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湘区丰碑》专题陈列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91.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2/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1010400402
预算金额91.3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海岸
招标代理机构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周祎0731-88700000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湘区丰碑》专题陈列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101040040-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湘区丰碑》专题陈列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104004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方案及初步设计服务 工程设计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303000
2 前期咨询(可研报告)服务 设计前咨询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50100
3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58700
4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平方米 1 429100
5 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72100
 合计金额小写: 913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壹万叁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1-18 —— 2021-08-1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文物商店的9号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付费次序

占总服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备注

1次付费

20

18.26

合同签订后

具体支付节点,以发包人通过长沙市财政向咨询人支付时间节点为准

2次付费

30

27.39

EPC招标完成后

3次付费

40

36.52

项目竣工后

4次付费

10

9.13

项目结算完成后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1901011019200022461)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中约定。

5.3.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发包人一般义务

6.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6.1.2 发包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6.1.3 发包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6.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6.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6.3 发包人决定

6.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6.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发包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发包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6.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6.6 咨询人一般义务

6.6.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6.6.2 咨询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6.6.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6.7 项目负责人

6.7.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6.7.2 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6.7.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8 主要咨询人员

6.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6.8.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6.8.3 发包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9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

6.9.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9.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9.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6.10 联合体

6.10.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10.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6.10.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6.10.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违约责任

7.1 发包人违约责任

7.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7.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咨询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7.1.3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咨询人结算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7.1.4 发包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7.2 咨询人违约责任

7.2.1 合同生效后,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咨询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2.2 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减。

7.2.3 咨询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7.2.4咨询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未经发包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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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委1032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18、19、20楼
法定代理人: 宋俊湘 法定代理人: 张海岸
委托代理人: 廖军 委托代理人: 周祎
电话: 0731-88667520 电话: 0731-88700000
传真: 0731-88667520 传真: 0731-82830011

附件列表
  1. 0204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湘区丰碑》专题陈列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doc0204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湘区丰碑》专题陈列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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