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曾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鸿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曾老师028-69609992
标书截止时间2023/07/20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鸿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第二次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第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8-6960999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青石路68号(清泉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曾老师 联系电话:028-6960999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鸿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人:曾老师 联系电话:028-69609992
代理机构地址: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青石路68号(清泉镇人民政府)
 
一、采购项目内容
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
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拟对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进行第二次公开招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以现场竞价方式公开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综合体位置: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欧创东路229号。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及地址: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20日(工作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青石路68号(清泉镇人民政府)应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大门入口左侧办公楼2楼)报名并领取《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公开招租现场竞价须知》。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联系人:曾老师               联系电话:028-69609992
报名情况公示:2023年7月2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青白江清泉镇”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现场竞价时间:2023年7月24日9:30时(请于2023年7月24日9:30之前完成签到,逾期未到者视为放弃竞价资格。)
现场竞价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青石路68号(清泉镇人民政府)一楼会议室
对外公示的其他资料:招租方案、标的清单、竞价实施细则、竞价须知、租赁合同(样本)、竞租申请表、竞租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青白江清泉镇”微信公众号和物业现场同步发布。
 
 
 
附件:1.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招租方案
2.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标的物清单
3.竞价实施细则
4.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公开招租现场竞价须知
5.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租赁合同(样本)
          6.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竞租申请表
7.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竞租成交确认书
 
 
 
 
 
 
 
 
 
 
 
 
 
 
 
 
 
 
 
附件1:
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招租方案
 
一、招租目的
通过公开招租,引进相关经营服务项目,为广大居民提供便利、完善的生活服务。
二、招租方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租,通过现场报名后以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期收租。
三、商业综合体租赁及经营范围事宜
(一)面积及起始价依据: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综合体74个商铺,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测绘面积为准,租金起价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清单为依据。
(二)商铺权属情况: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三)租赁模式:2栋、3栋、4栋原则上按零租模式进行招租。因1栋涉及农贸市场,为便于统一管理,对1栋优先按照整租模式进行招租,无整租的情况下,1栋按照一层整租,二、三层零租模式进行招租。(备注:1栋一层内商铺只能按照农贸市场用途使用)。
(四)商铺租期:暂定租期至少2年、至多9年,租约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一次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考虑。
免租期:对零租的承租人,装修免租期为3个月;对整租的承租人,装修免租期为6个月。
    (五)竞租主体:
个人þ       个体工商户þ     企业þ
社会团体þ   事业单位þ       机关þ
分支机构þ   其他þ
(六)竞租保证金:零租0.3万元/个(根据申请竞价的商铺个数);1栋整租40万元、1栋一层整租10万。
1.竞租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竞租保证金(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至指定账户,竞租保证金不得代缴。为避免因竞租保证金不能按时到账而影响报名,请竞租申请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保留充足的银行转账和系统操作时间。竞租申请人凭竞租保证金转账成功凭证到报名现场领取竞价号(报名现场领取)。
2.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参加现场竞价的,需向清泉镇人民政府写清楚情况说明后凭缴纳的竞租保证金收据和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进行退还(不计利息)。未竞得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由收取方在竞价结束后7个工作日完成核验,原则上凭收据和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进行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在竞得人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后,7个工作日内凭收据和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进行退还(不计利息)。
(七)业态要求:竞租人在该商业用房的经营需符合东山新城商业综合体整体定位形象,有业态限制的严禁私自经营负面业态(详见标的物清单)。
(八)竞租人报名时须提交的相关资料:
(1)现场填写《竞租申请表》;
(2)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
(3)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非经营者和法人报名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供单位证书和法人身份证(非法人报名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竞租人须缴纳竞租保证金,由清泉镇人民政府委托平台公司开具收据并提供《竞租申请表》回执单(含竞价号),该收据和竞价号在竞租时作为参加竞租依据。
(九)其他要求:
1.承租人在对竞得标的进行装修前应与出租方办理装修手续;应在进场装修前5日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装修方案凡涉及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出租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需报政府主管部门及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在不破坏、不影响原有建筑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出租方的公共区域装修等前提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破坏该商业用房的外立面等),且不得影响商场内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在装修过程中服从出租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
2.转租限制: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分租、不得转租。
四、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支付方式
仅支持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网银转账三种支付方式,不支持现金支付。合同期限内租金从第二年开始在上一年应交租金基础上递增2%。
租金交付期限:竞得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凭《竞租成交确认书》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签订时付清第一年的租金,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若这10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租金,租金均缴纳至指定的账户。若竞得人有延迟付款行为的,每延迟一天按当年应缴纳租金的万分之三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若延迟超过30日,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该商业用房,竞得人除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另行赔偿由此给出租方所造成的一切缺失。
租赁保证金缴纳: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三个月租金金额作为租赁保证金(以实际成交价为标准)。若竞得人无任何违约或欠费或其他损害出租方财产权益的情况,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完成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由出租方全额退还(无息)。如竞得人在租赁期间存在违约或欠费或其他损害出租方财产权益的情况,出租方将按照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五、其它费用
1.承租人在该商业用房的水费、电费、气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承租人根据实际使用量(配备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按照市政确定的统一标准向相关收费单位支付。
2.承租人因经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保证金、装修建渣清运费及车位服务费,由承租人自行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竞租人参与竞价视为已完成对竞价商铺的全面调查了解,已对商铺权利及物理现状等相关状况及瑕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认可,并对竞租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商铺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在该项目成交后,不得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拒绝或延期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将取消其承租资格,不予退还竞租保证金。
(二)竞租人在参加竞租前应当仔细阅读竞租相关文件,竞租人参加竞价的行为即视为已经认可了全部文件中应由承租人承诺的事项。
(三)为保证竞租秩序,每一竞租人须持报名回执并按回执上的姓名凭身份证入场,不得带其他人员入场。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出租方解释。
 
