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洗涤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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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114.07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07/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01172022000111
预算金额125万元
招标公司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
招标联系人李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余先生
中标公司成都医投老肯医疗服务有限公司114.0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洗涤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01172022000111
二、项目名称:洗涤服务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洗涤服务):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成都医投老肯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488号 | 1,140,766.58元 |
合同包1(洗涤服务):
服务类(成都医投老肯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详见磋商文件 | 详见磋商文件 | 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 详见磋商文件 | 1,140,766.58 |
徐涛、张秋宁、叶玉程(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等相关规定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洗涤服务): 1.654843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1、预算金额(人民币):125万元/年;最高限价(人民币):125万元/年。2、预算品目:C99其他服务。3、监督管理部门:郫都区财政局;监督电话:028-87882979。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中信大道一段169号
联系方式:李老师 028-879256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2203室
联系方式:余先生、曾女士、郑女士028-621256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余先生、曾女士、郑女士
电话:028-62125638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06日
相关附件:
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洗涤服务采购项目发布版.docx 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洗涤服务采购项目发布版.docx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成都医投老肯.jpg 成都医投老肯.jpg
国义招标
GMGITC
磋性争竞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洗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172022000111
共同编制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四川(成都)件文商
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3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3第二章磋商须知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目录二O二二年六月
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仅供参考)76第九章评审方法64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33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31第六章采购项目中不可实质性变动的要求31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26
4、采购项目基本情况:3、资金来源、预算品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预算品目:C99其他服务;预算金额(人民币):125万元/年;最高限价(人民币):125万元/年。2、项目名称: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洗涤服务采购项目。1、项目编号:N5101172022000111一、项目基本情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包 号 | 采购标的名称 | 服务年限 |
01 | 洗涤服务 | 3年,合同1年1签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6、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由采购人认可,可续签下一年合同。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2年06月24日至2022年06月30日,每天上午00:12:00至12:00,下午12:00-23:59:59。(北京时间)。三、获取采购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时间:2022年7月5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五、开启2、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室。(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1、截止时间:2022年7月5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3、方式:在线获取。
1、供应商应当自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采购一体化平台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库。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系统操作。七、其他补充事项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公告地址和期限4、地点: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室。
在线客服: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4、采购一体化平台技术支持:3、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当加强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校验互认的证书及签章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并校验有效性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2、供应商应当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及签章(以下简称“互认的证书及签章”)进行系统操作。供应商使用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登录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和资料传递,以及加盖电子签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电子数据,均属于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对其系统操作行为和电子签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8、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及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等。7、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5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6、财政监督部门: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78829795、计划备案号:51011722210200000995[2022]00179CA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400服务电话:4001600900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28-87925605联系人:李老师地址:成都市郫都区中信大道1段169号名称: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八、采购人信息
联系电话:028-62125638联系人:余先生、曾女士、郑女士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2203室分支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名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则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2022年06月23日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同竞争性磋商公告。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同竞争性磋商公告。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3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 5.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4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本项目专门项目中小企业采购,本条不适用。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5 | 评审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6 | 响应文件份数 |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各1份、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副本各2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U盘(内容为正本的扫描件PDF或JPG格式)1份。(其中文件数量为实质性要求) |
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8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9 | 磋商有效期 | 90天,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10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2203室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62016705。 |
