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询价公告:中国六冶洛阳分公司云南省宁永项目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专业分包询价通知
外电引入工程工程施工方案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验资料入网检测机械设备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治理费临水临电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构配件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施工施工图纸混凝土杆10kV焊接铁塔导线架设绝缘导线电力电缆高压电缆真空断路器杆上设备避雷接地施工辅项送配电装置总包工程计算书配套说明深化设计重新绘制标准图纸图纸会审设计图纸批件各种相关资料施工场地翻译施工安全保卫施工照明施工机械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重大施工方案租赁施工设备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楼层场区出入口小区道路清扫保洁雨雪天气场区扫雪排水系统场地工具防尘覆盖降尘喷淋使用日常维护建立垃圾堆场废料清理外运现场施工指导现场材料设备仓库设备出库装运运抵地卸车渣土车辆进出厂防震测量标准化工地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殊介质管道消防设备电子报警装置辐射设备防爆设备特殊装置特种设备设施搭建现场平面管理探伤检测联动试车无负荷热负荷试车工程试车重新检验人工工器具辅材转运保险联动调试设备调试修复查验永久设备安全环保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参与抢险安全环保检查安全防护用品供热室外的上下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地基基础工程土建主体工程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装饰装修农民工工资支付在建工程劳动用工考勤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安全培训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通知书编码: |
2022120619 |
询价通知书名称: |
中国六冶洛阳分公司云南省宁永项目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专业分包询价通知 |
采购联系人: |
杨玉辉 |
采购联系人电话: |
0379-64952041 |
采购联系人传真号: |
采购联系人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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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六冶洛阳分公司云南省宁永项目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 一、询价编号:101206209NYGSXMFB06 二、采购内容概述:见询价文件 三、报价方式: 1.被邀请的供应商请自行登录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在本询价书要求的报价截至时间之前进行在线报价。交易系统网址如下:http://ec.chalieco.com:5835 2.请各供应商严格按照询价书要求报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相关采购联系人。 四、采购组织单位: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公告时间: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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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描述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税率 |
交货日期 |
报价要求 |
1 |
工程施工 |
件 |
1.0000 |
0.09 |
2022-12-22 |
技术标准:计量方式:付款方式:送货地点:工程部位:收料人姓名:联系方式: |
附件: | 宁永项目外电引入工程专业分包询价文件.doc 宁永项目外电引入工程专业分包询价文件.doc |
附件: | 附件:宁永项目外电引入工程专业分包合同.docx 附件:宁永项目外电引入工程专业分包合同.docx |
目录日期:2022年12月17日招标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招标编号:101206209NYGSXMFB06询价文件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一章报价人须知第三章询价文件及投标函格式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招标人 | 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182号 |
2 | 项目名称 | 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 |
3 | 建设地点 | 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
4 | 询价内容 | 宁蒗至永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战河收费站、清水河停车区、哨房隧道、石卡拉隧道、茶嘎隧道、哨坪隧道外电引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产生的所有附属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外电引入工程相关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施工、调试、相关施工、试验资料、入网检测、并保证竣工验收通过。 |
5 | 计划工期 | 30日历天,具体时间根据招标人通知 |
6 | 质量要求 | 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7 | 报价要求 | 计价方式: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报价人根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模板,结合自身的方案、设计图纸进行报价,数据应填写规范。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含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为完成本工程所投入的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扬尘治理费)、临水临电、 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等措施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物价上涨及政策性调整等风险费、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和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费用等现场发生的所有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云南省相关文件中的规定足额提取。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等各种情况。结算工程量以实际施工完成量计算,综合单价一律不作调整。此询价只进行一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
8 | 拦标价 | 325万元,高于拦标价的报价作废标处理。 |
9 | 材料供应 | 工程材料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报价人采购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构配件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须取得招标人认可。 |
10 | 报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报价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开户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证)。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代理授权证明。 |
1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22日10时 |
12 | 开标时间 | 同投标截止时间 |
13 | 报价文件的递交 | 1、电子版报价文件请报价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投送到中国铝业公司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网址:http://ec.chalieco.com:5835)。2、纸质版报价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报送或邮寄至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223室(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182号)。3、递交的报价书必须与中铝电商平台(http://ec.chalieco.com:5835)中上传的电子版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 |
14 | 投标文件份数 | 壹份,胶装,需密封。 |
15 | 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1、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或保函,中标合同价的3%。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 现金、支票或保函,中标合同价的5%。 |
16 | 中标原则 | 合理低价 |
17 | 发票信息 | 每次付款前,中标方开具收款收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国家税网可查询到的正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若因此产生任何问题,责任由中标方承担。发票信息:(增值况税率:9%;单位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072679956E;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浅井头;电话: 0379-64952024;账号:4100157011005021430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南昌路支行) |
18 | 联系人 | 联 系 人:杨玉辉/侯学普(项目负责人)电 话:0379-64952041/13653794319 |
投标人:(盖章)报价书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第三章报价书格式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函附录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九、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料八、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七、近三年来施工过类似建筑工程安全底线承诺书服从现场管理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公章)(备注: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等复印件)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十一、施工方案十、劳动力计划表
投标人名称 | ||||
详细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邮箱 | |||
注册资金 | ||||
单位成立时间 | 有效期 |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公司类型 | ||
营业执照 | 注册地址 | |||
单位资质 | 资质等级 | |||
基本存款 帐户信息 | 开户银行 | |||
基本存款 帐户信息 | 帐户号码 |
投标人:(公章)投标工程名称: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二、投标函附录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人地址 |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投标报价 | 合计人民币 | (含税价)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 元。 | |||
投标报价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含税价) 元 | |||
报价范围 | 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 | ||||
工程质量 | |||||
工期 | 天(日历天) | ||||
开工日期 | 按招标人通知 | 竣工日期 | 开工后 天 | ||
优惠条件 | |||||
对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 |
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职务:姓名:性别: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委托。代理人无权委托。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在本单位的职务)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评议及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公章)我方承诺若我单位中标,我方单位严格服从承包方的管理,各专业作业队进入现场后必须向我方作出书面的服从我单位管理的承诺(各专业队的书面承诺报承包方备案);承诺若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工程款并无条件退场(不合格工程承包方不予支付工程款,同时我方应无条件清除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退场费用我方自行承担。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五、服从现场管理承诺书
特此承诺!按照贵单位关于承包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在承担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中,严格遵守并执行以下安全底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六、安全底线承诺书日期:年月日
序号 | 类别 | 安全底线要求 |
1 | 资质证照 | 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要齐全且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 |
2 |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 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
3 | 安全管理制度 |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安全规程、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危险源辨识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分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遵守招标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4 | 安全教育培训 | 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现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人员(含变更人员)均需在招标方备案,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招标方同意。 |
5 | 设备设施 |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 |
6 | 隐患排查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7 | 安全投入 | 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
8 | 工伤保险 | 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
9 | 职业健康管理 | 依法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10 | 应急管理 |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对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并组织演练。 |
11 | 劳动防护 | 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与承揽项目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
12 | 现场管理 | 严格遵守中国铝业公司企业标准《施工现场安全底线标准(试行)》(QB CHINALCO-HSE-06-2017)。 |