 
 
 
 
 
 
 
 
 
 
 
 
 
 
 
 
 
 
附件2:
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标的物清单
序号
栋号
楼层
房号
建筑面积(㎡)
招租单价底价(元/㎡·月)
招租底价
(元/年)
现状
业态要求
1
商业综合体1栋
1
3
2107.67
30.49
771154.3
闲置
农贸市场
2
1
101-102
37.17
31.19
13911.99
闲置
农贸市场
3
1
103-104
63.74
31.19
23856.61
闲置
农贸市场
4
1
105
19.97
31.19
7474.37
闲置
农贸市场
5
1
106
18.79
31.19
7032.72
闲置
农贸市场
6
1
107
20.86
31.19
7807.48
闲置
农贸市场
7
1
108
49.96
31.19
18699.03
闲置
农贸市场
8
1
109
26.22
31.19
9813.62
闲置
农贸市场
9
1
110
22.47
31.19
8410.07
闲置
农贸市场
10
1
111
22.47
31.19
8410.07
闲置
农贸市场
11
1
112
22.47
31.19
8410.07
闲置
农贸市场
12
1
113
22.47
31.19
8410.07
闲置
农贸市场
13
1
114
22.47
31.19
8410.07
闲置
农贸市场
14
1
115
22.47
31.19
8410.07
闲置
农贸市场
15
1
116
41.35
34.3
17019.66
闲置
农贸市场
16
1
119
28.17
34.3
11594.77
闲置
农贸市场
17
1
120
26.8
34.3
11030.88
闲置
农贸市场
18
1
121
26.8
34.3
11030.88
闲置
农贸市场
19
1
122
26.8
34.3
11030.88
闲置
农贸市场
20
1
123
26.8
34.3
11030.88
闲置
农贸市场
21
1
124
26.8
34.3
11030.88
闲置
农贸市场
22
1
125
21.99
34.3
9051.08
闲置
农贸市场
23
1
126
21.99
34.3
9051.08
闲置
农贸市场
24
1
127
21.99
34.3
9051.08
闲置
农贸市场
25
1
128
23.36
34.3
9614.98
闲置
农贸市场
26
1
129-131
81.56
34.3
33570.1
闲置
农贸市场
27
1
132-133
37.17
31.19
13911.99
闲置
农贸市场
28
2
201-202
687.4
18.47
152355.34
闲置
禁止餐饮
29
2
203-204
278.4
18.47
61704.58
闲置
禁止餐饮
30
2
205-206
381.54
18.47
84564.53
闲置
禁止餐饮
31
2
207-208
238.81
18.47
52929.85
闲置
禁止餐饮
32
2
209-210
238.81
18.47
52929.85
闲置
禁止餐饮
33
2
211-212
246.23
18.47
54574.42
闲置
禁止餐饮
34
2
213-214
325.9
18.47
72232.48
闲置
禁止餐饮
35
2
215-216
369.31
18.47
81853.87
闲置
禁止餐饮
36
3
301-302
687.4
13
107234.4
闲置
禁止餐饮
37
3
303-304
278.4
13
43430.4
闲置
禁止餐饮
38
3
305-306
381.54
13
59520.24
闲置
禁止餐饮
39
3
307-308
238.81
13
37254.36
闲置
禁止餐饮
40
3
309-310
238.81
13
37254.36
闲置
禁止餐饮
41
3
311-312
246.23
13
38411.88
闲置
禁止餐饮
42
3
313-314
325.9
13
50840.4
闲置
禁止餐饮
43
3
315-316
369.31
13
57612.36
闲置
禁止餐饮
44
商业综合体2栋
1
107-112
406.14
32.92
160441.55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
气味较大业态
45
3
301
173.76
12.31
25667.83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
气味较大业态
46
4
401-402
324
5.47
21267.36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
气味较大业态
47
4
403-404
213.64
5.47
14023.33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
气味较大业态
48
 
