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名称:来宾市鑫棋电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维欢路12号
来宾市鑫棋电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象州县纪委监委办公楼安防系统、会议室大中型设备采购(KWGZ2J2018008(重))成交结果更正公告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们于2018年4月27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10页:“三、其他部分9.竞标函和竞标报价表9.1竞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谈判文件中的竞标函格式和竞标报价表,并详细标明所提供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产地、生产厂家、数量及价格。”现根据4月17日该采购项目成交结果更正公告附件内容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一、前端摄像设备的5/12V电源,二、传输部分的1、光纤缆线,2、IP光端机,7:电源线,8、信号线,三、监控管理中心设备的6、防雷套装,六、大会议室音响设备的10、专用音箱线等。”均无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和产地。这些货物均为该采购项目的主要货物(并非辅助材料)。此投标文件应为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是否还有资格参加竞标?能成为成交供应商,我认为没有足够依据;
答复:经核查广西元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竞标文件报价表中部分货物未标明产地和生产厂家的质疑情况属实,但采购文件中并未把此项条款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第24页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六、大会议室音响设备的8、要求的是8路电源时序器”而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是“5路电源时序器。”此投标文件也应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事实存在)但仍有资格参加竞标?凭什么能中标?
答复:经核查广西元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竞标文件提供的:“六、大会议室音响设备的8、5路电源时序器”与招标文件中第24页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六、大会议室音响设备的8、8路电源时序器”货物名称不符,情况属实,竞标无效。
质疑事项三:现公告的成交供应商存在不合理报价行为。招标文件第10页:“三、其他部分10.竞标报价 10.2竞标人应在竞标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合总价。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小写与大写不符的,以大写为准。如果因竞标人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同时又被谈判时所接受,其后果由竞标人自负。”现该采购项目成交结果更正公告附件中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六、大会议室音响设备的10、专用音箱线,数量200米、单价800元”,就单“专用音箱线”这项“以单价累计为准”应该是160000元了,总价计算也远远超过了项目预算价。所以该竞标人应按不合理报价处理。
答复:经核查广西元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报价文件中:“六、大会议室音响设备的10、专用音响线,数量200米、单价800元”,就单“专用音箱线”这项“以单价累计为准”是160000元,总价计算超过项目预算价,情况属实,竞标无效。
综上所述,经核查广西元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竞标文件所提供的“六、大会议室音响设备第8:5路电源时序器”与招标文件的第24页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六、大会议室音响设备第8:8路电源时序器”货物名称不符;报价文件中的“六、大会议室音响设备的10、专用音响线,数量200米、单价800元”,以单价累计为准,总价计算超过项目预算价,质疑情况属实,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需求,竞标无效,并依法认定其成交结果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我公司将报象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在相关网站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变更公告,具体更改内容详见成交结果变更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5月3日