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立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工商管理局工商制服采购质疑答复函 【信息发布时间:2018/7/19 阅读次数: 4】【我要打印】【关闭】 |
广西智立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工商管理局工商制服采购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湖南凤凤服饰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醴陵市船湾镇金子坪居委会镇府北路50号 邮编:412213 法定代表人:谭凯军 委托代理人:颜琳 联系电话:15674160888 湖南凤凤服饰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收到贵公司以直接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贵港市工商管理局工商制服采购(项目编号:GGZC2018-J1-05794-GZLF)”采购文件质疑函原件。 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与采购人商榷并确认后,现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对质疑函事项的回复如下: 一、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第8点、谈判时间。 以上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进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咨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时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针对质疑事项1内容的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文,第三章竞争性谈判,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因此,质疑人的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羊毛:>68%且≤68.5%、棉:>60%且≤60.5%等。 根据《(GB/T29862)国家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成分含量可以有5%上下的偏差,因此所有参数存在限制性条款,本公司怀疑为某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针对质疑事项2内容的回复: 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关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货物技术参数问题及相关内容,我公司将修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的技术参数内容及相关内容,具体详见后续更改通知。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中,为了确保服装使用的官司方性原则,竞标人在竞标时须提供冬装、春秋常服、外穿长袖衬衣、翻领短袖衬衣、无袖毛衣、长袖毛衣2018年7月份以来有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面料检测报告原件,检测报告同竞标文件于开标时提交备查,检测报告需提供网页查询截图与电话查询方式,不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不符合采购文件参数判定标准的视为竞标无效。 在湖南纤维检查局检测出来的检验报告没有网页查询截图,以上内容存在地域倾向性,而且在纤维检查局做面料检测也要三个工作日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附:湖南纤维检测局咨询电话:0731-85351808) 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 根据采购人与我公司的市场调查,福建省纤维检验局(咨询电话:0591-83710801)、广西壮族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咨询电话:0771-5869795)、广州纺织服装研究院有限公司纺织品检验中心(咨询电话:020-61302688)等地方省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可提供网页查询与电话查询方式查询检测报告的真伪;另外,本项要求并未指定省份或地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据调查,在国内每个省份均具有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公司以湖南纤维检查局一家检测机构检测出来的检验报告没有网页查询截图为由,并不能说明本项存在地域倾向性。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令)第十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为能向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优质的服装,拒绝假冒伪劣产品而制定此项要求,均为符合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贵公司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另外,针对“在纤维检查局做面料检测也要三个工作日才能出结果” 此点,我公司将修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具体详见后续更改通知。 贵公司如对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智立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