13 | 安全承诺 | 本公司近三年无安全生产事故,无环保事故,无相关行政处罚。 |
(备注:附合同(含主要条款内容、盖章页即可)或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投标工程名称: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七、近三年来施工过类似建筑工程年月日承诺单位:(公章)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规模 | 工程造价(万元)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工程质量 |
投标工程名称: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八、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公章)
名 称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质量管理 | ||||
安全管理 | ||||
…… | ||||
投标人声明:一旦我单位中标,将保证按此表配备本项目管理机构。我方承诺上述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
九、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周转料具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公章)(备注:附以上人员有效证书)
序号 | 机械设备及周转料具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计 划进场时间 |
单位:人十、劳动力计划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公章)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投标报价汇总表十二、工程量清单十一、施工方案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公章)
工程名称: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 | ||||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元) | |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税金 |
1 | 战河收费站外电引入工程 | |||
2 | 清水河停车区A区外电引入工程 | |||
3 | 清水河停车区B区外电引入工程 | |||
4 | 哨房隧道外电引入工程 | |||
5 | 石卡拉隧道外电引入工程 | |||
6 | 茶嘎隧道进口端外电引入工程 | |||
7 | 茶嘎隧道出口端外电引入工程 | |||
8 | 哨坪隧道进口端外电引入工程 | |||
9 | 哨坪隧道出口端外电引入工程 | |||
10 | 合计 |
工程量清单中注明“投标单位自行确定并填写”的材料设备型号,由投标单位依据自身方案、图纸填写注明;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工程量的清单项,其工程量由投标单位依据自身方案、图纸,自行确定并填写。投标单位应依据上述工程量清单模板,按(1)战河收费站、(2)清水河停车区A区、(3)清水河停车区B区、(4)哨房隧道、(5)石卡拉隧道、(6)茶嘎隧道进口端、(7)茶嘎隧道出口端、(8)哨坪隧道进口端、(9)哨坪隧道出口端,共9个子项工程,分别报价。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及相关要求,充分考虑询价文件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外电引入工程相关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施工、调试、相关施工、试验资料、入网检测、并保证竣工验收通过;并结合投标人自身的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及现场踏勘结果,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说明: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外电引入工程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备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混凝土杆 | 1.名称:混凝土杆2.规格:[投标单位自行确定并填写]3.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安装、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基础施工等内容4.满足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及电网标准 | 根 | ||||
2 | 焊接铁塔 | 1.名称:10kV焊接铁塔2.规格:[投标单位自行确定并填写]3.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安装、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基础施工等内容4.满足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及电网标准 | 基 | ||||
3 | 导线架设 | 1.名称:绝缘导线2.型号:[投标单位自行确定并填写]3.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架设、电缆接头等内容4.满足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及电网标准 | km | ||||
4 | 电力电缆 | 1.名称:高压电缆2.型号:[投标单位自行确定并填写]3.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架设、电缆接头等内容4.满足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及电网标准 | m | ||||
5 | 真空断路器 | 1.名称:10KV真空断路器2.型号:[投标单位自行确定并填写]3.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内容4.满足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及电网标准 | 台 | ||||
6 | 避雷器 | 1.名称:10KV避雷路器2.型号:[投标单位自行确定并填写]3.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等内容4.满足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及电网标准 | 组 | ||||
7 | 杆上设备 | 1.杆上设备系统2.包括但不限于:隔离开关、横担组装、绝缘子、标志牌等内容3.所用材料规格型号由投标单位自行确定4.满足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及电网标准 | 项 | 1 | 结算工程量不作调整 | ||
8 | 避雷接地 | 1.避雷接地系统2.包括但不限于:接地极、接地母线、避雷引下线、接地装置等内容3.所用材料规格型号由投标单位自行确定4.满足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及电网标准 | 项 | 1 | 结算工程量不作调整 | ||
9 | 施工辅项 | 1.施工辅项2.不在上述清单范围内的零星工程施工、辅助项目施工内容3.不在上述清单范围内的零星材料、辅材等采购、安装施工内容4.满足图纸、招标文件、相关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及电网标准 | 项 | 1 | 结算工程量不作调整 | ||
10 | 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 | 1.名称: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2.电压等级(kV):10KV | 系统 | 1 | 结算工程量不作调整 | ||
11 | 合计 |
投标单位所填报的投标总金额,即分包合同暂定金额,亦是本合同的最高限价。工程结算时,以结算审定金额对比合同暂定金额,当结算审定金额高于合同暂定金额时,按合同暂定金额付款;当结算审定金额低于合同暂定金额时,按结算审定金额付款。工程结算时,无论中标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是否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一律不作调整。投标单位所填报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一律不作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杆上设备、避雷接地、施工辅项、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四项清单,工程量为1;工程结算时,此四项清单工程量一律不作调整;其余清单项以中标单位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合同编号:【键入内容】
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
分包人: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河南省洛阳市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住所:【键入内容】分包人:【键入内容】负责人:杨泉胜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182号
合同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键入数字】元,小写:【键入数字】元。二、分包合同价款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宁蒗至永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战河收费站、清水河停车区、哨房隧道、石卡拉隧道、茶嘎隧道、哨坪隧道外电引入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产生的所有附属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外电引入工程相关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施工、调试、相关施工、试验资料、入网检测、并保证竣工验收通过。分包工程地点: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分包工程名称: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一、分包工程概况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日历天。竣工日期:按承包人要求;开工日期:按承包人要求;三、工期
5、本合同专用条款;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3、分包人的报价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1、本合同协议书;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承包人及分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生效。合同订立地点:河南省洛阳市。合同订立时间:【键入数字】年【键入数字】月【键入数字】日;十、合同的生效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承包人: | 分包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键入内容】地址: 【键入地点】邮政编码: 【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 【键入内容】授权代表: 【键入内容】电话: 【键入内容】 传真: 【键入内容】电子信箱: 【键入内容】开户银行: 【键入内容】账号: 【键入内容】 |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词语定义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当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当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1)本合同协议书;2.1合同文件应当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当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6)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合同专用条款;(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1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当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当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4.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当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当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图纸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当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当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承包人应当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当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5、总包合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当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1承包人指令6、指令和决定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当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当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当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当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当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当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当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项目经理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当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分包项目经理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4项目经理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当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9.1承包人应当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9、承包人的工作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0、分包人的工作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承包人应当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4)分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当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10.1分包人应当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尽快撤离现场。11、总包合同解除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8)分包人应当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当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6)分包人应当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当提供方便;
12.3分包人应当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转包与再分包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当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4、工期延误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开工与延期开工三、工期
