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产账务移交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前期工作:制定资产移交工作方案,结合财政要求设计资产移交清册及编制清册,设计移交程序,开展清查前动员培训。
2、制定工作计划:不定期提请组织会议研究推进移交工作开展。
3、资料收集:对接城建档案馆、市财评中心、市投审局等部门,收集竣工验收、验收交接、结算清单、竣工图纸、投标清单等相关资料,按项目整理成册。
4、对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权属单位等部门明确相关口径及政策。
5、编制移交清册:1)对达到移交条件的项目根据结算清单、施工合同、投标清单等造价资料对资产按规定进行分类分级,明确接收主体,编制移交清册并出具专项认定意见。2)对基础资料缺失,接收单位不予接收认定等,在清查过程中交接的问题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6、参与资产移交会议,完善移交手续,根据移交会议结果,录入资产系统进行移交。
7、对移交账务处理提出意见。
8、总结:总结经验,指导编制出台工程资产全过程管理规范性文件并公开发表一篇论文,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刊物(不包括增刊、专刊、论文集),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共同享有。
二、相关标准:
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1、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证书(须注册在本单位);
2、财务8人:财务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中至少有5人具备中级会计师或以上职称;
上述项目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近三个月(指2024年5月-2024年7月)供应商为拟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暂定至2024年12月底。
服务地点: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中标人的一般义务①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和合同规定,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完成服务工作;②应妥善保护采购人的财产,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成果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复制、拍摄给任何第三者;③应对自己及其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全权负责,并避免对采购人及相关第三方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应主动协调好与采购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工作关系,确保服务工作能够顺利完成;④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也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保护;⑤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合同工作内容委托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支付相关费用;⑥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依据合同内容等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采购人审批;⑦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项目服务并验收合格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期。在服务期内中标人应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配合和支付并提供采购人为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所需要的相关服务。中标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账务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函〔2022〕62号)相关要求完成本次服务。
2、项目验收(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成交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3)项目验收时,中标人必须保证成果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3、售后服务技术支持:(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六、验收标准:
服务范围内认定规则:1、因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接收单位认定项目不予接收,该类情况虽未实现最终移交,但相关分类分级编制工作已完成,且非中标单位原因,视同其已完成该项工作予以支付;2、已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盘亏资产视同完成该项工作予以支付;3、除上述两点外未进行分类分级的项目视同未完成,不予支付。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1.2付款方式:分三次进行支付:
1.2.1合同签订后,按合同价的10%支付预付款,支付时,应提供合同单位账户(临时账户除外)所在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在第1次支付进度款时金额扣回。
1.2.2在2025年1月(春节支付节点),按照完成移交项目资产价值与合同对应的资产总价值比值乘以中标合同价的80%支付。
1.2.3结算金额经甲方造价部门审定,政府采购验收完成支付结算价的100%。
2、服务范围内认定规则:1、因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接收单位认定项目不予接收,该类情况虽未实现最终移交,但相关分类分级编制工作已完成,且非中标单位原因,视同其已完成该项工作予以支付;2、已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盘亏资产视同完成该项工作予以支付;3、除上述两点外未进行分类分级的项目视同未完成,不予支付。
3、结算原则:结算时按照湘价服〔2010〕183号和长财评综〔2024〕11号的七折后再执行中标优惠率,计费基数以财务处认定的资产总额为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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