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实验室操作台、医技操作台、临床专用台柜等货物(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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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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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名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实验室操作台、医技操作台、临床专用台柜等货物(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晋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山市西区翠景北道28号富沙湾花园10幢104卡之三
被投诉人: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15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2号平安财富中心B座7-10楼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受理了广东晋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实验室操作台、医技操作台、临床专用台柜等货物(第二次)”(项目编号:XYSZ-ZFCG202304HW-024001)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2023年7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以下投诉:
1.违规置评审因素,设计理念、效果展示、样品评价等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得分为1分、4分、7分,2分、5分、8分没有连续性),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主观分设置过多,分值设置不合理,全凭评委感觉打分。
2.耐久性试验一分钟最大频率是6次,即使拉门能承受得住也要连续不停的试验需要24天,从挂网到开标谁家能提供这样多的耐久试验,而标准的要求最多也就是8万次。这里要求如此之高,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准备的,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违规要求提供样品,明显是为了增加潜在投标人的成本,书面方式明显是可以准确描述采购需求,这里却要提供样品。
投诉请求:修改或删除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不合理条款。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认真审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三)条关于“技术服务评议”规定:
设计理念7分,其中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设计理念、易感度、特色设计描述清晰、内容详细、与项目主要需求契合度高得7分;描述完整、内容较全、与项目需求有契合得4分;描述笼统、仅有简单说明、基本符合需求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效果展示8分,其中供应商对其产品外观造型、效果图展示内容全面、角度多,效果图美观完整、有实用性分析得8分;内容展示基本完整、效果图完整得5分;提供了效果图但未详细说明得2分;未提供效果图或说明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样品评价5分,其中实物样品性能优良、可靠,产品成熟、稳定性好,符合技术要求、做工精细、加工工艺先进、整体质量好得5分;实物样品性能较好,较为稳定,材料材质、性能指标、工艺结构合理,符合技术要求和规格得3分;实物样品性能一般,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材料材质、性能指标、工艺结构差,做工和加工工艺基本可行、整体质量较差得1分;出现样品规格提供不符、内容不符、数量不一致等情况及未提供的不得分。
上述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已将评审因素指标进行细化、量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三章关于“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二项关于“货物主要技术参数表”规定:通过拉门耐久性试验(循环次数≥200000次)。第四章关于“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第四(三)条关于“技术服务评议”中主要技术参数要求:技术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须提供近三年以来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该项测试要求是采购人基本的技术评审要求,为类似产品的常规测试,面向所有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并无特指。通过对该项目投标文件进行专家评审检验,参加投标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超过三家以上,全国范围内符合此项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更多。同时,该项要求与本项目的产品质量、寿命、使用成本等核心需求相关,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该招标文件第三章关于“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第二项关于“技术要求”中“样品要求”:医用垃圾处置柜,对成品样品的尺寸、用材、配置、样品数量、送达时间地点等提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要求。对医用垃圾处置柜提出样品要求,主要是无法通过语言文字详细准确描述特定的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视觉体验、质量比对等作出主观判断,以确认提供样品符合采购需求的最佳配置效果。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襄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4日
襄阳市财政局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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