 
 
 
 
 
商业综合体3栋
1
101-102
152.12
34.65
63251.5
闲置
商业
49
1
103-104
278.74
34.65
115900.09
闲置
商业
50
1
105-108
407.76
34.65
169546.61
闲置
商业
51
2
201
169.8
19.44
39610.94
闲置
商业
52
2
202-203
274.85
19.44
64117.01
闲置
商业
53
2
204-205
416.83
19.44
97238.1
闲置
商业
54
2
206
173.42
19.44
40455.42
闲置
商业
55
3
301
169.8
14.4
29341.44
闲置
商业
56
3
302-303
274.85
14.4
47494.08
闲置
商业
57
3
304-305
416.83
14.4
72028.22
闲置
商业
58
3
306
173.42
14.4
29966.98
闲置
商业
59
4
401-402
212.58
6.84
17448.57
闲置
商业
60
4
403-404
322.96
6.84
26508.56
闲置
商业
61
商业综合体4栋
1
101-105
149.49
32.92
59054.53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62
1
106-109
291.68
32.92
115225.27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63
1
110-112
336.43
32.92
132903.31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64
1
113-115
280.86
32.92
110950.93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65
2
201-202
325.09
17.44
68034.84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66
2
203-204
327.01
17.44
68436.65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67
2
205-206
273.1
17.44
57154.37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68
2
207
162.54
17.44
34016.37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69
3
301-302
325.09
13
50714.04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70
3
303-304
327.01
13
51013.56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71
3
305-306
273.1
13
42603.6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72
3
307
162.54
13
25356.24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业态
73
4
401-402
253.93
5.47
16667.97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
气味较大业态
74
4
403
205.38
5.47
13481.14
闲置
禁止噪音较大、
气味较大业态

 
 
 
 
 
 
 
 
 
 
 
 
 
 