(6)不可抗力的原因;(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16.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工程竣工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5、暂停施工14.2分包人应当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1分包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质量检查与验收四、质量与安全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当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1分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安全施工17.4分包人应当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当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当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合同价款及调整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0.1分包人应当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当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0、工程量的确认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当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合同价款的支付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2.1分包人应当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22、工程变更六、工程变更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3、竣工验收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当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当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当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当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竣工结算及移交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2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当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当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6、违约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25、质量保修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当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索赔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当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当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8、争议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当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应当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上列损失应当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1)人员的伤亡;29.1除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当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29、保障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1承包人应当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30、保险上列损失应当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9.2承包人应当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当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担保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0.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0.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当商。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当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当的材料设备。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当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32、材料设备供应当十、其他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当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34、不可抗力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33.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当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33、文物
35.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35、分包合同解除除上述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发生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或不能预见的重大情势变更情况,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5.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37、合同份数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9.2双方通知地址如下:39.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39.通知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8.补充条款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分包人:【键入内容】联系地址: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182号邮箱:电话:13653794319联系人:侯学普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39.4任何一方变更通知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39.3上述通知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联系地址:【键入内容】邮箱:【键入内容】电话:【键入内容】联系人:【键入内容】
1.1“发包方(业主)”是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词语定义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9.6按照本条约定地址发出的文件,被送达方未反馈是否收悉且按照第39.5款的约定无法判断是否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第5日视为送达之日。39.5因一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不准确、通知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1)、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3、“分包人”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承包人”是指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7)、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工程付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1开工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4、图纸3.3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3.1本合同使用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7、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5其他约定:分包人要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保密,分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工程竣工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如分包人将图纸等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分包人将承担一切由此给承包人和发包方(业主)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分包人。
安全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质量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技术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商务合约副经理: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项目执行经理: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项目经理: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安全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质量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技术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施工现场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8、分包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9.1承包人应当完成下列工作:9、承包人的工作(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资料管理员: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材料领用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1)负责项目的总包管理工作,对分包工程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对分包人执行本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9.4、承包人的工作和义务9.3、承包人委托所属单位【键入内容】为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承包人负责人为该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人:【杨泉胜】(承包人总经理)性别:【男】年龄:【/】。质量安全负责人:【赵辉】(承包人分管质量与安全的领导)性别:【男】年龄:【/】,商务合约管理负责人:【薛建军】(承包人分管风控与成本管理领导)性别:【男】年龄:【/】。(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当做的其它工作:/。(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7)对分包人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购置的施工材料进行确认,承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6)按合同约定及承包人管理制度及时支付分包人工程款项。(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分包人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4)承包人的指令、通知分包人应予执行,如分包人未执行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3)直接来自发包方(业主)、监理工程师关于本工程的书面指令,须经过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常务副经理书面签字认可后才能生效。其他牵扯到法律效力的工程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常务副经理签字,同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方可生效。(2)向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承包人管理人员职能分配及联系方式。
(3)分包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4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按承包人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收到图纸后7天内;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分包人在项目施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及时会同发包方(业主)、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分包人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10.1分包人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0、分包人的工作(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8)提供水、电接口。
10.3分包人应书面确认和授权分包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如人员发生变动,分包人应及时变更书面授权。(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当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须将承包人指定的电源、水源(建筑红线边缘)引至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并承担费用(含材料费)。(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和丢失,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和处理;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分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7天内。在任何时候如果承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编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提供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采取的措施,并服从承包人总体进度安排。(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分包人提交计划的7日内。