11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针对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条件的询问由采购人进行答复。针对采购过程及磋商文件其他内容提出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 联系人:余先生、曾女士、郑女士。 联系电话:028-62125638。 |
12 | 供应商质疑 |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的质疑由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根据内容分别负责答复。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受理质疑方式:书面方式;供应商递交书面质疑的,请随原件递交一份内容相同的word文档 。 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 系电话; 5.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5.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4事实依据; 5.5必要的法律依据; 5.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联系人:余先生、曾女士、郑女士。 7、联系电话:028-62125638 8、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路东方广场C座22楼2201-2203室。 |
13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7882979。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中路998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3 |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性采购范围 | 优先采购: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具体按磋商文件评审部分执行。 强制采购(实质性要求):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若未提供,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
14 |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文件)作为评审的依据。 2.磋商文件中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如前附表中无相关内容,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有利于供应商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修改完善后再继续实施。 |
15 | 成交服务费 | 成交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且不单列: 一、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等相关规定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二、成交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a.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按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见“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四、开标一览表” 附件2)。 b.成交人须承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全额支付成交服务费。 c.成交服务费应以成交人名义用汇款方式支付。 三、成交通知书的领取: 我司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发放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汇款凭据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
16 | 进口产品 | 根据财库【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详见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供应商以进口产品投标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本项目不适用) |
备注:本前附表以外的相关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在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2.采购主体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
4.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2.3“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1)供应商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5.8防范和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6.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格式自拟),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6.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如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适用)5.9供应商若无另行说明,则视为供应商响应本条款,无需另行承诺,但如有虚假响应,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供应商存在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除本次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和不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外,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计算标准,以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所需正常成本计算。
7.磋商保证金6.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活动。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的,相关响应均无效。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6.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牵头人,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以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为准。
10.磋商文件的构成三、磋商文件9.5供应商若无另行说明,则视为响应有关知识产权的全部条款,无需单独进行承诺,但如有虚假内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范要求,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四、响应文件12.4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现场考察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要求。若磋商文件无相关要求,但供应商认为有需要,可自行现场考察。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供应商不涉及的内容,在响应文件中可不作体现。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该电子文档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它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提供的所有纸质文档的全部内容。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7.响应文件格式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8.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或光盘制作,电子文档应包含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18.1供应商应当准备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实质性要求)17.3根据财库〔2019〕38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磋商文件中所提供格式仅作供应商参考,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作调整和增减。供应商不涉及的内容,在响应文件中可不作体现。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17.1供应商可按照磋商文件第八章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供应商如按“响应文件格式”之外的方式编制响应文件,应保证相关内容包含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因内容不齐全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供应商自行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18.7所有要求盖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18.6除另有规定外除特殊要求(如图纸、彩页等)外,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18.5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1、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若复印件为多页的,任意一页按要求加盖公章,即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2、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材料的,系指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18.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若响应文件同一册的内容较多,供应商可将响应文件分装成若干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18.3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鲜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
