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机场高速北辅道(东六路-东七路)等四条道路涉铁通道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69.1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1/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2023121100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机场高速北辅道(东六路-东七路)等四条道路涉铁通道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20231211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本合同金额按成交优惠率3.5%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捌元捌角壹分(?691248.81元)(含税价),其中,监理费用暂定为人民币伍拾壹万壹仟肆佰柒拾柒元陆角伍分(? 511477.65元)(含税);预算审核费暂定为人民币柒万叁仟玖佰零陆元陆角肆分(? 73906.64元);结算审核费暂定为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捌佰陆拾肆元伍角壹分(? 105864.51元)。最终费用按实结算,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或甲方招标合约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除该费用外,甲方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本合同金额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效果图制作费、差旅费、加班费、会务费、专家费、报建配合费、乙方聘请的其他顾问或者专家的顾问费、现场代表费用(如有)、晒图、报建图制图费用、根据工程进度在不同阶段委派工地现场的至少1名现场代表费用等。并考虑了乙方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所有因素。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27 —— 2025-06-26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经开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施工监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等。 ②预算审核:审核编制依据合法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审核补充项目计量规则的合理性、适用性;审核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正确性,项目特征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审核工程计量的正确性;审核工料机价格的准确性;审核施工方案及措施项目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单价分析,审核工程计价的合理性;分析、审核措施项目及措施项目费的合理性;审核编制说明;与编制单位及甲方要求的相关单位进行核对,确定正确数据,并调整核对后工程量及造价;出具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成果文件及审核报告书。 ③结算审核:审核结算编制依据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审核工程结算依据的完备性;分析施工合同,审核结算方法的适用性;对照竣工图,审核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整性;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进行工程计价,审核工程计价的合理性;审核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的合理性;审核签证、索赔、变更等造价的合理性;审核发现的异议,与编制单位及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核对,确定正确数据,并调整核对后工程量及造价;出具审核报告书。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要求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甲方的书面要求。 ②监理服务依据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依法成立的工程承施工合同和协议;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合同工作范围内施工图纸及说明;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③监理服务要求:乙方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本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甲方,份数 1 份,监理月报在每个月的 5 号前提交 1 份,约定的专项报告按既定时间提交,其余往来文件及时提交,一般不少于 2 份。 ④造价服务依据: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的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等。 ⑤造价服务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及标准履行造价咨询服务义务,应保证在受托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履行承接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要求 :见附件1、附件3。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乙方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按甲方要求及行业先进水平进行编制,甲方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10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乙方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7 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3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7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 甲方对乙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预结算审核时间以甲方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限为准。甲方在审查同意乙方的成果文件后 3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款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若为联合体的,则向承担相应工作的各专业单位支付对应服务费用,但每次付款前需联合体牵头人书面同意)。 ①监理费用:监理费用按月支付,每个月按当月完成监理合格工作量的70%支付监理费用。月度监理费计算方式为:0.7*(通过甲方审核的当月完成建安工程价款/建安工程费暂定金额)*监理费上限价*(1-成交优惠率)。建安工程费暂定金额为4307.06万元(含甲供材料27.72万元)。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监理费后,支付至工程监理费结算金额的95%。 ②预算审核费:本项目所有子项目预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实际预算审核费用的70%,办理完预算审核咨询费用结算后,甲方一次性支付预算审核结算费用的95%。 ③结算审核费:本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实际结算审核费用的70%,办理完结算审核咨询费用结算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结算审核结算费用的95%。 上述费用可分服务类型监理费单独办理结算、支付费用;预算审核费、结算审核费一起办理结算、支付费用。 监理费、预算审核费、结算审核费结算费用的5%作为风险预留金,在本项目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经结算复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复审结果一次性无息支付。 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交请款报告并开具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以现金、银行转账汇款、承兑汇票和其他合法方式支付合同费用,具体付款时间为完成付款审批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800035984703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所有设计图纸设计深度须达到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及有关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长沙市下发的有关设计方面的文件和规定。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乙方应采用新的标准、规范或法规进行设计。其他各项服务要求按本合同第三条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现行行业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施工合同》及其它与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相关的全部资料和要求。 (2)负责对图纸上的错漏之处进行修正,对不完整的资料进行补全。 (3)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度,对乙方工作上的表现给予评价。 (4)按照合同履行咨询费用支付程序。 (5)在乙方提交成果报告后,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乙方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三)乙方提供造价服务相关义务: (1)按照合同及工作任务单要求向甲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编制并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成果文件。造价咨询服务及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如不满足合同及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无偿配合整改。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将完整资料归还甲方。 (2)乙方要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等资料、本工程预、结算资料等做到对外严格保密,不得外借、外传。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合同终止后,乙方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3)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检验,发现有遗漏的,及时与甲方沟通,请求甲方提供。 (4)对于甲方未作限价,合同里又没有的材料设备价格,进行市场询价、组价,并将组价的结果报给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为与施工方计价的依据。 (5)向甲方提供国内及本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6)乙方内部要建立复核机制,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及时、完整。 (7)配合甲方对乙方咨询成果的复核,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8)准备洽谈资料,与施工单位进行造价洽谈。 (9)按甲方要求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并整理经验数据,总结造价管理经验。 (四)乙方提供监理服务相关义务: (1)乙方应参与项目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甲方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与问题。施工过程中协助负责项目建设环境和安全稳定的组织和协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乙方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并经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3)乙方应按成果文件提交的要求,按月向甲方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乙方应负责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图纸审核及其成本、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控制和信息、合同的管理;协助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协助甲方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等。 (5)协助甲方办理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6)督促、检查承包方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制度; (7)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8)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并复核工程造价,签署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乙方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及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竣工结算初步审查意见书,由乙方造价负责人及总监签字盖章后报送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相关评审部门进行审定; (9)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甲方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确认; (10)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承包方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 (11)协助甲方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并做好会议纪要; (12)督促并检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并配合检查; (13)组织承包方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甲方组织竣工验收; (14)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每月于28日之前向甲方编报监理月报和提交工程形象影像资料; (15)协助甲方整理审核承包人合同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 (16)应每月不少于一次或甲方认为需要时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 (17)必须按甲方要求对暂定价材料的产品、设备及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且只能更换一次;经报甲方审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1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确需更换监理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的,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报甲方审批同意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确需更换项目关键岗位其他人员的,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报甲方审批同意更换项目关键岗位其他人员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2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4)未经甲方审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上述标准两倍的违约金。 (5)相关会议迟到 15 分钟以内、15 分钟以上 30 分钟内、30 分钟以上 1 小时内,项目负责人分别按 200 元/次、400 元/次、600 元/次交纳违约金,迟到 1 小时以上按缺席处理,乙方向甲方支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上述金额的 50%交纳违约金。 7.4监理咨询服务工作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7.5 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为确保项目乙方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工程造价质量考核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考核结果作为造价咨询支付依据。 (2)质量考评:乙方在提交经投评复核后的最终成果文件报告时须提交项目考核计分表(见附件9中附件3),经投评复核工程师打分后,作为计算咨询费和对中介考核的依据。 评审时限:接收项目后,确认资料完整,如果缺少资料,在接收项目2个工作日内以工作联系函形式书面报告评审中心(结算资料)或甲方(预算资料),如无书面反馈即视同资料完整。乙方出具初审评审报告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督促相关各方配合按时完成编制、审核任务,乙方无故延期评审时限,每逾期一天,扣减本项目评审服务费的2%,扣到50%为止;项目计分每逾期一天扣1分最多扣20分,预算项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的,乙方应向投评中心或建设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递交《预算项目延期审批表》(见附件9中附件4)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可酌情免于扣减评审服务费和项目扣分,结算项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的乙方应向投评中心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递交《结算项目延期审批表》(见附件9中附件5)可酌情减少扣减评审服务费和项目扣分,但不得低于以上扣减标准的20%。 评审误差:乙方确保项目预算编制、初审和结算初审质量。预算编制、初审和结算初审质量以投评中心终审核准误差率为指标,确因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超过控制比例的,乙方应向投评中心提供经审批同意的《质量误差免计评定表》(见附件9中附件6)。经区投评中心对委托项目复核,发现预、结算误差率([区评审中心复核<审>发现差错额/乙方预算编制(初审)或结算初审报告评审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差错额为正负误差的绝对值之和)在3%以内(含3%)按合同收费标准计费;误差率超过3%不超过6%(含6%),每增加0.1%,咨询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误差率超过6%不超过10%(含10%),每增加0.1%,咨询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5%,单个项目误差率超过10%以上(不含10%),不计该项目的咨询费用。项目计分:误差率在3%以内(含3%)不扣分,误差率超过3%,按每超1%扣7分最多扣到该项得分值为0分为止(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 初审报告及提交资料的完整及规范性:乙方在评审实施结束签署意见前,应当出具工程预、结算初审报告,连同送审资料、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稿及现场踏勘记录等有关资料送区投评中心或建设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中介机构提交成果文件要求》(附件9中附件2),未提供CAD图、EXCEL统计表的每项扣5分,其它每少提供一项扣2分,此项满分25分。评分20分以上(含20分)不扣减本项目咨询服务费,评分低于20分的每扣1分扣减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的1%。 乙方评审人员的配合情况:乙方评审员应按区投评中心或甲方复核工程师的要求到指定办公室配合评审复核,区投评中心或甲方复核工程师可根据其配合情况予以计分,此项满分10分。评分8分以上(含8分)不扣减本项目咨询服务费,评分低于8分的每扣1分扣减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的1%。 如委托项目须进行抽查审计,乙方应配合抽查审计单位对审,如抽查审计发现差错率大于3%(含),咨询费按抽查审计后的最终金额调整误差率并扣减相应咨询费。 (3)乙方负责存档、保管的资料出现遗漏、丢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纳0.5-1万的违约金。 7.6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7.8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须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9依合同约定,乙方因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向甲方财务部缴纳现金,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的各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进度款不足以全部抵扣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的,乙方应一次性支付剩余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双方代表/负责人 (1)甲方代表: 姓 名: 缪卓; 身份证号 43012119820517675X; 职 务: 总监; 联系电话: 15874274547; 电子信箱: 271782994@qq.com; 通信地址: 三一路2号; 甲方对甲方代表的授权范围为现场全过程管理;甲方更换甲方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项目负责人: 姓 名:陈凯; 执业资格及等级: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高级工程师; 注册证书号:44015904; 联系电话:13786115553; 电子信箱:3200108882@qq.com; 通信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3幢403; 乙方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管理,组织协调,各方工作,行使合同约定职责。 (3)乙方造价负责人:姓 名:尹彦; 执业资格及等级: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 注册证书号: 建【造】11204300001099; 联系电话:15388929471; 电子信箱:155135100@qq.com; 通信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3幢403; 乙方对造价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详见授权书(附件8)。 (4)乙方监理负责人:姓 名:罗志伟; 执业资格及等级: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注册证书号:43009492; 联系电话:18359606001; 电子信箱:790363998@qq.com; 通信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3幢403; 乙方对监理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详见授权书(附件8)。