10.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分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当地有关要求和工程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施工。10.5分包人必须保证承包人保存备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如有内容、时间变更,必须及时提供给承包人。分包人必须配备承包人认可的与本合同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报的施工机械一致。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分包人无正当理由并未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主要人员,否则,每发生1人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月出勤不少于25天,离开工地时应向承包人负责人请假,出勤不满25天的,分包人向承包人按每人每日5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10.4分包人必须配备承包人认可的与本合同工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并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人管理人员职能分配及联系方式。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提交复印件报承包人备案。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管理人员一致。(详见附表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0.12分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的要求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施工方案,并按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10.11分包人保证具有符合发包方(业主)要求的、承包其工作范围内工作的相应资质条件,并对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10.10分包人在其承建施工现场以承包人的名义设立“七牌一图”,现场文明施工等宣传牌、标语、形象宣传必须按照承包人的统一规定进行设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0.9分包人采购材料、雇佣施工人员、租赁施工设备等可能形成债务和责任的业务不得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承包人不承担分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形成的任何债务及责任。10.8分包人负责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楼层、场区出入口、场区周边市政道路等范围内的清扫、保洁;雨雪天气场区及场区周边市政道路扫雪和排水(包括清扫场地工具及排水用设备)。负责施工区域防尘覆盖(材料分包人提供)、围墙周边降尘喷淋系统的使用维护(维护材料分包人提供)。负责按承包人要求建立定点垃圾堆场、废料堆场,并及时清理外运。交工前施工现场应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0.7分包人按合同规定及被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进度安排来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确保质量,确保安全。
10.18分包人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机关、质量监理、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设备制造厂商的安装说明书等有关标准进行施工,接受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委派及合同规定的现场施工指导、设备安装调试专家指导。10.17负责从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现场材料、设备仓库所领用的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出库的装运和施工区域运抵地的卸车工作。10.16分包人应加强管理,有关混凝土、机械设备、渣土管理、车辆和人员进出厂、防风防汛防震、文明施工、现场测量及标准化工地等工作均须按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现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10.15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和特殊介质管道等)、消防设备(含电子报警装置、辐射设备、防爆设备以及其他特殊装置)等特种设备,分包人在施工安装之前按政府有关法规告知、报检,并办理安装及验收手续。10.14现场大临等设施搭建由承包人统一规划布置。分包人必须服从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必须按承包人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分包人承担费用。10.13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项目的施工图,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分包人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分包人应在每项单位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书交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经确认后的作业指导书和措施并不能解除分包人的责任。分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并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维持其正常运行。
10.24分包人遵守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在现场颁布的一切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承包人在现场的统一调度。10.23本工程属于分包人承包项目,分包人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严格按照主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任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各种现场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接受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定期检查,杜绝所有伤亡事故的发生。如果在合同执行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任何违反本合同、主合同所造成发包方(业主)对承包人罚款、扣押兑付保函或承包人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失,由分包人按损失的1.3倍承担,承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中扣出。10.22分包人在其施工现场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现场排水系统畅通。10.21工程竣工后,分包人须按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要求及时、无偿地将所建临时建筑、自有物资全部拆除并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地清。分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0.20在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金属材料焊接部位进行探伤检测的基础上,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有权委托权威检测单位进行复核检测。对检测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分包人负责处理,发生费用分包人承担。10.19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现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指导、监督下建立完善管理体系,承担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职责。
三、工期10.29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10.28完成主合同中规定的确属分包人工作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分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条款,造成承包人损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必须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0.27分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转包,如有此情况发生,按《合同解除》相关条款约定执行。10.26由承包人指定的电源、水源(建筑红线边缘)引至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并承担费用。10.25在承包人领导下分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后严格按照《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报告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分包人不得漏报、谎报、拖报、瞒报事故。由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及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7、质量检查与验收四、质量与安全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发包方(业主)原因影响工程的关键工序而导致进度计划拖期的,经发包方(业主)认可后,相应工期予以顺延。14、工期延误
17.7分包人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承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3)工程竣工后20天内提供完成竣工图纸的相关资料。(2)工程竣工后,分包人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施工责任质量保修,保修期自移交业主之日起算。(1)主要施工材料满足设计图纸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证明,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17.6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7.5工程质量应不低于主合同对本合同工程约定的质量标准。
(3)设备安装具备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方(业主)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分包人的要求,分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试车配合工作。(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分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以承包人的名义通知发包方(业主),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业主方的要求。(1)联动试车费(包括无负荷、热负荷试车及达产达效的保驾费等)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17.10工程试车17.9重新检验:无论发包方(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合格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应由分包人承担。如发现问题,一切责任应由分包人承担。17.8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分包人按承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杜绝机械、设备、交通及火灾事故;重伤、死亡、群伤事故为0;18.4安全工作总目标:18、安全施工(5)分包人确保天负荷联动试车及达产达效生产保驾护航工作,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在工程试车的过程中全程参与、监督。(4)分包人配合发包方(业主)完成投产前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回收率100%;创/安全文明工地;根据相关规定配备足额专(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要求持证上岗;新入场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无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轻伤事故率2‰以内;
18.9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18.8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相关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分包人应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进场道路和施工场地的平整、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18.7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方有关安全文件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投入,承包人按照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不少于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分包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安全费用,承包人有权监督分包人安全费用的使用。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安全生产投入相关票据及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限额予以拨付,否则不予拨付安全费用,分包人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18.6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发包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随时接受发包方(业主)、承包人、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编制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完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则承包人因此损失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其工程款中扣除。18.5分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分包人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承包人不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分包人人员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率百分百;其他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
其中:安全生产费金额(大写):【键入内容】;(小写):【键入内容】元。19.2.1□固定总价:不含税共计【键入内容】元,增值税【键入内容】元,价税合计【键入内容】元。(大写:【键入内容】)。工程量清单附后。19.2本合同价款采用19.2.2种方式确定。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8.10分包人对发包方及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要妥善看管,以防丢失,如有丢失,分包人应自费进行购置。
结算合同价款=【键入内容】。19.2.3□固定取费费率:【键入内容】。分包合同暂定金额亦是本合同的最高限价。工程结算时,以结算审定金额对比合同暂定金额,当结算审定金额高于合同暂定金额时,按合同暂定金额付款;当结算审定金额低于合同暂定金额时,按结算审定金额付款。其中:安全生产费金额(大写):【键入内容】。(小写):【键入内容】元。暂定分包合同价款不含税共计【键入内容】元,增值税【键入内容】元,价税合计【键入内容】元。(大写:【键入内容】)。工程量清单附后。19.2.2☑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
其中:安全生产费金额(大写):【键入内容】。(小写):【键入内容】元。暂定分包合同价款不含税共计【键入内容】元,增值税【键入内容】元,价税合计【键入内容】元。(大写:【键入内容】)。结算合同价款=【键入内容】。19.2.4□工程总造价下浮率:【键入内容】。其中:安全生产费金额(大写):【键入内容】。(小写):【键入内容】元。暂定分包合同价款不含税共计【键入内容】元,增值税【键入内容】元,价税合计【键入内容】元。(大写:【键入内容】)。
19.6.4为了施工方便或需要而必须的临时性材料和消耗性材料费用,分包人采购材料的政策性调价及市场调价除专用条款19.7规定外费用。19.6.3除合同规定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设备、材料、图纸的暂时脱供)。19.6.2不超过合同总价/%(含/%)部分或图纸工程量/%(含/%)部分的设计变更。19.6.1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工程所投入的全部人工、机械设备、工器具、辅材(即除承包人供应主材外的所有材料))、利润、税金、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合同规定的保险、所有的责任、义务、风险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分包人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19.6本合同价格为分包人工程建设期和保修期内完成的所有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费用总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9.6.10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19.6.9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其他风险包干费用。19.6.8分包人所供应的材料以及分包工程所有需要检验项目的各种对内对外检验费用。19.6.7施工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保险费、环境保护措施费用,以及在施工中由于保证工期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费用。19.6.6发包方(业主)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从发包方(业主)或承包人现场供应库房至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装运、卸车、转运、保险、保管费,现场情况可能导致的以上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19.6.5特殊工程措施费(包括人员、机械进出场费、施工电梯塔吊基础费及地基处理、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硬化费用等)、一般措施费、联动试车费(包括保驾费)等其他项目费用。
