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2.合同标的及金额
在采购人发出送货通知后 35 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
乙方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采购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移交项目单位使用。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无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3)项目整体免费质保期为叁年,清单子项技术参数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两者以较长时间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验收要求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中标人。
①乙方必须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的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证明材料。
②现场验收和测试:采购人委托专业专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③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在 1-2 天内通知甲方组织主要部件进行开箱验货,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产品及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等文档汇集成册交由采购人存档。
(2)验收标准
①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甲乙双方签署验收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黎水林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质量、进度及现场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付款、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合同期间若有变动,应及时通告乙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
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4.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监控,有权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的权利。
5.甲方在验收时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验收和追究违约责任。
6.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其合同责任。
7.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8.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9.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0.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1.由于甲方原因(如验收、配合不及时及其他违约行为等)或者需求变更导致项目需要调整或交付时间延期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对以上开发工作的具体时间作相应调整,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补偿。
12.协调处理乙方在安装现场与学校各部门的关系,保证乙方的安装顺利进行。
1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1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指派鲁斌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现场管理、安装进度及质量等相关事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定的现场管理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甲方发现乙方现场管理及安装人员不满足现场管理及安装的需要时,乙方必须及时调整。否则乙方须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甲方逾期支付项目款项给乙方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但甲方无此义务的除外。
3.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关项目货物。
4.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产品、软件、系统等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并负责保护甲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若发生侵权或引发此等纠纷,乙方应负责处理与第三方的纠纷,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5.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的文件资料、人员信息、及其他一切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该保密信息或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正当使用该保密信息。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在运输、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对产品进行安装,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8.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9.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