20.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应当拒收。20.响应文件的递交19.4本条款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按规定处理。19.3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19.1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分别密封包装。供应商可将响应文件正副本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将正副本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20.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20.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3.确定成交供应商六、成交事项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五、评审21.6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其其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5.成交结果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24.2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应提供其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见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若核实提供虚假信息,除供应商按照虚假应标处理外,还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承担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造成的相应损失。
27.签订合同七、合同事项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6.成交通知书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27.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27.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2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27.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28.3本项目不允许将采购合同分包。28.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8.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2.合同公告31.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31.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30.补充合同
3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4.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4.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33.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八、磋商纪律要求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根据财库〔2019〕38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36.资金支付35.2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结算书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35.验收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38.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九、询问、质疑和投诉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3)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并提请财政监督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成交后拒绝、拖欠或不如数支付成交服务费的;(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获取采购文件”适用于采购公告中未提供完整采购文件,供应商报名并购买获取采购文件的情况。“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适用于已在采购公告中提供完整的采购文件的情况。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38.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磋商、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询问、质疑的,将视为完全认同本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二、附则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以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为准。十一、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十、其他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4、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3、磋商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2、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1、本项目非电子招标投标,除监控视频外,磋商文件、现场记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等一律以其纸质文档正本或原件为最终解释版本。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注: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填写,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填写,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3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填写,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任意一项):①可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内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含三表一附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③事业单位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④新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③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或产品资格、资质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应当提供的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1.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填写,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八章承诺函格式填写,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和内容自拟)。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鲜章)。2.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如有属于国家强制节能清单产品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强制节能清单产品认证证明,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5.2属于后置强制许可、认证范围的,如食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出版物经营许可等,均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5.1前置许可、认证指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先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项目。例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保安服务许可证等。如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则视为供应商已具备前置许可、认证。如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则供应商须另行提供相关强制许可、认证。5、产品属于需要提供强制许可证照和认证的,属于前置许可、认证等的除外。4、分支机构参与磋商,且已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取得授权的,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联合体参与磋商并已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联合体牵头方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及总公司授权书外,其余所有文件均由联合体牵头方及其授权代表签章即可,无需联合体各方逐一签字盖章。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1)洗衣机:≥100㎏洗涤脱水机不少于3台,或洗涤机、脱水机各不少于3台(提供洗衣机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洗涤设备的要求二、技术、服务要求一、需求清单及其他商务要求
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洗涤统计表 | ||
布草名称 | 数量(件) | ★单项控价(元) |
病床床单 | 71100 | 2.35 |
值班床单 | 5500 | 2.35 |
中单 | 119000 | 1.35 |
长中单 | 4500 | 1.60 |
小单 | 13 | 0.42 |
病床被套 | 64762 | 3.08 |
小被套 | 1570 | 1.62 |
值班被套 | 5500 | 3.08 |
枕套 | 63441 | 0.69 |
值班枕套 | 5500 | 0.69 |
手术衣 | 27890 | 2.34 |
洗手衣 | 43909 | 1.30 |
洗手裤 | 36492 | 1.24 |
病员衣 | 18387 | 1.78 |
病员裤 | 13599 | 1.67 |
治疗巾 | 63112 | 0.82 |
小洞巾 | 2495 | 1.32 |
大包布 | 18268 | 1.54 |
中包布 | 16778 | 1.31 |
小包布 | 1416 | 1.34 |
剖腹单 | 7100 | 3.49 |
桌布 | 15636 | 3.56 |
工作服厚长袖 | 39420 | 2.73 |
长袖短装 | 1798 | 2.49 |
短袖长装 | 6323 | 2.49 |
短袖短装 | 3681 | 2.34 |
工作裤 | 13700 | 2.28 |
工作帽 | 226 | 0.28 |
浴巾 | 390 | 1.20 |
窗帘 | 471 | 4.35 |
足桶 | 585 | 0.80 |
束手带 | 42 | 0.69 |
氧气袋 | 100 | 1.60 |
脉枕 | 180 | 0.75 |
棉裤套 | 201 | 0.70 |
毛巾被 | 51 | 3.45 |
椅套 | 81 | 2.80 |
棉衣(棉背心) | 161 | 5.60 |
棉絮 | 344 | 6.80 |
手术口袋 | 221 | 1.80 |
手术中单 | 2822 | 1.50 |
毛衣 | 139 | 4.00 |
隔帘 | 636 | 4.58 |
隔离衣 | 18000 | 2.34 |
毛巾 | 32 | 0.68 |