19.6.16其它与本工程有关但上述未提及的施工方需要发生费用。19.6.15发包方(业主)或承包人提供设备及材料的一般性缺陷处理费用。19.6.14现场场地因素,承包人尽量提供但亦无法满足施工需要,需分包人另外考虑自行解决,由此可能造成的租赁、货物运输、仓储和搬运费(包括二次搬运)等费用支出。19.6.13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19.6.12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包括责任区域清扫、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等所有发包方(业主)及承包人要求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19.6.11不可遇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材料价差、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无,21、合同价款的支付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之前。20、工程量确认19.8分包人应保证外电引入工程检测合格及最终验收通过。同时该工程发生与外电引入工程有关的以下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时由分包人承担:(1)现场工地相关试验室费用;(2)计量支付系统的软件费;(3)项目相关造价咨询服务费用;(4)项目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5)资料软件费用等。19.7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和分包人通过共同努力,发包方(业主)允许调整的工程价款调整才能对分包人调整。
月进度应付款=月度经业主批复工程量×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月进度付款比例21.6、工程进度款计算:本工程无预付款,按节点支付工程款。(1)战河收费站、清水河停车区A区、清水河停车区B区、哨房隧道、石卡拉隧道外电引入施工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80%的进度款;(2)茶嘎隧道进口端、茶嘎隧道出口端外电引入施工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80%的进度款;(3)哨坪隧道进口端、哨坪隧道出口端外电引入施工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80%的进度款;(4)全部完工,经联动调试并验收通过,且配合其他专业进行设备调试,经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90%的进度款;剩余款项,结算完成后,扣除3%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云南省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提取。安全文明费付款时,分包人必须提交安全投入计划,支付申请、物品清单和票据,否则,不予支付。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21.1.1在发包方(业主)本合同工程之主合同预付款付款滞后或达不到主合同规定比例,则工程预付款支付相应顺延或按实际支付比例降低。扣回时间和比例:无。
21.9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向承包人提交由全部作业人员签字并发放的上月份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银行付款凭证和承诺(样表见附表一),若分包人未能提交,则承包人将不予受理该次工程分包款申请并扣除下月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作业人员工资,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承担。水电费和各种质量、进度、违约及相关承诺条款的罚款于当期结算中扣除。及收款收据,当工程款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时,分包人应提供全额工程结算价发票。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若因此产生任何问题,责任由分包人承担。21.8承包人在支付进度款前,分包人应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单位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2679956E;地址: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电话:0379-64952024;账号:41001570110050214309;开户行:河南省洛阳市建设银行南昌路支行)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承包人有权予以修正,分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21.7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22.6、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必须办理正式变更会签手续,并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22、工程变更六、工程变更21.11承包人对按照本合同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的使用有监督权。分包人必须优先保证所雇佣人员工资的支付,其次保证供货商的购料款。必要时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包人所雇佣人员的工资及所欠材料款直接支付,款项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分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1.10在发包方(业主)资金不到位且发包方(业主)要求不停工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满足发包方(业主)要求的义务,如需要延长工期和索赔,应一致向发包方(业主)请求。如果发包方(业主)付款滞后或达不到合同规定比例,则工程款支付相应顺延或按比例降低。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延工期,因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分包人支付延误延期,不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及延期付款利息。
22.6.1.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22.6.1.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2.6.1.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22.6.1.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其他人实施;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22.6.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约定变更情形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业主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分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承包人按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2.6.3.1变更的提出22.6.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业主同意,承包人可按“变更程序”的约定向分包人作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22.6.2变更权22.6.1.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分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承包人发出。22.6.3.2变更指示(4)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情形的,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原始资料。承包人收到分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等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分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承包人书面答复分包人。(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约定变更情形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指示。(2)若分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承包人与监理、业主、设计单位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3.1.2分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通知承包人,并向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按业主方要求份(含电子版本一份)。23.1.1分包人以承包人的名义编制竣工资料,所有竣工资料中施工单位一栏填写承包人单位名称,竣工资料项目经理一栏填写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需项目经理签名处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亲自签名,需加盖公章处按照承包人公章管理制度加盖承包人公章。23.1、承包人配合分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23、竣工验收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2.7设计变更发生并不意味相应延长工期,这种工期的延长须经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分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分包人应按要求提交。
24.1竣工付款申请单24、竣工结算及移交23.3第一次验收未达到要求标准,分包人应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质量要求标准;若第二次验收,因分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仍未达到要求标准,分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十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并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完善的责任,直到符合约定质量标准。23.1.5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后协调发包方(业主)组织有关部门验收。23.1.4分包人在工程验收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4份(含电子版本一份)。23.1.3分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审核合格的竣工图按业主方要求份。
24.2.3分包人对承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承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分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违约、索赔和争议”的约定办理。24.2.2承包人应在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支付给分包人。24.2.1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42天内完成核查,提出承包人到期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并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审计部门对业主的工程审计未结束,竣工付款证书可相应顺延,审计部门的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15天内,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24.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4.1.2承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后,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24.1.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2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4.5.2承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分包人。24.5.1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天内,提出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并出具最终结清证书。24.5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4.4.2承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24.4.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分包人应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2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4.4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25.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5、质量保修分包人必须配合承包人完成对业主的结算,在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分包人必须提供承包人要求的有关资料,由于分包人提供的资料问题影响承包人工程结算,由分包人承担对承包人的损失。24.6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竣工结算24.5.3分包人对承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违约、索赔和争议”的约定办理。
25.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25.2.4分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承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由分包人承担。25.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分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25.2.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分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25.2.1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5.2缺陷责任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5.7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承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25.6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30】天内会同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承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25.5质量保证金比例:工程价款的3%;25.4保修责任:保修期及保修规定按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见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