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负责人或造价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更换通知后 10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负责人或造价负责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上述项目负责人或监理负责人或造价负责人。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人员上岗情况,要求本项目组成员不得为兼职或临聘人员。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乙方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乙方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乙方提供的其他人员中的造价咨询人员必须提供参与过住建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行业技术标准编制的证明材料,项目拟派人员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须向甲方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1.3保密及著作权条款 (1)各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保密期限为永久,且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被撤销或解除而免除。 (2)乙方保证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提交的造价咨询文件被甲方认可,则著作权自被认可之日起归属甲方,乙方享有署名权。 11.4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服务至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完成为止。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根据需要委派专业工程师作为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问题,在工程保修期根据甲方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解决有关问题,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1.5本工程中,乙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各自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各方工商登记地址,甲方指定的收件人及联系方式为:唐韧:15874274547,乙方指定的收件人及联系方式为:廖霞:18975167533,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联系文件、法律文书等)经签收当日或被退回次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相关不利后果。以上条款适用于诉讼/仲裁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和执行程序等。 11.8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就本合同的履行、责任义务的承担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附件 附件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附件 2: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目录 附件 4:乙方主要乙方员表 附件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附件 6:工作任务完成评分表 附件 7: 工作任务委托单 附件 8: 授权书 附件9: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0:《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制度(修订)》《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管理制度(修订)》《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管理制度(修订)》 附件1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承诺函 附件12: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全称):(公章) 乙方(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长沙经开区三一路2号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3幢403 电 话: 电 话:0731-84010011 传 真: 传 真:0731-84010011 账 号: 账 号: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8000 3598 4703 010 附件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服务范围 提供长沙经开区机场高速北辅道(东六路-东七路)等四条道路涉铁通道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项,具体包含监理服务、预算审核、结算审核。 二、具体服务内容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监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等。 2、预算审核:审核编制依据合法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审核补充项目计量规则的合理性、适用性;审核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正确性,项目特征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审核工程计量的正确性;审核工料机价格的准确性;审核施工方案及措施项目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单价分析,审核工程计价的合理性;分析、审核措施项目及措施项目费的合理性;审核编制说明;与编制单位及甲方要求的相关单位进行核对,确定正确数据,并调整核对后工程量及造价;出具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成果文件及审核报告书。 3、结算审核:审核结算编制依据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审核工程结算依据的完备性;分析施工合同,审核结算方法的适用性;对照竣工图,审核工程量清单项目完整性;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进行工程计价,审核工程计价的合理性;审核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的合理性;审核签证、索赔、变更等造价的合理性;审核发现的异议,与编制单位及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核对,确定正确数据,并调整核对后工程量及造价;出具审核报告书。 附件 2:甲方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3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
特别约定: 1、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间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乙方相关专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各个阶段审查工作。 2、如甲方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成果文件,则乙方仍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 附件 4:乙方主要人员表
附件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1、监理服务工作进度要求 乙方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 1 份,施工准备阶段提交;监理月报 1 份,每月 5 日提交;专项报告提交份数与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2、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进度要求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任务完成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任务完成时间
附件 6:工作任务完成评分表 编号:
附件 7: 工作任务委托单 编号:
附件8: 授权书 附件9: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合理控 制造价,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 办法》(湘财办〔2011〕6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等文件规定,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要求结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是指通过城建开发公司及投评中心备案审查,提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初审和结算初审咨询服务的单位,这些单位的集合为造价咨询中介目录(以下简称“中介目录”)。 第四条 城建开发公司及投评中心负责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建立中介目录、考核评价、协调处理与咨询服务有关事项等。 第 二 章 目录组建 第五条 目录组建按"宽门槛准入、严监督考核”的原则,按一定条件对中介目录实施分级管理,年度考核后,实行晋降级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中介目录 ∶ (一)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50 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有关规定依法设立; (二)能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评中心和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承诺接受投评中心关于服务质量、管理监督、考核评价等要求; (三)近3年未受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罚; (四)在长沙市市区或星沙城区有办公场所,且具有近3年内3名连续在长沙地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介目录的造价咨询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经投评中心城建公司审查通过后进入目录,服务期限为3年。 (一)公司基本情况(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二)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综述原件自2018年来所获主要荣誉及奖励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主要包括公司主要业绩、营业情况、所获主要荣誉及奖励、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项目评审情况等); (三)纳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诚信评价的证明资料; (四)经长沙市或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社保证明原件。 第六、七条具体要求以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长沙经开区造价咨询中介目录的通知》为准。 第八条 服务期内申请进入目录的中介机构,可在每年度考核结束1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城建开发公司及投评中心审核合格后进入目录基础层。 