▲(7)折叠机:折叠机不少于1台(提供折叠机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6)质检机:质检机不少于1台(提供质检机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蒸汽设备:蒸汽锅炉不少于1台(提供蒸汽锅炉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金属检测设备:金属检测机不少于1台(提供金属检测机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熨烫机:熨平宽度不低于3000㎜烫平机(五辊)不少于1台(提供熨烫机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烘干机:≥50㎏烘干机不少于4台,隧道式烘干机不少于1台(提供烘干机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新生儿、婴儿被服单独洗涤、烘干、熨烫、折叠和储存,不可与其它被服混淆;(3)普通病室、手术室、产房的被服应分类、分批清洗,一般患者使用的被服必须加温洗涤,温度71度以上,持续时间25分钟以上,然后用清水漂净;(2)病员和工作人员被服须分机或分批洗涤;(1)洗涤工艺流程由洁到污;2.洗涤服务的技术要求▲(8)运输工具:不少于2辆运输车辆,满足洁、污分开(提供运输车辆在有效期内的行驶证复印件,如为租赁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3)对破损的布类进行及时免费缝补。(2)保证洗涤物品的完好无损。(1)洗涤物品无污渍。3.洗涤质量要求(6)工作人员和病员被服、一般污染(有明显血、脓、便等污染的织物,在使用高温水洗前,先用冷洗涤液或1%-2%冷碱水将血、脓、便等有机物洗净,再按传染性衣被洗涤消毒)有传染性(对来自传染病、特殊感染的织物【双层黄色袋装】,清洗过程中所选择的高温为90℃,并至少持续25min;或采用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洗衣粉溶液洗涤30-60min,然后用清水漂净)的被服洗涤消毒后应分区域或分批烘干、熨烫、折叠和储存。熨烫时要特别注意曾受或易污染处。(5)在洗涤过程中采用弱酸溶液中和洗涤过程中的碱,使洗涤中的PH值下降;
(9)严格按照医院院感部门要求合理使用医用洗涤剂,且漂白环节的余氯控制在50-150㎎/L,因滥用带腐蚀性的消毒剂而造成的损失须赔偿。(8)洗涤物品的数量、品种须交接清楚,每次有记录(双方签字)。(7)每日按照医院要求时间定时到医院收送洗涤物品。(6)保证洗涤物品分类收集、分类熨烫、分类打包。(5)洗涤物品配送必须及时,不影响医院的正常使用。(4)洗涤物品达到医院消毒规范要求。
三、商务要求▲4.场地要求:场地区域划分明确、干净、空间明亮整洁。(提供与现场相符的图片、平面布置图)。(13)洗涤物品须分类包装好后送到医院。(12)清洁剂为行业优质产品,成交后提供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11)供应商医疗垃圾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处置,提供医废处理合同。(10)运送工具必须洁污分开(包括运送车和包装袋等)。
5、监督考核:由洗浆房以及相关临床科室组成考核小组,每月结算前对洗涤服务进行考核。考核时要求中标人参加,并现场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出现不满足要求的在当期费用中扣除。满意度调查表每月得分应在90分以上,否则按照合同履行不到位从质保金中扣除一定金额。考核内容及办法见附件。按月结算。供应商提供当月洗涤清单和院方登记清单进行核实,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收到供应商完税发票后2个月内付清。4、付款方式3、验收: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服务周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1、受到执法部门查处并处罚。二、终止合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附件:考核内容及办法:注:“▲”参数(如有)为本项目重要参数,不满足仅作为评审过程中扣分使用,不作为废标条款。6、终止合同情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1)受到执法部门查处并处罚;(2)因收集、洗涤、包装、运输以及发放环节造成质量问题,给医院造成院内感染;(3)无特殊情况下,发放的被服连续三次发现污渍、血迹和未缝补(补烂)等现象。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办法 | 洗涤情况 | 扣款金额 |
1 | 发放的被服存在污渍 | 每件次按相应被服洗涤费的2倍金额,从当月洗涤费中扣除。 | ||
2 | 未按洗涤要求清洗干净,布类残留洗涤剂等 | 每件次按相应被服洗涤费的2倍金额,从当月洗涤费中扣除。 | ||
3 | 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 | 按原价赔偿。 | ||
4 | 需缝补的布类未及时缝补 | 在次日内完成反洗、缝补,未做到每件次按相应被服洗涤费的2倍金额从当月洗涤费中扣除。 | ||
5 | 熨烫不平整或未熨烫 | 每件次按相应被服洗涤费的金额,从当月洗涤费中扣除。 | ||
6 | 未按时完成收发 | 按100元/次标准,从当月洗涤费中扣除。 | ||
7 | 没有在规定相应时间内完成工作 | 按100元/次标准,从当月洗涤费中扣除。 | ||
8 | 没有按照消毒等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 按50元/次标准,从当月洗涤费中扣除。 | ||
9 | 报废率超过5‰的部分 | 原价赔偿。 | ||
10 | 接衣和送衣的推车没有按要求分开使用 | 按200元/次标准,从当月洗涤费中扣除。 |
二、服务要求无。一、技术要求第六章采购项目中不可实质性变动的要求3、无特殊情况下,发放的被服连续三次发现污渍、血迹和未缝补(补烂)等现象。2、因收集、洗涤、包装、运输以及发放环节造成质量问题,给医院造成院内感染。
五、其他商务要求无。四、履约能力要求无。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无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加分或优先采购、扶持少数民族和不发达地区、支持脱贫攻坚。六、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无。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仅作为帮助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简化供应商响应文件制作程序使用,一律不具有强制性。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本章内容以磋商现场书面文件为准,现场记录的书面材料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已在响应文件中体现的除外)。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正本或副本正本或副本第一册资格性响应文件五、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描述,在非法人机构参与投标情况下可修改为“负责人”,在自然人参与投标情况下可修改为“本人”,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涉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描述在自然人参与的情况下则为本人或响应代表签字)。四、根据财库〔2019〕38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但是,供应商如有响应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制作不一致、自行提供的格式不能完全体现采购需求如未说明报价是否包含所有费用、注释不全、签字盖章不规范但不影响文件效力等情况,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日期: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采购编号:项目名称:(资格响应部分)响应文件
3、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2、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1、关于我方对参与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声明函(格式)注:供应商可参照该格式制作响应文件封面,响应文件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人名称、分包号(如有分包)、注明为资格审查部分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地址: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日期:
代理人在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代理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上述证明文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效。日期:
日期: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特此声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自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四、竞商函(格式)5、如响应文件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参与的,则可不提供。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2、应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1、我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我公司同时声明如下:2、我方同意在竞争性磋商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需求,首次总报价参照报价表;本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6、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5、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4、同意应贵方与采购人要求提供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3、如果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的保证金可被贵方全部不予退还。2、我方已详细审核竞争性磋商文件,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12、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11、我公司不属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的供应商。10、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近10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9、我公司为本项目未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8、我公司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五、承诺函日期: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单位作为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郑重承诺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自拟八、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格式自拟七、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1.洗涤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参加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______(请填写:“是”或“不是”)监狱企业。即,本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九-2监狱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投标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注:投标日期: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按照提供虚假投标材料处理。
