡责任明确、损失查清、单证齐全有效,双方达成赔款协议、调解书、和解书及法院文书生效的情况下,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赔案,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5万以上的赔案1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成交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8、追溯时效:(7)反馈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应当收集、整理医疗事故或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有关信息。并就有关医患纠纷情况,每月向采购人及医疗机构反馈,提出防范建议和意见。(6)理算核赔。专员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调解书、判决书及《赔偿各项费用计算书》进行理算并核赔,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收集齐单证材料及时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单证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采购人或者患方支付赔款。但先由医院垫付的小额赔款、尸体解剖费、尸体冷藏费、尸体善后处理费等费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采购人进行支付。(5)协商调解。经评估分析或经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失或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责任的,专员应当代表医疗机构与患方进行理赔事宜的协商。患方申请进行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的,专员应当代表医疗机构配合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应当告知患方通过司法等其他正常途径解决。(4)解释答复。专员应当在5日内告知患方初步评估结果,并作好解释答复工作。患方对评估答复结果有异议的,专员应当建议患方按照规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四、其它重要说明:3、付款凭正式增值税务发票,发票须由成交供应商开具。2、因采购人院内执业医师、护士人数、医技人员及就诊量等根据实际情况会有所变动,具体结算金额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为准。1、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采购人支付本保险年度保费,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三、付款方式:(2)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本项目保险最高追溯期为3年。
2)患者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手术记录;1)相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件;(3)采购人配合成交单位及时收集下列单证材料:(2)采购人有权监督、检查保险的补偿情况,有权对成交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随机抽查,成交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若发现成交单位有人情赔付、虚假赔付、错误赔付等行为,采购人有权对成交单位进行处罚。(1)采购人负责监督检查成交单位经办服务质量。1、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说明: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负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2、对于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身收集及经办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供应商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采购人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6)经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决或卫生行政部门、医调委调解、和解或者采购人与患方直接达成赔偿,应当提供裁判文书、调解书、和解书或者赔偿协议;5)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若有);4)患者的医疗费用总清单、发票;3)患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记录及医学死亡证明;
二、保证金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一、磋商响应声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附件6:主要人员简历表(工程类、服务类适用)四、服务方案附件5:联合体协议(格式)附件4: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8:报价文件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证明材料附件7: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函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磋商响应声明九、最后报价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1: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地址: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2: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附件3: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二、保证金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
说明: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6.1项“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附件4: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营业执照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协议(格式)附件5: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7: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函》。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附件6:四、服务方案
姓 名 | 性 别 | |||||
职 务 | 职 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附件7: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口中型口小型□微型□。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款、第9.1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本章《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章):备注:“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C190299其他社会服务。附件8: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品目代码 | |||
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合同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说明:品目代码是指货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代码,应与招标文件的需求对应,否则报价有可能被拒绝。政策功能编码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包号:金额单位:元项目名称:分项价格表
序号 | 服务名称 | 品目代码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合计 |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2、供应商须详细列明本项目服务费用分项价格组成及相关取费依据,有关数据及表格可另行制作作为本表附件(如未提供,因缺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本表为非固定格式,各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涉及的费用扩展表格内容;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章):备注:“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C190299其他社会服务。九、最后报价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品目代码 | |||
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合同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包号:金额单位:元项目名称:分项价格表注:最后报价表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单独准备1-3份,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加盖单位公章,以供供应商在开标现场进行最终报价。
序号 | 服务名称 | 品目代码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合计 |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2、供应商须详细列明本项目服务费用分项价格组成及相关取费依据,有关数据及表格可另行制作作为本表附件(如未提供,因缺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本表为非固定格式,各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涉及的费用扩展表格内容;说明:品目代码是指货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代码,应与招标文件的需求对应,否则报价有可能被拒绝。政策功能编码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JYCZ202202135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采购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第一章磋商邀请1目录2022年12月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建业
口F
三、响应文件8二、磋商文件7一、说明6磋商须知正文6磋商须知前附表3第二章磋商须知3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20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16七、其他规定15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14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1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0
三、服务承包范围24二、项目背景:24一、项目概况:24第五章采购需求24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22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0
九、验收要求:28八、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26七、服务承包范围26六:付款方式:26五、验收要求:26四、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24
四、服务方案37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34二、保证金33一、磋商响应声明30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29十、付款方式:28