第九条 未进入中介目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初审及结算初审工作。 第 三 章 项目委托 第十条 造价咨询服务费(以下简称“咨询服务费”,包含预算编制、初审或结算初审基本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在 3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算编制、初审及结算初审中介机构,必须从中介目录中选定,咨询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委托中介目录以外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或结算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初审及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初审,建设单位(城建开发公司)将待委托项目信息在系统内公布,中介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在智多星管理系统上进行报名申请,由建设单位(城建开发公司)在中介目录中通过遴选确定委托中介机构,政府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结算初审,投评中心将待委托项目信息在系统内公布,中介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在智多星管理系统上进行报名申请,由投评中心在中介目录中通过遴选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报名的中介机构须具备报名资格,其服务时限、咨询服务费及编制质量考核均按本办法执行。具备报名资格是指项目委托当日中介机构受投评中心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在手项目(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除外)不超过两个且未被终止委托资格。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又不适合退回的,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招标合约部部长或投评中心主任同意,可恢复中介机构的被委托资格。 第十三条 承担委托评审任务中介机构的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任务委托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法。投评中心、建设单位分别将拟委托项目按接收时间先后顺序编号,立项建安工程费金额在 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预算编制、结算送审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结算初审及送审金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PPP项目预算初审在报名成功的精选层中介目录中随机抽取1家进行委托;上述金额以下项目的预算编制、初审或结算初审,在报名成功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进行委托; (二)对于少数特殊、技术要求高、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投评中心报管委会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在目录内择优选择3家或以上通过遴选或竞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 四 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提供优质服务,在长沙市市区或星沙城区进行对审,使用与投评中心一致的造价软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优质高效地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团队人员,需在城建开发公司备案(初次备案以申报基础层时提交的资料为准,备案人数不得少于3人,不多于10人),备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应由备案人员编制、审核预算或审核结算并在相关成果文件上签章。若有人员变动,中介机构须向城建开发公司办理人员变更登记后方能参与项目编制或结算审核。原则上一年内变更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接收项目后应于当日在备案的人员中指派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预算编制、初审或结算初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接受和配合投评中心及城建开发公司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利用受托权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应当回避,或承担项目初审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结算审核项目施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 (二)审核项目结算系本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编制的; (三)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审核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四)审核人员与审核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亲属关系的; (五)审核人员曾在所审核项目施工单位工作,离职后不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以上需要回避的情形时,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及投评中心,同时将评审项目退回。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应的定额、标准和规范,并负责对承担评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二级复核制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在提交初步成果文件时将二级复核的文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进行预算编制、初审及结算初审时应进行项目现场踏勘,踏勘前应熟悉情况、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踏勘中应明确重点,踏勘后应填写现场踏勘报告表(见附件1),并保留必要的影像资料。踏勘由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并对现场踏勘情况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结算审核过程中,中介机构应与项目参建方充分沟通、反复核对,重大问题处理可书面咨询建设单位或投评中心意见,建设单位或投评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初审结论应经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提交初步成果文件至投评复核时须按附件2的要求提供。 第 五 章 服务时限 第二十五条 在与中介机构签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时限,服务时限应根据委托项目内容、范围、专业特点、技术复杂 程度、建设单位进度要求等约定。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咨询任务。预算编制应满足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的时限要求;结算初审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原则上不超过如下服务时限(具体服务时限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一)5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不含)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不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不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不含)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 六 章 咨询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咨询服务费标准的上限价:工程预算编制收费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附表3中“3.1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基本工作收费”的 70 %计取造价咨询服务费(计费基数为投评审定的单项工程金额);工程预算审核收费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附表3的“3.2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基本工作收费”的 80 %计取造价咨询服务费(计费基数为投评审定的单项工程金额),工程结算审核收费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附表4中“4.2工程结算审核基本工作收费”的 90 %计取造价咨询服务费(计费基数为投评审定的单项工程金额)专业工程调整系数按(湘建价协[2016]25号)附表9计取(专业按单项工程划分)。实际收费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一)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取; (二)预算编制、初审的其他项目费不计入计费基数; (三)1亿元(不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其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本收费标准的60%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约定咨询服务费包干的项目,包干费用不能超过咨询服务费的上限价。费用包干的项目,其考核仍按本办法执行,依考核结果核定咨询服务费。 第 七 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中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行为,提高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初审及结算初审质量和效率,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九条 项目考核范围以出具经投评或建设单位复核的最终核定报告的时间为准,当年度无项目考核的中介机构,不列入年度考评对象。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考评分质量考评和集中考评 第三十一条 质量考评: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城建开发公司招标合约部、区评审中心负责对委托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质量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量考评,每个项目基准分为100分。考评形式为:中介单位在提交经投评复核后的最终成果文件报告时须提交项目考核计分表(见附件3),经投评复核工程师打分后,作为计算咨询费和对中介考核的依据。 1、评审时限:接收项目后,确认资料完整,如果缺少资料,在接收项目2个工作日内以工作联系函形式书面报告评审中心(结算资料)或建设单位(预算资料),如无书面反馈即视同资料完整。中介机构出具初审评审报告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中介机构应尽最大努力督促相关各方配合按时完成编制、审核任务,中介机构无故延期评审时限,每逾期一天,扣减本项目评审服务费的2%,扣到50%为止;项目计分每逾期一天扣1分最多扣20分,预算项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的,中介机构应向投评中心或建设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递交《预算项目延期审批表》(见附件4)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可酌情免于扣减评审服务费和项目扣分,结算项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的中介机构应向投评中心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递交《结算项目延期审批表》(见附件5)可酌情减少扣减评审服务费和项目扣分,但不得低于以上扣减标准的20%。 