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广西驰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新兴社区新华小区
邮编:530100
联系人:张宏联系电话:13471409614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基地智能化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2-G1-00188-CGZX
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文件获取情况:已获取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你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送达的关于对“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基地智能化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的质疑函”,经研究并送采购人同意,现就你公司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2)投标人具备软件企业证书的提供相关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2分,未提供的0分。”该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已于2015年被取消认证,不应该作为评分依据。
事实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文号:国发【2015】11号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要求取消该条款
质疑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2015年取消了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在2018年1月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标准,统一评估,统一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双软评估”服务。在被质疑的该评分办法中,标注为“投标人具备软件企业证书的提供相关复印件”,并没有特别标注为“认定证书”或“评估的软件企业证书”;
2、本项目除了涉及大量的货物采购内容外还涉及较多的专业软件平台的编制与开发内容,需要依据项目的具体需求进行数据的定制开发,所以设定“软件企业”进行加分,是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有关。且此项为加分项,非必须满足的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因此,驳回广西驰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梧州市三龙大道红岭大厦10楼
2022年3月25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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