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服务。九-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正本或副本第二册其他响应文件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注:供应商可参照该格式制作响应文件封面,响应文件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人名称、分包号(如有分包)、注明为其他响应部分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采购编号:项目名称:(其他响应部分)
2.“报价表”以包为单位填写。1.“报价表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盖供应商印章。注:包号(如有):首轮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 ||||||
序号 | 布草名称 | 数量(件) | 单价限价(元/件) | 单价限价(元/件) | 单项总价(元) | 备注 |
1 | 病床床单 | 71100 | 2.35 | |||
2 | 值班床单 | 5500 | 2.35 | |||
3 | 中单 | 119000 | 1.35 | |||
4 | 长中单 | 4500 | 1.60 | |||
5 | 小单 | 13 | 0.42 | |||
6 | 病床被套 | 64762 | 3.08 | |||
7 | 小被套 | 1570 | 1.62 | |||
8 | 值班被套 | 5500 | 3.08 | |||
9 | 枕套 | 63441 | 0.69 | |||
10 | 值班枕套 | 5500 | 0.69 | |||
11 | 手术衣 | 27890 | 2.34 | |||
12 | 洗手衣 | 43909 | 1.30 | |||
13 | 洗手裤 | 36492 | 1.24 | |||
14 | 病员衣 | 18387 | 1.78 | |||
15 | 病员裤 | 13599 | 1.67 | |||
16 | 治疗巾 | 63112 | 0.82 | |||
17 | 小洞巾 | 2495 | 1.32 | |||
18 | 大包布 | 18268 | 1.54 | |||
19 | 中包布 | 16778 | 1.31 | |||
20 | 小包布 | 1416 | 1.34 | |||
21 | 剖腹单 | 7100 | 3.49 | |||
22 | 桌布 | 15636 | 3.56 | |||
23 | 工作服厚长袖 | 39420 | 2.73 | |||
24 | 长袖短装 | 1798 | 2.49 | |||
25 | 短袖长装 | 6323 | 2.49 | |||
26 | 短袖短装 | 3681 | 2.34 | |||
27 | 工作裤 | 13700 | 2.28 | |||
28 | 工作帽 | 226 | 0.28 | |||
29 | 浴巾 | 390 | 1.20 | |||
30 | 窗帘 | 471 | 4.35 | |||
31 | 足桶 | 585 | 0.80 | |||
32 | 束手带 | 42 | 0.69 | |||
33 | 氧气袋 | 100 | 1.60 | |||
34 | 脉枕 | 180 | 0.75 | |||
35 | 棉裤套 | 201 | 0.70 | |||
36 | 毛巾被 | 51 | 3.45 | |||
37 | 椅套 | 81 | 2.80 | |||
38 | 棉衣(棉背心) | 161 | 5.60 | |||
39 | 棉絮 | 344 | 6.80 | |||
40 | 手术口袋 | 221 | 1.80 | |||
41 | 手术中单 | 2822 | 1.50 | |||
42 | 毛衣 | 139 | 4.00 | |||
43 | 隔帘 | 636 | 4.58 | |||
44 | 隔离衣 | 18000 | 2.34 | |||
45 | 毛巾 | 32 | 0.68 | |||
报价合计(元): 大写: |
包号(如有):二、分项报价明细表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3、以上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清楚供应商认为必要的费用明细,供应商可自行补充。
分项报价表 | ||||||
序号 | 布草名称 | 数量(件) | 单价限价(元/件) | 单价限价(元/件) | 单项总价(元) | 备注 |
1 | 病床床单 | 71100 | 2.35 | |||
2 | 值班床单 | 5500 | 2.35 | |||
3 | 中单 | 119000 | 1.35 | |||
4 | 长中单 | 4500 | 1.60 | |||
5 | 小单 | 13 | 0.42 | |||
6 | 病床被套 | 64762 | 3.08 | |||
7 | 小被套 | 1570 | 1.62 | |||
8 | 值班被套 | 5500 | 3.08 | |||
9 | 枕套 | 63441 | 0.69 | |||
10 | 值班枕套 | 5500 | 0.69 | |||
11 | 手术衣 | 27890 | 2.34 | |||
12 | 洗手衣 | 43909 | 1.30 | |||
13 | 洗手裤 | 36492 | 1.24 | |||
14 | 病员衣 | 18387 | 1.78 | |||
15 | 病员裤 | 13599 | 1.67 | |||
16 | 治疗巾 | 63112 | 0.82 | |||
17 | 小洞巾 | 2495 | 1.32 | |||
18 | 大包布 | 18268 | 1.54 | |||
19 | 中包布 | 16778 | 1.31 | |||
20 | 小包布 | 1416 | 1.34 | |||
21 | 剖腹单 | 7100 | 3.49 | |||
22 | 桌布 | 15636 | 3.56 | |||
23 | 工作服厚长袖 | 39420 | 2.73 | |||
24 | 长袖短装 | 1798 | 2.49 | |||
25 | 短袖长装 | 6323 | 2.49 | |||
26 | 短袖短装 | 3681 | 2.34 | |||
27 | 工作裤 | 13700 | 2.28 | |||
28 | 工作帽 | 226 | 0.28 | |||
29 | 浴巾 | 390 | 1.20 | |||
30 | 窗帘 | 471 | 4.35 | |||
31 | 足桶 | 585 | 0.80 | |||
32 | 束手带 | 42 | 0.69 | |||
33 | 氧气袋 | 100 | 1.60 | |||
34 | 脉枕 | 180 | 0.75 | |||
35 | 棉裤套 | 201 | 0.70 | |||
36 | 毛巾被 | 51 | 3.45 | |||
37 | 椅套 | 81 | 2.80 | |||
38 | 棉衣(棉背心) | 161 | 5.60 | |||
39 | 棉絮 | 344 | 6.80 | |||
40 | 手术口袋 | 221 | 1.80 | |||
41 | 手术中单 | 2822 | 1.50 | |||
42 | 毛衣 | 139 | 4.00 | |||
43 | 隔帘 | 636 | 4.58 | |||
44 | 隔离衣 | 18000 | 2.34 | |||
45 | 毛巾 | 32 | 0.68 | |||
报价合计(元): 大写: |
三、技术、服务应答表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2、以上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清楚供应商认为必要的费用明细,供应商可自行补充。注:1、“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首轮报价表”报价相等。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人名称:(加盖公章)2、偏离情况一列填写“无偏离”或“负偏离”或“正偏离”。注:1、如供应商完全响应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则只需在此表的任意处填写“完全响应”即可,否则供应商必须根据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逐一据实填写,虚假应答将取消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如第五章有要求证明材料的,还需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包号(如有):
序号 | 文件要求 | 响应应答 | 偏离情况 |
1 | |||
2 | |||
3 | |||
4 | |||
5 | |||
… |
2、偏离情况一列填写“无偏离”或“负偏离”或“正偏离”。注:1、如供应商完全响应第五章商务要求,则只需在此表的任意处填写“完全响应”即可,否则供应商必须根据第五章商务要求逐一据实填写,虚假应答将取消其响应或成交资格。如第五章有要求证明材料的,还需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包号(如有):四、商务应答表日期:
序号 | 文件要求 | 响应应答 | 偏离情况 |
1 | |||
2 | |||
3 | |||
4 | |||
5 | |||
… |
包号(如有):五、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管 理 人 员 | |||||||
管 理 人 员 | |||||||
管 理 人 员 | |||||||
技 术 人 员 | |||||||
技 术 人 员 | |||||||
技 术 人 员 | |||||||
售后 服务 人员 | |||||||
售后 服务 人员 | |||||||
售后 服务 人员 |
包号(如有):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注:以上表格可根据供应商情况自行增减,对于不涉及的内容可以填“/”。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备注 |
(如有,格式自拟)七、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注: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若无业绩或对于不涉及的内容可以填“/”。
供应商名称:3、最终报价表至少提供原件一份;供应商可将最终报价表填好,签字盖章后带到磋商现场,待响应文件通过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磋商小组;供应商也可在现场填写,但必须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视为自愿放弃最后报价资格。2、以上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清楚供应商认为必要的费用明细,供应商可自行补充。注:1、“最终报价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最终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 ||||||
序号 | 布草名称 | 数量(件) | 单价限价(元/件) | 单价限价(元/件) | 单项总价(元) | 备注 |
1 | 病床床单 | 71100 | 2.35 | |||
2 | 值班床单 | 5500 | 2.35 | |||
3 | 中单 | 119000 | 1.35 | |||
4 | 长中单 | 4500 | 1.60 | |||
5 | 小单 | 13 | 0.42 | |||
6 | 病床被套 | 64762 | 3.08 | |||
7 | 小被套 | 1570 | 1.62 | |||
8 | 值班被套 | 5500 | 3.08 | |||
9 | 枕套 | 63441 | 0.69 | |||
10 | 值班枕套 | 5500 | 0.69 | |||
11 | 手术衣 | 27890 | 2.34 | |||
12 | 洗手衣 | 43909 | 1.30 | |||
13 | 洗手裤 | 36492 | 1.24 | |||
14 | 病员衣 | 18387 | 1.78 | |||
15 | 病员裤 | 13599 | 1.67 | |||
16 | 治疗巾 | 63112 | 0.82 | |||
17 | 小洞巾 | 2495 | 1.32 | |||
18 | 大包布 | 18268 | 1.54 | |||
19 | 中包布 | 16778 | 1.31 | |||
20 | 小包布 | 1416 | 1.34 | |||
21 | 剖腹单 | 7100 | 3.49 | |||
22 | 桌布 | 15636 | 3.56 | |||
23 | 工作服厚长袖 | 39420 | 2.73 | |||
24 | 长袖短装 | 1798 | 2.49 | |||
25 | 短袖长装 | 6323 | 2.49 | |||
26 | 短袖短装 | 3681 | 2.34 | |||
27 | 工作裤 | 13700 | 2.28 | |||