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26、违约
27、索赔(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4)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返工直至达到要求,发生的返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返工造成的拖延工期不予顺延。因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时,承包人可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对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分包人承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必须确保合同工期的要求,并确保进度计划主要节点的实现,如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则由分包人采取措施抢回,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采取措施仍未达到合同工期要求时,逾期竣工违约金1万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金额5%。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当实际建设进度未能达到进度计划主要节点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承包人认为工期仍未控制并导致总工期无法保证,承包人有权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30、保险九、保障、保险及担保28.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8、争议27.6施工过程中分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擅自停工(包括农忙季节),否则,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索赔(在工程款中每日扣除伍仟元);连续停工超过10天,分包人承诺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工程款并无条件退场(不合格工程承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同时分包人应无条件清除已完成的不合格工程),退场费用分包人自行承担。27.5分包人所完成的一切工程量,如果发包方(业主)不认可支付,承包人也有权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31、担保30.2.3分包人须按国家、地方及业主方相关规定为其进场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30.2.2工程开工前,在不减少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分包人应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国家有关规定应购买的保险。保险时间为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如果分包人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分包人的保险义务或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承包人、发包方(业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分包人赔偿此损失。30.2.1分包人须对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向保险公司以分包人为受益人进行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此类保险应能使发包方(业主)、承包人、及分包人自开工日期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均能得到赔偿。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30.1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见通用条款。
31.2.2.1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风险抵押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即【键入内容】元)。31.2.2合同履约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合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或保险公司)见索即付保函。31.2.1合同履约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或保险公司)见索即付保函。31.2合同履约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
31.2.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本合同工程完工且达到合同要求及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完毕后无息返还。☑待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30日内无息返还。□完成产值占分包合同价款的50%时,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50%(不计息),施工全部完成且通过验收,退还剩余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31.2.3、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三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至承包人指定账户。31.2.2.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即【键入内容】元)(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32.2承包人供应材料:【/】。(详见承包人供应主材表(附表二))。由分包人以承包人的名义编制材料需用计划经承包人、发包方(业主)审核后领用材料。材料损耗按主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执行,超出主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材料损耗费用按照主合同规定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发包方(业主)供应材料废料回收处理规定:【/】。32.1发包方(业主)供应材料:【/】。32、材料设备供应当十、其他
32.3.2分包人采购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品种和等级。32.3.1除发包方(业主)供应材料及承包人供应材料外所有施工用材料由分包人自主采购供应。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由分包人提前7日提出材料需用计划,经承包人审核后领用材料。当承包人供应不足时由分包人提出申请,经承包人批准后在市场上采购。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自行采购材料,否则按采购总价的100%进行处罚分包人。超出规定的材料损耗由分包人按承包人采购价格的130%抵扣工程款。承包人供应材料废料回收处理规定:《六冶公司施工生产余料废料管理办法》、《分包单位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如果分包人领取的材料超出相关定额规定的材料消耗,超出部分按承包人采购价格的130%进行处罚分包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由分包人负责并承担。
分包人用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分包人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32.3.6清除不合格的材料或永久设备,承包人有权随时发出下列指示:32.3.5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32.3.4在用于工程之前,分包人应按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32.3.3随时按发包方(业主)和承包人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检查。
32.5.1分包人须以承包人名义从发包方(业主)领用发包方(业主)供应材料设备并对承包人办理材料设备领用手续。32.5其他:32.4材料核销结算:发包方(业主)供应材料由承包人统一组织分包人以承包人名义进行核销结算,其具体过程由分包人负责。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由分包人与承包人进行核销结算。32.3.8分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7分包人应承担分包人提供材料的全部试验、检验的费用。尽管先前已进行了检验,但承包人认为在材料、永久设备或工艺方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分包人均要拆除和重新施工。
34、不可抗力32.5.6分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32.5.5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每月对材料的稽核工作。32.5.4分包人应加强现场保卫工作,防止材料被偷盗、浪费、挪做它用等现象的发生,即进入现场的发包方(业主)或承包人供应材料只能在本工程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不能拉离工地。承包人将随时进行监督检查。32.5.3分包人根据工程图纸编制发包方(业主)或承包人供应材料使用计划领用材料,因分包人材料计划编制有误造成的材料超购损失或少购影响工程进度责任由分包人承担。32.5.2分包人办理材料设备领用手续的代表必须是分包人确认和授权的专业岗位人员,明确为:姓名:【键入内容】职务:【键入内容】身份证号:【键入内容】。
34.3.3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34.3.2承包人、分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4.3.1对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3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代表,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34.1、不可抗力指承包人和分包人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及约定的风雪、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5.3、非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5、分包合同解除34.3.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相应责任。34.3.4延误的工期在发包方(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相应顺延;
35.4.6合同其它条款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35.4.5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单方面停工(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调解仍不能复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4.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35.4.3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35.4.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5.4.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权重分配为: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5/3/4/2/138.2、承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行月(季)度考核,奖罚兑现管理。奖罚比例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38.1、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提出修改本合同,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或修改,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38、补充条款:37.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八份,其中,承包人执六份,分包人两份。37、合同份数
38.5.2合同生效后,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完成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工作,并向承包人提交全部作业人员名册和身份证明并实名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38.5.1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38.5、作业人员工资支付38.4、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发包方(业主)、承包人工程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38.3、因分包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承包人提前三天向分包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无论分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此权利不受影响。其中:承包人现场指挥部或项目部支配2/3、承包人工程管理部门支配1/3。
(本页无正文,为【键入协议编号】号《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之签字盖章页)(以下无正文)38.5.5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如出现此类事件,分包人应积极处理,不得推诿躲避。在承包人联系分包人处理,而分包人不到位的情况下,承包人可直接按相关人员的诉讼标的从分包人的分包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并计入最终结算。38.5.4分包人须有效管理与分包人相关的人员(包含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物资供应商、机具租赁方等),不对承包人发生围堵、恶意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承包人事件。38.5.3必要时,受分包人委托由承包人直接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开户行:【键入内容】账号:【键入内容】联系电话:【键入内容】单位地址:【键入内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盖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账号:【键入内容】联系电话:【键入内容】单位地址:【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分包人(盖章):【键入内容】日期:【键入内容】
我公司在(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标段)工程施工中,已按照贵公司要求将贵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万元优先支付本工程年月份全部作业人员工资,共支付万元且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此次工资支付后,我公司不拖欠任何在本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工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项目部(指挥部):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完毕承诺书附表一日期:【键入内容】开户行:【键入内容】
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称:(盖章)特此承诺。本工程年月份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明细表附后。任何以我公司和本工程名义向贵公司诉求工资的,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附表三承包人供应主材表附表二日期: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备注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上岗资格证明 | 备注 |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
2 | 技术负责人 | ||||||||
3 | 技术员 | ||||||||
4 | 质检员 | ||||||||
5 | 预算员 | ||||||||
6 | 测量员 | ||||||||
7 | 资料员 | ||||||||
8 | 材料员 | ||||||||
9 | 安全员 | ||||||||
