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商务局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及三年行动计划编制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9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DY-20230407001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商务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及三年行动计划编制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407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咨询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元整,含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25 —— 2024-05-24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规划报告的初稿,甲方有权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争取在合同履行期限开始后6个月内提交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的最终成果。 2、编制成果为甲方认可的规划报告分析及图纸。加盖乙方公章的规划成果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均需提交,其中电子版本中:文字为 Word 格式、图片为 Dwg格式和 Jpg 格式;纸质版本按照A4规格印制提交不少于10套。 3、编制成果为甲方所有,且为商业秘密,成交供应商不得外泄。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1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初稿交付后,经甲方确认可作为送审稿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终稿成果提交且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7559599232108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研究制定《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医学中心的战略定位,发挥国家医学中心科研成果转化的带动能力,结合未来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趋势,根据湖南和长沙以及天心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基础,参考国内外有关城市、园区发展生命健康产业的成功经验,提出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提出重点任务、工作和保障措施。《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要立足长远、结合实际、科学可行。 2、研究制定《促进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在《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分年度列出任务清单,清单包括不限于产业发展目标、招商引资目标、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科研服务公共平台建设任务、政策资源争取任务等。《促进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总体要任务具体、目标明确、路径清晰、措施可行。 3、工作内容: 项目编制成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备注:双方就以上成果一:《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补充附件1《天心区国家医学中心大健康产业竞争力分析报告》;就以上成果二:《促进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补充附件2《天心区国家医学中心大健康产业政策研究报告》; 附件包含的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1《天心区国家医学中心大健康产业竞争力分析报告》旨在阐述产业规划赛道筛选的底层逻辑,内容包括大健康产业相关理论,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产业规划各重点赛道前景洞察、政策基础、区域基础与区域竞合情况,重点赛道产业发展时序; 第一章 大健康产业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概述 第一节 大健康产业定义及特征 第二节 大健康产业体系构建理论基础 第二章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大健康产业体系研判 第一节 全球及中国大健康产业市场规模 第二节 全球及中国大健康产业发展趋势 第三节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大健康产业体系研判 第三章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大健康细分赛道发展导向及发展思路(含前景洞察、政策基础、区域基础与区域竞合) 第一节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赛道一(拟: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导向及发展思路 第二节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赛道二(拟:医疗服务)产业发展导向及发展思路 第三节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赛道三(拟:数智健康)产业发展导向及发展思路 第四节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赛道四(拟:特医食品)产业发展导向及发展思路 第五节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赛道五(拟:医疗美容)产业发展导向及发展思路 第六节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赛道六(拟:未来产业)产业发展导向及发展思路 第四章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产业发展时序 附件2《天心区国家医学中心大健康产业政策研究报告》旨在提供各先进片区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可行政策,为区域政策制定提供意见建议,内容包括各先进片区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梳理,以及基于此提供的针对天心区国家医学中心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章 研究背景 第一节 大健康产业发展痛点 第二节 大健康产业政策需求分析 第二章 经验借鉴 第一节 先进片区一大健康产业支持政策经验借鉴 第二节 先进片区二大健康产业支持政策经验借鉴 第三节 先进片区三大健康产业支持政策经验借鉴 第四节 先进片区四大健康产业支持政策经验借鉴 第五节 先进片区五大健康产业支持政策经验借鉴 第六节 先进片区大健康产业支持政策经验总结 第三章 政策建议(包含政策建议必要性、可行性和路径) 第一节 政策建议一 第二节 政策建议二 第三节 政策建议三 第四节 政策建议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与成果以及履行其它各项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并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审查与监督。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与本合同咨询服务有关的文件、信息、软件等必要资料,履行协助乙方的义务。 (3)甲方负责为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中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 “国家医学中心“一核三圈”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及三年行动计划编制服务项目”项目咨询服务,高质量地按合同进度完成项目服务。 (2)乙方承诺,其执行本项目所使用的任何资料、方法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所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甲方提供的资料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除外,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甲方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 (3)乙方保证对报告中所引用的文献、数据或者资料等有合法正当的来源,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必须安排特定的客服专员进行服务与回访,并保证甲方接收资料正常。 (4)甲方提出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的相关要求时,乙方应及时、耐心、负责任的给予回复,并确保服务专业性,以满足甲方的要求。 (5)本合同范围内不包括招商策划及落地方案,不包括招商政策的编制服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初稿或编制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本合同最后一期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 6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5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7.6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以上款项前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乙方未开具符合约定的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7若甲方因政府要求进行决算审计等客观原因导致支付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保密和知识产权 11.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本合同一方(“信息提供方”)书面批准,否则本合同的另一方(“信息接收方”)不得将信息提供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向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一方披露,或是在本合同履行范围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一切信息提供方提供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专有技术或商业信息。信息提供方对于需要信息接收方保密的文件和信息应予以明示。 11.2 除非信息提供方有明确书面表示,否则信息提供方拥有的信息因本合同履行而被信息接收方使用并不意味着信息提供方对该信息权利或该信息利益的转让或授权(包括专利、版权、许可权、修订、更新、转让及其他相关权益)。 11.3 以下信息不适用于上述保密和使用责任的约束: (1) 从信息提供方接收前,信息接收方已经拥有的,不对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一方负有保密或限制使用责任的信息,在限制范围内使用的除外。当该信息披露时已经属于公开信息,或披露该信息后在信息接收方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成为公众可获得的公开信息。 (2) 信息接收方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一方合法取得的,对进一步使用或保密不设限制的信息,在限制范围内使用的除外。 (3) 无论本合同是否终止,保密信息在没有已知的违约的情况下被合法公开的,则本保密义务应终止。 (4) 本合同的各方应于各自拥有保密信息访问权限的雇员签署保密协议,本合同的各方负责确保各自拥有保密信息访问权限的员工取得统一的保密责任和使用限制约束。 11.4 以上保密义务长期有效,不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11.5 本合同的工作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转让权归甲方享有。未经甲方事先正式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许可、披露或者侵犯这些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公开发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会议报告和论文。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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