附件3:
竞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凡参加本场竞价会的竞租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对自已参与竞价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二条  在组织竞价活动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商铺按现状出租。
第三条  竞租人是指符合竞价人资格要求,参加竞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竞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次现场竞价分别采取整租总价增幅和零租单价增幅竞价的方式,整租的每次总价加价幅度为1000元或其整倍数,零租的每次单价加价幅度为1元或其整倍数。
第五条 标的物只有一个竞租人报价的,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该竞租人为竞得人(方案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价人报价的,竞价最高有效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六条 竞租人参与现场竞价时,必须先举牌,并以不低于宣布的加价幅度竞价,否则竞价无效。
第七条  竞租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否则预付保证金不退,并承担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当其他竞租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八条  竞租人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阻扰其他竞租人叫价,不得干扰竞价会进行,更不能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竞价资格,没收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竞租人的现场应价经主持人连续三次报价后仍无人应价的,即表示成交,该竞租人成为承租方,承租方应当场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竞价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竞标价为由,提出取消该项交易,否则,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纠纷及带来的损失由竞价者承担。
第十一条  竞价结束后,凡没有成交的竞租人,在7个工作日完成核验后凭缴纳的竞租保证金收据和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进行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在竞得人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后,7个工作日内凭收据和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进行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竞价成功后,承租方须在5日内凭《竞租成交确认书》签订租赁合同并交清相应价款,否则按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主办方。
 
 
 
 
 
 
 
 
 
 
 
附件4:
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公开招租
现场竞价须知
 
凡参与资产出租类项目现场竞价的竞价人,竞价申请一旦提交,即视为竞价人已仔细阅读本须知、《竞价实施细则》《出租方案》等文件,对前述文件内容及标的物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愿意在遵照交易文件内容及认可标的物现状的基础上参与竞价,并承担因竞价行为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一、竞价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现场竞价方式。
二、竞价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价,不接受联合竞价,本次标的物竞价资格及要求详见《招租方案》。
三、竞租保证金缴纳方式
竞租申请人须在报名成功后,并在规定时间前足额缴纳竞租保证金(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仅支持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网银转账三种支付方式,不支持现金支付),竞租保证金不得代缴。为避免因竞租保证金不能按时到账而影响报名,请竞租申请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保留充足的银行转账和系统操作时间。
四、竞价报名
参加现场竞价的竞租人,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青石路68号(清泉镇人民政府)应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大门入口左侧办公楼2楼)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方可报名。报名成功后足额缴纳保证金并凭缴费凭证领取竞价号(邮件回复或报名现场领取)。
五、竞价结果
竞价人现场应价经主持人连续三次报价后仍无人应价的,即表示成交,该竞价人成为承租方,承租方应当场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
六、竞租保证金的退转
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参加现场竞价的,需向清泉镇人民政府写清楚情况说明后凭缴纳的竞租保证金收据和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进行退还(不计利息)。未竞得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由收取方在竞价结束后7个工作日完成核验,原则上凭收据和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进行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在竞得人签订合同并缴纳租金后,7个工作日内凭收据和提供本人银行账号进行退还(不计利息)。
七、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竞价申请人及竞价人应自行承担参与竞价交易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主办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1.竞得人未按公告及《招租方案》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格查验未通过的;
2.竞租申请人有效证件失效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
3.竞租人因自身原因,致使无法正常竞价的,竞租人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竞租申请人及竞价人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的。
八、主办方对本须知有解释权,但就本次出租商铺的权属、现状、出租方案、租赁合同、交付条件等情况由出租人负责解释,并以其解释为准。
本人        ,已仔细阅读本须知、《竞价实施细则》《出租方案》等文件,对前述文件内容及商铺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愿意在遵照交易文件内容及认可商铺现状的基础上参与竞价,并承担因竞价行为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附件5:
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租赁合同
(样本)
 
