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8/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402-20240723092601611
二、项目名称: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4年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巷12号
被投诉人1:原州区教育局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南街173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7-23
投诉人宁夏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4年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项目”(项目编号: NXZH-2024-072)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该投诉材料,于2024年8月12日正式受理投诉2024年 8月12日,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教体局”)发送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事项1.护眼灯第2-6条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存在排他性和产品指向性。事实依据:护眼灯并非本次甲方采购货物的核心产品,同时2-6条参数也并不是护眼灯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说明护眼灯在甲方的采购需求中属于一般需求,但是甲方却要求投标人提供这些一般参数的各种认证,且绝大多数属于国家非强制认证的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存在产品指向性和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供应商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2:护眼灯第8.2、8.3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存在排他性和产品指向性,质疑回复函理由无法成立。事实依据:配置智慧面板相关参数也并非重要技术参数,却要求同时提供CMA和CNAS标志的佐证材料,属于变相提高供应商投标门槛及指定相关产品行为。其次,CNAS是国家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缩写,实验室认证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自愿认证,没有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检测机构需得到CNAS认证认可,进一步说明了甲方存在变相提高供应商投标门槛及指定相关产品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3:护眼灯参数具有品牌指向性,质疑回复的相关品牌其中一个(海德性)是立达性品牌系列产品,“多能者”和“维烁”品牌和对应的型号在百度、天猫、京东等各大平台均无法找到相关信息,因此不属于不面向市场产品。事实依据:本次护眼灯参数及相关要求无法在市场找到完全满足此参数要求的厂家,且在国家或省级部门公布的招标信息官网中可查询到,和本次项目参数完全一模一样要求的项目,中标品牌都为同一家品牌,即立达信品牌,此类项目有:2024年中宁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设备采购项目、乌鲁木齐市第八十小学护眼灯建设项目等。具体违反“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人提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修改护眼灯参数并取消非必要的参数证明材料;2.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本次招标活动。
被投诉人教体局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参数为采购人经过市场调查及参考国内同类采购项目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教室照明灯具护眼健康等技术因素形成的,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关于投诉事项2: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备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本项目护眼灯的使用群体为学校师生,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是出于安全性、产品耐用性等角度考虑,合理合法合规。关于投诉事项3:市面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满足,投诉中所列举项目与本项目无关,且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
本机关查证事实如下:“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4年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项目”(项目编号: NXZH-2024-072),采购人为被投诉人教体局,总预算金额7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为宁夏正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7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13日组织开、评标,目前,该项目因采购政策调整,现已被终止。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护眼灯技术参数2-6项中根据护眼健康等因素,要求提供相关证书的佐证材料符合要求,且市面上有至少三家产品满足参数要求,不存在排他性。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护眼灯中第8项参数中要求提供CMA和CNAS标志的佐证材料及国家认监委官网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
三、关于投诉事项3:市面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满足护眼灯的参数要求。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教体局提交的答复材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2属实,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402-20240723092601611
二、项目名称: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4年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巷12号
被投诉人1:原州区教育局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南街173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7-23
投诉人宁夏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4年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项目”(项目编号: NXZH-2024-072)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该投诉材料,于2024年8月12日正式受理投诉2024年 8月12日,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教体局”)发送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事项1.护眼灯第2-6条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存在排他性和产品指向性。事实依据:护眼灯并非本次甲方采购货物的核心产品,同时2-6条参数也并不是护眼灯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说明护眼灯在甲方的采购需求中属于一般需求,但是甲方却要求投标人提供这些一般参数的各种认证,且绝大多数属于国家非强制认证的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存在产品指向性和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供应商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2:护眼灯第8.2、8.3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存在排他性和产品指向性,质疑回复函理由无法成立。事实依据:配置智慧面板相关参数也并非重要技术参数,却要求同时提供CMA和CNAS标志的佐证材料,属于变相提高供应商投标门槛及指定相关产品行为。其次,CNAS是国家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缩写,实验室认证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自愿认证,没有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检测机构需得到CNAS认证认可,进一步说明了甲方存在变相提高供应商投标门槛及指定相关产品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3:护眼灯参数具有品牌指向性,质疑回复的相关品牌其中一个(海德性)是立达性品牌系列产品,“多能者”和“维烁”品牌和对应的型号在百度、天猫、京东等各大平台均无法找到相关信息,因此不属于不面向市场产品。事实依据:本次护眼灯参数及相关要求无法在市场找到完全满足此参数要求的厂家,且在国家或省级部门公布的招标信息官网中可查询到,和本次项目参数完全一模一样要求的项目,中标品牌都为同一家品牌,即立达信品牌,此类项目有:2024年中宁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设备采购项目、乌鲁木齐市第八十小学护眼灯建设项目等。具体违反“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人提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修改护眼灯参数并取消非必要的参数证明材料;2.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本次招标活动。
被投诉人教体局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参数为采购人经过市场调查及参考国内同类采购项目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教室照明灯具护眼健康等技术因素形成的,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关于投诉事项2: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备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本项目护眼灯的使用群体为学校师生,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带有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是出于安全性、产品耐用性等角度考虑,合理合法合规。关于投诉事项3:市面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满足,投诉中所列举项目与本项目无关,且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
本机关查证事实如下:“固原市原州区教育体育局2024年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项目”(项目编号: NXZH-2024-072),采购人为被投诉人教体局,总预算金额7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为宁夏正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7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13日组织开、评标,目前,该项目因采购政策调整,现已被终止。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护眼灯技术参数2-6项中根据护眼健康等因素,要求提供相关证书的佐证材料符合要求,且市面上有至少三家产品满足参数要求,不存在排他性。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护眼灯中第8项参数中要求提供CMA和CNAS标志的佐证材料及国家认监委官网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
三、关于投诉事项3:市面上至少有三家或以上品牌满足护眼灯的参数要求。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教体局提交的答复材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2属实,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局 2024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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