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8.94万元
招标联系人芮岸伟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00421001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德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芙蓉区司法局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00421001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芙蓉区司法局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 其他社会服务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3 589455
 合计金额小写: 589455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捌万玖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及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元)

数量

小计(元)

1

分类教育学习

①根据区司法局的统一安排,依托区矫正中心电子学习室、司法所场地、网上教育学习平台依法对社矫对象尤其是未成年人,女性、实施分类差别化教育

②针对新入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日常法律规定教育,同时参与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行为规范化训练。

28000

3

84000

2

心理辅导和跟踪服务

根据自评心理测评量表,结合智慧社矫评估结果,指定针对性心理诊疗服务方案和提供个性化心理服务。

②积极对接社会资源及专家志愿者,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指导。

③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情感支持、关系协调等服务

37400

3

112200

3

社区服务

根据司法厅、司法局的统一安排,链接街道、社区资料,集中分类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公益活动、志愿活动等服务。

16000

3

48000

4

上门走访

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上门走访,掌握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信息。

5085

3

15255

5

派驻项目负责人、驻点社工

根据司法局统一安排到社区矫正中心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上班时间和上班制度。

110000

3

330000

合计金额小写:589455元 大写:伍拾捌万玖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5-22 —— 2023-05-21

3.2 履行地点:芙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社区矫正服务项目为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的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分类教育、心理辅导和跟踪服务、社区服务、走访调查、派驻2名专职社工五项服务年均量化指标具体如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形式

服务内容及标准

评估指标

量化指标

备注

1

分类教育学习

分类教育(含正常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根据区司法局的统一安排,依托区矫正中心电子学习室、司法所场地、网上教育学习平台依法对社矫对象尤其是未成年人,女性、实施分类差别化教育

服务对象

芙蓉区司法局实际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

不低于200人/年

服务人次

全年不低于3000人次

主题教育至少每季度一次,且每年至少准备4个备选主题:日常教育、法律常识、省市下发教材等内容

服务记录

形成月度台账资料

需包含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评价等内容

入矫教育

针对新入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日常法律规定教育,同时参与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行为规范化训练。

活动次数

根据实际入矫人员12次/年

入矫教育根据区司法局实际工作需求安排,但每年至少开展10次

活动记录

形成月度台账资料

需包含活动方案、参与对象、活动影像资料等内容

2

心理辅导和跟踪服务

心理测评

根据自评心理测评量表,结合智慧社矫评估结果,指定针对性心理诊疗服务方案和提供个性化心理服务。

服务对象

芙蓉区司法局实际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

不低于200人/年

服务次数

300人次/年

每年实施300人次的服务

服务记录

形成月度台账资料

含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评价等内容

心理辅导 (团体辅导)

积极对接社会资源及专家志愿者,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指导。

服务对象

在册对象

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

服务次数

4场次或80人次/年

含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评价等内容

心理个案咨询、诊疗

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情感支持、关系协调等服务。

服务人数

全年不低于5人次

针对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选定的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名,每年人数不低于5人次,含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评价等内容

3

社区

服务

公益活动(含正常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根据司法厅、司法局的统一安排,链接街道、社区资料,集中分类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公益活动、志愿活动等服务。

服务对象

芙蓉区司法局实际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

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其他免于社区服务人员除外,不低于150人/年

服务次数

全年不低于2000人次

服务记录

形成月度台账资料

需包含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评价等内容

4

上门走访

走访调查

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上门走访,掌握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信息。

服务对象

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的5%

拟定不少于50名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全年走访人数不低于400人次

服务次数

1次/每月.人

服务记录

形成走访调查记录

5

派驻项目负责人、驻点社工

坐班与轮班制

根据司法局统一安排到社区矫正中心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上班时间和上班制度。

社工人数

2人

1、严明坐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

2、严守工作纪律。配合社区矫正局完成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格履职尽责。明确职责,认真履职。

4、有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0年9月15号之前支付第一年度第一笔季度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0年12月15号之前支付第一年度第二笔季度费用。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1年3月15号之前支付第一年度第三笔季度费用。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1年6月15号之前支付第一年度最后一笔季度费用。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1年9月15号之前支付第二年度第一笔季度费用。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1年12月15号之前支付第二年度第二笔季度费用。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2年3月15号之前支付第二年度第三笔季度费用。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2年6月15号之前支付第二年度最后一笔季度费用。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2年9月15号之前支付第三年度第一笔季度费用。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2年12月15号之前支付第三年度第二笔季度费用。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支付,2023年3月15号之前支付第三年度第三笔季度费用。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121.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按季度支付,2023年6月15号之前支付第三年度最后一笔季度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湖南省德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800215859809019)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成服务指标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如服务有问题,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服务指标未完成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指标,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服务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不定期抽查、清点乙方上班人数,监督检查服务质量。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乙方服务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3、审定乙方提出年度计划及本项目人员的认定。

义务

1、乙方进驻管理时,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对象的相关资料,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设备和场地。

2、负责衔接、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后管理遗留问题以及协调后续服务有关事宜。

3、按时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依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取得规定报酬。

2、对使用人的违规行为予以规劝,并提请甲方依本合同或相关规定协调处理。

义务:

1、不得将本项目的管理转让给第三方。

2、负责按相关制度和标准实施服务。

3、如发生乙方责任的工伤和财物损失,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4、乙方内部的劳动纠纷自行协调,与甲方无关。

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证全部移交物的完好。

6、乙方需对甲方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出现信息泄露情况,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7.违约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0.05.22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其他约定

1、乙方经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的招标文件、修正说明等,乙方的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割的部分。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合同补充和修改

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将

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违约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所有服务的。

(2)乙方提供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或违约而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2、若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本合同价款50%的费用及利息。

14、破产终止合同

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15、合同纠纷

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约定,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未尽事宜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大剧院B座505)
法定代理人: 芮岸伟 法定代理人: 李铁建
委托代理人: 芮岸伟 委托代理人: 文志涛
电话: 0731-84683241 电话: 0731-84171710
传真: 0731-84683241 传真: 0731-8417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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