甲方(出租方):【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
丙方(委管方):【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
鉴于:
1、甲方对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xxxxxx】的【xxxxxxx】(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2、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该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承租商业用房用于合法经营。
3、甲方已将【】项目委托给丙方进行统一运营管理,乙方确认并认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接受丙方的统一运营管理。
鉴此,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该商业用房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商业用房的基本情况
1.1租赁位置
租赁房屋位于东山新城商业综合体x栋x层x号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
1.2计租面积                                                        
该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双方确认,前述建筑面积即为本合同项下计租面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计租面积不再调整。
1.3公共部位
丙方拥有对该商业用房公共部位之管理、使用、装饰等权利,乙方在租赁期内对该商业用房享有使用权,如乙方在该商业用房外安装广告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如市政管理等)呈报方案提出申请,通过后将方案抄送丙方备案实施。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经营主体要求
2.1租赁用途
乙方在该商业用房的经营需符合东山新城商业综合体整体定位形象,如乙方用于非商业性使用,需提前取得丙方书面同意,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丙方报甲方同意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2经营主体
乙方应当确保在该商业用房的经营主体为依法设立并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2.3资信材料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丙方提供乙方经营主体的合法营业证照及经营资质。若因乙方提供的证照或资质文件虚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为x年,即从【x】年【x】月【x】至【x】年【x】月【x】日止。
3.2进场日
丙乙双方约定:在乙方进场之前,丙乙双方应共同到该商业现场书面确认现场水电气表读数及设施设备情况,双方签订移交确认书之日为进场日。
3.3合同到期
租赁期满,丙方有权收回该商业用房,乙方应如期交还。若乙方希望续租或续订合同,应不晚于租赁期届满9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提出,经丙方书面同意,甲乙丙三方重新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至本合同租赁期届满60日前双方仍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本合同至租赁期满时即告终止,且自本合同租赁期满前60日起,丙方有权带领该商业用房潜在的承租方或使用人察看、了解该商业用房及其设施设备,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租赁费用的计算
该商业用房的租金按计租面积计付,乙方计租日(即免租期到期后)起始承担该商业用房的租金。
4.2租金
4.2.1租金
每月租金应交xx元,年租金应交xx元。装修免租期从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月,减免租金xx元,故第一年租金实为xx元(大写:                  )。合同期限内租金从第二年开始在上一年应交租金基础上递增2%。
4.2.2租金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租金先付后用,乙方应在本合同确定的计租日开始计费,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均按每年度为一个交租期支付,乙方应当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若这10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租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租金发票。租金均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账户名:成都市瀚宇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成都银行青白江支行,银行账号:6006 2003 2193 0270 0018)。
4.3税费及发票
4.3.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涉及金额,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以符合当地税收规定要求为标准。
4.3.2乙方在该商业用房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
乙方应书面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地址和联系人等。
4.4公用事业费
乙方在该商业用房的水费、电费、气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承租人根据实际使用量(配备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按照市政确定的统一标准向相关收费单位支付。
乙方因经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保证金、装修建渣清运费及车位服务费,由承租人自行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
4.5逾期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租金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未足额支付的租金费用按日1‰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指定账户(同租金)支付人民币【xxxx】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在合同期内,租赁保证金不予抵充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在乙方无任何违约或欠费或其他损害甲方财产权益的情况下,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后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商业用房交还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退款同时返还甲方出具的租赁保证金收据。
第六条  进场装修要求
6.1进场装修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进场日与丙方办理进场交接手续,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场并按时支付租金。
6.2装修手续办理
乙方在装修前应与丙方办理装修手续,如乙方的装修施工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乙方应自行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丙方给予协助。
6.3装修设计文件的提交和备案
乙方应在装修前15日内向丙方提交该商业用房装修平面图,并应在进场日前5日之前向丙方提交全套装修施工图纸。乙方的装修方案凡涉及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需报政府主管部门及丙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应按照丙方要求及报批报建审核意见对图纸进行调整修改。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丙方审核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超出期限视为丙方同意乙方提报的方案。
6.4装修要求
乙方对该商业用房的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在不破坏、不影响原有建筑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丙方的公共区域装修等前提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破坏该商业用房的外立面等),且不得影响商场内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在装修过程中服从丙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丙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则丙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如乙方未按照要求改正的,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装修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商业管理费等费用。
6.5装修责任
乙方装修该商业用房所涉及的一切装修施工及后期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在装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消防、安全、水电
乙方负责该商业用房入场装修后至承租结束之间的消防(二次消防:含消防检测、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等)、经营场所内安全、水电(含水电改造、水电费用等)等事宜
第八条  日常管理
8.1经营管理
乙方承诺遵守丙方制订的关于该商业用房的规章制度。
8.2招牌和广告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招牌和广告,或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丙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产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商业用房的维修
甲方应积极对商业综合体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因乙方以及丙方造成的房屋损毁除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未及时对商业综合体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丙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应由甲方承担。
9.2调整改造
