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锦州工厂甜味剂、酸味剂、磷酸盐、乳化剂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08/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s-jtjc-2022-22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富娟
标书截止时间2022/08/17
投标截止时间2022/08/20
公告正文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锦州工厂甜味剂、酸味剂、磷酸盐、乳化剂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锦州工厂甜味剂、酸味剂、磷酸盐、乳化剂等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时间发表于: [2022-08-12]

尊敬的供应商: 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人”)作为主体,为下属各子公司组织进行 沈阳、锦州工厂甜味剂、酸味剂、磷酸盐、乳化剂等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磋商)工作。现将采购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沈阳、锦州工厂甜味剂、酸味剂、磷酸盐、乳化剂等采购项目 (三)项目地点: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锦州)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四)项目编号:HS-JTJC-2022-229 (五)采购内容: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1

甜味剂(安赛蜜、木糖醇、三氯蔗糖、阿斯巴甜等)

详见企业采购标准

沈阳、锦州工厂

具体数量以订单为准

2

酸味剂(柠檬酸钠、柠檬酸、苹果酸等)

详见企业采购标准

沈阳、锦州工厂

具体数量以订单为准

3

磷酸盐(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磷酸氢二钠、食品级碳酸氢钠等)

详见企业采购标准

沈阳、锦州工厂

具体数量以订单为准

4

乳化剂(酪蛋白酸钠、硬脂酰乳酸钠、蔗糖脂肪酸酯S1570、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MYVEROL 18-04K、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DMG0291)

详见企业采购标准

沈阳、锦州工厂

具体数量以订单为准

5

其它(黄油82%无盐、香兰素1kg、抗坏血酸钠VC钠、维生素C)

详见企业采购标准

沈阳、锦州工厂

具体数量以订单为准

备注

详细采购信息待报名通过后同采购文件一并发送。

(六)项目环节:本项目划分5项目环节 (七)成交家数:本项目拟选择不少于1家供应商 二、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如下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报价。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辽宁政府采购网登记截图(如有需提供)。 三、现场考察 不统一组织踏勘,建议响应人自行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考察。响应人应对由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四、采购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五、采购文件获取 (一)领取采购文件时间: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7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北京时间) (二)领取采购文件方式:领取电子采购文件。 (三)领取采购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加盖印鉴):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信用中国网页截图; 4.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有需提供)。 注:以上报名资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u.juan@yuexiu.com,格式要求:邮件主题须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简称)+报名日期”,如:“HS-JTJC-2022-096+锦州加工厂奶粉乳铁蛋白采购项目+(沈阳XX公司)+ 月 日”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截止时间:2022年8月2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二)递交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七、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富娟 电 话:15142009688 电子邮箱:fu.juan@yuexiu.com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甲越秀辉山大厦 八、投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路经理 电 话:024-82619877 电子邮箱:sycgb.sp@yuexiu.com 九、其他 (一)履约保证金:以签订合同为准; (二)不论评审结果如何,响应人应承担所有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采购人对本次竞争采购活动及其相关文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采购主体:辽宁越秀辉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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