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数据资源中心望城区2022年电子政务光纤链路租赁服务项目(一)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165.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731003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数据资源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区2022年电子政务光纤链路租赁服务项目(一)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731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长沙市望城区电子政务光纤链路共637条,合计金额为:1653015元每年,服务期3年,据实支付,合同一年一签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01 —— 2024-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数据资源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提供光纤链路服务,全部接入电子政务机房供甲方使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一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530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百,说明:服务合同期限每满 一年后支付该合同年度费用,每合同年度费用按实际开通点位和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合同到期验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单价(2595/ 条)和履约期内实际租货线路条数进行结算,据实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货物包装要求 5.2.1.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5.2.1.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2.2运输、保险及保管(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2)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货物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3)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4)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乙方需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需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2.3 项目建设要求(1)链路建设要求本次链路租赁必须满足秘密级网络建设规范和标准。(2)链路租赁各接入点至区政府中心机房:本次链路内容租赁包括合同期内电子政务网新增接入点,采用中标网络架构同级建设标准和产品接入。(3)配套设备本次配套设备包含:电子政务网光纤链路租赁所需配套设备,裸光纤至区政府中心机房和各接入点均要求实现光电转换。 5.2.4链路技术规格、参数及链路要求(1)各接入点至区政府中心机房的光纤链路根据实际使用场景提供,满足业务单位使用需求,光纤链路至区政府中心机房和各接入点要求实现光电转换,本次链路租赁必须满足秘密级网络建设规范和标准。(2)要求所提供的链路技术参数符合ITU-T建议和国标要求,链路延时≤30ms,端到端丢包率<1‰,且达到以下具体要求:1)每条端到端链路可用率≥99.90%;2)每条端到端链路误码率≤10-7;3)每条端到端链路障碍率≤1次/4个月、所有端到端链路累计故障率≤5次/1个月。(3)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设备及配件完全达到制造厂商所规定的出厂技术指标,符合国内技术与应用标准,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并兼容采购人设备。(4)所提供链路需达到国家要求的防雷标准;(5)要求供应商在其链路建设完成后,进行全面性能指标测试和链路安全测试,确保链路技术性能达到前述相关要求。(6)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5 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三年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提供7*24小时现场保修和技术支持服务,提供1小时响应,如诊断链路故障,承诺尽力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任何原因导致的任何级别的链路中断都能在4小时内恢复。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2.6伴随服务5.2.6.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实施的工程和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5.2.7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5.2.7.1链路变更(1)新增情况。政务网新增接入点需另外增加链路配套设备的,由乙方免费提供中标相同产品,合同期内甲方具有配套设备使用权。新增接入点由乙方免费开通,租赁费按中标租赁费相同标准计算。(相关要求适用于电子政务外网新增接入网点)(2)撤销情况。因实际情况变更,接入点需撤销其网络链路,甲方至少提前7日通知乙方撤销该接入点网络链路,租赁费按接入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3)迁移情况。此次租赁的网络链路需要迁移的,乙方在接到搬迁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迁移网络,并保证搬迁后的链路符合要求,网络畅通。如未能按时开通,则中标人需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 延迟开通时间逐日累计,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具体的每日违约金为该条链路年租金的3%(每月按三十天计),违约金在结算时的总租赁费用中扣除。(4)其他特殊情况。如果接入单位有特殊情况,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接入要求。如果接入单位有多栋楼宇,楼宇间必须采用光纤链路接入,乙方免费提供相关链路配套产品,满足一对多光电转换模式,并保证网络的涉密要求,该接入单位租赁费按一个接入点位计算。5.2.7.2链路开通 (1)如需新增开通接入点的,甲方将以电话或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时开通该接入点网络。如未能按时开通,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开通时间逐日累计,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具体的每日违约金为该条链路年租金的3%(每月按三十天计),违约金在结算时租赁费用中扣除。(2)新开通链路由乙方提供中标相同所需配套设备,中乙方只按中标租赁费相同标准收取链路租赁费,并负责网络设备调试配置,保证网络通畅,合同期内甲方具有配套设备使用权。乙方在链路施工完毕后,应向甲方提交有关测试报告和该链路竣工图等资料,2个工作日内,如经核实测试报告与事实相符,甲方在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视此条链路开通,试用期(一个月)内链路网络运行正常,再开始计算此条链路租赁费:如经核实测试报告与事实不符,则视此条链路没有开通,需由乙方重新开通,造成开通时间延退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2.7.3链路故障扣费标准(1)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链路中断,或超出乙方承诺的指标,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服务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链路故障应扣费用在当年的租赁费中统一扣除。(2)当月未满足单条链路99.9%的可用率,但累计中断时间未超过4小时,甲方扣除5日的链路租赁费;单条链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未超过24小时),扣除15日的链路租赁费;单条链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扣除一个月的链路租赁费。(3)全年单条链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日,扣除两个月的链路租赁费;全年单条链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3日,扣除三个月的链路租赁费;全年单条链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4日,扣除四个月的链路租赁费;依此类推5.2.7.4平台支持。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和网络设备集成商进行网络建设,并能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和系统运行实际要求对网络运营平台进行调整,以保证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按甲方要求顺利实施和运行。5.2.7.5系统维护服务(1)所有此次采购的网络平台配套设备,链路(含3年内新增接入点或链路需要变更或迁移的)的日常管理维护期为3年。(2)维护期内,每个月乙方需要对区电子政务内网所有节点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统计该月链路故障报表,将检测报告和故障报表报送甲方,检测报告和故障报表经甲方确认签字盖章后,作为年光纤租赁费的支付凭证。5.2.7.6技术支持(1)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和传真服务热线;(2)在用户申告障碍后,15分钟内响应,市区内1小时到达现场,2小时内排除障碍,市区以外时间可适当延长;(3)障碍处理完毕后,供应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障碍申告单位提交障碍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经用户签字认可的链路中断时间。(4)合同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3.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5.3.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9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2知识产权保护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6.3保密义务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为服务合同,无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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