第一章磋商邀请九、最后报价44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43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41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39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38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3、采购代理编号:JYCZ2022021352、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1、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一、项目概况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委托代理编号:JYCZ202202135)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1 | 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 1 | 项 | 370000.00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二、供应商资质要求:是否支持联合体投标:否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1)具备中国银行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或集团公司);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本项目允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的须提供其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提供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承诺函原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即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2日。磋商文件及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采购人对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上发布,供应商自行下载。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磋商文件售价0元/份,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供应商需以现金形式缴纳,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它任何形式缴纳的费用),售后不退。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2日(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自行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相关附件,通过网络下载的磋商文件资料与书面磋商文件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采购人: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五、联系方式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楼开标室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12月17日9:00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7日9:00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联系人:王腊春刘昉吟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建业路城市风景18栋2楼201室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31-28789511联系人:舒昕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圆方路117号
银行帐号:13454000000020460开户行:华夏银行株洲支行账户名: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保证金汇至:传真:0731-22509538联系电话:0731-22509568
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银行帐号:13454000000008249开户行:华夏银行株洲支行账户名: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服务费汇至: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 |||
一、说明 | |||
第二章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特定资格条件:(1)具备中国银行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投标人或集团公司);(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情况,本项目允许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的须提供其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提供省级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承诺函原件)及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3)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采用公告邀请方式。 | |
第二章第2.3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8080/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自行进行网上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及相关附件。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适应。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1.服务要求;2.合同条款。 |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17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 |
第二章第26.3款 |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之和≥ 10 项将导致无效响应。 | |
第二章第26.4款 | 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 | 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5.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人民币:370000.00元 | |
第二章第17.1款 | 保证金 | 陆仟元整; | |
第二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一正二副,电子文档一份。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第二章第22.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建业路城市风景18栋三楼开标室。 | |
五、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的产品(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否。□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在采用综合评审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分4% ,价格 4% ;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保证金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 |
第二章第9.1款(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代理协议向采购人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 |
第二章第41款 | 其他规定 | 无。 | |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 |||
第三章第2.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提示:评审标因素“技术”项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为便于计算,应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列) |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评审因素 | 权值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技术 | 详见评分细则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商务 | 详见评分细则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报价 | 详见评分细则 |
第三章第4.2款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 3家。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6.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 |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 |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磋商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磋商通知,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联合体形式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勘察(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等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支持中的一项累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采购进口产品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通知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0.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三、响应文件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3.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3.一般要求
(4)服务方案(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2)保证金(1)磋商响应声明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3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14.2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磋商货物、或为磋商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15.报价14.6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约定)。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保证金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部门:
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有效期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2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24.磋商程序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23.供应商资格审查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5.初步审查
27.澄清26.4本章第26.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磋商文件前附表。。26.3“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26.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26.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26.偏离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符合性审查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29.磋商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2.磋商的特殊情形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1.确定成交供应商30.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3.磋商终止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5.保密及串通行为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34.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6.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8.成交通知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7.询问及质疑
