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水岸嘉园3-502地下一层储藏室使用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水岸嘉园3-502地下一层储藏室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083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5-14 |
转让底价 |
131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宣小姐、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7、0571-8689231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标的名称:杭州市临平区水岸嘉园3-502地下一层储藏室使用权 计量单位:个 所在地:杭州市临平区水岸嘉园 数量:1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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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临平大东安社区综合改造项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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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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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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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宏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68290837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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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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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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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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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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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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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1000251005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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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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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水岸嘉园3-502地下一层储藏室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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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3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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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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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转让方处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在《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为准);《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3)受让方转账时必须在备注或附言上注明转账人姓名(转账人必须与《成交通知书》中受让方姓名一致)。 (4)同意杭交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的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转让方将储藏室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无产权证),储藏室的使用权期限与地上商品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国家或政府对储藏室使用和权属及使用(含补交相关税费的)有特别规定及要求的的,受让方购置储藏室后,使用期间应服从其规定。 (6)该地下储藏室仅用作储藏物品,不得住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使用性质。不得在地下室设置、堆放易燃、易爆、易挥发危险化学用品等高危物品。 (7)受让方若将该地下储藏室的使用权转让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优先购买权,须与物业管理公司及第三方商定并签署相关协议。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所拥有该地下储藏室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8)受让方在购买前已经知道由于地下室不透风及易潮的特殊性,储藏室内不宜长期放置易受潮的物品,且受让方不得以此向转让方索赔或投诉。 (9)受让方购买的地下储藏室区域内可能预设了通风、排水、消防及配电等设施、设备,可能会对受让方正常使用该储藏室产生一定的影响。并承诺不对现有储藏室结构进行调整,保证设施设备的完整,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相关设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交易过程中所产生、涉及的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1)受让方所支付的使用权转让费,仅系地下储藏室的使用权转让费,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设施维护费用、物业管理费、公共能源费等费用。 (1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底价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13)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附件《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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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临平区水岸嘉园小区业主。【执行标准:若业主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若业主为非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若业主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报名时均需提供其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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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何女士 |
联系电话 |
13516852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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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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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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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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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地下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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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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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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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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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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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