甲方有权出于对该商业用房整体运营考虑对该商业用房所在大楼进行改建或扩建,或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对该商业用房进行调整或改造,或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该商业用房公共部位或其相关设施设备等进行布局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按时交租(费)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10日仍未向甲方付清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营业,直至乙方付清所拖欠的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时向有关公共事业收费单位缴纳水、电、气、垃圾处理等费用,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带来影响或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同意,如乙方未付清应付费用的,在欠费期间,未经丙方书面批准,该商业用房内的乙方商品、货物及设施设备不得转移出该商业用房,否则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且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0.2合法经营
乙方应对该商业用房内的商品来源、质量、商标、专利使用等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国家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商业用房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及遵守及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需遵守及履行的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商业用房而不受到甲丙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10.3服从管理
乙方保证接受和服从丙方的统一经营管理,遵守丙方制订的该商业用房统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乙方应与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安全经营承诺书》,保证在该商业用房装修和经营期间执行国家、地方消防法规、规范和该商业用房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电加热器,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并配齐消防器具,组织工作人员消防培训,具备火灾等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等处置能力。乙方应确保其代理人、工作人员、装修及安装人员执行前述保证内容,否则产生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第十一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日常管理
丙方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需进行维修并进行成本核算后由丙方或甲方实施,若由于通知甲方后未及时维修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丙方负责乙方承担的租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代收代交工作和催收催交工作。
甲方全权委托丙方负责委托经营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租赁事宜,丙方负责委托经营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完整。做好甲方商业综合体的防火、防爆、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若因为房屋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双方互不担责。
由于丙方主观原因,造成管理不善,使得甲方商业综合体及附属设施设备被损坏、被盗的,乙方发生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侵权方负责,若无法确定侵权方或侵权方未第一时间承担责任的,由丙方先行承担责任,丙方可向侵权方追偿。
丙方不得无故中止或解除协议,丙方在管理服务期内,如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可代为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解除
12.1协商终止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2.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本合同签署后,甲乙丙三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内容。乙方有10.2条所列情形一的,将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1逾期付款
乙方未能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逾期超过10日;
乙方未能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应支付费用(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等),逾期超过10日或累计超过3次。
12.2.2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面撤场;
因乙方破产、正处于破产的过程、被宣布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该商业用房,或破坏该商业用房的主体结构;
乙方利用该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因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及其它不合格商品,或因商品或服务质量低劣,被相关部门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违反丙方制订的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未能在30天内予以纠正或未能在丙方书面通知的整改期内整改。
第十三条  商业用房交还
13.1交还要求
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办妥公共费用上交主体注销或变更手续、付清其应承担的燃气费、水费、电费等,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之证明提交甲丙方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返还租赁保证金。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再在该商业用房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以下简称“交还日”)前搬离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商业用房内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可搬离或拆除可能会损坏房屋的物品除外,未按规定日期搬离或拆除的物品视为自合同终止后归甲方所有)。并保持该商业用房干净、整洁交还给甲方(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造成的合理损耗除外)。
13.2未按期交还责任
交还日后乙方仍未能将该商业用房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日之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的2倍按日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交还该商业用房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商业用房而需承担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损失的,均应由乙方承担。
在前述情况下,甲方有权自交还日之次日起,对该商业用房采取停止水、电等供应,控制人员进出,阻止乙方继续经营等强制措施将乙方清场,因此发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将转租承租人(如有)予以清场,并承担所有责任。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实施强制清场的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与转租承租人自行承担。乙方未到场的或乙方到场后不予确认的,场内物品情况以甲方登记为准,视为乙方无异议;转租承租人如有异议,由乙方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双方明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交还日后仍继续占用该商业用房的,其占用不能视为合同续期或合同续订。
13.3遗留物处理
如乙方未能在交还日前按照上述要求交还该商业用房的,甲方有权自行或通过公证或其他第三方见证等方式进入该商业用房而无需取得乙方同意,届时乙方在该商业用房内遗留的任何装修装饰、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丢弃等),甲方无需赔偿。
13.4损害赔偿
若乙方交还该商业用房时,丙方发现该商业用房建筑结构状况与交付时的结构状况不同的(装修方案报备内容除外),或建筑结构、消防系统及丙方提供的其他设施设备有损坏的(使用期间的合理损耗除外),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承担所有相关的费用;若在交还丙方后发现系乙方租赁期间造成的上述损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甲丙方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或使用该商业用房,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不予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租赁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
14.2乙方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甲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业用房,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还需赔偿甲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提前解除而造成该商业用房空置期(3个月)的租金及商业管理费损失、甲丙方基于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考虑而给予乙方装修期或经营优惠期的租金损失、甲丙方为满足乙方特殊的交房条件而额外增加的工程建设或改造费用和增添设施设备的费用,以及因乙方违约给甲丙方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甲丙方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14.3不可抗力
租赁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致使该商业用房或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租赁期间如果出现问题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2本合同一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定的附件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按手印):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竞租申请表
NO.         
竞租人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证 号
 