28 | 工作帽 | 226 | 0.28 | |||
29 | 浴巾 | 390 | 1.20 | |||
30 | 窗帘 | 471 | 4.35 | |||
31 | 足桶 | 585 | 0.80 | |||
32 | 束手带 | 42 | 0.69 | |||
33 | 氧气袋 | 100 | 1.60 | |||
34 | 脉枕 | 180 | 0.75 | |||
35 | 棉裤套 | 201 | 0.70 | |||
36 | 毛巾被 | 51 | 3.45 | |||
37 | 椅套 | 81 | 2.80 | |||
38 | 棉衣(棉背心) | 161 | 5.60 | |||
39 | 棉絮 | 344 | 6.80 | |||
40 | 手术口袋 | 221 | 1.80 | |||
41 | 手术中单 | 2822 | 1.50 | |||
42 | 毛衣 | 139 | 4.00 | |||
43 | 隔帘 | 636 | 4.58 | |||
44 | 隔离衣 | 18000 | 2.34 | |||
45 | 毛巾 | 32 | 0.68 | |||
报价合计(元): 大写: |
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一、总则第九章评审方法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二、磋商程序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d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c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有限、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b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a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2、资格性审查。(3)出现本条(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g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f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e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4、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表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1 | 响应文件数量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和电子文档数量 | 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 相关规定。 |
2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总则”的相关规定。 |
3 | 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的相关规定。 |
3 | 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 报价货币、语言、计量单位 | 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总则”部分的相关规定。 |
3 | 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 知识产权 | 除非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单独进行承诺,或供应商对知识产权进行单独说明。均视为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第二章“总则”部分的相关条款。 |
4 | 报价要求 | 是否超过最高限价 | 供应商的任一轮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均为无效响应。 |
4 | 报价要求 | 最后报价 | 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 |
4 | 报价要求 | 预防不正当竞争 | 1、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部分的相关规定。 2、川财采〔2017〕63 号: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
5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磋商文件技术、商务、其他实质性要求(如有) | 磋商文件如在技术、商务及其他部分提出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响应,且不允许提出备选方案。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
5、磋商。(5)已作为资格性审查的条款和参数不再进行其他实质性审查。(4)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仅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或仅有公章的,不作为无效条件。但报价资料,包括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的竟商函、以及单独递交的最终报价表等,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否则视为不实质性响应。(3)根据川财采〔2016〕53号文件规定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修正的,如修正后的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处理。(2)分支机构参与磋商,且已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取得授权的,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联合体参与投标并已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联合体牵头方的,需要签字/盖章的部分由联合体牵头方及其授权代表签章即可,无需联合体各方逐一签字盖章。注:(1)商务和技术性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的部分,所指“公章”,是指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使用彩色打印的公章、扫描件等将不予认可。分支机构参与磋商,且已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取得授权的,可使用分支机构公章。
(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6、最后报价。(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0、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9、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7、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d客观评分不一致的。c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b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a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e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d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c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b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a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11、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4、终止磋商采购活动。(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3、供应商澄清、说明12、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三、综合评分15、符合财库[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遵照该文件方式处理。(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综合评分明细表(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3、综合评分明细表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最终报价、磋商内容、技术服务响应、商务响应、政策性加减分等。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1 | 价格10% | 1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X 10。 | ||
2 | 履约能力2% | 2分 | 2020年以来供应商每具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得2分。 | 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不得遮盖或掩盖合同内容否则不得分) | |
3 | 服务需求响应情况35% | 35分 |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没有负偏离得35分;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负偏离)“▲”(共10条)号条款有一项不满足扣1.7分,非“▲”号(共18条)条款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4 | 工作流程20% | 20分 | 供应商提供的工作流程包括①收取;②洗涤;③整理;④质检;⑤打包和运输等五个方面内容,方案描述详尽、条理清晰,各环节划分明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得20分;以上内容有一项未提供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扣4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5 | 人员岗位配置及分工12% | 12分 | 供应商提供的人员方案中包含①岗位设置;②劳动时间安排;③职责分工;④人员管理制度等内容,内容完整全面,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得12分;每有一项内容未提供或不符合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的扣3分,扣完为止。 | ||
6 | 质量保证措施6% | 6分 | 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包含①质量控制目标;②质量控制流程;③质量控制机构设置三个方面内容,方案完善,质量目标明确,质量控制流程清晰,满足项目需求得6分;以上内容有一项未提供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7 | 应急预案5% | 5分 | 应急预案条款完整,包含①停水停电应急处理;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③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④消毒灭菌应急服务处理;⑤医院特殊紧急情况等各种情形。方案内容完整、描述细致、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得5分,每有一项内容未提供或不符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的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 ||
