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83.96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4513029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9270018-1
采购人(全称): 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烈士公园2022-2025年园林绿化维护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927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烈士公园2022-2025年园林绿化维护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烈士公园园区内花草树木的维护、养护 1 2839685.8
 合计金额小写: 2839685.8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叁万玖仟陆佰捌拾伍元捌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烈士公园 2022-2025 年园林绿化维护项目

m?
山体(一级)
133680

4.9

655032.00

/
2
烈士公园 2022-2025 年园林绿化维护项目

m?
绿化(一级)
314326

6.3

1980253.80

/
3
烈士公园 2022-2025 年园林绿化维护项目

m?
绿化 (二级)
36500

5.6

204400.00

/
4







5







……
……






合计报价
2839685.80

“一年投标价格为:2839685.80元,三年投标价格为:8519057.4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15 —— 2024-08-14
3.2 履行地点:湖南烈土公园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起止时间:合同签订后开始,服务时间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合同期满后,如乙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达到了甲方的目标要求,可直接与甲方续签后一年的管理合同,第三年的合同也以此类推。反之,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不予续签,双方的服务关系终止。)
2.服务地点:湖南烈士公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方式:按月结算支付,由甲方每月根据上月考核的结果,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支付乙方相应服务费到以下指定账号。
2.承包形式:采取服务费总包干形式,由乙方自主安排开展工作。
3.本标段总费用为一年2839685.80元,每月236640元。每年最后一个月绿化维护服务费用待本合同期满且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全额付清。
4.2 收款账户: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57900001581119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行道树(乔木)作业标准服务质量要求
1、成活率及保存率行道树(乔木)的成活率及保存率均为98%以上。
2、养护管理
(1)树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权;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2)树干挺直,对倾斜老树要控制倾斜度,并逐步扶正。
(3)无死株、缺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植原有树种,并要求规格一致,以保证整体景观效果。
(4)及时修剪交叉枝、并生枝、枯枝、损伤枝、碍线枝;对超负载枝要进行中等强度的修剪,增强抗灾能力。
(5)不定期抹芽。
(6)新栽及树龄未达到10年的树木每年春、冬松土,各施基肥一次,10年以上树木视其生长情况适时追肥。施肥数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肥料选用的种类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7)及时防治病虫害,单株乔木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农药使用方面,禁用高毒农药,必须使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中低毒农药。农药选用的种类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8)对危树、死树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处理或采取修枝,或进行加固或申报更换。
(9)及时、足量、科学合理做好植物夏、秋季的抗旱浇灌;冬季做好树干刷白、热带植物包扎过冬、及时打雪等防寒防冻工作。
(10)树围保持完整,无破损、残缺或移位现象。
3、卫生管理
(1)树穴内无杂草、垃圾及其它杂物、树穴高度适中、无积水或堆土;
(2)树干上无钉挂物或其他破坏树木生长的东西;
(3)树冠叶面无积尘、无悬挂杂物垃圾。
4、树木保护
(1)对擅自砍伐树木及其它破坏树木的行为,应当面制止并及时上报予以查处。
(2)作业中不得擅自更改树木品种、规格、数量。
(3)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公共绿地作业标准及服务质量要求
1、成活率及保存率
各类乔灌木、草皮、地被植物成活率及保存率均为98%以上。
2、植物景观养护管理
(1)各类植物生长良好,色彩艳丽。无枯枝败叶,无缺株、死苗,草地花带无死块,无践踏,无黄土裸露。
(2)无钉挂捆绑、摆摊设点、擅自占用绿地、乱竖广告牌等。
(3)乔灌木、古桩、草皮、地被植物及时修剪。保持花坛、花带轮廓清晰,层次分明,整齐美观。乔木按照功能及《行道树考核标准》要求修剪,花灌木、绿篱的修剪每个月至少2次,草皮的修剪1年不少于4次(高度≤6cm)。
(4)中耕施肥。灌木、草皮、地被植物每年及时施肥;草坪中乔灌木应清除周边草皮并作堰及时到位,乔木每年春、冬开沟施基肥各1次;及时中耕除杂,杂草率不超过2%。
(5)及时防治病虫害。施药后农药包装应进行安全化处理。鼠害、蚁穴处理及时。
(6)搞好补栽、补种工作。及时清理死苗,适时季节一周内按原有品种规格补植。
(7)按要求及时完成全园的花坛、花带、花境换花,并做好后期维护,保持花坛、花带无杂草、死株,残花修剪及时,生长季不提前出现枯黄。
(8)及时、足量、科学合理做好植物夏秋季的抗旱浇灌,冬季做好树干刷白、热带植物的包扎过冬、及时打雪等防寒防冻工作。
3、园林设施管理
(1)喷灌设施保存完好,及时修缮,功能正常。
(2)绿化宣传牌、警示牌醒目完善,符合规范。
4、卫生管理
(1)保持绿地卫生,及时发现绿地内建筑垃圾、家具、杂物,寻找确定责任方并督促完成清理,不能找到责任方的需自行清理。
(2)绿化植物叶面无重度积尘,保持叶面鲜亮。绿地内(含园路、广场、植物)干净整洁,做到无枯枝败叶、无污垢。
⑶园林设施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牛皮癣”和污垢。
(4)管理、工具用房内部干净整洁,外观力求与园林景观风格基本一致。
5、绿地保护
(1)绿地完整,无随意摆摊设点、无堆物、无堆料、搭棚等擅自占用绿地、破毁绿地现象,无任意设置的广告宣传物品及广告设施。
(2)对毁绿、占绿行为及其它损坏绿化的行为当面制止及时纠正并报告园林科协调处理。
(3)绿地红线范围不得侵占,绿地内原规划的园林设施、苗木不能随意更换,如有损坏、丢失的应按原设计进行恢复、补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植物的生长特性和长沙的气候特点,对辖区内的绿化进行科学维护。制定、实施不同植物详细的日常维护、修整、管理和施肥,病虫害防治养护计划和方法。