类 别
¨个人    ¨个体工商户  ¨公司(不含分公司)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机关
¨分支机构  ¨其他
意向铺面信息
栋 号

层 数

铺面号

拟经营业态
 
报名时间
 

 
...................................................................................................
回  执
竞租者:
您好!我方已收到您填写的《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竞租申请表》NO.      ,请您本人务必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 9:30 时(提前签到)至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一楼会议室 处参与现场竞租大会。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7:
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
竞租成交确认书
招租方: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
竞得人:
竞得人于    年   月   日在清泉镇人民政府一楼会议室竞租会上,以现场竞价方式,竞得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欧创东路229号东山新城商业综合体    栋   层     号商铺租赁权,竞租价格为       元整。现双方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竞得人在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按约定交清相关费用。
二、竞得人确认:竞得人已完全清楚并自愿接受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公开招租公告》(以下简称“竞租公告”)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和内容,竞租公告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对竞得人具有约束力。
三、若竞得人未在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交清相关费用,则视为竞得人违约并自愿放弃该商铺租赁权,其所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向招租方支付的违约金,竞租商铺由招租方重新组织竞租。
四、本确认书所称《租赁合同》,系指招租公告中所称《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租赁合同》。
五、因履行本确认书或与本确认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途径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并盖章(若系自然人则为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即生效。本确认书一式贰份,双方各存壹份。
 
招租方(盖章):             竞得人(签字按手印):
2023年7月24日              2023年7月24日
 
二、开标时间:2023年07月24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清泉镇关于对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第二次公开招租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2023年7月11日发布的《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第二次公开招租公告》附件1中《清泉镇东山新城安置房商业综合体招租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为:
1.对“三、商业综合体租赁及经营范围事宜”中“(三)租赁模式:原则上所有标的物均按零租模式进行招租,但因1栋涉及农贸市场,为便于统一管理,若有意愿对1栋进行整租的,满足条件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调整为“(三)租赁模式:2栋、3栋、4栋原则上按零租模式进行招租。因1栋涉及农贸市场,为便于统一管理,对1栋优先按照整租模式进行招租,无整租的情况下,1栋按照一层整租,二、三层零租模式进行招租。(备注:1栋一层内商铺只能按照农贸市场用途使用)”。
2.对“三、商业综合体租赁及经营范围事宜”中“(六)竞租保证金:零租0.3万元/个(根据申请竞价的商铺个数);整租40万元(仅限1栋)”调整为“(六)竞租保证金:零租0.3万元/个(根据申请竞价的商铺个数);1栋整租40万元、1栋一层整租10万”。
特此公告。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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