安全环保协议附件A:4、如投标人中二个标以上,每标段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其他人员不允许重复。3、以上人员要求为一个标段管理人员最低配置,投标时人员不得少于以上要求。2、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注:1、附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的职称证(如有)、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等证件、证书必须为彩色扫描件、复印件;
本协议为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属协议,主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本协议随之终止或解除。一、协议性质为切实贯彻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环保管理,明确双方的安全环保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乙方(分包人):【键入内容】甲方(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协议编号:【键入内容】
2.5监督乙方向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4督促乙方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业前风险辨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急预案编制和演练。2.3为乙方提供必须的作业文件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现行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进行安全交底和监督乙方落实。2.2组织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入场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2.1对乙方的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安全环保隐患,乙方逾期未整改时,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进行整顿。二、甲方安全环保管理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甲方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当期投入金额的【键入内容】。三、乙方安全环保管理权利和义务2.9/。2.8发包方是项目安全环保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以保障乙方正常的安全环保投入,监督乙方按规定执行。2.7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时,甲方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当急预案、参与抢险,为乙方抢险及抢险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乙方及时如实上报险兆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并参加后续工作的事故调查。2.6对乙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强度、超定员、超能力)行为进行立即制止、责令整改或进行处罚;督促乙方及时如实上报“三违”和“三超”行为。
3.7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时间应当达到合同要求。3.6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及时如实报告违章以及险兆、可记录伤害、轻伤及其以上事故、事件,如有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应当及时按规定报告。3.5定期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环保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告甲方。3.4当承包资质、证照发生变化时,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3.3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等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甲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在安全环保工作方面的监督和管理。3.2对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13按规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当急预案,并报甲方备案,做好与甲方应当急预案体系的衔接。3.12属于国家强制检定和检验的设备、工器具应当定期检验并取得相应有效证书。3.11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3.10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和设备与主合同约定一致,主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变化的,如有变化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3.9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相关资格证书齐全有限,否则严禁入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齐全、有效,否则严禁从事特种作业。3.8应当对本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提供培训、考试书面痕迹材料,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2)资质挂靠或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1)资质证照不全、过期、无效,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资质或业务能力要求的。4.1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其在甲方承包工程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立即终止合同,乙方承担其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四、合同解除3.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在及时通知甲方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14每月向甲方报告安全环保情况;当承包的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出现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或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甲方生产安全和环境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通知甲方。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在开工前未按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7)施工作业未严格落实“五个必须”的(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论证和审批;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6)乙方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等级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的;国家强制检定或检验的设备、工器具未取得相应证书的。(5)所有“三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100%持证上岗的。(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3)乙方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和设备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合同》约定的人员、设备、方案的。
(14)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甲方安全生产制度,不服从甲方对其监督和管理,且拒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13)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条款,或对甲方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行为拒不整改的。(12)项目经理(负责人)到项目现场工作日时间低于80%的。(11)乙方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10)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发生安全生产工亡事故、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9)列入甲方“黑名单”(不合格承包商清单)的。
(3)乙方未履行本协议3.6款,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瞒报、谎报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2)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至5万元。(1)发生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至10万元。5.1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未确定的区间数的,最终的违约金数额大小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确定)五、违约责任(15)乙方对所承包的业务有分包的,乙方必须与分包方签订本合同第3.1至第3.16款内容。分包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甲方终止其在甲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立即终止合同。
乙方对所承包的业务有分包的,必须与分包方签订本条款内容。6.1对违反甲方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含“十条禁令”的表现形式)和其他有关规定(不限于甲方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的乙方人员,由乙方对违章人员立即清退出场,该人员三年内不得再从事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作业。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六、其它约定事项(6)/。(5)乙方未按规定使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至5万元/次。(4)乙方未履行本协议3.7款,乙方应当按每人每天5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违约金累计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及本协议。
(以下无正文)6.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3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以附件的形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送乙方,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即表示乙方已收悉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该管理制度、规定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条禁令”为: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2.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3.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4.严禁未办理工作票进行电气作业;5.严禁未经审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6.严禁不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7.严禁未按规定停机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8.严禁违章穿越或进入正在运转的设备设施;9.严禁堆垛超高;10.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对于拒不执行本条款约定的承包方,列入甲方“黑名单”(不合格承包商清单)。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键入名称】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甲方(盖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本页无正文,为【键入协议编号】号《安全环保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4.双方保证决不向对方的任何人员、关联方及其特定关系人索要或接受任何贿赂和各种不正当利益或达成不正当利益的分成,或者要求对方的任何人员、关联方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3.双方保证决不为获得交易机会或为达到交易目的而向对方的任何人员、关联方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任何贿赂以及提供、给付各种不正当利益或达成不正当利益的分成以及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2.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规定,严格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履行。附件B:廉政合同年月日
举报电话:0379-64952070甲方(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8.双方的监督举报渠道如下:7.甲乙双方有权对合同执行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6.一方发现对方人员在合同执行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5.双方必须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10.双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监督、查处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如发现有违反约定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双方有权向对方监督渠道或外部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甲乙双方应当按规定处理并向对方反馈处理情况举报电子信箱:【键入内容】举报电话:【键入内容】乙方(分包人):举报电子信箱:zglyyyh3333@163.com
分包人:(全称)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C12.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廉洁、诚信承诺,给另一方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或精神伤害的,可采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责任。11.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廉洁、诚信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从另一方保证金或其他合同款项中扣除。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移交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项目名称)第合同段(标段)。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保证云南省S37泸沽湖至宁洱高速公路宁蒗至永胜段第二合同段外电引入工程(项目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三、质量保修责任5、其他约定:外电引入工程质保期自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4、供热与供冷体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1、地基基础工程、土建主体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饰装修工程保修为2年;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保修费用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分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等),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分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建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分包人:(盖单位章)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六、其他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分包人。