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9.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9.签订合同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8.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七、其他规定(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评审办法及标准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1.其他规定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0.采购代理服务费
评审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评审方法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1.磋商小组
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3.2最终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最终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最终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比较与评价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价格部分 | 具体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
2 | 技术部分 | 具体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
3 | 商务部分 | 具体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
∑(1+2+3)=1 | 1 |
3.7评分细则3.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项评分因素的得分。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本项所称最终报价为按本章第3.2款规定价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
序号 | 项目 | 计分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一 | 报价30分 | 投标报价 | 30 | 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格,其价格得分计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格/投标报价)×30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响应程度 | 8 | 供应商承诺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项目要求的计8分,每有一处不满足项目要求条款的扣1分,扣完为止。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理赔服务方案 | 12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理赔服务方案内容进行评分,理赔方案内容完善全面、专业合理,切实可行且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计12分;内容较具体、设计较专业合理,可行性较强且符合项目需求的计8分;内容不全面有欠缺、设计欠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计5分;理赔方案欠合理,可行性较差,部分满足项目需求的计3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承保服务方案 | 12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承保服务方案内容进行评分,承保服务方案内容完善全面、设计专业合理,切实可行且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计12分;方案内容较具体、设计较专业合理,可行性较强且符合项目需求的计8分;方案内容不全面有欠缺、设计欠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计5分;方案欠合理,可行性较差,部分满足项目需求的计3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服务措施及投诉处理监督 | 15 |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设有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接受报案、政策咨询、受理投诉、理赔指导等服务,服务承诺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计5分;承诺稍有不足、较科学的计3分;承诺缺失较多、可操作性不足的计1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服务措施及投诉处理监督 | 15 | 2、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建立并承诺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周到明确,服务流程优化流畅的计5分;内容稍有不足、较流畅的计3分;内容含糊、流程复杂的计1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服务措施及投诉处理监督 | 15 | 3、供应商建立本项目的投诉处理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机制符合事实、操作性强的计5分;机制稍有不足、具备操作性的计3分;机制不全、可操作性不强的计1分;未提供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专项服务团队 | 6 | 根据供应商拟派本项目专项服务人员情况(如拟派人员数量、专业类别、从业经验等)及拟投入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比较,人员配备充足合理、从业经验丰富的计6分;人员配备较合理、有相关从业经验的计4分;人员不足或配置不合理、经验不足的计2分;未提供不计分。(注:项目服务团队证明需提供供应商上级机构批复的证明文件、团队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毕业证、从业经历、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计分) |
二 | 技术部分55分 | 增值服务方案 | 2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增值服务且经评审小组认定为有助于项目实施的,每有一条计1分,最多计2分;未提供不计分。 |
三 | 商务部分15分 | 类似业绩 | 4 | 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供应商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计1分,本项目满分4分。注:以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否则不计分。 |
三 | 商务部分15分 | 理赔服务质量 | 5 | 根据2019年供应商所在省份银保监局的责任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级情况打分,供应商或其市级及以上公司评为A类(80分及以上)的计5分;B类(8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计3分;C类(70分以下,60分及以上)的计1分;D类(60分以下)的不计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评级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
三 | 商务部分15分 | 偿付能力充足率 | 6 | 根据供应商提供2019年年度经外部审计报告的供应商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200%(含)计6分,综合偿付能力150%-200%之间计4分,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50%的计1分。(提供供应商2019年年度偿付能力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本项满分6分。 |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4.2成交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磋商采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见磋商文件前附表。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1)采购项目名称:1.项目信息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乙方)采购人(全称):(甲方)采购合同编号:
(2)具体标的见附件。大写:(1)合同金额小写:2.合同金额(3)项目内容:(2)采购计划编号:
1、。4.付款:方式:地点:合同期限:年月日,年月日;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6.组成合同的文件□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3)响应文件;(2)成交通知书;(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监督管理部门执份,代理机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生效(8)其他合同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1.定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帐号: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2)出具单位(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成交单位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采购文件前附表。1.1合同当事人
3.合同标的及金额2.2合同内容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合同的适用范围(4)“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服务管理的现场,其名称在采购文件前附表指明。(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采购文件前附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4.合同价款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19.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7.成交单位的广告或宣传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6.合同转让和分包
21.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9.解决争议的方法20.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20.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0.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8.不可抗力
2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10.法律适用21.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1.2调解不成可以按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3.合同生效24.1合同未尽事项见采购文件前附表。12合同未尽事项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11.通知
3、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2]000390号2、项目名称: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1、为有效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医患关系,共建和谐医疗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拟就医疗责任保险服务进行采购。一、项目概况:第五章采购需求25.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赔偿限额:医疗责任保险的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法律费用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1、承保对象: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医务人员。二、服务要求及说明:6、项目服务期限:一年。5、采购预算:370000.00元;4、委托代理编号:JYCZ202202135