8 | 机具配备7% | 7分 | 供应商满足磋商文件基本要求前提下,增加1台蒸汽锅炉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 提供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
8 | 机具配备7% | 7分 | 供应商满足磋商文件基本要求前提下,增加1辆运输车辆得2.5分,本项最高得5分。 | 提供运输车辆有效期内的行驶证复印件,如为租赁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 |
9 | 厂房装修3% | 3分 | 厂房达到医疗净化工程标准得3分。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其他造成响应文件无效的条款或参数。(3)采购文件中载明为不可变动的实质性要求的条款或参数。(2)国家或行业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或参数。(1)已作为资格或符合性审查项的条款或参数。以下条款不计入评分: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四、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五、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仅供参考)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投标人(乙方):采购人(甲方):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XX。合同编号:XXXX。(仅供参考,特别提醒:采购合同的签订不得偏离采购文件要约及响应文件承诺的实质性内容)
自2021年xx月xx日至2022年xx月xx日。第二条合同期限XXX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3、XXXX.2、XXXX;1、XXXX;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3、XX万元。2、XX万元;1、XX万元;(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履约保证金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六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第五条知识产权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十条违约责任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3、项目响应文件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1、项目采购文件第十四条附件2、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甲方:(盖章)乙方:(盖章)5、其他4、成交通知书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附件1:《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传真:传真:电话:电话:账号:账号:
财政部门推进“政采贷”,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政采贷”,银行依据其内部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融资,自担风险。(一)财政引导,市场运行二、基本原则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一、融资概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精神,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暨“政采贷”金融产品三、基本条件银行按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贷款额度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要求申请融资的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不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三)优质优惠,加强扶持财政部门与银行建立“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宽银行的融资业务,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建立机制,服务银企
(二)供应商2、公示。四川省财政厅收到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对满足本通知要求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具体信息,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银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政采贷”产品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四川省财政厅将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银行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规定。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1、征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于2018年12月21日前,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四川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情况每年征集一次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
5、未被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4、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3、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未被财政部门依法暂停、责令重新开展或者认定中标、成交无效;2、具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1、具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政府采购供应商向银行申请“政采贷”,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等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五、财金互动四川省财政厅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统一构建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四川省“政采贷”工作信息化建设。四、构建平台7、其他银行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条件。6、在一定期限内的(银行可以具体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不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产生法律纠纷被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败诉的;
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还款前变更收款账号的,供应商应当事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并获得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采购人和放款银行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就该条款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法定时间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正式申请。(二)正式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一)意向申请六、基本流程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贷款银行名称及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采购人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收款账号。(五)资金支付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和分析“政采贷”信息,不断推进“政采贷”工作。(四)信息报送银行按规定对申请“政采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信息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银行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三)贷款审查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银行需要借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场所直接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支持。(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工作,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二)银行应当切实转变注重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理念,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七、职责要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银行需要查询采购资金支付进程有关信息的,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当支持。
银行不按照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政采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理供应商信用融资贷款申请的,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的公示信息,取消其资格,并在1-3年内拒绝接收其再次申请。(一)银行违规处理八、违规处理(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反馈。(六)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附件2:《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号)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持银行借用场所向供应商介绍其“政采贷”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的,或者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变相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三)其他违规处理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者其他造假方式违规申请信用融资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导致无法偿还信用融资贷款的,或者拒绝或无故拖延还款付息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处理,纳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二)供应商违规处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政策依据)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融资优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融资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第七条(融资利率)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第六条(融资额度)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第五条(融资方式)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款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第九条(融资效率)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第八条(融资期限)