(2020年5月7日总经理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附件D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主责部门,负责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政策制定,总体监督、程序审核及工作协调等。第三条两级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公司所属分包方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直接落实责任。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农民工。本办法农民工是指为本公司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建立规范有序的合格分包方管理运行机制,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维护分包方、劳务派遣方农民工队伍的稳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对有关合同的合规性予以审核,负责对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诉讼案件进行处理。第九条公司监察审计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公司所属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违法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公司财务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为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予以妥善保存备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第七条公司风控与成本管理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对与分包方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时约定的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结算办法与拨付周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内容进行审核监督。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动态管理公司的合格分包商,负责对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使用的分包方的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及处罚。第五条公司市场开发部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专责保障部门,负责在与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不超过1个月。
第三章管理办法及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在建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分包方,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责任主体。分包方对所招用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服从和配合公司项目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管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规模、分包方农民工人员数量合理配置劳资专管员,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分包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方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方必须予以配合。主要工作为在与分包方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结算办法与拨付周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内容;在分包工程款结算中,分列农民工工资金额,农民工工资金额不得大于分包工程款结算金额;分包工程款支付时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级项目部具体负责管理所使用的分包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第十一条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分包方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做为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并至少保存3年。第十八条次月上旬,分包方应根据考勤表按月考核所使用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上月工资支付明细表(附件3),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由分包方负责人签名确认,统一报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第十七条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部,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人员作业专用通道,并安装电子信息化考勤系统,由项目部和分包方劳资专管员共同负责电子信息化考勤。考勤表应按月生成,妥善保存,且做为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依据。第十六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及所使用的分包方按照有关规定均应建立农民工使用管理台账(附件2),二者应一致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其中,项目部在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应将管理台账及时移交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3年。第十五条进场施工现场的分包方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分包方所招用的农民工如有变动时,要及时据实报送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后,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时,分包方应有专人负责对所招用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分包方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附件1)。分包方应在10日内将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实名登记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确认)等有关资料交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作业。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与分包方共管专用账户,所有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全部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公司财务部门向分包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不能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的,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第二十一条公司实施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公司在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方费用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凡没有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分包方,其他费用暂不支付,待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剩余费用方可按规定支付给分包方。如果应支付分包方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则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十条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审核时,如果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没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在项目部指定区域张贴公示三日,并留下举报电话。农民工如对工资数额有异议,可与分包方负责人沟通协商解决。公示期满无异议,项目经理和项目劳资专管员分别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汇总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予以统一支付。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应当按季度对分包方工资支付台账进行检查监督。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分包方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退场农民工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支付分包方工程结算费用时,实行会签制。凡无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的,各级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分包方结算费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审批二级单位职工工资时,同时审批各单位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凡不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的,将不再批复职工工资。(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第二十六条分包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分包合同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到公司指定账户。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当地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预存金额按以下标准:第四章保证金制度(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事件的,按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对上访人员所属分包方予以处理。(二)分包方应一次性结清中途退场农民工工资,并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明细表报送项目部劳资专管员。(一)对于已退场农民工(无论是中途退场还是所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场),不得再进入施工现场也不得在分包方生活区内留宿。
第二十九条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公示30日后,没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一个月之内退还。第二十八条分包方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责令分包方限期补缴。对逾期不予补缴的,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转入指定账户。第二十七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工程合同价款在2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存。(三)工程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履职尽责,项目部应将其负责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本人绩效考核中,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视情况扣发绩效奖金。凡造成公司资质或投标受到影响的,不作为、乱作为形成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管理不到位造成法律诉讼案件的,由公司监察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有关规定被有关政府部门罚款的,罚款由有关责任人承担单位罚款的20%,个人罚款的100%。第三十一条分包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被有关政府部门罚款的,罚款由分包方全部承担;且不得在合格分包方名录中晋级。第三十条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公司评选优秀分包方的重要内容,如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不得评为优秀分包方。凡是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造成集体上访、围堵公司形成恶劣影响的,将对分包单位和分包负责人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方名录,该分包方和分包负责人不得再参与公司所承接任何工程的分包招投标活动;同时,每发生一起集体上访围堵事件,从分包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罚10000元。扣款单由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开具,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即可生效。第五章奖罚
项目名称:分包人名称:六冶公司分包人农民工实名登记信息表附件1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六冶生字〔2018〕313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相关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六章附则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工作岗位及职务 | 岗位技能证书 | 电话 |
项目名称:分包单位名称:年月日六冶公司分包人农民工月工资支付明细表审核人:制表人:项目名称:分包人名称:个人编号:六冶公司分包人农民工使用管理台帐
姓名 | 性别 | 劳动合同编号 | 工种或岗位 | 证书编号 | 联系方式 | 进场时间 | 出场时间 | 安全培训 | |
出勤情况 | 1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2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出勤情况 | 3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4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5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6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7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8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9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10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11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
12月 | 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其它假:)调休天数: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岗位及职务 | 银行账号 | 应发工资 | 代扣代缴 | 实发工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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