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湖南烈士公园绿化维护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湖南烈士公园园林绿化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存在的违约行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随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有权要求乙方在重大活动与特殊情况下无偿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调动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限3天以内),如需3天以上视情况由甲给予一定补偿。
4、有权要求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
5、乙方月考核未合格时甲方有权视情况扣减支付相应服务费。
(二)甲方义务
1、督促乙方开展正常的服务工作,尽可能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对外、对上级部门的协调工作。
3、及时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乙方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予以处理,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予以采纳、提供帮助。
4、负责提供乙方进行绿化养护工作所需之水电。
5、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非乙方过错所造成的植物损坏负责更换,并承担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需花坛草花,冷季草坪草籽及其他材料的费用。
6、如遇绿化有特殊工作需求时(如重大接待任务、创优检查、发生台风、水灾、火灾、冻害等情况),需提前通知乙方进行修剪、绿地保洁等绿化养护工作,及灾前防护和灾后恢复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约定的服务范围内独立开展维护管理工作。
2、有权要求甲方按约支付服务费用。
(四)乙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自觉接受甲方根据《湖南烈士公园绿化维护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湖南烈士公园园林绿化考核细则》的考核。
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配备人员、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为甲方提供服务。
3、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应管理措施,对甲方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工作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及时予以整改处理。认真配合完成其他特殊绿化作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防寒防冻、局部区域复绿等)。
4、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影响甲方工作的行为发生。
5、负责在合同期内因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关系,不拖欠员工工资。
6、服从甲方的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的各项活动。
7、每月在甲方月生产会上需将下月绿化养护工作计划及本月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交甲方审核,调整的月度工作计划需要报甲方备案。
8、如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乙方必须保证绿化养护措施到位,如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有关检查,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9、日常工作中,乙方若发现有不文明行为(如攀枝摘花、践踏草坪等),要及时制止,文明劝导;发现公园公共设施、设备被损坏时,应及时制止并通知甲方。
10、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保证本协议正常的履行。
11、乙方日常生活用水、用电,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可能节约生产用水用电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违约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任何经济损失,甲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承包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且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如甲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因政策规定、开发建设等不可抗拒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此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身伤亡事件或任何财产损坏、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若乙方不履行相应义务时,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不足扣除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另行支付补足。
5、本合同中所称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及误工费等所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文本提供给外界。
(二)、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抵触,则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五)、双方确认,本协议所填写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为有效联络信息,如一方信息变更,应予变更后2日内通知相对一方,否则,任一方按本协议地址送达相关文书或联系电话发送短信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相对一方。
(六)、下列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居委会88号

法定代理人: 唐彬 法定代理人: 杨胜伟

委托代理人: 肖乐 委托代理人: 杨一帆

电话: 0731-84513029 电话: 0731-84097938

传真: 0731-84513029 传真:


附件列表:
附件一:湖南烈士公园绿化维护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2022.doc 附件三:湖南烈士公园绿化维护服务外包范围示意图2022.doc 附件二:湖南烈士公园园林绿化考核细则202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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