(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的信息。第十二条(融资流程)第三章融资流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一条(贷款风险补贴)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第四章职责分工(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额度等情况。
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干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第五章监督管理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查所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范,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权限。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
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成财采〔2013〕200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施行相关)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解释相关)第六章附则
三、基本原则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成都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二、适用范围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融资规模,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一、目标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精神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落实财政部门、融资机构主管部门、采购人、融资机构等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序推进。(一)宣传动员四、组织实施(三)诚实信用、互惠共赢。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在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基础上,促进供应商与融资机构实现良性互动、合作共赢。(二)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供应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采搭台、市场运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组织并指导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但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业务。融资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
(4)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风险及系统对接研发费用自行承担的承诺。(3)关于遵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承诺;(2)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包括授信政策、融资产品、贷款利率及其它优惠措施、业务流程及各环节办结时间、联系方式等);(1)融资机构基本情况;1.报名。有意向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由其在蓉最高机构或在蓉最高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名。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二)融资机构选择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压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市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有序、科学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五、相关要求成都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通过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在线管理。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启用前或升级维护期间,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离线办理,并在系统正常运行后上传相关信息。(三)其他事项3.确定融资机构。市财政局将完成系统对接的融资机构确定为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并在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集中展示,为供应商开展融资提供指引。2.系统对接。融资机构成功报名后,须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与成都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扩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让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惠及更多中小企业,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二)注重协调配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及采购人等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帮助有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您化
洗涤服务
四川省政府采购四川省政府采购
评审情况表
项目编号:N5101172022000111一体化学会
四川四川省政府采购
2022-07-06
人员
是否
是是否
根据岗
政府服务机厂履应机具配备D别
通通质量位综合评未扶持工作约需求急房装
供应过过配审得分通报价保证预案15
序政策响应流程能
号商名资措施评审结果汇总过置符(10衣修B
在评(20力情况
称(100分)格及(6原合
审时(35分)(2
性因分)分)分性审查
进行分)分)分)
分)
审工
价格修
查(12体化
扣除
分)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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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投人:成都医投老
老肯肯医疗服务有限
1公司;是699.87059.871是3医疗2023512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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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柒佰陆拾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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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角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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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6.000人:国药控股创5是132是35161210是技术
服医疗技术成都
成都
有限公司;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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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281.37(元)
成都(壹佰壹拾贰万化
体位
卫联陆仟贰佰捌拾壹
88
洗涤元叁角柒分)
3470是88.6001016126231.6是是
有限
责任第三成交候选
公司人:成都卫联洗
涤有限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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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1126281.37(元)
(壹佰壹拾贰万
陆仟贰佰捌拾壹
广元
元叁角柒分)
蓓特
体化
丽卫
第四成交候选
生洗
40976.21028.251是9.355.33是否13.335人:广元蓓特丽
涤服
卫生洗涤服务有
务有
限公司;
限公
报价金额:
司
1205094.37(元)
化
(壹佰贰拾万伍
政府艾府
仟零玖拾肆元叁
角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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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照省政府采购·体化平台四省政府采购.体化平台
西广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照广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学台西门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西省政府采购·-体化平台西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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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
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洗涤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成都医投老肯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从
业人员35人,营业收入为1015.81万元,资产总额为4460.92万元,属于(小型企
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成都医投老肯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7月5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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