2、评审误差:中介机构确保项目预算编制、初审和结算初审质量。预算编制、初审和结算初审质量以投评中心终审核准误差率为指标,确因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超过控制比例的,中介机构应向投评中心提供经审批同意的《质量误差免计评定表》(见附件6)。经区投评中心对委托项目复核,发现预、结算误差率([区评审中心复核<审>发现差错额/中介机构预算编制(初审)或结算初审报告评审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差错额为正负误差的绝对值之和)在3%以内(含3%)按合同收费标准计费;误差率超过3%不超过6%(含6%),每增加0.1%,咨询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误差率超过6%不超过10%(含10%),每增加0.1%,咨询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5%,单个项目误差率超过10%以上(不含10%),不计该项目的咨询费用。项目计分:误差率在3%以内(含3%)不扣分,误差率超过3%,按每超1%扣7分最多扣到该项得分值为0分为止(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 3、初审报告及提交资料的完整及规范性:中介机构在评审实施结束签署意见前,应当出具工程预、结算初审报告,连同送审资料、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稿及现场踏勘记录等有关资料送区投评中心或建设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中介机构提交成果文件要求》(附件2),未提供CAD图、EXCEL统计表的每项扣5分,其它每少提供一项扣2分,此项满分25分。评分20分以上(含20分)不扣减本项目咨询服务费,评分低于20分的每扣1分扣减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的1%。 4、中介单位评审人员的配合情况:中介机构评审员应按区投评中心或建设单位复核工程师的要求到指定办公室配合评审复核,区投评中心或建设单位复核工程师可根据其配合情况予以计分,此项满分10分。评分8分以上(含8分)不扣减本项目咨询服务费,评分低于8分的每扣1分扣减本项目咨询服务费的1%。 5、如委托项目须进行抽查审计,中介机构应配合抽查审计单位对审,如抽查审计发现差错率大于3%(含)且仍在当年考核年度内,则对已考核项目分值追溯调整为零分,且咨询费也按抽查审计后的最终金额调整误差率并扣减相应咨询费,如不在当年度内追溯计入发现差错当年的零分项目个数。 第三十二条 集中考评:主要是结合项目进度(在审项目进展)督查对中介机构项目进度、办公场所、人员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集中考核只计扣分项。每季度初公布上个季度考核项目的个数、考核总分以及集中考核的情况。中介机构年度考评(见附件7)分值按全年质量考评的算术平均分(含追溯调整为零分项目)减去集中考核的扣分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评分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当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中介机构暂停服务1年。 第 八 章 晋降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晋降级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价完成后,完成两个及以上项目且无考核记零分的项目、年度考核成绩前15名的中介机构自动晋级精选层;单个项目考核有记零分或年度考核成绩在15名后的精选层中介机构自动降级至基础层。没有纳入年度考评的维持原有层级不变。 第三十六条 服务期内中介机构如自愿退出造价咨询中介目录,由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投评中心审批后可退出,退出 后在本服务期内不再批准进入。 第 九 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认定之日起暂停服务一年: (一)被行政监督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误差率超过10%或经投评中心复核后调整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的中介机构; (三)单个项目考核记零分的; (四)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或培训达三次的; (五)未经投评中心或建设单位同意,采用非备案人员编制或审核项目的; (六)特殊项目未按建设单位或投评中心要求限时办结的; (七)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自认定之日起不得参与长沙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上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项目审核中擅自补充、出借资料,或涂改、毁损资料;114 (四)违反廉政纪律利用项目审核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将取得的材料用于项目以外事项的; (六)项目审核过程中隐瞒问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七)拒绝或转让其合同义务的; (八)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 十 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原办法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附件: 1.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工程结算初审现场踏勘报告表 2.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提交成果文件要求 3.项目考核计分表 4.预算项目延期审批表 5.结算项目延期审批表 6.质量误差免计评定表 7.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项目评审年度考评表 8.结算审核意见表 9.预算编制审核意见表 10.项目差错率确认表 11.咨询服务费审核表 附件1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工程结算初审现场踏勘报告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填表须知 1、中介机构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将核实结果填入《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项目评审现场踏勘报告表》。 2、每次踏勘都应有两位及以上审核人员同行,并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3、现场踏勘须形成书面记录及影像资料等,并共同签字确认。 4、同一项目现场踏勘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三次。 5、此表作为中介机构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项目审核完成后与影像资料一并移交投评中心。如页面不够填写,可增加多页。 附件2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提交成果文件要求 预算初稿提交成果资料清单: 1、资料成果文件目录 2、工程量计算式完整版(包括CAD图、EXECL表格等附件) 3、带定额子目的上限价清单(含编制说明、主材价格) 4、工程造价汇总表 5、单项工程上限价汇总表 6、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答疑(如果有) 7、建设单位提供的预算联系涵 8、《长沙建设造价》中缺项材料价格来源复印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纸质版一份,可以整理成一册,也可以把工程量计算式单独另成一册;1-6项电子版一份 预算定稿提交成果资料清单 1、工程量计算式完整版(包括CAD图、EXECL表格等附件) 2、不带定额子目的上限价清单(含编制说明) 3、工程造价汇总表 4、单项工程上限价汇总表 5、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答疑》(如果有) 6、中介机构签字盖章的《预算编制审核意见表》 7、《咨询服务费审核表》一份 8、《项目考核计分表》一份 9、《项目差错率确认表》一份 10、现场踏勘完整记录一份(包含影像资料及必要文字注释) 以上资料中工程量计算式只需纸质版一份,可以和2-5项整理成一册也可把工程量计算式单独另成一册;另2-5项整理成一册提供纸质版3份;中介机构及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预算编制审核意见表纸质版四份(单独放,不要和别的资料装订到一起);1-5、10项的电子版一份。 结算初稿提交成果资料清单: 资料成果文件目录 工程量计算式完整版(包括CAD图、EXECL表格等附件) 3、带定额子目的结算价清单(含编制说明、主材价格),按原清单价结算部分和新增工程部分须分开。 4、工程造价汇总表 5、《长沙建设造价》中缺项材料价格来源复印资料 6、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签字盖章的《结算审核意见表》 7、其他与成果文件相关的资料(如果有) 以上资料需提供纸质版一份,可以整理成一册,也可以把工程量计算式单独另成一册;除第5、6、7项外其余须提供电子版一份。 结算定稿提交成果资料清单: 1、工程量计算式完整版(包括CAD图、EXECL表格等附件) 2、带定额子目的结算价清单(含编制说明),按原清单价结算部分和新增工程部分须分开。 3、工程造价汇总表 4、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签字盖章的《结算审核意见表》 5、《咨询服务费审核表》一份 6、《项目考核计分表》一份 7、《项目差错率确认表》一份 8、现场踏勘完整记录一份(包含影像资料及必要文字注释) 以上资料中工程量计算式只需纸质版一份,可以和2-4项整理成一册也可把工程量计算式单独另成一册,另2-4项整理成一册提供纸质版2份,另单独提供一份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签字盖章的“结算审核意见表”;1-3、8项须提供电子版一份。 附件3 项目考核计分表 项目名称 : 中介机构 :
附件4 预算项目延期审批表 年 月 日
附件5 结算项目延期审批表 年 月 日
意见栏中须注明:减少扣减评审服务费和项目扣分的百分比 附件6质量误差免计评定表 单位 :元
中 介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章: 建 设 单 位 签 章: 投评复核工程师签 名: 主 任 签 名 : 填表须知:1.本页内容由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填写并盖章。2.当申请免质量误差情况内容较多时,可按本表所列内容另附页(报告)说明。 3.相关证明材料随本表一并报送至投评中心。 附件7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项目评审年度考评表 年度 :
单个项目得分按项目考核计分表录入 附件8结算审核意见表 工程名称: 单位:元
附件9预算编制审核意见表 编制单位 : 单位 :元
附件10-1项目差错率确认表(结算) 单位:元
附件10-2项目差错率确认表(预算) 单位:元
附件11 咨询服务费审核表
