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2023-2024年度长沙县县域范围内(北部)环境执法监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330002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2024年度长沙县县域范围内(北部)环境执法监测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330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采购预算:200万元,项目分项报价表如下: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6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项目服务区域为北部乡镇:星沙、湘龙、安沙、长龙、北山、青山铺、福临、开慧、江背。中标单位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到达采样地点进行采样、样品检测分析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出具检测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实结算,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每月报账资料统计上报情况,每季度按月度核算的实际发生费用,凭采购人内部审批程序,中标单位开具正规发票按实结算,每个季度结算一次(付款时间如遇政策调整,中标单位服从采购人安排)。 (3)监测费用包括:车辆费,采样人工费,检测费,加急费(只限于特殊要求必须 3 天以内加急出具检测报告的,则增加该单次检测费用的 20%作为加急费),除以上几项费用外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检测费,加急费按实结算,而车辆费,采样人工费则按检测费实际发生额的 25%另行结算,上述费用均在采购预算以内。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元路支行(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73190482041070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因行政执法的特殊要求,监测服务须提供每天 24 小时响应服务。中标单位在接到采购人计划通知后,必须按时按点到达指定现场。如应急监测临时通知,中标单位接到通知后须 1 小时之内到达指定现场,采购人会对中标单位到达时间进行考核(特殊项目需临时调配试剂的报采购人备案)。 (2)中标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3)中标单位不得整体转包监测业务。因特殊项目(含不明危险废物鉴定)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中标单位必须报采购人备案并经同意后,由中标单位负责样品采集和检测监督,本项发生费用以其中标单价由中标单位来结算,采购人不与第三方结算。 (4)中标单位监测过程应按国家标准和质量控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质量。重点质控要求如下: 1)现场采样时,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中标单位每月根据批次样品的采集、分析必须做到样品总量的 5%作为平行样品采集、分析,平行样应在同一位置采集,两者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一致,在采样记录单中注明平行样编号及对应的样品编号,平行样品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检测报告中; 3)中标单位要做到样品总量的 5%作为质控样分析,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原始记录中; 4)中标单位须全程接受采购人的质控考核,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查、盲样考核、留样交叉互测等方式; 5)可能涉刑案件中标单位必须采集平行样和样品备份。 (5)中标单位必须确保监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对结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杜绝出现下列违规行为: 1)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及真实性; 2)与采样点所辖区域或被检对象串通造就虚假样品; 3)擅自改变采样点位置; 4)更改分析数据; 5)被抽检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违规的; 6)中标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 7)有其他违法行为。 (6)中标单位须保证监测结果的时效性,原则上应完全满足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每批次监测采完样后 7 天内须出具检测报告。如果是行政执法特殊要求,必须 3 天以内加急出具检测报告的,则增加该单次检测费用的 20% 作为加急费。(特殊检测指标国家标准范围内没有办法满足的除外如 BOD5)。 (7)采购人所有监测时间、地点、对象、数据、资料、成果等信息都属于保密范围,中标单位不得对外泄密所有监测时间、地点、对象、数据、资料、成果等信息。 (8)规范工作流程。中标人应熟悉长沙县域相关监测对象信息和情况,参照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等资料,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在签订合同后 6 个月內提交给采购人。必要时指导被检单位进一步规范采样点设置及标识标牌,实现精准服务。检测采样及分析人员必须具有相对应的专业资质,执证上岗。应当按采样规程进行采样和检测,严禁违规采样和超范围检测。 (9)在执法检测中遇到无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的单位,执法人员难以准确确定污染因子,中标单位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沟通,必要时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现场指导。 (10)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应加强采样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应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凡因各种原因在服务管理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中标单位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建立联络机制。中标单位必须制定工作对接联络方案,实施总联络人负责制。 1)中标单位安排一名专职技术人员作为联络员驻采购人办公,所有工资薪酬由中标单位承担。 2)中标单位联络员每周驻点工作日与正常工作日同步,同时须按采购人实际工作需求调整部分工作时间, 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有:①负责任务接收,分派,过程联络协调,报告发送,报账等事项;②列明采样、分析、质控负责人,便于采购人进行业务沟通;③及时汇总检测信息,每周通报开展的检测情况,每月统计上报检测台账和质控报告等;④配合采购人规范工作流程和质控考核,以及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3)中标单位及其联络员的义务:①中标单位负责其联络员的办公用品和通勤就餐开支;②中标单位负责其联络员的劳动安全和检测技术教育培训;③中标单位必须与其联络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④中标单位负责监督其派驻人员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⑤中标单位联络员须服从采购人统一指挥和工作调配。因中标单位联络员不能胜任岗位时,中标单位应按采购人要求另派人员;⑥中标单位联络员应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执行技术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⑦中标单位联络员须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负责,避免发生意外。 4)工作纪律。①中标单位联络员每周驻点工作日与正常工作日同步,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须向采购人说明理由并提前提交书面请假条;②中标单位联络员驻点工作日上班时间与采购人正常上班时间一致,因特殊原因需要晚到或提前离开的,须向采购人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请假条;③中标单位联络员须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生成上一个周期内的统计分析报告。 (12)非企业环境质量调查检测应先报具体实施方案及预算,经采购人批准后再行实施。 (13)特殊情况:重大案件、重点投诉、专项行动、突发应急,由执法局直属队负责统筹,其在不同的服务区域内有一定调度权。 (14)本项目结算以实际发生费用,凭采购人内部审批程序按实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严禁中标单位不按时结算、不据实结算和虚假结算。 (15)服务期内预算提前用完,则本项目合同也提前终止,采购人另行招标。 (16)本项目实施严格的考核制度,中标单位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17)双方发生终止合同时,将报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其他处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①重大案件、重大投诉、专项行动、突发应急由执法局直属队负责统筹,其在不同的服务区域内有一定调度权;②甲方有权查阅乙方的原始记录或质控报告,按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说明,参与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④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⑤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⑥甲方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属于乙方保密协议的内容,应承担保密义务。6.2乙方权利与义务 ①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原始记录或质控报告,接受甲方按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条款进行的考核; ②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说明,参与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④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⑤乙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保密内容,应承担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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