(2)快速现场查勘服务。在接受客户报案后,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参与全程纠纷、事故的处理。城区保险事故,要求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1)提供24小时电话保险热线服务。全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随时可获得包括咨询、险种介绍、条款解释、投保索赔须知、预约投保以及出险报案等情服务。6、服务标准:★5、快处快赔约定:为体现实行统一投保的重要性,确保建造和谐社会、和谐医院,保障医疗秩序和医院管理正常化,及时化解医患纠纷问题,对于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理赔案件,采购人可自行处理并赔偿患方,供应商有权了解案情并提出建议,但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与患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赔偿处理。4、保险费支付约定:按合同约定。3、免赔设置:绝对免赔率不高于20%。
(3)参与评估。专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与采购人对医疗过程的评估分析会。专员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最终评估结论以采购人的评估为准。专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建议患方按照规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宣传告知。专员受理纠纷后,应当书面告知患方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的办法、途径、程序,积极向患方宣传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教育引导患方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动员患方进行医疗争议专业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走司法程序,如双方不同意上述解决途径,专员应进行协商解决。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告知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协商不成时,应当告知患方通过其他正常途径解决。(1)现场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耐心听取患方的陈述,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要求供应商指定专员负责与采购方进行沟通联系,且发生纠纷后,专员应在接到采购人电话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全程参加案件处理(含法定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并向公司报备及报案。专员应尽到以下职责:7、处理流程要求:(3)限时快速理赔服务。凡责任明确、损失查清、单证齐全有效,双方达成赔款协议、调解书、和解书及法院文书生效的情况下,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赔案,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5万以上的赔案1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成交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8、追溯时效:(7)反馈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应当收集、整理医疗事故或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有关信息。并就有关医患纠纷情况,每月向采购人及医疗机构反馈,提出防范建议和意见。(6)理算核赔。专员应当根据赔偿协议或调解书、判决书及《赔偿各项费用计算书》进行理算并核赔,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收集齐单证材料及时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单证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采购人或者患方支付赔款。但先由医院垫付的小额赔款、尸体解剖费、尸体冷藏费、尸体善后处理费等费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采购人进行支付。(5)协商调解。经评估分析或经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失或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责任的,专员应当代表医疗机构与患方进行理赔事宜的协商。患方申请进行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的,专员应当代表医疗机构配合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应当告知患方通过司法等其他正常途径解决。(4)解释答复。专员应当在5日内告知患方初步评估结果,并作好解释答复工作。患方对评估答复结果有异议的,专员应当建议患方按照规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四、其它重要说明:3、付款凭正式增值税务发票,发票须由成交供应商开具。2、因采购人院内执业医师、护士人数、医技人员及就诊量等根据实际情况会有所变动,具体结算金额根据实际发生金额为准。1、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采购人支付本保险年度保费,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三、付款方式:(2)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本项目保险最高追溯期为3年。
2)患者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手术记录;1)相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件;(3)采购人配合成交单位及时收集下列单证材料:(2)采购人有权监督、检查保险的补偿情况,有权对成交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随机抽查,成交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若发现成交单位有人情赔付、虚假赔付、错误赔付等行为,采购人有权对成交单位进行处罚。(1)采购人负责监督检查成交单位经办服务质量。1、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说明: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负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2、对于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身收集及经办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供应商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采购人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6)经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决或卫生行政部门、医调委调解、和解或者采购人与患方直接达成赔偿,应当提供裁判文书、调解书、和解书或者赔偿协议;5)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若有);4)患者的医疗费用总清单、发票;3)患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记录及医学死亡证明;
二、保证金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一、磋商响应声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
附件6:主要人员简历表(工程类、服务类适用)四、服务方案附件5:联合体协议(格式)附件4: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8:报价文件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证明材料附件7: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函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磋商响应声明九、最后报价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1: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地址: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附件2: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附件3: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二、保证金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
说明: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6.1项“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附件4: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营业执照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协议(格式)附件5: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7: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函》。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附件6:四、服务方案
姓 名 | 性 别 | |||||
职 务 | 职 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附件7: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口中型口小型□微型□。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款、第9.1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本章《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章):备注:“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C190299其他社会服务。附件8: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品目代码 | |||
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合同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说明:品目代码是指货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代码,应与招标文件的需求对应,否则报价有可能被拒绝。政策功能编码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包号:金额单位:元项目名称:分项价格表
序号 | 服务名称 | 品目代码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合计 |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2、供应商须详细列明本项目服务费用分项价格组成及相关取费依据,有关数据及表格可另行制作作为本表附件(如未提供,因缺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本表为非固定格式,各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涉及的费用扩展表格内容;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章):备注:“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C190299其他社会服务。九、最后报价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品目代码 | |||
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合同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包号:金额单位:元项目名称:分项价格表注:最后报价表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单独准备1-3份,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加盖单位公章,以供供应商在开标现场进行最终报价。
序号 | 服务名称 | 品目代码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政策功能编码 | 备注 |
合计 |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2、供应商须详细列明本项目服务费用分项价格组成及相关取费依据,有关数据及表格可另行制作作为本表附件(如未提供,因缺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本表为非固定格式,各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涉及的费用扩展表格内容;说明:品目代码是指货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代码,应与招标文件的需求对应,否则报价有可能被拒绝。政策功能编码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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