填报人: 审核人: 复核人: 建设单位(盖章):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行为,加强对监理单位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对工程安全、成本、进度、质量、环保、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等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创建示范项目,打造品质工程,争创“省优、国优”工程的建设目标,结合长沙经开区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城建公司投资或管理的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接受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任务、签订监理合同、接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实行监控和管理的单位。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四条 监理从业人员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符合监理合同规定所在监理岗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并经城建公司批准的合格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城建公司负责对监理单位及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督导检查。公司市政管理中心、房建管理中心(以下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项目监理单位及其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组织人员进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科学、廉洁地开展监理工作,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和文字为凭证,监管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 第六条 各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管理、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做到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考核,奖优罚劣,确保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七条 监理工作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和“事前控制、主动控制”的原则进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监理合同和有关施工监理的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善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等,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做好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合同明确的监理服务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监理工作目标 (一)质量管理目标 1.确保合格工程,争创优质工程; 2.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主体工程优良率100%。 (二)安全生产目标 1.总体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以“整体安全”为总目标,实现施工安全、环境安全、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确保工程建设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具体控制指标 (1)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2)不发生基坑坍塌、洞内塌方冒顶、高空坠落等重大险情或事故,不发生因施工导致的交通中断、电力中断、通讯中断、漏水和漏气等重大险情或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 (3)无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4)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到位,全年无新增职业病人。 (三)文明施工目标 严格落实“蓝天保卫战”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整改各级蓝天办巡查发现的问题,杜绝出现市级蓝天办督办通报问题。 (四)成本目标 以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为前提,将工程建设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进度目标 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环保的基础上,督促施工单位实现合同进度目标及公司制定的阶段性进度目标和总体进度目标。 (六)廉政建设目标 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力保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监理组织机构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分别设置若干个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形成按照监理合同规定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的监理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负责贯彻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的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负责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文明施工达标监督,以及各方关系的协调,协助城建公司进行相关工作;负责制定相应的监理及工程管理办法或措施;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监理例会;负责汇总和上报有关监理工作的请示等。 第四章 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履约管理 (一)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标准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进场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因非正常原因,确需更换监理人员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事先得到城建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到长沙经开区质安监站办理人员变更备案程序。 (二)城建公司项目管理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城建公司项目管理组将定期、不定期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于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予以处理,城建公司要求更换人员的监理单位必须更换与其岗位相符资质条件人员入场。 (三)对由于监理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或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者,按监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执行,并将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监理单位须更换与其岗位相符资质条件人员入场。 (四)经城建公司或长沙经开区质安监站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清除出场,监理单位必须更换与其岗位相符资质条件人员入场。 第十二条 监理工作程序及制度 (一)监理单位进场后应按时提交以下资料 公示期满后7日内,监理单位应向公司报建人员提交项目报建资料、实际进场人员名单,报城建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审定后进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1.监理单位在进场7日内编制完成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报城建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2.监理细则以监理规划为依据,按工程专业类别或监理工作分类分别编写,在进场10日内编制完成切实可行的监理细则,报城建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施工图现场核对、设计交底和变更制度 1.开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分别对施工现场原地貌、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上报城建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准许施工单位采用该施工图施工; 2.监理单位应参加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工作; 3.参加设计变更工作,对批准的变更设计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理。 (四)过程检查 监理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施工过程巡检和旁站,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上报城建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并形成检查记录。 1.用于反映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重要记录(如监理旁站记录、监理检查表格、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日志等)要图文并茂,对隐蔽工程按规定通知五方责任主体、长沙经开区质安监站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并留存图像资料,对指出的问题,附相应图片、数据和文字说明,并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 2.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时,必须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实物工程进行实测实量,以数据为依据。对现场问题的整改指令,均以书面为准,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和记录,保证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闭合消项。 (五)工作时效性 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应确保时效性。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验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不得因监理单位原因影响施工进度。 (六)监理日志签认制度 监理人员应每天记录当天的监理工作情况,形成个人的监理日志;监理安全员应每天记录工地安全巡视情况,形成监理安全日志;总监要对监理日志和监理安全日志工作实行检查签认制度,保证监理日志和监理安全日志记录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七)工地会议制度 1.工地会议主要包括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工地会议应坚持务实、简短原则,切实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2.工地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各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均应参加;如参建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出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3.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具体事宜(如汇报材料、会议纪要等)由监理单位制定,报城建公司相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八)监理月(季、年)报制度 监理单位每月、季、年的监理工作要形成《监理月、季、年报》,相关事宜由总监制定,监理部存档备查。施工进度明细表、《监理月、季、年报》是监理进度款申报的必要条件,否则将不予支付进度款。 (九)请销假制度 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长沙经开区质安监站要求及相关合同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请假、休假,避免集中休假影响工作。 第十三条 廉政建设 监理人员须加强廉政教育,严格履行《廉政合同》,坚持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禁从事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介绍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借、要钱物或发生其他任何经济关系(如报销费用或票据等);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不准以任何借口吃、拿、卡、要;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不准与施工单位串通为其或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在工作时间内,严禁喝酒、打牌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准酒后上岗。所有监理人员要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行使监理职权,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五章 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监理 (一)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审核在施工阶段提交的月、季、年度进度计划和计划调整,并报城建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并经批准的进度计划检查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及管理的要求,避免工程出现“前松后紧”的不利局面。 (三)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城建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判断该施工单位是否有能力按合同工期履约,如无能力履约,应按合同规定提出详细的报告报城建公司。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理 (一)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项目做出质量监理规划、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方案,对重要工序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集中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质量控制点(主要是重点、难点等)、旁站点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指导监理和施工,施工作业指导书应报城建公司相应项目部备案。 (二)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正常有效运转,要按相关规定办法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工程质量“三全控制”,即全员质量控制、全方位质量控制、全过程质量控制。 (三)要监督和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规程、合同文件等进行施工,并及时完成施工资料。 (四)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切实把好“三关”,即开工审批关、工序(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转序签字验收及计量支付关。具体为原材料、人员、设备、施工组织方案等不能满足要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能开工;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不予验收和计量。 (五)监理人员要加强在施工现场巡视和旁站,特别是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等进行重点旁站并应事先制定监理旁站细则,列出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旁站监控点及控制要点。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等进行旁站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时,应予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总监和城建公司相应项目部汇报。 (六)施工中可能或已经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时,监理必须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相关单位,并按规定参与处理。 (七)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工程,必须是合格产品。如果城建公司相应项目部及公司上级部门检查发现不合格,将追究有关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 (一)在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文明施工实施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合格方可同意开工。审查重点如下: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文明施工培训上岗情况; 2.是否制定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监理人员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城建公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公司。 (四)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五)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六)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由总监督促施工单位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事故的大小逐级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计量支付按照城建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按照城建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随时监督施工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没有按合同及监理规范要求进行严格监理;没有完全履行监理合同,对监理人员管理不力,对城建公司发出监理整改撤换指令拒不执行,由此而造成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的统一管理,应从保证质量出发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审查工程试验、施工工艺、特殊措施和特殊工艺,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有关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如发现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监理单位应负监理不周或监理过失、失职的责任。根据事态严重性,由城建项目管理部门议定处理措施,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抄送质安督查部、招标合约部和财务管理部,情节严重的,上报区县质安监站。 (一)不及时、不认真或没有督促施工单位复核施工图,发现施工图问题未上报或没有发现问题而导致的施工错误或质量安全事故; (二)对施工单位检查监督不力,对各类记录不及时检查、签证;对施工单位工作不支持,汇报的问题不及时答复或处理; (三)检查施工单位的工作不力,未能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工作,发现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而不及时发出书面指令,或由于工作疏忽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工作失误或监理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均应负监理不周的责任;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按程序上报,同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保护好现场,实事求是地调查反映事故产生的过程,参与事故的处理; (五)对所计量的工程量未按规定认真核实,在对现场工程量确认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城建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联合招标合约部,在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中明确并细化各项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处理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管理部门、招标合约部或质安督查部发现问题,立即邀约相关部门共同核实情况; (二)由项目管理部门据实向施工单位下发《处罚通知书》,并抄送招标合约部、质安督查部和财务管理部,视情况抄送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处罚通知书在市政、房建管理中心内业管理岗及城建公司项目管理组存档; (四)违约金原则上直接向财务管理部交纳现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严格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质安督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加强设计单位管理,充分发挥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主观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方案最优,投资可控,安全合理”,为提升园区项目管理水平,打造精品工程,争创“省优、国优”工程的建设目标,结合经开区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参与城建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设计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业主委托实行工程设计的单位。设计从业人员是依据合同约定由设计单位委派的满足设计项目专业要求并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的工程设计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建公司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第五条 技术管理部对设计单位及成果负有组织和协调管理职责。 (一)招标合约部负责编制设计费用上限价,并在充分考虑资质、业绩、质保体系、服务质量、资源保证、服务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择优确定设计单位,设计费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设计单位应及时反馈勘察、测量、物探、设计检测等前期成果合规性、合理性; (三)设计单位应根据各评审部门(单位)意见及时优化或修改,并配合各类报批报建工作。 第六条 设计单位作为工程设计实施主体,对其签署并交付的成果负有全面责任。 (一)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长沙经开区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文件,并在过程中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设计成果需专家论证的,设计单位应及时告知; (二)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根据委托人需求,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科学、廉洁地开展工作,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和文字为凭证,对设计成果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 设计内容及设计单位职责 第七条设计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设计等工作。具体包括估算、概算文件编制,设计及施工服务(含各阶段设计及专项设计、可研编制、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答疑、技术交底、现场服务及联合验收等),其他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和服务。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选择合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安全、质量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遵守法律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设计内容,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设计成果,并配合施工服务。 第十条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经设计单位授权后代表设计单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作为设计合同附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设计转包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出现“错、漏、缺、碰”等情况,设计人须24小时内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等补充、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服务成员名单,应含常驻现场设计师(至少一名,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现场问题须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章 设计单位义务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义务: (一)参加各阶段建设单位或职能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会,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优化或调整,并配合报批报建; (二)参加各参建单位组织的相关会议并提出意见; (三)配合各参建单位解决现场问题; (四)其他合同约定事项。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工程项目勘察工作,加强勘察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勘察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主观作用。创建示范项目、打造样板工程,争创“省优、国优”建设目标,结合经开区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参与城建公司负责投资或管理的建设项目勘察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勘察从业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接受城建公司委托对工程建设实行勘察的单位。勘察从业人员是依据合同约定勘察单位委派的满足勘察项目专业要求并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的工程勘察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建公司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 市政/房建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地质勘察工作,技术管理部、招标合约部等相关部门配合。 (一)招标合约部负责编制勘察费用上限价,并在充分考虑资质、业绩、质保体系、服务质量、资源保证、服务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择优确定勘察单位,勘察费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勘察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现场勘探工作,市政/房建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签订、现场协调、手续办理、安全及进度管理、探孔复核、见证认可及验收组织等工作,技术管理部负责技术交底、内业资料整理等工作,招标合约部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勘察单位是工程勘察实施主体,对其正式签署并交付的勘察成果负有全面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设计勘察任务书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方案,确保勘探工作质量;勘察单位须充分调查勘探现场,对勘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勘察成果满足设计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二)现场勘探作业前,勘察单位需确保勘察作业人员、建构筑物、边坡、管线、各类设施等安全,勘察过程中勘察作业人员自身发生的所有人身安全事故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勘察单位负责; (二)勘探方案要符合国家、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现场作业; (三)勘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勘察合同,根据委托人需求,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科学、廉洁地开展工作,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和文字为凭证,对勘察成果全面负责。 第三章 勘察工作内容及勘察单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九条勘察单位应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勘察设计任务书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设计勘察任务书和勘察大纲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城建公司,并提出调整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建议。 第十条 勘察文件应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不限于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勘察单位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义务: (一)勘察单位需配合办理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二)按规定参加勘察报告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必要调整补充; (三)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并提出意见; (四)配合参建单位及时解决施工阶段存在问题。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市政管理中心/房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承诺函 长沙经济技术发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经开区长沙经开区机场高速北辅道(东六路-东七路)等四条道路涉铁通道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由我单位监理,现根据《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作出如下承诺: 1、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数量符合文件规定; 2、本单位与已与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 3、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系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不得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以监理合同为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本单位在其监理的各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部任职。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市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 4、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符合更换情形的,具体流程及要求按文件执行。 5、监理人员履职等其他要求,本单位承诺完成按文件执行。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湖南华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在签订长沙经开区机场高速北辅道(东六路-东七路)等四条道路涉铁通道工程全过程咨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1、合同各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并确保能运用于指导相关工作。7、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8、乙方须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9、乙方应当对工作人员及来往业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10、乙方有责任向现场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1、乙方作业过程中所需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并应督促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自行配备的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必须对设施、设备、工具等定期进行检查。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工具等。 12、项目实施期间,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防火工作等;定期进行项目安全检查等工作,预防事故发生。13、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甲方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损坏偷盗。15、贯彻谁作业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作业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乙方的所有人员和设备完全撤离作业现场后自然失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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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机场高速北辅道(东六路-东七路)等四条道路涉铁通道工程全过程咨询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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