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5年飞灰固化处置运输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0/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质 疑 人:  温州市拓泽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第“4点”和“11点”内容明确了对车辆的要求如下:
4、▲固化后的飞灰的运输:固化后的飞灰运输车辆(总质量在40吨以下,由于项目实施期间,地磅尺寸限制,对车辆尺寸的要求应符合运输线路和进场要求,同时考虑到西向生态填埋场山路弯曲较多,严禁车辆超重装载,如若项目实施期间发现超重,引起的一切违规、退回、处罚等额外费用都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运输途中不得沿路污染城市路面,影响城市环境卫生。中标供应商应挑选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的驾驶员投入运输工作,确保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固化后的飞灰的运输处置质量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文明、安全施工管理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11、车辆要求:投标供应商名下应配置不少于3辆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标准要求,建议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今后中标供应商的车辆需要纳入甲方要求的垃圾分类与市容环卫协同应用系统(https://wzljfl.wzzhcg.gov.cn:9391/#/)等监管平台,采购人对车辆实行实时监控。
本项目为飞灰固化处置运输项目,运输车辆是服务本项目的主要服务工具,只有供应商具有符合要求的车辆才能为本项目提供服务。商务技术评分内容“4.企业有专业环保密闭式自卸车辆情况①针对本项目配备车辆的性能情况、车辆排放情况及突击运输任务的能力进行打分:②投标人应配置不少于3辆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车辆。增加一辆车(有4辆车的)加1分,增加两辆车(有5辆车的)加2分,本项最多得2分。注:所提供车辆必须提供购置发票扫描件(名下车辆),否则不得分。”评审因素的设定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并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要求设定评审相关服务的质量和履约能力的内容。同时也是满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涉及的要求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所以本项目设置以上的条款,不存在不合理情况。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中的具体内容。质疑人的质疑请求“修改企业有专业环保密闭式自卸车辆情况不合理条款。”是不合理的。因此本项内容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1、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依法设置与本项目约能力有关。
3、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认定的回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根据上述规定,一是评标办法中评分因素不应只针对一两个特定的供应商设置。这里所说的特定供应商是指潜在供应商,而不是实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如果一个项目的评分因素有多个潜在供应商可以满足要求,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仅有一个供应商可以满足并得到分数,不构成歧视和倾向性。如果一个项目评审因素的某个评分项,只有两家潜在的供应商可以满足要求,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况,本项目满足全部评标标准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描述”的情况不符。
5、综上所述,本项目任务重,固化后的飞灰的运输处置质量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服务需要专业运输车辆,对于服务管理和履约能力有着较专业的要求。本项的服务要求在我们国家已经非常普及,市场竞争充分,非唯一性,具有普遍性,该评审细则符合本项目服务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潜在投标人情况。
综上,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原有采购文件不作修改。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与参与,若贵公司对本答复函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就质疑事项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附件信息:
2025年飞灰固化处置运输项目(第二次)质疑函.pdf (514.5 KB)
2025年飞灰固化处置运输项目(第二次)回复函.pdf (1.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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